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新时期进行乡村建设,必须重视新时期乡村日常生活的新变化。首先,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青壮年农民都外出务工,村庄中只剩下了所谓的“386199部队”(妇女、儿童和老人),并且很多农民都是举家外出,农民的利益出现分化,集体性活动难以组织,村庄社区生活陷入凋敝。其次,在农村,传统的节庆仪式实际上是与农业生产的生产节律相一致的,在农业生产告一段落的时候或者在大段的农闲时间,村庄社会习俗总会安排出一些集体性的仪式活动,这实际上是闲暇时间的社会安排。由于大批农民外出务工,乡村社会的生产、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原有的一整套与生产、生活节奏相配套的节庆仪式趋于式微。再次,外出务工农民带来了城市社会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乡村社会的生活观念与模式受到了冲击。正是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乡村社会的节庆仪式趋于消解,年俗活动大大简化甚至消失,年味也就越来越淡。在湖北农村,传统社会在过年时往往要搭台唱戏,并且有采莲船、玩龙灯等活动,而今天我们已经看不到这样的集体性活动了,在现代化的车轮驱使下,城市的生活方式和审美取向,以电视机为监视器和示范舞台席卷了每一个乡村。现在的乡村,人们更喜欢廉价的、劣质的、可大量复制的、一元钱一张的塑料纸大美人头像,至于以往每家每户都有的“窗花”,已经在漫长的演变中,还原为“剪纸艺术”。尤为可怕的是,当这种已经变异了的、蹩脚的“城市文化”长驱直入的时候,乡村不仅没有接受真正的先进文化,反而连固有的传统也毫不吝惜地丢弃了。没有了丰富多彩的社区性民俗活动,回家过年演变成了单纯的探亲访友,乡村生活越来越没有吸引力。大量精致的民俗的消失,使得本来贫瘠的乡村文化出现真空并迅速劣化,黄赌毒露头并呈蔓延之势。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社会各界开始主张在过年时回归传统,恢复、保护并开展各类民俗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一个热点话题。这里的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脱离乡村日常生活,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著名民俗学家刘魁立先生就指出“活鱼是要在水中看的”,对民俗这种活的传统而言,脱离乡村日常生活,我们的保护和开发就会陷入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困境。所以,要将非物质遗产的保护与乡村日常生活联系起来,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二者的有机连接实际上就是乡村文化重建。在乡村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处理好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各地在开展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推行“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保护模式,以发展地方经济为最终目的,本末倒置,这样的民俗保护与开发只能带来一时的表面繁荣,实际上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并无根本性的关联。在发展是硬道理的时代主旋律中,我们过于重视乡村文化和社区网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而没有充分意识到这种经济发展对乡村日常生活和乡村文化的作用,实际上,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村庄共同体真正趋于瓦解,人际关系趋于理性化,而乡村文化也就失去了载体,所以,经济的发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而不能成为唯一的目的,货币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和桥梁,而人终究不能生活在桥上,建设一种有意义的生活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终极价值。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要“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文化建设的关系。
其次,要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关系。在传统社会,乡村社会的集体性文化活动是由乡村绅士组织的,其经济基础是不平等的土地占有制度;土改以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主导了公共性的文化生活,几乎所有的村庄都成立了毛泽东思想文艺宣传队;在人民公社体制瓦解之后的20世纪80年代,乡镇文化站还会定期地到各个村里放电影,而这一时期的乡村社会也出现了所谓的“传统的复兴”,民间力量重新开始组织村庄社区的集体性活动,如庙会、唱戏、祭祖等;到了20世纪90年代,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外出务工的增多,乡村社会自身很难再组织起集体性的文化活动,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弱化,税费改革和乡村体制改革之后,乡村两级组织的权力弱化,乡村社会的集体性活动难以达成,致使乡村文化建设失去了组织载体。在春节的闲暇时间,农村里几乎没有任何公共性的文化活动,大家都在看电视或者打麻将,这就迫切需要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文化建设职能。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强化乡村两级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同时,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育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探索乡村建设的长效机制。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在湖北荆门和洪湖的四个村庄成立了老年人协会,老年人协会在每年的春节都会组织玩龙灯、采莲船、打腰鼓等文艺活动,丰富了村庄社区的文化生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再次,要处理好文化活动与生活伦理的关系。笔者所在的研究中心从2003年开始通过老年人协会建设来增加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举行集体性的文化活动,从而重建乡村生活的意义与价值。这种以文化建设为指向的乡村建设很容易被人误解为单纯的消遣,很多人据此认为在生活没有足够富裕的情况下,农民是没有心思去唱歌跳舞的。而乡村文化建设的提倡者又很容易面临道德上的提问,“你们为什么不到农村去过那种‘低消费、高福利’的生活呢?”实际上,这种道德上的提问将问题大大简化了,并没有认识到文化活动与乡村生活伦理之间的关系。集体性的文化活动是会产生意义与价值的,是乡村生活伦理维系和再生产的载体,就老年人协会而言,在九九重阳节的活动中,我们就听到了伦理的教化,看到了伦理的推演即仪式化活动,比如大家所讲到的“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同样,我们也会想起传统社会江西农村祠堂中的年终聚会,云南禄村的洞经会和花灯会表演,湖北老贺集年终的花鼓戏,这些仪式化的公共活动之所以得以进行,都是与宗族性、宗教性这些地方性因素联系在一起。祖先崇拜意义上的“祖荫之下”提供了一种生活的意义系统,表现为村庄生活中的伦理,这种伦理体现在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也体现在村民的集体生活中,这种集体生活背后就是“祖荫之下”的生活伦理,或者说这种意义上的集体生活是由宗族性伦理来支撑的。
由此,我们认为,当前乡村文化重建的核心实质上是伦理重建,而伦理重建的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方面就是如何重建当前乡村的文化生活,在乡村两级组织和基层文化部门公共服务职能弱化的背景下,国家对乡村公共性文化生活的重建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一个现实问题。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