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来社会的构想 王志华关于未来中国社会的构想(上)



——王志华关于未来中国社会的构想(上)

 

因有了对社会科学新的不同想法,总会对未来社会进行一些设计思考,于是种种美妙的场景会不时浮现。思想的翅膀往往不受控制,浮想联翩时常难以自已。而真正要用文字加以整理,一时还真不知从何下手。有简单的表述,可能就是几千字的小文章,可那是没有执行指导意义的。深入的详细设计,估计不是一时半会能完善得了的。所以估计本文能够提供给大家的只是一个轮廓,或许会对重点部分稍加着墨。读者阅读可能需要展开想象力,费点脑筋慢慢在脑海中构成总体构图才能真正体会未来社会复杂而庞大的面貌。

未来社会的愿景描述

 对未来社会的构想 王志华关于未来中国社会的构想(上)

在一系列的社会制度构建的设想中,呈现出的愿景是如此的美好,令我自己都不时焦心迫切向往着。

最大的好处,大家可能已经从之前共有制度设想的描述中已有所认识,那就是人人生存和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有了生存和生活的保障,于是我们就不会有现在的赚钱的压力,没有了就业找工作的压力,这是多少人梦寐以求的理想生活;于是我们的世界会减少多少因为生存和生活压力而铤而走险的刑事案件,我们的生活环境会高度安全和安逸;于是我们的学生、研究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和意愿而不是为了生存而扭曲自己的愿望从事学习和研究工作;于是……

可以想象的东西太多,以至于我都自己不愿意醒转过来。不过也不会就是这么一个基本经济制度就能搞掂一切。农村居民会说,我们也期望,可是只是保障生存和生活,我们苦点世世代代也不是这么过来了。对于全民一体对待,农村居民愿意耕作还是可以继续,那么劳动付出就有更多的收益,那就不是保障生存了,而是简单付出就有一种更好的生活的出现。同时,农村就地城市化的的转化必将加速,伴随着基本经济制度的变革,农村社区化自治管理的安排也将推进,到时,农村的规划、村容村貌的整理都有专业物业公司负责,农村将变得比城市更加吸引人,城市居民向农村居住地的迁移就会是新的趋向。于是我们再也不会羡慕西方贵族田园式的生活,我们每一个国民都可以过上自己向往的生活。

而当我们的户籍制度的消亡,向往旅游、探险、移动休闲的人们,将实现自己的梦想,不用为生存和生活担忧,而且可以随心迁移。到时,心有所属,行即可达,不会再有现在赶鸭子般的旅游场景。同时,义务教育学生学籍随时可以在全国移动,即使将来义务教育年限加长,家搬到哪里就在哪里就学,同时每一个未成年人的生存和生活保障也不会在成为家庭实现各种愿景的羁绊。还有什么能阻挡住我们前进的步伐?

或许有人会担忧,人类本性中的劣根性能支持新社会的的正常运作吗?如果你不用求人,你会弯腰吗?如果没有生存的压力,你会屈膝吗?什么奴性、什么奸诈都是时代制度安排导致的结果。如果你有权威思维、你有愚人思想,估计在新社会会寸步难行。新社会中,我将很难想像贪官污吏的无法无天会再继续存在。或许政治上的诡异难以消灭,但是立起腰杆的普罗大众和发挥作用的民间力量都会形成有力的牵制。还有制度检讨的制度性安排,都将确保新兴社会的持续存在和发展。

还有诸多方面,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那样的一个时代,将是人们个性充分发挥的年代,不怕你有能耐,不怕你有愿望,就怕你的想象力的匮乏。那样的时代,我看不出还有什么理由国民没有较高的素质。

那样的社会愿景你敢想象吗?告诉你,人类发展到当前的科学技术层次,只要你支持,即将是触手可得。

社会架构设计的基本理念

首先,先来探讨一个社会架构设计的基本理念。没有坚固基石是建不起大厦的。社会组织架构如何能够实现高效、科学、人道、稳固,必须有对人类社会组织行为规律的充分科学的认识。

