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发展专题 中国的土地问题与农村社会发展方法



     一、对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评价

     9月30日,胡锦涛专程前往安徽省考察农村改革发展情况。 在谈到乡亲们希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能够保持长期不变时,胡锦涛——我要明确告诉乡亲们,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30年前,滁州市凤阳县小岗村18位村民率先实行“大包干”,迈出了我国农村改革的第一步。也为中国改革开放时代拉开了序幕。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10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并且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于19日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

      “到二0二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二00八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上述是《决定》对农村社会发展蓝图的描述。该《决定》具有的进步意义,已经被各种各样的媒体所报道,我在这里已经没有必要进行重复。我要说的是,做出一个决定是容易的,而真正在社会生活中正确的落实决定的精神和具体政策则是困难的。

      “土地流转”是一个热点。该文件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决定》没有提出在农村社会进行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任何表述。同时,对农村社会未来的描绘蓝图也并不明确而清晰,这是《决定》的缺陷。

      希望《决定》不仅能够为下一步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打开一个明亮的出口,而且同时让人们看到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新的曙光。中国共产党力图在30年改革开放时期之后,指明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行动方法,这是共产党的职责和历史使命。

   二、中国历史土地政策的考察

       井田制是中国早的土地制度。

       从井田制以来,土地矛盾就在农民、财阀与政府之间轮回发生。在中国,关于土地问题,从来就存在“分田”和“均田”两种对立的思想和办法。一部中国历史,除了政治的和军事之外,最重要的社会政策就是土地政策。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耕种井田的农业庶世也随着土地同属于领主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

  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把距城池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里,叫“国人”。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他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这部分人是社会里的普通平民。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当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他们经常披征凋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因此,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

  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因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领主阶级瞧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最愚蠢,所以也管他们叫“氓”。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他们每年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因此西周时期的“国”“野”对立,既是城乡对立,也是阶级对立。《左传》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征税。公元前548年,楚令尹子木整顿田制,视土地高下肥瘠,“量入修赋”,其后各国也纷纷效法。本来这些改革的目的在于维护旧秩序,但它们既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已成的事实,从而事与愿违。在井田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缺口接二连三地被打开,井田制的瓦解崩塌就是必然的趋势了。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

  中国古代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主要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票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受日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均田制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中国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 )。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 ,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 ,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 、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具体办法: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1/30征税。⑤租 、庸 、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不少:①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②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③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 ,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没有更好的税制来代替,这种税制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780年(唐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农村社会发展专题 中国的土地问题与农村社会发展方法
     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一条鞭法改革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

  早在宣宗宣德年间(1426~1435)江南出现的征一法,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江西出现的鼠尾册,英宗天顺(1457~1464)以后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至成化年间(1465~1487)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弘治年间(1488~1505)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但这些改革只是在少数地区实行。推行全国的一条鞭法是从嘉靖九年(1530)开始的。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万历初首铺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范围推行,进展比较迅速。万历十年(1582)后,西南云、贵和西北陕、甘等偏远地区也相继实行。但即在中原地区,有些州县一直到崇祯年间(1628~1644)才开始实行。这一改革由嘉靖至崇祯,前后历经百年。当时积极主张实行的,中央大吏除桂萼、张居正等人外,嘉靖间有大学士顾鼎臣、御史傅汉臣、吏部尚书霍韬;地方官吏中,嘉靖年间有江南巡抚欧阳必进、应天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江西巡抚蔡克廉、广东巡抚潘季驯等,而以历任广东、南直隶、浙江等省高级地方官的庞尚鹏,历任应天、江西巡抚的周如斗,以及隆庆间江西巡抚刘克济、应天巡抚海瑞、凤阳巡抚王宗沐等人推行尤力。

      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摊丁入亩的做法: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封建国家在经济方面所做的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把劳动力束缚在土地上。土地的天然属性是分散在一家一和户的农民家庭,“分散—集中—再分散”是中国土地政策的轮回。

      历史上,中国没有纯粹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从土地关系中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

