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谀奉承 张春津:多一点批评,少一点奉承——挺好!——与朱正国老师商榷



(2006年2月18日刊发于《经济学家》)

我在《“私有制”不是罪魁祸首(五)》一文的末尾写了一句话:“如果我们承认人的‘私欲’消灭不了,那么‘私有制’便会以人性为依托与人永存。问题并不是应不应该保护“私有制”,而是要关注到每个人财富的来源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因为某些人的财富来源有失公平,就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制”也一块被定罪,那“私有制”绝对被冤枉了。”这句话,被朱正国老师在《少一点“私有”和“公有”的空话,多一点历史分析》一文中确定为是“空话”,令我感叹!在此谈几点看法,与朱正国老师(以下简称为您)商榷。

第一,真诚地向您表示敬意。原因有三:一是,您在百忙之中能抽出时间看了我的拙作并给予指点和评论,非常感谢!二是,我是一个愿意倾听不同意见甚至是相反意见的人。因为我深知,在一个处处要求“一统”、限制甚至打击不同意见的环境中,能够“逆流而上”、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是值得人们尊敬的。社会发展、进步是需要培育创新氛围的,而您恰恰就是一个不轻信别人、有独立见解的人——且不管您的见解正确与否。别看您不点名地对我的文章提出了批评,我反倒觉得值得欣慰。这是因为,现今我们常常听到的虚情假意的奉承话多、刚直不阿、真心实意的批评话少,这可不见得是一件好事!要知道,在一个国民科学意识和素质远未达到理想状态的情况下,人们对伟人、“专家”的崇敬特别容易盲目地转化成“崇拜”。一旦形成“崇拜”,科学就会受到排挤,创新就会受到遏制。因此,为了使科学能真正深入人心,越是伟大的人,或者是伟大的理论,就越应该有人出来指出他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用这种理性的方法告诉人们,他们是人而不是神。三是,您把我一句整话的半句说成是“空话”,这对我哪里是“批评”,简直就是“表扬”!这是因为,我写的《“私有制”不是罪魁祸首》从(一)到(五)合在一起恐怕不下一万句,只有半句是“空话”,对我来说,这是多么高的评价?

第二,对您的《少一点“私有”和“公有”的空话,多一点历史分析》一文提一点意见,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首先,从整篇文章的整体构思上看,我觉得“前后不一”。您在前面以“我们不可能由人性来证明私有制”,来说明我用对人性的分析试图寻找“私有制”的“思想起源”这样一种尝试方法是错误的、是“空话”,而后面,您却用了大约90%的篇幅继续分析“自我发展人”、 “合作人”等与人性密切相关的问题,您这不是“打”完了我之后又无形中“打”了自己吗?如果是由我来写您所写的这篇文章,我就要用主要篇幅来论述为什么人性与私有制没有任何关系,拿出依据一、二、三、四、五……以此来证明我在《“私有制”不是罪魁祸首》(1-5)文章中对私有制的分析都是“空话”。

我估计,您的文章的后面的篇幅本是已经完成、独立成章的,论点、论据非常完整,本该是一篇好文章,可能是您为了“追热点”,前面的篇幅是后加上去的,自以为相辅相成,其实是“画蛇添足”了。

其次,相对“多做实事”而言,“少说空话”确实容易让人们觉得“舒服”。其实,很多社会科学工作者包括经济学研究者在内,他们的职责所在、他们能做的“实事”,就是思考、研究、辩论,并把它说出来、写出来,而不是“实施”出来。就实践而言,所有前瞻性的理论探讨有些可能都是“空话”,哪些是“空话”,哪些不是“空话”,事先谁也不好确定,一是应由学者们进行交流和探讨,甚至可以进行批评和证伪;二是由实践来检验;最后才能证明哪些是“空话”,哪些不是“空话”。

思想者说的话有可能是“空话”,但一定要等到它被证伪了之后才能下此结论。如果我们认为某种观点它有毛病,我们就直截了当地提出批评就是了。不要轻言“空话”二字。因为这么多经济学专家和学者都在“发言”,各抒己见,谁也没有能力将他的建议和意见立即实施,而且谁也不敢保证他的观点百分之百是真理,就因为这,就用“空话”来作结论,未免太伤众了。

