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缺陷 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严重缺陷



    法国思想家卢梭(1712~1778)在《社会契约论》系统阐述人民主权论。他说:“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力,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贡斯当认为:人们不可能像卢梭所说的那样,在缔结社会契约时转让自己的所有的权利,卢梭的根本错误就是没有区分基本人权和非基本人权,因为基本人权是不能转让的)。“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他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益所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

  卢梭认为:“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公意是美德、是主权,具有最高和终极的权威。卢梭认定: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不受限制的、不可被代表,所以他反对三权分立“分权论”。他说:“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片凑起来的怪物”。其实,“治权”或“代理统治权”实行“分立与制约”,正是实现主权所必需的政府形式。卢梭强调,只有立法权才是主权,而行政权只是法律的运用,不是主权的组成部分。

  什么是公意呢?卢梭把人的意志分为四种:个别意志、团体意志、众意和公意。他认为:个别意志着眼于个人利益;团体意志着眼于小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社会利益;众意是全部个别意志的总和;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只包括个别意志中相同的合理部分。“公意不能理解为公民多数人的意志,而应理解为公共利益的体现。众意可以通过不同公民集团所代表的不同利益之间的一致来体现;相反,公意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则只能是一致的,因此它就总是正确的”。国家是公意的代表,它不但代表公共利益,也代表每个人的利益,国家不可能损害他的任何成员,因此无需对公民提供任何保证。

  公意通过全体公民的民主议会得以运行,并通过议会的立法将其昭示天下。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政治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都必须服从。当个人服从公意时,他“不过是在服从他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公民有义务“把公意看成是自己的意志”;“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要逼迫他服从公意”;谁坚持怀疑和反对公意,谁就放弃了公民资格、放弃了政治权力。雅各宾党人圣茹斯特说:“每个人都必须忘记他自己的利益和自尊。私人利益是对社会秩序的强暴,你必须忘记你自己,……唯一的拯救就是通过公众的幸福得到实现”。在他看来,与国家的利益和目标不一致,为私人利益而叫嚣,都是应该受到驱逐或惩罚的敌人;国民大会将授权判处任何企图威胁“共和国不可分割的团结”者死刑。由此,法国大革命发明了一种新的自由观,即通过强制来使人们服从公意。这与传统的自由观完全对立,传统自由观强调自由是个人天然拥有、不可侵犯和剥夺的权利。

 社会契约论缺陷 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严重缺陷
  抽象的国家无法行使主权,主权必须由具体的人行使。不论是吉伦特派当政还是雅各宾派当政,他们就把自己作为“公意”的代表。根据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如果某个人或某个组织代表“公意”,那么这个人或组织的权力就不需受到制衡。事实确实如此,在君主制下,法国司法部门可以坚持其独立性,谴责王朝政府的暴虐独*裁行径;可在大革命时期,如果法官也要试着挑战立法机关(卢梭认为立法权属于主权者人民,行政官和司法官是主权者任命的人民的公仆),将会被看作是对普遍意志的责难、市对立法主权和国家基石的怀疑,将受到“公意”的惩处。只要与当政者持有不同意见,就是人民的敌人(甚至反对卢梭也成了反人民的标准),随时可能惨遭屠杀。在雅各宾专政时期,罗伯斯庇尔就曾挟“多数”之势、以“公意”的名义,处决了大批异己份子,连著名革命家丹东都未能幸免。后来,罗氏自己也被送上了断头台。法国人没有认识到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意味着所有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在某种情况下成为少数派。虽然教士、贵族拥有种种令人憎恶的不合理的特权,但法国人却忽视了教士、贵族这两个社会阶层对于当时防止君主专制、抵御多数暴政和激进主义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以为废除君主专制,建立顺应“公意”的共同体就可以实现自由、平等,而没有意识到代表多数的共同体同样会带来暴政。事实上,社会不存在单独的公共利益或“公意”,只存在不同公民与党派的利益和意志,并为各自利益与权力而竞争,那种为了公共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的想法是错误的。

  所以,法国思想家贡斯当(1767~1830)指出:“人民主权并非不受限制,相反,它应被约束在正义和个人权利所限定的范围内”。“世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不管是人民的权力,还是那些自称人民代表的人的权力,不管是拥有什么称号的国王的权力,还是根据统治方式不同而表达着人民意志或君主意志的权力,都要受到权力得以产生的同一范围的约束”;那种绝对的、无限的主权不管落到什么人手里,结果“都是罪恶”。贡斯当认为:“主权只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个人权利是独立于政权之外的“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是非法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来自神权、征服,还是人民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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