  三、20世纪中国的土地政策及其效果

      20世纪中国是一个革命性的世纪。土地政策也经历了最大的不联贯性和巨大的反复。

      孙中山先生的土地思想可以概括为“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这些思想贯穿于20世纪百年。在土地政策方面,国民党和共产党都拥护和名义上执行孙中山先生提出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四”的理论。

       由于国内的战乱和政治的不稳定性,中华民国政府在其执政的1927—1949年间,颁布了一系列土地政策和法规,并在部分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但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成效。颁布于1930年6月30日的《土地法》是中华民国政府为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一个尝试和进行土地改革的指令性法规,也是了解和认识蒋介石时代中华民国政府土地政策的关键所在。根据这部《土地法》的精神,政府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其主要措施有“二五减租”、“地籍整理”和“土地陈报”等。所有这些措施并未取得应有的成效。由于“抗日战争”的爆发等多种历史原因,国民党没有完成在大陆的土地改革。没有赢得农民也是国民党在大陆失败的根本性原因。

       共产党在30年代执行的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1946年的“五四指示”规定,“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但要注意如果群众要求“不得不侵犯时”,“不要打击的太重”。政策上的这种两可性,实际结果是把“富农的土地财产和地主一样地没收了”。1947年10月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以乡为单位按全体人口统一平均分配。这就是说,富农多于农民平均拥有数量的土地是要被没收的。与“五四指示”的不同之处是,大纲规定部分地保护富农的财产.包括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和其他财产,只征收这些财产的多余部分分配给农民。上述规定也仅仅是大纲的内容,各地执行的政策对富农的剥夺仍然激烈。比如,1947年12月1日公布的“东北解放区实行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规定,所谓多余财产,粮食房屋是指“留下种籽后吃了有余,住了有余的”;牲口、农具是指“超过该村农民所有的平均数”。经过这样的剥夺,富农和获得土改成果的贫雇农已经没有区别了。实际执行的结果远甚于此。1948年春天对土改进行纠偏,任弼时发表演讲强调:“以后对富农只能征收其多余财产的办法。不能没收其全部财产、房屋,更不应用扫地出门的办法去对付一般富农。搞富农地财也不能如搞地主地财一样”。 

       1947—1949年是国共两党进行最后的军事和政治较量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共在“解放区”领导的土地改革赢得了农民的支持并且取得了成功。到1949年10月以前,全国大约有1.19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这主要是抗战以来中共所管辖的地区。1949年冬,在中共新解放的一些地区,主要是华北的一些城市的近郊和若干地区,加上河南的一半地区,总共有0.26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1949年3月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规定,将来在南方新解放区,必须“首先有步骤地层开清剿土匪和反对恶霸即地主阶级当权派的斗争,完成减租减息的准备工作,”以便在一二年后“实现减租减息的任务,造成分配土地的先决条件。”1949年9月的“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将“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是中共预定在全国解放后必须完成的计划。

      南方新区土地改革的启动是在1950年6月。当月14日,刘少奇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做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提出1950年冬天完成土改的地区大约一亿农业人口,1951至1952年是1.64亿农业人口的大部分地区,余下0.2亿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暂不进行土改。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30日,国家主席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令,即日起公布实行。同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称,指新区土改“是一件翻天覆地的大事”,是“中国人民对于残余的封建制度所发动的一场最猛烈的经济的政治的战争”,“将在实际上结束中国社会的半封建性质”。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处理相关事宜,乡、区、县、省农民大会及其选举的农民协会为土改的合法执行机构。1950年7月14日,政务院第41次政务会议通过“农民协会组织通则”,规定农民协会的首项任务就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通则规定,地主富农均不得加入农协,土改完成之后富农才可以加入。除了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外,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不得加入农民协会。7月16曰,“人民日报”社论称,有些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由于他们“并没有从地主阶级分裂出来”。所以就“不能允许他们加入”,他们“也没有理由要求加入”。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依法惩办“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7月14曰的政务院会议通过“人民法庭组织通则”,旨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地完成土地改革”。7月22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所以赋予人民法庭以保障土改的职权,是为了“有效地镇压顽抗土地改革的恶霸地主”,同时又“防止农民的狭隘的报复主义的偏向”。