在经过多年的研究思考,我认为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是有自身的运作规律的,但是又是十分复杂,必须像对待自然生态系统的态度来对待社会的生态系统,也就是一个社会架构要正常存在必须保障每一个个人、团伙、社会组织的充分自组织运作。越厨代庖之类的种种干预,并没有充分尊重社会行为主体的意愿,总会产生反弹作用,更没有发挥其作为社会行为主体的应有作用,最终不利于社会架构的稳定、高效运作,更没有体现出人道、科学的精神。充分尊重社会主体的自组织运作将是未来社会构建的基本出发点。

社会架构的上层建筑虽然立基于各类社会行为主体的自组织运作,但相对具有主观能动空间,也是发挥设计者主观想象力的地方。基于对社会组织行为的研究认识,我认为人类社会不应该也不可能具有统一的上层建筑模式。因为社会基础的不同,上层建筑必须有不同的组织管理模式。所以文化也是有区别的。充分研究并适应本族群的文化基础,才可能构建起适用、科学的社会制度。

科技不断在发展,社会总是在进步,任何社会都不会是一成不变的。一个科学的社会制度安排应该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应具有吐故纳新的功能,要有学习适应变化的能力。社会行为主体的学习适应会自发的进行,上层建筑的设计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保障。

任何社会行为都会产生偏差,错误与危机总会不时出现。不用考究人性是善是恶,一个社会架构的设计对于错误和危机的纠正和挽救必须要有充分的制度安排。

上层建筑的复杂关系注定每一个构成部分的构建和运作都是个系统工程。其构建和协调管理必须做出系统性设计。不管最高权力安排是集权还是分权制衡,上层建筑的构成和协调管理都要具有系统性的高效和相对稳定。这是上层建筑设计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衡量一种制度优劣的关键。

基本经济制度的设计构想

这是整套制度构建设想的基础。这里不再简单描述。这里将本人近期关于这方面面的思考的几篇短文汇编,大家或许能够得到更加清晰的理解。

公有权益如何确权决定中国经济制度的最终形态

巴曙松29日在深圳的讲演中提到,不妨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划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不仅可以缓解大小非的坚持压力,还可夯实社会保障基础。而之前,作者在个人博客上多次提出本人的新经济制度构想,核心也是关于公有权益确权问题。巴曙松无疑提出的是另一种确权思路,虽然两种确权思路都有可能适应未来发展形势,都能在根本上保证中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取向,但应该说在制度的最终完善上还是有区别的。巴曙松可能还没有在根本经济制度上进行深入思考,但是更简单的操作和过渡性的安排往往是中国人中庸决策的选择,也就是说,其想法被采用的可能性比较大。不过作为整个经济制度全面设计的思考来说,本人还是要坚持自己的取向,认为中国经济制度最终还是要完善市场经济运作基础,减少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分量,即使是公有性质的管理和运作,也要尽可能立基于市场运作和确保充分的竞争状态,尽量减少垄断性安排和政府直接操作,这是观察近20年来中国经济运行,作者认为必须坚持的安排,不然经济制度存在的管理人员的寻租行为和制度的低效率必将葬送社会主义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前程。

关于共有经济体制的设想,核心的一块就是国有、集体经济全面确权分配到全民个人名义下,实行县(市)一级集中托管从而实现全民按资分配,保障基本生存生活,实质使经济体制变为共有。在新的分配体制下,逐步取消财政支出方式的发展经济行为、社会保障行为,以高度自组织行为构建未来科技高度发达,人们难以充分就业,按劳分配为主难以保障社会持续发展情况下的新社会的经济体制基础。这套制度安排,不止是针对国有股权问题,还包括集体经济。至于逐步取消财政支出方式的发展经济行为、社会保障行为,是否最终要完全取消,那倒不一定,但是相关经济行为的分量必须减少到微弱状态,成为必要的辅助,而不是目前的重要形式。这其中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是两种思路的重要区别。巴曙松的提议,立基于目前我国学习西方的保障方式。共有制设想是要弱化这种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是有悖经济发展自组织运作原则的,西方的经验也说明这种方式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至于完全取消估计是不可能,最终是作为社会救济安排,成为完善社会管理的一种补充方式,而不是经济管理的重要方式。

如果决策层最后选择巴曙松的提议,那么如何确保这种全民的资产的运用的公平和公正将是制度完善的难题。而各地方的自主权与分配的平衡也形成矛盾。还有就是制度如何确保彻底完善也是个难题,集体所有制的确权难道只有私有化?对于20年来形成的极不公平的既成事实的确认,有可能极度激化社会矛盾。这也十七届三中全会要处理集体土地、产权政策要考虑的一个方面。建议还是要有一个全面的制度设计为妙。