后附《少一点“私有”和“公有”的空话,多一点历史分析》一文,便于专家和读者对照分析。

少一点“私有”和“公有”的空话,多一点历史分析

朱正国

现在仍有人大谈“人的‘私欲’消灭不了,那么‘私有制’便会以人性为依托与人永存”的空话,实在是遗憾。其实,私有制并不等同于私有财产,更不等同于个人财产。私有制是一种经济关系类型的概括,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有各种形式。而任何情况下,都会有个人财产,只要不用这些财产去支配他人的劳动力,就不会形成私有制经济关系,所以,消灭私有制并不意味着消灭私人财产。另外,私有制与公有制一定范围内是相对的,但更严格来讲,真正的所有制就是私有制,在这里,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也是一种私有制,与其相对的是非所有制,即没有产权的东西。就像原始状态下的森林一样,它不属于任何人或群体,谁利用了它(如摘果)就是谁的,在这里,劳动本身就是占有过程。最后,我们不可能由人性来证明私有制,而是恰好相反,是私有制的作为社会存在的广泛存在决定了“私欲”的普遍性。正如我们看到的,天真的婴儿以个体当时的需要为限,决不会有成人那样的通过金钱来表现的“无限欲望”,但后来,“私有制关系”的现实和思想不断教出了他的“私欲”。而要深刻理解这些,必须多一点历史分析,少一点抽象的空话,多一理性逻辑,少一点情绪感性。

一、 关于经济人假设。“自私”是源于十九世纪末期、新古典经济学的主流经济学的一个基础假设。这个概念的精确含义则由边际分析完成。所谓自私就是“在局限条件下个人争取最大利益或争取最小费用”。斯密在1776年所发表的经典之作《原富》,其中关于自私行为与市场运作中有两段精辟的论述:“很多时候,一个人会需要兄弟朋友的帮助,但假如他真的要依靠他们的仁慈之心,他将会失望。倘若在需求中他能引起对方的利己之心,从而证明帮助他人是对自己有益的事,那么这个人的成功机会较大。任何人向他人提出任何形式的交易建议,都是这样想:给我所需要的,我就会给你所需要的--这是每一个交易建议的含义;而我们从这种互利的办法中,所获的会比我们所需的更多。我们的晚餐可不是得自屠夫、酿酒商人,或面包师傅的仁慈之心,而是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利益特别关注。我们认为他们给我们供应,并非行善,而是为了他们的自利。”“所以,每个人都会尽其所能,运用自己的资本来争取最大的利益。一般而言,他不会意图为公众服务,也不自知对社会有什么贡献。他关心的仅是自己的安全、自己的利益。但如此一来,他就好像被一只无形之手引领,在不自觉中对社会的改进尽力而为。在一般的情形下,一个人为求私利而无心对社会作出贡献,其对社会的贡献远比有意图作出的大。”

中国古语有“人不为己,天铢地灭”之论,说的也是自私是人的天性。当然,也有的观点认为,自私是被逼出来的:“非所欲也,不能不自私也”。这一观点也是生物进化论的观点,即自私是为了适者生存(据说,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生存斗争、适者生存”的观念是受到了人口学者马尔萨斯的启发)。而艾智仁(A.Alchian)1950年发表了一篇题为《莫测、进化与经济理论》(Uncertainty,Evolution and Economic Theory)的重要文章指出:毫不自私的白痴也不打紧,因为淘汰后剩下来的白痴的行为,必然与自私吻合。1976年,生物学家道更斯发表了《自私的基因》证明“自私”是动物与生俱来,是遗传的,不可更改。使社会生物学作为一门学科得到发展。

但社会生物学的观点是非常新颖奇特的,这也使得它常被人误解。例如,人们常以社会生物学的发现来证明人的天性是自私的,而实际上,据我的理解,由社会生物学的观点来看,自私并非人的天性!因为社会生物学将一切机体的一切社会行为归结到基因上,任何机体(包括人的大脑)都不过是基因复制自己的工具,而任何行为(包括人的智慧行为)本质上都不过是基因的复制自身的技巧和策略。所以,个体的行为是表现为自私也好,还是利他也好,都应当由基因的保存和复制得到解释,也只能从中同时得到合理的解释。从这里看,社会生物学持一种还原主义的观点。但非常令人惊讶的是,这种还原主义竟与整体主义是一致的。因为在社会生物学看来,由于基因的保存和复制又往往必须在生物群体中进行,所以,一切机体的行为在本质上都是群体性的,即社会性的。社会生物学还将利他主义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无条件的利他主义,即不图回报地替别人服务,常见于白蚁、蜜蜂等以群体为选择单位的社会性昆虫;另一类是有条件的利他主义,即为别人服务时期待着某种回报,常见于主要以个体为选择单位的群体中,如鲨鱼。人类介于这两类之间,不仅有无条件的利他主义行为,而且表现出丰富多样的有条件的利他主义行为。