       1947年底至1949年春,中共中央着手对土改运动中的左倾过火行为进行调整,其直接的影响是导致1949年10月建国之前的局部地区的土改运动更加规范一些。1949年5月,北平市军管会颁布的土改文件“关于北乎市辖区土地问题的决定”,即规定只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而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其耕种权与所有权一律照旧不变”。 1950年初,毛泽东访问苏联,在和斯大林谈到土改问题时,斯大林“提议将分配地主土地与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即使目前农民要求分配富农多余的土地,我们固不禁止,但也不要在法令上预作肯定”。斯大林的看法是“把反富农看成是严重斗争”,“在打倒地主阶级时,中立富农并使生产不受影响”。在这之前,即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土改问题时,毛泽东也提到过江南土改要慎重对待富农,但毛似乎更多地将其与江南工商业资本主义联系起来考虑。他认为“此事不但关系富农而且关系民族资产阶级”,所以,“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须和北方土改有些不同,对于1933年文件及1947年土地法等,亦须有所修改”。毛泽东回国以后,即开始征询各地对于富农政策的意见。1950年3月12日,毛泽东致电邓子恢等大区军政负责人,提出是否可以暂时不动富农,“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这样做的好处一是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防止乱打乱杀;二是缩小打击面。政治上更主动;三是有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1950年6月6日至9日,中共中央召开七届三中全会,土地问题是重要内容。根据最后形成的新区土改文件,新区土改对于富农的政策有四个内容。第一,在确定富农成份的标准方面有所调整。1949年春天对土改运动纠偏时,曾经把富农与中农的界限,即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由过去的25%提高到30%。现在,政务院对1933年文件的补充决定规定,这个比例仍为25%。超过25%为富农,不超过为中农或富裕中农;第二,土改法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第三,土改法规定,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第四,政务院对1933年文件的补充决定规定,“向地主租人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转租子他人,收取地租,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人,称为二地主。二地主应与地主一例看待。”其自耕土地与富农一样对待。土改法规定,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扣除租人的土地数)。新区土改不再执行征收富农多余财产的政策。

       新区土地改革1952年基本结束。据当年9月下旬的统计,建国以来的三年中,约有三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加上建国以前完成土改的老解放区,全国有90%以上的农业人口完成了土改。除了新疆、西藏以外,只剩下大约3000万农业人口的地区,留待1952年冬天至次年春天进行。新区土改是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通过土改,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70%,连同老解放区全国大约三亿农民分得了大约七亿亩土地,由此每年免除地租3000万吨粮食。据统计,1951年全国粮食产量比1949年增加28%:1952年比1949年增加40%左右,超过抗战前最高年产量9%。棉花等工业原料作物的产量1951年即已超过历史最高年产量。

      在此之后,特别是1956年所谓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完成后,在毛泽东“乌托邦”式的理想支配下,农村社会迅速从合作社转向人民公社,而在农村建立的“人民公社”是以“村级核算、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和基层农村政权,直到1978年底中共11届3中全会,有进行了一场“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有以承包的方式分配给农民,完成了一个共产党执政期内的土地政策的轮回。

  8206;    在20世纪中国,土地制度与政治变革相得益彰,政治制度的公私之争无不体现在土地制度上,形成了以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和以土地公有制为主体的两种土地制度的对峙与冲突。

      值得一提的是,到50年代上半叶,台湾使用和平办法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而两岸土改的结果也都以否定大私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来发展小私有制(小农土地私有制)。但从50年代下半叶开始,台湾在土地改革的成功实践中将“耕者有其田”引向土地私有的方向。 而大陆则开始向“土地国有”的更高目标迈进并发展出集体所有制的形式。

      在1949年共产党执政后,同样延续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支配传统,1956年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以“公私合营”的方式开始。在改革开放30年,自1984年开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从“承包制”到“资本化”的道路。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的股权并没有按价格分配给工人,资本主导下的企业改革,社会问题已经相当严重,首先是贫富不公,二是形成许多特殊利益集团,三是普遍社会道德的沦丧。在2008年的这个关头,如果中国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极有可能发生政治性的动乱。而中国,必须找到平稳绕过去的道路。