20080930

反对中央没有全面制度设计仓促对集体土地进行确权

——关于集体经济的确权思考

     集体经济形态的变革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是个根本所在,也是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根本所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准备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是走向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向。但作为根本制度的变革,特别是涉及资源资本化后多达几百万亿的绝大部分的国民全民所有的资源的最终确权,必须要有整体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必须十分慎重。关于集体经济向个人名义的确权,必须全面统筹,与国有经济确权统一考虑,避免造成确权事实后形成根本性的社会不公和未来社会发展矛盾根源。

首先,要明确集体土地及相关资源是不是就是本地区居民所有。依照原有体制的安排,似乎如此,但是,原有体制的设计现在可以得出结论,是十分蹩脚的。现在我们必须确认,公有制不管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应该都是全民所有。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上的资源都是全民所有的,目前宪法的定义是国家所有的。如果要全面从新确权,必须做出上述定论。所以,目前准备推进的农村土地确权,似乎没有理由只是承认在现在的集体所有区域进行确权。虽然本人也认为确权应该要尽快进行,但是反对没有全面考虑仓促进行,仓促进行造成的既成事实将埋下今后中国整体经济、社会体制的根本祸患——分配严重不公和扭曲。

其次,要有对目前农村既成事实的承包不均和不公进行技术性处理的考虑。确权之后,原有承包的土地和资源进入市场,价值的确认将会对原有全社会分配格局进行根本性的调整。原有很多承包行为存在很多不公或随意的地方,要十分慎重的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全面制度设计一定要推动确权,强烈要求尽量缩小分量,可以先针对目前确认的合法农村居民自住房产产权和试点小部分规划明确的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切不可全面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和所有集体农业土地。前者有法律依据可以规范,后者大量的权益模糊地带一时进行明确处理是不可能的,所谓快刀斩乱麻更是不可取的。要明白那是十几亿中国人全民所有的权益,涉及金额今后可能高达几百万亿元,事关重大,建议必须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票决才能启动。

最后,建议中央尽快完善国有、集体经济全面确权分配到全民个人名义下的制度设计,经征求民众意见后,必须由全国人大全会代表投票决定。

20081001

中国未来社会构想

——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资本化确权的一些思考

 

《反对中央没有全面制度设计仓促对集体土地进行确权》一文提出反对仓促确权的简单的理由,那么如何确权,有什么主要的考量因素必须要做一些思考了。这里简单提出几点参考思路。关于事关全民的确权大事,建议有关专家要积极参与,争取尽快尽可能好的设计出科学可行的方案。

首先一点,要进行综合全面的整体设计。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资本化确权是关系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其影响将是全面、深刻、深远的。为什么必须做整体综合设计?先举两个方面事例,比如,户口制度的改革,最终方向应该是全民统一于中国国民身份,一个身份证号管一切,没有省籍、县籍等地方户籍的限制,国民在国内的就业、居住将不再受制于户籍制度。要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就必须破除生存与生活的保障的地方依赖。又如,学生义务教育的投入,最终应该是落实到学籍户头上,学生到哪里,经费就到哪里,而要实现这一步,学生保障户头就不能有区域限制,而是要实现全国一体的管理和即时调整。要实现上述两方面以及同类事情的全国全面普及和高度自由和有序,就首先要在基本的生存和生活保障,也就是国民基本分配和保障制度上,破除地方依赖,实现全国一体的管理和实现即时调整。而怎样才能做到这一步,没有综合全面的整体设计行不通。

第二点,要尽可能以货币化、资本化形态处理。不管经济活动中的形态如何,最终确权到全民个人名义下的权益,名义必须是统一的,那就只有货币化、资本化处理。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权益与实体经济、社会活动的灵活处理而不受制于一时、一地。如果农村确权是以明确的土地使用权,之后才实现使用权的市场化,那么农民依然受制于土地权益,因为其生存生活仍然依赖土地收益。而如果在土地权益全面市场化后演化成资本形式,再以股权形式确权到个人名义下,一方面,土地全面市场化可以实现大资本集约化运作,另一方面,农村居民全面脱离土地依赖,实现全民身份的一致,当然整个国家人民生存形态将发生根本性改变。