由此来看,社会生物学的观点实际上否定了人具有自私的天性这一假设,同时,还否定了后文将要分析到的“以个体为分析单位”这一假设。

二、 关于个人主义假设

个人假定与自私假定是有联系的,因为自私本质上指个人自私。个人主义假定即指个人是所有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这就是说,任何经济问题都一定要以个体或个人为分析单位,而不能从一群人、一个团体、一个社会或一个国家为起点来分析。

 阿谀奉承 张春津:多一点批评,少一点奉承——挺好!——与朱正国老师商榷

彻底地说法是,正如张伍常先生所言,虽说“以集体或整个社会为起点的经济理论有的是,但这些是低手之作。在香港及中国经济学者的言论中,往往有人说什么宏观比微观重要等等。那些言论,都是一些在经济学上没有基础的人才会说的。宏观是以个人为单位加起来的。宏观与微观之别,只不过是组合的或大或小罢了。在现代的经济学中,宏观与微观之别,已不按组合的程度,而是按重视货币与否为依归。”“为什么‘个人’是如此重要呢?答案是,所有取决或选择都是由个人作出的。集体的取决,是由个人的取舍集合而成。那是说,即使一个人在极权的政制下失却了自由——被形势所迫而没有自由——这个人还是作了不自由的选择。换句话说,天下间没有绝对的不自由,也没有绝对的自由;选择是一定有局限的约束,而这选择是由个人作主的。……经济学的‘个人作选择’的假设,接受的人多了,所有的经济问题就成了选择的问题。经济学内最重要的一门理论——-价格理论(Price Theory)——被称为选择理论(Choice Theory),是有其因。”

前面我们已提到,社会生物学本质上已否定了个体(个人)作选择的可能性。从现实来看,它的起点永远是一定的社会,这也意味着,一开始就有着某些游戏规则和这种规则下个体的行为方式。当然从逻辑上来说,我们可以以个人为起点,但终点是社会,即要回到现实的起点,这种分析才是完善的。这就是说,主流经济学不知道现实的起点与逻辑的起点的区分,将两者混为一谈。

当然,人们还常谈到另一假设,即理性人假设。实际上,这种理性指个人理性,其内容则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即自私。即将个人的自私看作理性。因此,理性人假设并非独立于自私假设和个人选择假设。

三、“自我发展人”和人的两重性假设

1、 假设的修正。前面我们在对经济学的假设进行介绍中作了一些批判。不过,应该承认,经济学的“自私”,这样的假设并不具有道德的含义。它只是指出一种客观关系,指个人效用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在社会生物学中指基因的保存和复制。更为极端的说法是,“自私”仅仅是一个科学的假设,一个理论研究的起点,对不对不重要,认同与否也不存在,重要的是不要在这个起点上有争论(应该是暂时不要争论),当由此起点逻辑推出一套理论的时候,就有了可以用事实验证的含意,如果事实验证了这些含义,则证实了这个假设,否则,就要考虑这个起点是否合适的问题 (张伍常) 。这个过程相当于我们面所讲的“假说-演绎方法”,在假说的基础上进行演绎,构造还原为可观察经验事实,然后进行观察,对假说进行检验。

当然,更多的情况是,事实并不能简单地证实或否证理论,我们还可以添加辅助条件或假设来解释不能解释的那些事实(就象在托勒密日心说所作的那样,不断增加圈圈,构成复杂的本均轮体系),而只有当建立于这些假设基础上的理论不能解释和预见的事实越来越多,甚至成为惯例的时候,人们才会考虑推翻这些假设,去寻找更好的假设。而这项工作往往又是由那些作为“被压迫阶级”的非主流经济学家来完成的。

我们不知道主流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和理论是否到了该被推翻的时候,况且,主流经济学仍然“霸占”着大部分经济学坛,它拥有话语霸权,就像美国对全世界指手划脚一样。但是,主流经济学主导下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巨大发展和空前繁荣并没有消灭贫困,也未能实现人类的普遍进步,由它开出的“治病良方”并未产生人们希望看到的效果,这些都是事实。也许正是这些促进更多的人对经济学进行反思,经济学理论上的觉醒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人对主流经济学表示怀疑和反抗,特别是制度学派和新制度学派的兴起,对主流经济学的冲击也是前所未有的。

