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俗与惯例的差别



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曾指出,“作为‘历史缺席的主角’,习惯和常规是两个范围不易确定的辽阔王国。习惯侵入整个人类生活的领域,就如夜色布满整个画境一样。但是,这个无记忆、无意识的阴影同时包含着黑暗程度不一的几个领域。关键在于如何在黑暗和光明之间,在照章办事和清醒决定之间划条界限。有了界限,观察者就能区分上下左右。”[1]

与布罗代尔的看法类似,如果说,上文中我们通过个人层面和群体层面的考察,能够有效区分个人习惯与群体习俗之间的差异的话[2],习俗与惯例的区分则较为模糊也更加困难。与个人层面的习惯不同,习俗和惯例都表现为群体层面的多元事态中所呈现的行为一致性、普遍性和延续性的综合,也表现为个人习惯的相似性的凝聚与凸显。换言之,习俗与惯例的区分,由于都是群体层面的秩序化状态,二者的差异更多表现为一种“程度上的”差别,而非本质上的差别。韦森指出,区分习俗与惯例的困难主要来自以下两个问题[3]:第一,习俗与惯例都指同一种社会实存。即习俗与惯例都指,群体系统内部成员在诸多‘单元事态’中,所呈现出的一致性、普遍性和延续性等个人习惯的相似点的凝聚。第二,由于习俗与惯例在概念规定性方面的模糊,导致许多学者在制度研究中不对其加以区分。例如,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惯例一般是指由所有社会成员互相表达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诱导他们以某些规则来规约他们的行为。……与拥有稳定性有关的规则是通过一个缓慢进展的过程和由于侵权所给我们带来的不方便的重复经验而逐渐演化而来的,这并不因此就意味着它们不是源自惯例。相反,这些经验使我们更加确信,遵循惯例已成为大家的共同利益,并使我们对未来他人行为的常规性更有信心。”[4]基于以上认识,韦森指出,如果说习俗与惯例之间有差别的话,也只是程度上的差别,即二者只是在社会系统内部秩序化的逻辑过程[5]中的“硬化”程度的差别。韦森从习俗与惯例在自发秩序演化进程中所呈现的不同特征,为二者的区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线索。

首先,习俗作为人类互动行为中的诸多‘单元事态’中所呈现的行为一致性,本质上是一种自发秩序。但如同我在本章第二节分析的自发秩序型构于其间的四种博弈问题中指出的那样,由于不同博弈问题所型构的自发秩序具有多样性和非稳定特征,作为一种社会博弈均衡的秩序化状态的习俗本身,必须驻存足够长的时间才能定型为一种显俗,并进而成为一种惯例。换言之,支持习俗这类自发秩序的条件是,该习俗所包含的社会规范必须明确禁止对特定均衡的秩序状态的偏离。只有对潜在的偏离动机和激励给予有效的惩罚,才能保证习俗的延续和驻存,因此,当特定习俗所具有的规定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被广泛接受,进而形成一种有效的共识和共同利益的载体,惯例就得以形成。如同韦森指出的那样,如果说习俗是一种自发秩序状态、群体成员行为的常规性和一致性、社会博弈的演化稳定性,那么,惯例则是作为一种经由长期驻存而被强化了的习俗中的“显俗”,它在形态上则更直接、更明确地表现为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中所自愿遵循的社会规则。[6]显然,从这一角度来看,习俗在个人行为层面上带有明显的惯性特征,而对于个人行为而言,惯例则带有明显的规则性和规范特征。

其次,韦森指出,从制度分析学者对习俗和惯例两个概念的使用习惯来看,习俗多是泛指,而惯例则多为特指。例如,韦伯(Weber)就曾指出,“我们试图将‘习俗’理解为一种类型上恒稳的行为情形,这种行为仅仅由于它们习惯和不假思索地模仿,并在纯粹的常规中得以保持,亦即一种群众性行为。相反,我们试图将‘惯例’理解为这样一种情形,即对某一种特定行为,虽然存在着某一影响,但并不是由于任何有形的或心理的强迫,而且至少在正常的情形下,甚至也不是直接由于构成行为者特殊‘环境’的某些人的仅仅赞同或不赞同的反应。”[7]

再次,参考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的思路,韦森指出,人类社会生活形式本身在演化过程中所经历的“习俗经济”、“惯例经济”以及“制度化经济”三种经济形态,都是对前在的经济形态的继承和发展。换言之,习俗经济中必然保留了大量个人的习惯行为,惯例经济中也保留了种种习俗,而在制度化经济中则同样保留了大量的习俗与惯例。这一过程即反映了哈耶克在自发秩序原理中所论述的“扩展秩序”,也反映了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演化继承性特征。

根据以上考察,我们可以认为,惯例是一种习俗中的“显俗”,它是习俗“硬化”的结果。相对于习俗而言,惯例具有更大的强制性、规范性和自我实施特征。基于惯例的以上特征,它也是订立正式制度和法律所依赖的经验基础和默会的秩序状态。


[1] 参:布罗代尔,《资本主义论丛》(中译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第70页。

[2] 即将个人习惯看作个人活动和行为中所呈现出的一种‘单元事态’中的行为一致性,而将群体习俗看作群体系统内部成员在诸多‘单元事态’中,所呈现出的一致性、普遍性和延续性等个人习惯的相似点的凝聚。(引自:韦森,《经济学与哲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68页。)

[3] 参:韦森,《经济学与哲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69-170页。)

 习俗与惯例的差别

[4] 参:休谟,《人性论》(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第490页。

[5] 指制度演化必然经由“从个人习惯到群体习俗,从群体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制度化(立法)”的逻辑过程。

[6] 参:韦森,《经济学与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71页。

[7] 参:韦伯,《经济与社会》(中译本),[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56页。转引自:韦森,《经济学与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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