第三点,国有资源资产和集体资源资产要同时进行统一确权。就第二点的变化,农村如此,城市当然如此。集体土地、资源的处理要实现全民处理,因为作为全民所有的资源资产,城市居民当然也是有份的,而要将国有资源资产同时进行全民确权,因为作为全民所有的资源资产,农村居民当然也是有份的。简单单方面的处理都会顾此失彼,最后的合理分配都会成为难题。

第四点,进行确权必须首先进行规划剔除。全民所有并不是所有都要进行最终向个人名义下的确权。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作为国家战略安排,很多资源和资产是不能进行个人名义下的确权的,如国家森林、保护湿地、领海、领空以及用于军事、历史、文化、地理等的国家保护资源。这些资源优先于确权资源,所以进行确权必须首先进行该类资源的规划剔除工作,剩下的才可推进确权。当然,确权必须统筹考虑,其中也包括可以在有统一规划设计下分批次推进。

第五点,要充分考虑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并要有随后的调整调控制度设计。确权是在新制度整体设计下进行的,确权之后,整个社会的分配制度将发生根本的变化。无疑,未来社会的人民是幸福的,大家都不再会有生存的威胁和就业的巨大压力,人们将生活在一个自我个性发挥的时代。但要保障这样一个社会形态的可持续,确权开始就必须充分考虑整个社会的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平衡处理,并在以后的变化变迁的控制中实现适度的调控。

暂时提以上五个要点,妥否还希望大家踊跃参与讨论。

20081002

就李翊全民所有制的方案说说共有制度的有关设计

      现居上海的李翊先生对于未来中国的经济制度提出了一套全民所有制的设想,方向与共有制度的设想相对接近,现在就其提出的设想与共有制度的设计做些比较分析,就此说说共有制度的一些有关设想。

    李翊的全民所有制的方案(引自李翊博客文章《由国企改革的思维误区说开去》):

   人人有份是公有制的具体化,它与前苏联由私人买具体企业的所有权决然不同。且看如下:

    一,对应现有国资委系统管的资产含金融资产及其它可流动的国有土地的总价值,制作一种有价证券,比如:面值为一元的人民资产本金证并配一份资本市场溢价证。本金证是分红的凭证,可继承,赠予但不能转让,而市场溢价证可在证券市场交易。市场溢价证反映的是未分配利润转为净资产后的净值加市场预期,为此,人大应立法每个帐期最低的分红比例。由此,社会主义国家比资本主义国家多了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即在法定分红比例上,通过调整每个帐期的分红比例来调整投资与消费的关系。优越性可见,由于已立法约定了最低的分红比例,因此,上市公司也必须执行,可起到鼓励长期投资的作用。

    二,除政府留一部分股权外[如20%]其余分给全民。理论上人均一样,实际操作时按每户人均净资产+年均收入划出贫富等级并划出所对应分配的数。贫者多分富者少分,再富者象征的分些以示权利。鼓励富人自愿弃权。

    三,按每人是否有保险的情况按应保尽保的原则将所需数额的本金证交社保打理。其余本金证交银行保管,所分红利划入个人帐户。鼓励个人将市场溢价证交股权投资基金打理。

    四,以公司的形式成立全民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由各地方推选有长期可考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共同成立全民资产股东代表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最终由全国人大聘用。

    五,所有可注入央企的地方国企资产按行业对口的原则全部归央企经营并经整合后上市,形成大规模而具国际竟争力的央企公司100家左右。其余经依法拍卖后上交全民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地方不再有国有企业。今后也不允许由地方政府做盈利性企业[原在当地缴税的那部分资产的税依然留地方]。

    六,全民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以股东代表的身份依法对这些有全民股份的上市公司行使相应的权力。并对股东代表大会及全国人大负责。

应该说李翊先生的这套设计还是比较理想化的,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诸多难点和盲点,以及后续发展的不可控性。下面就共有制度的设想与之进行比较:

1、李翊提出,对应现有国资委系统管的资产含金融资产及其它可流动的国有土地的总价值,制作一种有价证券,比如:面值为一元的人民资产本金证并配一份资本市场溢价证。共有制设想没有在目前的证券化操作上再增加新的设计,全民上市资产分配到每个国民基本保障帐户的就是同股同权的股份。由于有现代超级计算机的帮忙,股权收益分配等不存在操作问题,也没有再加难度。