      从20世纪的土地政策的“翻云覆雨”中,对于中国社会而言,必须实行以民意为政策基础的“宪政”,如此,才能够把权力关进笼子。经济发展的方向也才能够转到劳动者利益第一的自觉意志上来。

  四、21世纪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以及方法

      由于文化的原因,中华民族历史上从来没有形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权力似乎对社会财富具有理所当然的支配权。在封建国家,是依靠政权调整土地关系。自由交换原则从来战胜不了权力意志。不容否定,历史上共产党主导下的土地革命以及群众运动存在过多的暴力。这对社会发展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也是毛泽东一步一步最后走向1966—1976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历史的蛛丝马迹。

      权力支配下的财产关系对中国社会的后果有二:一是政府对社会承担无限责任,在中国,一切问题都是国家性的和政治性的;二是经济领域的产业分工与政治民主没有实现的基础,也不可能获得自由发育的条件。

      现在,在21世纪,中华民族必须走出愚昧的历史轮回。中国农村社会发展既要有超现实主义方案又要有现实主义的方法。而有效的组织农民群众进行劳动创造发明才是农村社会发展的最好办法。

      我们曾经声言“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现在,我们必须认识到,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化。

      中国大陆和中华民族下一步的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必须转向以劳动价值为第一要义的道路上来。在农村社会基础建设方面,需要有统一的步骤和规划。一方面,是交通、通讯、能源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是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方面的支持。

       就具体的发展方法和发展的切入点而言,我认为,包括下面无个主要的工作:

      1、居住条件的改善和集中是从现在起中国农村最迫切需要去组织好的工作。组织农村大规模地改善家庭的居住条件,需要政府的良好的规划、组织,需要充分发挥农村劳动力的积极性、创造性。农民住房要走城市化、集中化的道路。

      居住条件与环境的改善,已经成为整个农村社会发展的关键。如果说起自1978年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普遍意义上解决了农民的吃饭问题的话,那么,一个与吃具有相同重要性的问题就是农民的住。

      从中国发展的大的历史背景而言,广大农村社会的基础建设是保持中国持续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

      2、节约土地,提高土地的单位亩产量和农业劳动的科技含量。 农业生产中的生物科技革命,是属于节约资本型的科技革命。对于节约资本型的科技革命,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能减少能源和资源的耗费,增加产量,提高产品质量。生物科技中的生物工程、遗传工程,对解决未来的粮食危机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农业机械及物理方面的科技革命,它是属于节省劳动型的科技革命。农业科技发展的方向,必须采取提高土地生产率,与农业机械化并重的方针。化肥、农药、农膜等化学方面的科技革命,被称为中性型的技术进步。这些技术可以提高劳动的边际生产力,也可提高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农药对人类的危害,要求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农膜的使用,为农作物生长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由于农业科技革命的内涵很丰富,内容广泛,种类和类型亦各自有别,因此农业科技革命的发展战略,要根据种类和类型的不同,因地制宜。中国开展农业科技革命的侧重点应是:改良品种、推广轻型栽培、配方施肥、灌溉技术等。这需要与农业机械技术、计算机技术并重。

  农业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是中国农业革命的目标和方向。也是解决中国大陆严重的城乡而元结构的根本点。

      3、把农村社会的信息化建设放到重要的、突出的位置进行。信息科技革命亦属于中性型的科技进步。对一切产业经济都具有积极的影响和良好的促进作用。现在发达国家农业的栽培、饲养管理、病虫害监测预报、农业的各种环境、资源、灾害、科技、产品、价格等信息都可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到广大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手中,它既可节约资本又可节约劳动,并可以物化产品的形式把科技送到生产者手中。

      在中国大陆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社会的计算机、信息科技的推广、应用和普及具有推动农村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功能。

   

