习俗与惯例的经济功能



从经济发展史的角度看,凡是该过程中经由无意识演化型构而成的自发秩序,在存在前提上都必定是有效率的制度结构。人类社会系统演化的这种自组织结果,明显的暗示着非人为的“自然”趋势。因此,就作为自发秩序的习俗和惯例而言,没有任何必要去评价(的确也没有任何可能去评价)存在于自发演化过程之外的“作为被观察的结果的效率”;也不存在任何在客观上测量效率大小的外部标准。因为人类本身首先是作为一种自然物,其次才是作为一种社会物而存在的。我们并非独立于社会系统演化进程的“外部观察者”,也不具备一个理想的外部观察者所应当具有的完美理性和全知全能。然而自发秩序型构的事实说明,如果这个逻辑被延伸到在某种历史进化过程中产生的制度结构(包括法律)上,其含义是清楚的:即我们基于后见之明而观察到的各种制度结构,必然包含了制度上的或结构上的“效率”。如同上文所指出的,这便“命定”了自发秩序产生过程中的无意识特征。这一无意识的“人类理性缺席”的自组织机制本身,似乎没有给经济学家或其他寻求改革社会结构的人留下为保证总体效率增长而改革制度或规则的余地。进而,如同哈耶克指出的那样,任何设计、构造和改革制度的努力在这种“无意识演化”的严格解释的逻辑内必定导向无效率。因此,我们必须慎重地避免对“自然”过程进行任何结构上的“理性”干预。[1]

当然,无意识演化的严格逻辑与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的进化论解释一样,排除了人类独立进化的可能,也不曾接纳人类心智和认知进化所产生的“有限理性”这一动因,可能对演化进程本身产生的影响。而一旦人类心智和认知在商业交换这一独特的人类交易方式的推动下得以独立进化,无意识演化就不再是“造物主”可以炫耀的完美的作品。而当人类心智进化到特定水平时,对“造物主的作品”(自发秩序)进行修缮和改进的有意识演化,就不再是幻想。后者仅仅取决于在制度演化的进程中,作为人类认知进化结果的有限理性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在场”或参与制度演化的过程。[2]

如同哈耶克指出的那样,由于人类对于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的客观事实的必然无知,理性只能是有限的。因此,作为自然与社会系统自组织而生成的自发秩序的习俗与惯例,在抽象意义上是永恒存在的。换言之,不论是在市场诞生之前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或是习俗经济和惯例经济)当中,还是在市场经济出现以来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现代混合经济当中,习俗和惯例一类的自发秩序都是客观存在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的。如果说斯密发现的人类互动交易中产生的竞争性价格机制,是一种重要的自发秩序的话,那么习俗与惯例之类的自发秩序,则是价格机制之外的发挥补充和协调作用的重要的非价格机制。自发秩序的经济功能,具体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自发秩序有利于交易费用和社会成本的节约。在新古典模型中,由于假设交易费用为零,实际上消除了各类制度存在的经济理由。从科斯意义上来讲,包括自发秩序和法律在内的制度结构,只有在交易费用加入模型之后才会出现。[3] 但科斯指出,商业交换中的交易费用如同物理世界中的摩擦力一样,永远不可能为零。而这一事实则是由于人类的有限理性和交易信息的非完全性造成的。作为交易费用核心的信息费用,主要由交易当事人在定价和搜寻方面的支付构成。而定价和信息搜寻方面的复杂性,一方面来自于价值本身所具有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二重特征,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事人行为和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造成的风险。自发秩序通过行为规范和约束,可以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稳定的预期和有界的信息空间,从而降低特定经济系统内部的交易费用和社会成本。