2、李翊提出,本金证是分红的凭证,可继承,赠予但不能转让,而市场溢价证可在证券市场交易。共有制度设想是分配给国民基本保障帐户的股份只是名义分配权,个人没有持有和直接操作权力,而确权到个人的名义分配权相对应的股份绝大部分为非流通股,即使可流通,由国民权益基金掌控的的股份将绝大部分不能随时交易。同时,国民基本帐户的权益不能转让,赠与也不能继承,随该国民的出生而配给存在,随该国民的死亡而回收销账。

3、李翊提出,除政府留一部分股权外[如20%]其余分给全民。理论上人均一样,实际操作时按每户人均净资产+年均收入划出贫富等级并划出所对应分配的数。贫者多分富者少分,再富者象征的分些以示权利。鼓励富人自愿弃权。共有制度设想中没有政府保留股权收益的安排。如果政府保留股权收益,政府的强势,以后必然会发生政府对国民受益的挤出安排。政府的开支还是依靠税收政策。同时共有制度设想中没有贫富区分,统一对待。除了国民基本帐户保障之外,未来社会管理将还有救济帮助,即因各种原因如有重病家属等,家庭基本帐户总收益还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机构会给予救济帮助。

4、李翊提出,市场溢价证反映的是未分配利润转为净资产后的净值加市场预期,为此,人大应立法每个帐期最低的分红比例。由此,社会主义国家比资本主义国家多了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即在法定分红比例上,通过调整每个帐期的分红比例来调整投资与消费的关系。共有制度设想中要求所有上市企业必须每年将税后利润的大比例进行分红,比如基本控制比例为60%,随着长时期经济景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上下浮动最多5个百分点。如景气稍差,需要促进经济恢复和增长,可以下调,如经济繁荣,景气过盛,需要确保长期景气,可以上浮。

5、李翊提出,按每人是否有保险的情况按应保尽保的原则将所需数额的本金证交社保打理。其余本金证交银行保管,所分红利划入个人帐户。鼓励个人将市场溢价证交股权投资基金打理。共有制度设想中将最后取消财政补助性质社会保障。至于国民基本保障帐户,初步设计是由国家基本信息系统统一以国民身份证号码生成并终生挂钩,此帐户个人没有管理权限,每个国民必须指定一个商业银行帐户与之挂钩,每笔权益收入打入基本帐户后再按12个月分按月按时直接转入指定商业银行帐户。

6、李翊提出,以公司的形式成立全民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由各地方推选有长期可考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共同成立全民资产股东代表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最终由全国人大聘用。共有制度设想中的国民确权后拥有的权益由国民权益基金掌控。国民权益基金每个县市成立一家,并由国家国民权益基金总会直辖,国家国民权益基金总会在每个省设立分会。全国统配股份权益由国家国民权益基金总会直接掌控,地方国民权益基金没有管理和干预权限。地方确权股份权益形成地方国民权益,由地方国民权益基金掌控,权益分配比例每年由地方人大全会确定,打入帐户权益由地方国民权益基金将比例确定报送国家国民权益基金总会确认分账入账。地方权益随人移动,仍为地方权益,转移后,参与所在地新形成权益确权分配。国民权益基金由国家新成立金融管理机构权益监事会监管。

7、而为了实现后期权益的可持续调整,国家国民权益基金总会和地方权益基金将拥有一定比例权益管理甚至经营权。这部分权益不能取自确权的权益,而来自最初成立赋予和之后经营收益,以及政府税收转移支付。这部分权益可以进行多样化投资,每年的收益由全国或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分配确权比例。这个比例主要将根据经济形势或通货变化形势确定。国民权益新生和消亡变化将由这部分权益进行市场操作进行调整,上述分配确权应在进行消长调整后进行。

