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刑法要增设“传销罪”的信息引起了很多人关注。尽管有各种意见,其实,允许多层次计酬等于否定当初“传销”的定义,不否定当初的定义又无法管理所有的企业都在运用的事实,症结就在这里!
“传销”这个词,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是这样定义和解释的:
【多层次传销的最佳定义是一种直销奖金制度。此一制度行之有年,已证明是能够成功而有效地将产品与服务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并使独立销售人员或直销商获得利润的方法。
直销人员有两种取得奖金的基本方法:
第一,直销人员可以经由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而获得零售奖金;
第二,他们可以自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佣金,也可自直属下线之再下线组织的总销售额中赚取佣金。】
世界直销联盟的这种观点是对培训劳动的认可,可以作为团队计奖也是按劳取酬的理论依据。
中国政府在《禁止传销条例》中,硬性把“传销”同直销分离,并把多层次计酬奖金制度作为判别标准,这是和世界直销联盟重大的分歧。
团队计酬多层次计奖不是错误,但因为现在有了《禁止传销条例》,再在中国应用团队计酬方案就违法!如果据此增设《传销罪》,行政管理条例上升到刑法法律,根据中国现状,举国皆犯法罪人!
正是因为对“传销”理解的偏差,才导致了《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后却无法执行,如果我们不认真总结反省,以这样的条例为前提,在刑法上再增设“传销罪”,势必造成更混乱的尴尬局面和结果。有法不能依,执法无法严,是对法律的亵渎,对立法、执法机关的嘲讽,对奉公守法的人打击,对诚信根基的破坏。
也许有人认为,根据中国国情,因为现在不是完全的自由市场体制,缺乏完善的法制管理环境,更由于道德诚信的软弱无力,中小企业如果运用直销模式,可能会蓬勃发展但很难保证健康成长。所以,才无奈出台和世界直销联盟、世界直销商德约法不一致的《禁止传销条例》。
但世界直销联盟相信,唯有在能让小型企业蓬勃发展的合法管理环境下,直销、包括多层次传销在内,所带给消费者与市场的利益才能充分发挥,可以看出对待一个销售模式的良苦用心。
反对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敛财活动,是世界直销联盟和世界直销商德约法的基本立场。尽管直销中的多层次传销方法,存在着被不法分子利用,形成金字塔式销售组织骗取消费者钱财的弊端,但世界直销联盟认为,通过普及宣传、严格监管,可以达到正确运用的目的。
世界直销联盟强力支持制定与世界直销商德约法一致的法律,将合法的多层次传销机会,和假借多层次传销之名、行诈欺之实的商业行为,清楚地划分开来。严禁老鼠会及金字塔式销售等诈骗行为,同时定出明确的定义,让执法人员能明辨不法的销售行为,认清合法的多层次传销的机会。
为什么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敛财活动,在法制健全的社会和国家根本无法生存?为什么在中国却泛滥成灾?这才是问题的根源和关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是这样解读目前正在接受审议的刑法修正案的,“这次刑法修正案的一大特点,是充分利用刑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他看来,对刑法这样的基本法进行修改“应该放慢步伐,增设新罪的趋势不应该加快”。有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只要法官能够合理地解释现在的刑法,都是能够按照现行法律处理的。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提高现在司法人员的法律运用技术和解释能力。法律上对某些行为其实已经有了规定,需要法官去寻找这些规定,并把规定用足;如果司法技术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以求助于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如果还是没有办法,这个时候再考虑是否增设新罪。
那么,准备增设的“传销罪”是否符合这一精神呢?
直销公司作为企业,希望通过直销模式追求更高利润,这是人之常情。甚至非法组织妄图利用这个模式组织骗局敛财,也是社会现象,无可厚非。为什么不学习国际上通用的,增加冷静期和退货制度来保护直销人和消费者利益呢?要知道,世界直销商德约法规定,就是直销公司发放的宣传资料,都必须不低于90%的价格回收,让不肖业者无隙可钻比法不责众要科学合理有效。
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最后法”的特性,即刑法是在其他法律所无法调整、所无力制裁时才发动,刑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后盾,因而要慎用刑法;由于在现代社会犯罪的不可避免性,以及各种危害社会行为的不同性质及不同危害程度,刑法的功能是极为有限的,既不可能用刑法来消灭一切犯罪,也不可能用刑法来对付各种危害社会行为,因而治理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不能一味地依赖刑法,而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并在社会基础和相关制度上减少滋生犯罪的条件。
尽管制订了《禁止传销条例》,但市场不是简单的行政手段可以代替的,即使再制订新的《传销罪》,有法不能实施,本身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