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币和非货币的交换当中,如果买方为了得到N量的货物而愿意支付的货币数量为y,则买方底价就是y/N;而卖方为了取得M量的货币收入而愿意提供的货物数量是x,则卖方底价就是M/x。则交易的货币价格的量比形式就是
P=[M/x,y/N]
N是买方在支出y量货币时希望得到的货物的数量,而M是卖主在付出x量货物时希望收回的货币数量。也就是说,y和x是广义上的“供给”——卖方为交换而愿意提供的货物量和买方为交换愿意提供的货币量。而N和M是广义上的“需求”——买方需求从交换中得到的货物数量和卖方需求在交换中实现的销售收入。
当交换双方准备参与交换时,他们必定准备好准备出让的物的量。即在“甲希望用x量的A物去和乙的不少于M量的B物交换,而乙期望以y量的B物去和甲的不少于N量的A物交换”时,M和y一定是预备好的量。这种预备用于交换的量x、y我们称之为“交换供量”。
而M和N都是一种期盼得到的量,并不是实际存在的量,一般不会与实际的交换供量恰巧相符。这种希望在交换中获得的数量,我们称之为“交换需量”。
“交换供量”和“交换需量”并不是通常所说的“供给量”和“需求量”。交换供量是出让方仓库里的“库存”,“交换需量”是希望对方具有的“库存”,他们都是存量。而需求量和对应定义的供给量是流量。一个是“已经准备好(或生产好)放在仓库里”的量,一个是“在指定时间内的生产能力”,或者说是一种速度概念。
“2+2”也讲“供需决定价格”,这里的“供”和“需”是指“交换供量”和“交换需量”,而不是供给量和需求量。交换供量和交换需量各有两个,共有四个,所以,价格是由四个“交换供需量”决定的,而不是传统经济学中由一个商品物的需求量和供给量决定的。
传统经济学的供求价格决定论中只有针对一个物的一个供应量和一个需求量,它们决定的是这个物本身的价格,这本身就是不对的,因为我们知道价格作为交换比例,两个物之间只能有一个价格而非各有一个。假如价格不是作为交换比例理解而是作为商品价值量的计量来理解,那么传统的经济学中就缺失了一个及其重要的变量,即交换比。
在2+2中,无论是卖方底价Ps=M/x还是买方底价Pb=y/N,供求平衡仅仅意味着成交,从Ps=Vaj/Vbj(a、b表示交换的两种商品,j代表持有a商品的甲方)或Pb=Vay/Vby(a、b表示交换的两种商品,y代表持有b商品的乙方)的价值形态来看,就是交换者对两种物的价值判断值是相等的,当然这只是成交瞬间的价值判断结果。
此外,这里的“双供求决定论”决定的是价格区间的边界,而不是传统经济学均衡分析中的成交价格的落点。
虽然价格区间的中心移动方向不一定是价格点P的运动方向,但是从分布概率上,P点的落点位置的运动趋势和边界的移动方向的趋势应该是一致的。但是,概率归概率,并不表示P的真实运动。
在交换供量中的两个变量因为来源于交换的双方,所以对价格的影响是反方向的,即一个导致价格上升,一个导致价格下降。交换需量中的两个变量也是如此。这一点也和传统经济学中供给或需求要么导致价格上升要么导致价格下降的描述是截然不同的。本来市场上的“供”和“求”就是相对的,不可能因为被人为地指定为供方或需方而对价格造成固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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