8、李翊提出,所有可注入央企的地方国企资产按行业对口的原则全部归央企经营并经整合后上市,形成大规模而具国际竟争力的央企公司100家左右。其余经依法拍卖后上交全民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地方不再有国有企业。今后也不允许由地方政府做盈利性企业[原在当地缴税的那部分资产的税依然留地方]。共有制设想对于向全民确权的安排其实比较简单,那就是国有的和集体的所有权益,在转化成货币形式后,由国民权益基金持有股票、基金或者地方还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总体分红收益按人口均分。只是作为确权分配,国民权益基金持有一经确权的股份后,就不得进行市场操作。所以国民权益基金必须有一系列的运作规范,如不得控股上市公式,不得介入企业经营管理,也就是持有的权益是十分分散的,也是相当于非流通固化的。确权之后,除了极小部分国有控股战略性公司外,就不再有什么国有和集体经营和管理了。至于地方权益基金,由于涉及到国民的权益移动问题,其确权将不同与国家总会,必须将股份权益直接确权到个人名义下。并将以就业优先于居住的原则进行权益转移调整。

9、在共有制度的设计中,其构建有一个难点就是如何进行集体产权的确权。集体产权本质上也是全民所有,但是集体赋予和个人赋予也应该得到承认。在集体产权资本化收益方面,一般产权建议进行个人投资补偿后,全民、集体和和具体收益人进行7:2:1的分配。也即是70%纳入全国国民权益确权,20%纳入地方国民权益确权,10%直接给该集体权益受益人。对于国土及国土上的天赋资源,则直接收归全民所有,直接国有化。其后对其权益出让使用的收益则纳入全国国民权益确权。

10、最后说说共有制的制度特征。李翊的设想命名全民所有制,为什么共有制设想称之为共有制。就上述我们知道,新制度的安排,基本就是立足于股份制基础上。股份制的本质特征就是共有。其普及没有达到全民,其分散性成不了集体,社会化后的特征称之为共有制还是比较贴切的。

      20081014

答李翊就共有制度设计的质疑

    李翊提出:A,若分红权随人亡而灭,随人生而有。试问:这部分“灭”的资产计到哪了?而生的资产从何而来?这最大的本质差别是:量化全民资产后还产于民是直接到人与全民资产总效益直接挂钩的。而您的方案类似保险基金的管理又不是按保险规则来。【保险可遗赠 抵押等】此方案与各基金的运作水平极相关。况且,人口的流动性于愈大则地方利益愈难计。B,本案一次分配后,新生人的保障户的钱只能源于长辈的分割或全部赠与或缴纳现金。未来的人均是现13亿的后代,全民所有一劳永逸。总不能总搞这个运动吧!

第一,这部分“灭”的资产计到哪了?而生的资产从何而来?《就李翊全民所有制的方案说说共有制度的有关设计》文中提出:国民基本帐户的权益不能转让,赠与也不能继承,随该国民的出生而配给存在,随该国民的死亡而回收销账。其中配给与回收已经说明消长变化的操作,由于总体上消长平衡可以抵消,差额数字将不会很大。文中第7条提出,而为了实现后期权益的可持续调整,国家国民权益基金总会和地方权益基金将拥有一定比例权益管理甚至经营权。这部分权益不能取自确权的权益,而来自最初成立赋予和之后经营收益,以及政府税收转移支付。国民权益新生和消亡变化将由这部分权益进行市场操作进行调整。

第二,而您的方案类似保险基金的管理又不是按保险规则来。【保险可遗赠 抵押等】此方案与各基金的运作水平极相关。国民权益管理当然不同与保险基金,本质上是全民委托进行资本权益配给管理的一个协调机构,兼附带一些资本市场操作功能以实现后续调整需要。资本营运不是其主要功能,给予权限也没有民间机构一样的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事实上就是按规则奉令进行市场操作而已,所以也就没有对权益基金运作水平的太高要求。其监管主要就是保障权益基金的运作不偏离方向。

第三,人口的流动性于愈大则地方利益愈难计。文中提出:地方权益随人移动,仍为地方权益,转移后,参与所在地新形成权益确权分配。至于地方权益基金,由于涉及到国民的权益移动问题,其确权将不同于国家总会,必须将股份权益直接确权到个人名义下。并将以就业优先于居住的原则进行权益转移调整。这里应该强调一下,总会全民确权资产由于全民统一分配,又没有移动变化因素,所以只要确定总量而没有必要具体到个人名下,只是最后进行权益分配就行了,操作其实十分简单,管理也没有难度,几乎就是电脑敲几下的事。地方权益事实上只需与总会处于同一个系统,地方权益确权到个人名义下的权益必须登录到全国统一的系统,人员的转移管理,其实就是就业登记或是到当地公安部门备案自动调整地区变化而已。全国所有归入国民权益基本帐户的收益必须统一入账国民权益基金总会,由电脑统一分配入账。地方权益基金管理权限只是根据当地发展管理当地的权益调整,做的是数字文章而已。当然其中有涉及地方利益问题,地方可以规定参与当地权益调整的条件,如权益地区所属转入有就业的必须超过一年,没有就业的必须超过两年才能参与本地区新增权益分配等等。这可以实现一定程度上人口流动的调控。

