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实施条例有违立法 注重立法的质量和实施效果,构建循环型经济社会1



 ——日本构建循环型经济社会的做法及对我们的启示

  (2006年7月)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学习国外发展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做法,借鉴有益经验,市委组织部于今年5月30日——6月24日首次组织了南京市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培训班,本人有幸参加培训班的学习,通过国内学习和赴日本、韩国的实地培训考察,深感思路大开、受益匪浅。近年来,日本的循环经济社会的建设取得显著的效果,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日本在构建循环型经济社会的进程中,十分注重立法的质量、实施效果,这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一、主要感想

 消法实施条例有违立法 注重立法的质量和实施效果,构建循环型经济社会1
  一、注重制定循环经济法律的严谨性和正当性是日本循环型经济社会构想顺利实施的前提

  20世纪90年代末,日本政府针对面临的严峻资源与环境的问题和压力,提出了建立循环经济的构想。1991年,日本制定《促进利用再生资源法》,1996年制定《家电回收利用法》(到2001年开始实施),1997年,日本又颁布了《容器包装再利用法》,2000年日本把建立循环型社会提升为基本国策,将该年定为“循环型社会元年”,成为日本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史上关键的一年,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它们是:《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特定家庭机械再商品化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上述法规都已在2001年4月之前相继付诸实施,标志着日本进入了推进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全面发展阶段。

  日本在推进建设循环型社会进程中,理念先进,注重立法的质量。

  (一)十分注重立法的慎重性和严谨性,不成熟的法律不急于出台,出台的法律力求能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民众的愿望。立法者在制定有关法律过程中通过与各方面的多次对话、协调和多次征求民众的意见,使得法律不断趋于完善,如包装物容器的法律规定反复修改,不断的征求意见才出台。为了保证立法的质量,综合性、计划性地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日本政府按以下框架制定《循环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1、环境大臣结合中央环境审议会的建议所表述的方针起草方案。2、在制定计划中听取中央环境审议会的意见。3、为了确保政府部门间协调统一的行动,计划在有关大臣之间进行协议,通过内阁会议制定。4、内阁会议决定的计划须向国会提出报告。5、明确规定修正计划的期间为五年一次。6、国家的其他计划,以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为基础。此外,制定法律的严谨性还表现在出台的法律具有较强的规划性,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门法的模式。目前,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这也保证日本成为了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的国家。其法律体系分为3个层次,一是基本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二是综合法: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三是专门法: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家电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和绿色采购法等,做到了发展循环型社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十分注重立法的正当性。正当性首先体现在国家机关、社会民众和企业等相对人对法律的认同和发自内心的响应,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不只是国家的强制命令,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要求。日本政府提出的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战略方针已经深入人心,得到了广大国民的理解和支持。企业和国民都十分积极地响应,主动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工作。日本索尼、丰田汽车、三洋电机、夏普等公司都采取了有效措施,基本上达到了“产业垃圾零排放”标准。所谓的“产业垃圾零排放”,是指将生产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废弃物不断进行循环使用,将所有的废弃物都加工成各种有用产品,最后达到彻底消除垃圾的目的。其次,正当性还表现在循环经济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理性要求,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其法律的制定是建立在日本政府、社会已经有效地解决了循环经济的三个根本问题的基础上:1、技术问题。发展循环经济首先要解决循环经济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如果没有一定的回收、利用技术,循环经济无异于空谈。为此日本建立起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的技术研究支撑体系,在生态工业园区专门开辟实验研究区域,入驻多个大学和研究机构,并对循环型社会的关键技术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开发、实证研究和商业规模化都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促进了循环型社会的快速发展。索尼公司对工业污水的处理,能够达到可以饮用的程度,这其中体现了处理技术的提高。2、公共战略问题。建立循环性经济的社会不仅仅是局部问题和个别企业的问题,而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必须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同行动。尽管日本过去已经制定了一般的垃圾回收措施,包括修订已有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制定各种新回收法规,但是日本所面对的垃圾管理问题还是越来越严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日本制定了《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打破了原有的大规模生产、消费和处理的经济循环,迅速建立了一个限制资源消耗并使环境负担最小化的“循环社会”,促进从生产到分配过程的原材料的有效利用,最终建立从消费到处理以及再循环的循环体系。对于没有盈利的公益性的处理工厂,政府先介入,等上了一定规模能自负盈亏后,政府再逐步退出,如新江东清扫工厂,一开始是由政府参与投资的,目前已经略有盈余,据说政府的投资正准备逐步退出。3、利益和责任问题。日本通过法律有效地、合理地解决政府、社会(企业)、公民在循环经济利用中的利益和社会责任。如日本颁布的《家电再生利用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用户三方分别履行各自的责任,有效利用资源是应尽的义务。生产者负责再生利用;销售者负责回收、运往厂家;用户负担其费用,即用户废弃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冰箱这四种电器商品时,应负担法定的再生利用费用和商店从用户住处到指定回收地点的回收与运输费用。也就是说在日本,消费者必须为废弃家电的回收利用承担部分费用,费用标准为空调3500日元、电视机2700日元、冰箱4600日元、洗衣机2400日元。消费者在废弃大件家电时打电话给家电经销商,由它们负责收回废弃家电。家电经销商将废弃家电集中起来,并送到主要由家电生产厂家出资设立的“废弃家电处理中心”,将其分解,并按资源类别进行循环利用。日本每年大约要报废500多万辆汽车,《汽车循环使用法》规定汽车生产厂商有义务回收和再利用废弃车辆。处理废弃汽车的部分费用由购买新车的用户承担,预计每辆普通轿车的回收处理费用在两万日元左右。日本还制定鼓励循环型社会发展的经济优惠政策,用经济手段来刺激和促进循环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1)、建立生态工业园区补偿金制度,国家对入园企业的补助经费占企业初步建设经费总额的1/2-1/3,地方政府也有一定补贴。(2)、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生产系统。日本对废旧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普遍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玻璃碎片杂物去除、空瓶洗净、铝再生制造等设备实行3年的退还固定资产税;(3)、日本实行集体资源回收团体奖励金制度,对由市民组织团体回收家庭产生的废物发给相应的奖励金。从总体上,日本政府为推动、促进循环经济法的实施,2000年以来每年都投入近1.4万亿日元(按2004年汇率、折合约130亿美元)的与《促进循环经济型社会基本法》有关的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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