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大学的年轻经济学家史蒂芬.列维特(Steven D.Levitt)在其《魔鬼经济学》[i]中讲了这样一个关于罚款的故事:在以色列法海市一家日托中心,规定下午四点下班前家长要将孩子接走。时常有家长迟到,中心就得留下老师照看,中心和教师的工作量因此增加。鉴于这种情况,中心决定对迟到家长进行罚款,以示惩戒。每迟到一次罚款3美元。制定罚款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和杜绝迟到,而实施的结果却使迟到现象更加严重了。罚款制度实施前平均每天有8位家长迟到,实施之后,迟到人数增加到20。
人的行为是对激励的反应。激励为人的行为提供动力,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激发人们的行为活性。激励往往以制度的形式存在的,这是实现公平公正及降低交易费用的要求。在一般意义上,制度被理解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如康芒斯所说,制度就是以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它可以存在于法律或文件中,也可以存在于人们的观念或习惯里。制度的存在,使人们在合作关系中对他人行为的预期成为可能,这促成了合作,也促进了合作效率的提高。作为一种规范机制,制度是合作关系下激励的重要来源。制度提供一种对人们参与集体行动的评价机制,使个人在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中实现个人福利——制度规范的意义也就在于,个体福利实现的同时社会福利得以增进,或者说,个体福利的增进以社会福利的实现为前提。在这个意义上,制度可以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也可以是一只看得见的手。
制度的激励功能包括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正向激励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推动力量,其目的是鼓励某种对集体福利实现有利的行为的产生;反向激励则为人们的某类行为形成障碍,其目的在于限制某些不利于集体福利实现的行为的产生。人们实施某种不利于集体福利的行为,也在于实现个人福利。通常来说,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在人们的理性考量范围之外。但即使在理性假设之下,个人利己行为的结果也可能损害社会福利。当个体行为对他人或者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时,外部性问题就产生了。负的外部性的存在,使社会福利受到损害,因而需要利用某种机制来加以约束,如设计反向激励的制度规范。罚款就是这样一种制度。罚款所具有的反向激励功能或者惩戒功能,不过是在个体行为收益不变的条件下,通过提高个体行为的成本以促使其改变行为方式。
一个有效的制度自然是可以低成本实现其激励或者惩戒功能的制度。但是,制度的激励或者惩戒功能的实现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制度设计者对个体效用函数的理解及对个体福利与社会福利关系的判断,还有制度实施的环节、步骤及社会场景。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个体行为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且经常变动不居,而制度设计者也必然面临信息的有限性(可能还面临激励不足或者机会主义或者被对象俘虏等问题),制度的有效性于是成为一个经常存在的问题。这也是有效制度同其他资源一样稀缺的原因,同时也是无效制度经常存在的原因之一。
在列维特所讲的这个故事中,罚款制度的失败有着以下原因:
其一,机会主义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称问题。
制度作为一种规范人的行为的机制,通常假设其规范对象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在列维特的故事中,迟到家长不论面临什么样的生活或者工作压力,其迟到行为都有着机会主义的动机(这里的假设出于分析的方便而有意忽略了年轻家长们面临的生活艰辛)。家长将孩子送到日托中心,付出费用而使孩子得到看护,这是一种交易行为。在罚款制度实施之前,家长迟到而孩子一样得到看护,这意味着家长付出相同的费用而获得了更多的好处。这种好处可以是减少自己的看护投入,也可以是利用这段时间获得其他的利益。这一切,我们将其称为机会主义收益。杜绝机会主义的关键在于增加其成本,减少其净收益。在人们都具有理性能力的情况下,成本收益的变化可能促使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日托中心对迟到家长罚款的目的,可以理解为通过增加迟到家长的机会主义成本以减少其净收益从而减少并最终杜绝迟到现象。罚款制度的有效建立要求对人们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及收益有一个正确的评价,而惩戒效应的实现则要求罚款作为机会主义成本至少要与可能的机会主义收益对称。但日托中心对迟到家长的机会主义成本和收益的评价可能存在问题,罚款金额可能太低。日托中心看护孩子的每天费用为18美元,而家长每次迟到被罚款3美元,仅仅相当于增加了一个小时的看护费用。这样低的罚款更多地具有交易的性质,自然无法产生惩戒的作用。而且,这种交易明显有利于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家长而不是敬业负责的中心或者教师。因为当家长可以选择3美元这样低的罚款来交易迟到时,其行为本身具有了更多的选择性,而家长迟到人数的多少及迟到时间的长短这样的风险却被中心或者教师承担了。于是,罚款不仅失去其对迟到的惩戒效应,反而起了推动作用。
其二,经济惩戒与心理惩戒的替代问题。
日托中心罚款制度的失败,最重要原因可能在于对家长效用函数的错误理解。人们的行为动机不仅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还受到其他非经济因素比如习惯、伦理、道德等的影响。某些情况下,非经济因素甚至比经济因素的影响更为直接而重要。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人们的需求是在不断成长的。在较低收入水平时,人们的需求更多地具有物质的性质,经济因素对人们的行为动机有着更直接的影响;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需求更多地具有了非物质的性质,人们的行为动机也更多地受到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就日托中心的例子而言,家长们的收入已经到达一定水平,经济因素的影响已经不是那么显著。在货币边际效用因为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递减的背景下,家长们理性选择可能是,尽可能用货币效用替代其他效用。在罚款制度实施之前,家长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迟到给中心和教师增加负担而内疚,这是一种心理或道德惩戒。这样一种惩戒是隐性的,但却是有效的。迟到给迟到者带来心理负担,这是惩戒效应发生的关键。当然,机会主义仍然存在,如果有可能,具有机会主义动机的家长更愿意选择一种能够继续实施机会主义但成本更小的惩戒形式。罚款(当然是金额较小的罚款)就给这部分家长提供了逃避心理或道德惩戒的途径。对迟到者罚款,实际上是用货币惩戒替代心理或道德惩戒。对于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家长而言,交罚款就相当于取得了迟到的权力,相当于用金钱补偿了内疚,赎买了心理或道德惩戒。由于货币的边际效用较低,而且3美元的罚款金额不值一提,机会主义家长们不仅从心理负担和道德压迫下获得解放,还完成了一笔不错的交易。
家长的迟到肯定存在一些可以理解且值得同情的原因,但机会主义是我们可以借以分析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那些可以理解且值得同情的原因通常也会成为机会主义者的借口)。机会主义是迟到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罚款制度却没有能够有效消解人们的机会主义。相反,当罚款被理解为一种对迟到权力的购买,被理解为对心理或道德惩戒的替代时,其惩戒效应消失了。提高罚款额度对减少迟到可能会有一定作用,但也可能带来更多的负效应,比如日托中心可能因此被谴责为不近人情,因此并不值得提倡。
其实,经济因素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是有限的,从而,应用经济手段进行激励或惩戒的效应也是有限的。在上述例子中,罚款之前就已经存在非经济性质的心理或道德惩戒,进一步减少迟到也可以应用其他的非经济手段。比如,如果不是惩罚迟到而是奖励准时,如果不是物质的惩罚而是荣誉的奖励,效果可能会更明显一些。
附:本文刊载于《经济学消息报》2008年12月19日
[i] 史蒂芬.列维特,史蒂芬.都伯纳:《魔鬼经济学》,中文版,刘祥亚译,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