在制度学派看来,如根据高斯定理(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真实存在的则是有相当大的交易成本,这时,有效益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可能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规则。此为高斯第二定理。尽管存在诸如交易成本确定的困难和达成协议过程中的搭便车问题,使高斯定理受到人们的责难,但这个定理确实告诉我们:制度安排各异,人的行为或选择便不同,其结果也会随之相异。

与主流经济学不同,这个定理并不意味着私有产权制度一定是最优的。这自然使我们要追问:什么样的产权制度是最优的?看来这并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而要看实际条件,如生产力水平、分工状况等。由此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推论:自私不过是私有产权制度的结果,而自私的假设又强化的私有产权制度。这里似乎包含着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和观念的误导!或者说存在着自私观念与私有产权最优的逻辑循环证明:私有产权制度强化着人们的自私观念和行为;而自私的行为和观念又强化了私有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和效率(都按自私原则行事,都预测对主自私,消除了行为的不确定性)。

原始社会,人与人的利益,或者说个人与社会的利益非常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没有什么专门化的知识,互相都很了解,信息是对称的),在这种“共同体”的实践基础上,也形成了人们的“共同感”,个人总是自觉是遵循“共同体”的习惯,作为“共同体”的一分子而行动。所以,这个时候如果有经济学的话,这种经济学是决不会以“自私”作为假设的,而只可能是“合作或利群、为群”。当然,人们对原始社会有争论,但即使撇开原始社会,我们仍能以刚出生的婴儿为例来说明。则出生的婴儿要吃要喝,也需要妈妈来抱,这是其发展(生存和安全)的需要,从行为的客观含义上来说,你可以说是“利己”,但决不是我们成人所理解的那种“自私”。因为,婴儿只要是吃饱喝足了,你再给他也是不会要的,他不会占,不会贪。他的主观的“为己”不会脱离直接的“利己”的客观需要,所以,我们只能说婴儿的行为受到人的生存发展的需要的支配,而不能给他牵强附会上成人的文化,说成是“自私”。

2、 自我发展的人与互利合作人。不管怎样,“自私”毕竟是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概念。它在主流经济学中被看作是追求个人目标的最大化,并强调其客观性。但实际上,社会学或日常生活中“自私”多少包括“损人利己”的含义,至少也是“只为自己打算,只图个人的利益”,一般词典就是这样解释的。而这与史密特《原富》中对“自私”解释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原富》进一步指出,自私自利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它会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引领下,不知不觉和被迫做出有益于社会(他人)的事,而且做得更好。这里实际上包含这样的一种关系:主观目的是自私自利的,而客观结果则是“互惠互利”的。这与强调客观性的对“自私”假设的解释是不相符合的。那么,根据客观性的要求,我们何不干脆抛弃“自私”假设而采用类似“互惠互利”这样的假设呢?——它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原则!此时,不妨问一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究竟看到的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很显然,是追求“自我发展的人”,它与社会生物学中“基因的保存和复制”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而人是在互惠互利的合作空间中得到发展的,必然是“合作人”,合作的空间越大,发展的程度也就越高。而其更深层次则是服从人类基因保存和复制的要求。

与“自私”相比,“自我发展”更为客观,它看得见、摸得着。这种发展,是以生存为基础的,然后是专业性发展,是知识和技能的积累。由于人越来越多地是在合作中得到发展的,所以,这种发展也就同时表现为人的社会性发展,表现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就出现了由家族人、单位人向社区人、社会人的转变和发展,这就是人的发展空间的拓展。在这里,正如我们在第一章、第二章中所阐明的观点:企业和市场都有是人的发展形态。

因此,我们可以将“自我发展人”看作假设,而“合作人”是在这个假设上的演绎,由“合作人”可将“自我发展人”还原为可经验的事实。当然,我们还可以对“合作”作出更明确的定义:合作是指人与人之间更多的和新的物资、能量和信息的相互交流,即他们的体力和脑力劳动产品的相互交换。由于相互交流形成一定的“网络”,所以,可以认为,人的发展就表现为“网络的扩展”。另外,这种相互交流或其网络常常具有不对称性(它表现为以分工为前提的合作,无分工的直接合作具有对称性),而这种不对称的特点则决定了合作(网络)的性质、特点和形式。