其次,自发秩序有利于规模经济扩展和市场空间的拓展。斯密指出,交换促进分工和规模经济,进而促进市场的拓展。但他也同时指出,分工发展的程度将受市场范围的约束。这一结论也被称为“斯密定理”。但需要指出的是,就规模经济和市场空间的拓展而言,自发秩序的推动作用同样是不可忽视的。我在7.2节所引述的诺齐克的“自然状态盗窃博弈模型”中指出,作为合作博弈结果的自发秩序的“最小国家”,是人类社会摆脱霍布斯状态而步入文明社会的基本条件之一。而对于习俗和惯例一类的自发秩序而言,同样有利于群体规模的成长和市场空间的拓展。奥菲克在他的进化论中曾经论述过的大规模编队运作所提供的生产和保护性功能,与诺齐克在最小国家模型中所论述的保护性联盟其实十分相似。一方面联盟和组织化可以带来规模效应;另一方面,联盟和组织及群体规模的成长将扩大群体内部的市场空间,并在群体之间的交易中占有优势,进而为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和群体壮大提供条件。

再次,自发秩序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障碍。新古典模型所推导的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结论,是以完全理性和完备信息假定为前提的。但这种完全信息的假定显然是一种幻想,现实社会中的所有互动行为都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障碍。哈耶克在30年代关于计划经济的论战中就曾指出,“假如我们具有一切有关的信息,假如我们能从一个已知的偏好体系出发,假如我们掌握现有方式的全部知识,所剩下的就纯粹是一个逻辑问题”,或者,“如果我们假设完全信息,那么完全竞争、完全管制、完全计划就没有效率差别”[4]。信息不对称源于哈耶克所揭示的“知识分散于个人”的事实。换言之,由于个人认知能力或个人关于事实性知识的掌握并不是均等化和无差异的,在任何交易当中,交易双方关于交易的信息必然是不对称的。自发秩序通过既定的行为一致性的规范约束,能够在特定程度上形成一种关于特定事态的信息结构,并使该信息结构成为特定群体内部成员的基本共识。自发秩序形成的特定信息空间和权利结构,可以为特定群体成员提供稳定预期,进而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风险[5]。

最后,自发秩序在协调冲突和竞争行为的同时,有助于催生合作倾向和道德意识。根据本文所主张的认知进化和主体间性视角,我们既没有单一地采取个人主义或是集体主义的方法,也没有明显接纳任何一种人性的假设;相反,我在本文中坚持一种基于生存现实主义的进化论观点。换言之,人类作为一种自然性和社会性的高级物种,既不是生来就自私的,也不是生来就具有合作倾向和道德意识的;相反,人类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竞争、冲突以及合作与道德,都是在社会进化的历史进程中伴随认知进化而形成的。竞争与冲突源于资源稀缺这一客观事实所引发的自然选择和社会选择的压力;而合作倾向与道德意识则源于人类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以及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的无法摆脱的依赖性或曰“间性”。自发秩序一方面可以协调互动行为中的竞争与冲突,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社会主体形成合作倾向和道德观念。从生物学角度看,合作与道德的进化特征在于它们是超越亲缘关系,而指向同物种成员的。按照本文引入的交换促进人类进化的观点,结合斯密的交换促进分工,进而促进市场拓展的结论来看,合作本身与竞争一样都是人类社会系统内部自组织的重要机制。人的主体性的觉醒和独立性越强,则彼此的依赖性和合作性也就越强,而作为主体性觉醒的重要结果,道德意识则也将成为个人单子系统和群体整体系统进化的重要的条件和认知动力。


[1] 参:詹姆斯.M.布坎南,《文化演进与制度改革》,资料来源:法律思想网。

[2] 关于有意识制度演化的制度化和立法过程,我将在第8章具体论述。

[3] 参:(1)R.·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2)《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4] 参:哈耶克,《社会主义的计算(三)》,载《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转引自:刘元春,《交易费用分析框架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6页。

[5] 这一结论已经被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经济学,以及制度经济学的既有成果所证实。尽管任何交易方式、契约形式或制度结构都无法完全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困难,但从帕累托效率的意义上讲,制度和契约所界定的权利结构都是对信息不对称状况的一种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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