第四,本案一次分配后,新生人的保障户的钱只能源于长辈的分割或全部赠与或缴纳现金。未来的人均是现13亿的后代,全民所有一劳永逸。总不能总搞这个运动吧!共有制度的安排之所以有区别,其设计考虑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分配的变化没有一劳永逸的事,就全民所有制方案,一次确权,之后由继承确保,变异交易肯定会发生,那么不用两三代,整个社会的分配肯定会分化。同时寄托于若干家资产经营管理一个是风险大,长期的保障会成问题,二个是费心于管理的效率肯定又是个问题。共有制度的安排将尽量排除这些因素。共有制权益分配立基于国民经济的运作,只受国民经济发展形势影响,而尽量排除人为因素影响。这样的安排,更主要的考虑是为了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因为未来社会的科技高度发达,充分就业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而要稳定的保障社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保障国民的基本的生存和生活。

第五,李翊提出:全民经营性资产不可能都转化为货币,甚至大部不能转化为货币。全民资产及国民经计最终还是靠实体经济支撑的。一个由企业家组成的受全国人大负责的全民资产管理团队是必需的。全民经营性资产不可能都转化为货币,甚至大部不能转化为货币。这一点是事实。向全民确权也不可能是所有的权益,比如国家战略资源等,所以才有规划剔除的前提。另外国有和国家营运还将继续存在。确权也将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集体经济国有化需要逐步推进,国有股份化处理有一个过程,股份上市有一个过程,所以资源货币化、资本化有一个过程,购买上市股份的确权有一个过程。向全民的确权过程是逐步推进的,一步到位就取消财政性社会保障也是不现实的。都有一个转化的过程。只是当确权权益收益足以保障国民的生存和生活才会推进相关取消财政性社会保障和尽量压缩国家经营管理经济的分量。

20081015 

对共有制度设想的几点简单补充

 ——给刘本中文章的评论

对刘本中《集体所有制是共有制、不是公有制》的评论:在否定集体所有制度的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方面 ,现在的意见是比较才统一的。即将废弃的制度就没有必要较真是属于什么了。但对于共有制的概念,有必要进行明确。共有制在所有制概念上,当包括权益均一的股份制和权益不均的合作经济,与国有制和私有制区分开来。作为权益范畴较小的经济主体单位,如企业,共有制集体属性明显,而在大范围如地区甚至国家层面而言,共有制的安排公有的性质就明显了(注意,这里集体和公有是就理论性质而言)。总体上的社会经济体制的共有制度的设计,那是不同的范畴,已经超出所有制的概念范畴,是指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我们无意否定社会主义方向,但做出与公有制度的设计安排的区分还是有必要的。

对刘本中《用共有制取代公有制,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评论:公有还是共有本质意义上都只是全民所有的一种制度安排。共有制不等同于股份制,也不能等同于全民所有概念。坚持天赋资源的全民所有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了全民所有本质的共有制才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选择。这个前提还是要明确。不然共有制概念将寸步难行。

对刘本中《不承认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就是对农民的非法掠夺》一文的评论:这一条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集体所有应该明确其全民所有的前提,天赋资源的全民所有应该包括占半壁江山的现在集体所有制的资源。当然,集体赋予和个人赋予的财富也在其中占有一定份量。在全民所有的权益向共有制确权中,必须破除国有和集体的分野,也就是国有的全民包括农村居民都是有份的,集体的全民包括城市居民也都是有份。这是一个根本的起点。当然确权过程就必须考虑集体和个人在长期发展中赋予的财富归还的照顾。

20081016

这是本文的上篇,下篇将对相关的配套社会经济制度的设计提出相关的构想,之后还有上层建筑的构建设想。初步的设想已有一些思考,但不会很快形成最终文字。如果本文得不到支持和确认的可能,下篇文章更不会很快形成。

王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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