      4、在政治上推行基层社会选举,把真正能够组织好带领农民劳动的人放到领导位置上来。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大农村随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普遍推行,人民公社逐步解体、衰落,村民自治与农村基层选举制度走上历史舞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88年试行以来,以直接选举为基础的基层民主成为政治民主建设的一道风景。直到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以说,农民已经具有强烈的政治民主意识和愿望,中国大陆的选举立法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要求。

     5、用制度创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个关键和瓶颈。必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同时,整合城乡劳动力市场,构筑政府和社会多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信息、技术培训、中介、权益保护的服务网络,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二是在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社会救济等保障制度。三是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的资金支持,把农村社会的公共产品投入从主要由农民负担转变为由公共财政承担。

      在中国,解决城乡二元结构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创新和社会结构的大调整。根本解决问题的基础是产业分工的科技化程度的全面提高。

       中国农村需要30年的全面的、综合性的大发展。只有找到和确立起正确的方法,中国农村社会在未来30年中,才有可能跳出落后的小农经济和传统的工业模式,实现现代科技、信息化服务的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

      我认为,上述五个方面的工作,是农村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工作。

  事实上,在中国经济所达到的目前的水平和状态下,中国也许并不需要仍然进行一场土地私有化的“土地革命”,而是跳出单纯的土地站在更高的视野上摆正土地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地位。并且以此正确合理的使用土地。

  五、农村的发展模式与线路问题

      土地是大自然的赐予物。土地在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永远以自然财富的方式而存在。我的问题是:在未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土地在生产资料中的地位和作用究竟如何?因此,必须把土地问题放置在一个更大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并且从人类生产的未来高度去判断,中国才有可能解决好自己社会的土地问题。

       我认为,随着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作用的转化,土地与农村劳动力的真实关系也会相应的发生重要的变化,因此,政策也必须做出必要的调整。

       在30年中,土地从“承包”到“流转”,从法律与政策的角度看,土地的属性仍然是村镇集体的,那么,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流转”肯定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体制方面的约束。政策是用来解决和分化矛盾的,而矛盾的解决需要自然的法理和逻辑,在原有矛盾的基础上只能增加新的矛盾而不可能良好的化解矛盾。

  关于土地所有制的争论,在中国由来已久。现在,是需要用强有效的政策推动下,跳出土地“公有制”和“私有制”争论的时刻了。在中国,那样纯粹的土地“公有制”和“私有制”。土地问题,最本质的,是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

       毛泽东试图在农村中建立“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的乌托邦式的实践注定失败。而现在,中国农村社会已经不可能沿着“农业—工业”的老路发展,中国农村社会必须进行一场持续20—30年的跨越性发展,现在,21世纪初,正是为整个农村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奠定制度和政策基础的关头。

       科学规划和有效组织是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方面。21世纪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必须走出所谓的“丛林法则”。着需要良好的、统一的制度保障和灵活的政策贯彻执行。

      单纯的计划与市场对于农村社会发展的实践上的失败,已经被历史所证明。找到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正确的政策切入点,是最关键的问题。

      21世纪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必须有大的战略眼光。事实上,起自1978年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完全因为中国农业发展的落后,在当时,把土地承包给农民,是为了日农民自己解决自己的吃饭问题。以承包的方式把土地(这个基本的生产资料)同农业劳动力结合起来,本身也是农民的创举。

      在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方面,并不需要政策进行过多的创造,只是要求政策去自觉地适应农民的要求和合理的愿望。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在毛泽东和改革开放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曾经给农民和农村社会造成过重创,都曾经以不同的方式极大破坏了农村社会发展的自然的和必然的逻辑规律。总之,任何政策都不应该再充当社会发展的障碍。

      对于这个发展来说,必须在土地之外找到社会发展的方法和力量。中国农村最需要包括制度在内的基础性建设,但是,更需要有超现实主义的远大目光。

      中国农村社会需要30年的全面综合型大发展。农民需要什么?农村如何发展及其结果是什么?农业的未来是什么?这些,始终是关于农村社会发展方面必须解决好的大问题。

                                   徐国进

                                 20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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