当然,一个好的假设,不仅要容易为人所接受,还需要有更强的解释力和预见性。我们认为,“自我发展人”假设就具有这样的品质。除此之外,我们认为,“自我发展人”假设还具有实践品质,即具有建设性。这也是我们对好的假设提出的一个新的要求。也就是说,“自我发展人”不仅一定会在均衡中形成和出现,而且处在这种均衡的“自我发展人”一定是符合社会价值目标的。这一点,下面我们再作分析。

在社会生物学理论那里,“自私的基因”实际上已将有机体(个人)是否自私的问题撇开,而并非许多经济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证明了有机体(个人)的“自私”。或者说,个体的“自私”和“利他”都是合理的,并且是需要由其他因素来解释的。可是,“基因”的自私完全是一个比喻的说法,因为基因根本就不是个体,而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个体之中的“种类”,因此基因的自私也就无从谈起——例如,对于某种基因A,到底是存在于哪个地方(哪个有机体)的哪个基因A自私呢?而所谓基因“自私”的实际含义,也即某种(类)基因的自我保存和复制。这正是基因的繁荣和发展,而它对应籍以保存和复制基因的有机体及其相关物种的繁荣和发展。在这里,最合适的假设应该是“自我发展人”和“合作人”。

3、 社会人与健康人

与自私自利的人相应的是个人主义的假设和理性人假设,而与自我发展人、合作人相应可提出集体主义假设和健康人假设。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虽说从逻辑上可以进行个人主义的分析,在现实中的人总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他是代表一定的社会关系进行选择的,因此,他的个人选择必然具有社会选择的性质。因此,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实际上是这些个人所代表的角色或社会层面之间的相互作用。换一种说法,由于社会一开始就具有某些规则,因此,在更大的程度上,就不是个人在选择什么,而是在这某些规则的作用下,个人的什么被选择出来,成为稳定的行为模式。虽说个人可以完全自创某种新的东西,但这种东西能够稳定,作为“存在”出现,仍然决定于规则的作用。有关“从众心理或从众行为”的研究结果就反映了这一点。

理性人假设是指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也即自私。最初是指物质利益,后来也扩展到非物质的精神利益。但是,有关精神利益的自私的说法是令人费解的。例如,我在出差的路上帮助了一个毫不相干的人,我没有告诉他自己的姓名地址,一般来说,我们今后再碰见的机会几乎为零,也就是说,我是不可能得到回报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客观上的利他行为。坚持“自私”假设的人会说,这也是“自私”,是我得到一种精神上、心理上的满足。因此,不管是利己行为还是利他行为,本质上都是自私的,都可能由自私得到解释,自私具有最大的解释力,是最科学的假设。但是,我想进一步追问的是:我为什么能从帮助他人(利他行为)中得到精神或心理上的满足呢?坚持“自私”假设的人是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的,也是回答不了这个问题的。我的回答是:我的心里,我的精神中本来就有一种“利他或利人”的目的或动机,所以,当我帮助了他人的时候,我能够得到心理上的满足。而我的“利他”之心,不过是我对人与人之间共同利益、人类共同性这种客观现实的认识和遵循。由于这种“共同性”有强弱之分,所以,我的“利他”之心也会有强弱之分。这里不存在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关系。因此,如果用“客观为他人,主观为自己”来解释,使主观、客观相分离,也不能令人信服。

“一切为自己打算,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这样一种理性,甚至连人能够表现出的“奋不顾身,舍己救人”的行为也解释不了。因为,这种行为是没有经过思考的,是人类进化过程中发展出来的天生的本能反应或本领,相反,在这种场合还瞻前顾后,恰恰是后天学得的理性。这样狭隘的理性能反映人的本质吗?所以,我们提出健康人的假设,健康人更符合人的行为表现的实际,健康人不仅满足自己,而且表现自己,包含物质满足与精神满足平衡发展的内涵,这有利于消除过渡的经济竞争和社会病态的发展。也许,自私、个人主义、理性人这样的假设首先是误导了我们的理论,进而又影响了我们的行为,形成难以克服的越来越严重的现代社会文明综合症,如果不树立合作人、社会人和健康人这样的全新的假设,并树立全新的观念,改变人类习以为常的行为,是不可能根治的。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到新假设的深刻意义。

从上述的分析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人得复杂的,在行为上既表现出“利己性”,也表现出“利他性”,而主观上,同样是即有“为己”的一面,也有“为他”的一面。所以,我们不可能将其中的一个方面看作人的本性,而不如说,人具有两重性。这种两重性集中地体现在互惠互利或利己利人的合作关系中,所以,我们不如更客观真实地将人假设为合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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