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题:休谟观点下的反常思维,二歧鸿沟两岸的对视(1)
一、以人为本
哲学上常常把“真善美”放在一起讲,而且还会论证三者的统一。按照休谟的认识论,“真”应该是属于事实判断范畴;而“善”和“美”则属于价值判断范畴。如果认为三位一体,按照前面有帖提到休谟法则,我们并不可能从“真”推导出“善”和“美”,也不可能反过来从“善”或者“美”推出事物之“真”,相互论证就有违背休谟法则之嫌了。
真就是真,既可能是美善的,也可能是丑恶的。有些事实,对于人来说,可能是真残酷,一点也不会感觉到其美其善。有些假的东西,人们同样会喜欢,如隐瞒残酷现实的善意谎言。满嘴的牙是假的,但是它起到的作用是善和美。
以人为本,听起来很“美”很“善”,但是,它仅仅是基于“善”的一个结论,而非基于“真”的结论。确切地说,这是一个基于“人之初性本善”的理念延伸,而不是基于真实人性的一个结论。
真实的人是多面性的,既有善,也有恶。因此,真正的以人为本,就要以真实的人为本,而不是以虚假的、片面的人为本。
单从词面来看,“以人为本”本身没有任何可以说明它正确与否的东西,就是“以人为本”而已。那么既然人有善恶两面性,“以人为本”就有一个以人之善为本还是以人之恶为本的问题。当然会有人说:自然是以人之善为本了,哪里还能以人之恶为本?这就是说,大家挂在嘴边的“以人为本”当中已经暗含了“以好人为本”的前提。
是不是“人”,这是事实判断,是求真;但是能不能将这个人表现出来的东西当作“本”,则是包含了价值判断在内,是求善。而休谟法则指出,真善不能相互决定,因此,即便是“人”,也不能就此为“本”。
问题的关键还包括:谁来确定、如何确定善恶的标准,好让大家以此为本?
讽刺民主制度的一个著名论点是“治者必恶”,即在多数决定的民主制度框架下,统治者(当选者)必然是讨好多数人的人,而多数人是道德水平低下的人,而道德高尚的人不会去讨好低俗,因此也成不了胜选的统治者。台湾现在搞的小选区制度,竞选者的命运往往是少数人就可以左右的,这样一来,他就具有了贿选的动机和必要性。从制度本身就埋下了腐败的根源。但从表面上可以看到,这种导致“治者必恶”的民主制度,也完全符合以人为本的思想。
当然,这个“治者必恶”的论点的基础是默认了以社会精英为“善”“美”标准的,这一点能否成立则是不可证明的。况且,这一种善恶标准,实际上和“民众做主”的多数原则,即多数人的思想是善的美的这种原则,相互矛盾的,并没有解决善美的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
公安局挂出标语“对持刀抢劫者警察可以开枪击毙”,极大地震慑了罪犯,但没料到社会舆论大哗,不少人纷纷指责警察此举违法,央视法制频道也组织名嘴来讨论,辩论甚是激烈。哗然之后,现在很多警车改贴标语“对持刀抢劫者警察可以开枪射击”,既符合警察动用枪支的规定,又保持了原有的效果——谁都知道枪子不长眼,法律既然没有规定开枪击中要害部位就是失职或犯罪,那么当持刀抢劫者被击毙的时候,你怎么知道是射击失误还是有意击毙?但是,“击毙”变“射击”堵住了反对者的嘴,也满足了他们要求警察执法以人为本、人性化的要求。实际上,如果要说以人为本,应该反映在是否应该“开枪”上面,而不是在开枪之后造成的后果方面。既然法律规定可以开枪而且不追究开枪后果,就说明对于“持刀抢劫”的人不存在“以人为本”这个问题。
由于人以群分,这群人和那群人的“本”可能有冲突,所以,在“以人为本”的口号下,可以有很多让“人”疑惑的事情发生。例如行人违章负完全责任,汽车司机要不要受罚?有人认为不论司机有没有责任都应该赔偿,不能搞“撞了白撞”,这不符合以人为本;而有些人尤其是司机认为很冤枉,这个“以人为本”中似乎不包括司机这群人在内了,开了无罪受罚的不良先例,违背了法制的本意。再例如,国际反捕鲸组织以武力抗议日本捕鲸,日本则声称这是以伤害人类的办法保护动物,是不人道的和不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应该是以多数人为本,而不是以少数人个别人为本,尤其是当这些人成为社会公害的时候。而以多数人为本,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因为法律(应该)是代表多数人之“本”的。
法律常常说“以事实为依据”,要讲“证据”,这会让一些人误认为法律其实是讲究“真”的,法不容情。然而,根据休谟法则,“真假”和“善恶”是不能相互决定的。“法不外乎人情”,法学并非科学。例如,“开枪”这个事实本身不能说明这个行为的善或者恶,歹徒开枪抢劫是恶,警察开枪射击是善。法律所代表的这个“人本”,本质上还是属于“善”和“美”的东西,法律法规制度就是要维护多数人认为是“善”和“美”的东西,尽管价值判断是主观可变的,尽管这个善恶美丑的标准是逐步演变的。最终法律裁决的“善”或者“恶”的依据,并不是事实和证据,而是事实和证据之外的人为制定的善恶尺度——曾经有过的尺度是: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许点灯。(欢迎看续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