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联社 关于农民合作能力的几个问题2



  关于传统组织的与时俱进,如所谓宗族企业现象,则与我前述所讲问题无关。家族企业现象是以小亲族而非宗族为基础的,且家族企业是高度市场化的产物,与今天仍主要处于传统农业中的绝大多数中国农村及中国的农民没有什么关系。传统组织与时俱进与否,与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渗透下,农民越来越原子化的趋势,没有什么必然联系。

  不能理解市场经济与商业经济的区别,不能理解同一个市场经济对不同地区造成的不同后果,就不能真正理解市场经济与农民合作能力的关系,从而不能理解当下农村的处境及我们应该采取的对策。当下混淆市场经济与商业经济差别,以市场经济受惠一极农村目前状况来说明市场经济受害一极农村状况的研究,除了进一步搞昏人们的头脑以外,不再有更多价值。

  二、农民善分不善合问题

  曹锦清教授在河南调查后得出“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结论。(参见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曹锦清先生的结论显然不只是他个人调查的感受。马克思曾得出农民是一袋马铃薯的著明结论,梁漱溟先生也说中国农民很散漫,他们必须“从分散往合作里走,以合作团体利用外部技术”(《梁漱溟全集》第二卷,第303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版)。毛泽东则号召农民组织起来,等等。这样看来,关于农民不善合作的问题,也就是农民原子化的问题,是一个老问题而非新问题。不过,无论是在马克思、梁漱溟及毛泽东的话里,农民合作能力差,与曹锦清先生的话还是略有不同。马克思说农民是一袋马铃薯,主要是说农民缺乏反抗专制的组织能力,是相对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工人阶级而言的。梁漱溟说农民散漫,主要是指农民的团体组织不足没有如西方的团体心理,毛泽东主要是在生产层面提出让农民组织起来,并最终以人民公社制度将农民组织了起来。曹锦清说“农民善分不善合”,是指农民已经原子化,不能合作起来应对生产生活中的诸多事项。

  曹锦清先生的意见至少有不确切之处,因为在存在传统组织的地方及中国传统社会中,农民的合作能力还是不错的,尤其在农村社会治安、简单生产互助和村庄文化生活等层面,这种合作还是比较多,在东南一些宗族组织发达地区,族田可以占到可耕地的20%,甚至50%,可见农民合作的程度。

  不过,曹先生“农民善分不善合”的意见却不仅正合于河南等地农村当今的实际,而且会越来越合于将来中国大部分农村的实际,如前节所言,市场经济使农民原子化,原子化的农民合作成本高昂(达成合作协议及监督合作协议实施的交易成本太高),而使合作无法达成,“不善合”遂成事实。

 有人论证说农民是理性的,他们知道是应该合作还是不应该合作。这种农民是理性的说法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农民理性只是个体的理性,他们面对的不是自己在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而是当他们生产生活中必须合作时,他无法克服他的可能合作伙伴的搭便车行为,他与同样理性的合作对象之间无法形成集体理性。博弈论早已证明,除非产生次生结构,多个理性人之间无法达成合作。当理性的农民个体在需要合作却无法得到时,“相信农民”的涵义就是不管农民能否合作,而让农民自己去面对生产生活中的不能合作困境。这样的“相信农民”也就可以看作是“不管农民死活”,这是一句听起来不错实际上不过是推脱责任的话。

  农民不善合,并不意味着农民不需要合作,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传统的组织资源被破坏,农民难以内生产生合作能力(再说一遍,不是合作愿望),而得不到他们需要的合作。

  当农民“不善合”而又需要有合作时,外生型的合作组织也就并非不能选择。合作是秩序的前提,为了获得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农民放弃一部分个体的理性,而选择一个次生结构,是值得的。这个次生型结构不能完全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即不能完全建立在社区民主的基础上,而需要有一定的强制性。人民公社制度正是这种强制性的次生结构。

  应该说,人民公社是一个高效率的组织,特别是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取得的众所周知(有些人故作无知状)的成就,彻底改变了靠天吃饭的农业生产条件。但是,人民公社毕竟是国家为了从农村提取工业化原始资本积累所建立起来的组织,国家通过人民公社,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农村无偿提取了大量的资源,从而使人民公社这一高效率组织的相当部分好处,被国家拿走,而于农民享受的较少。温铁军就认为,在人民公社时期,为了从农业中提取我国工业化的原始资本积累,国家几乎拿起了所有农业剩余。这也是农民生活水平在人民公社时期改善不快的主要原因。如果国家不拿走或少拿走农业剩余,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生活状况都会大不一样。

  当前要重建人民公社当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当前已经没有重建人民公社所必需的人心的、社会的乃至政治的基础,但这并不说外生型结构就不能允许,村民只能在社区民主的意义上自愿达成内生秩序。当村庄内生秩序越来越困难时,外生秩序安排就是必须的了。

  中国农民当前“不善合”或不能合,可能已经到了历史上最严重的地步。中国传统社会因为存在着诸如宗族宗教组织,而总是具有一定合作能力的,尤其是小亲族(大家庭)内部的合作,应是经常和密切的。传统社会的价值观比较稳定,村庄流动性较小,这也有利于农民特别是家族性的合作。人民公社时期则在历史上第一次通过超强的外生型组织将农民高度组织起来,从而解决了历史上长期没有被解决的一些问题,如农田水利,农村教育(主要依靠农村内部力量大幅度提高了农民受教育程度),农村医疗(合作医疗的核心是利用农民知识分子低价为农民诊病治病),从而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而且大幅度提高了农民的人均寿命。

  而当前农民的原子化状况,使内生秩序越来越没有可能,“相信农民”及“农民是理性的”命题就有些文不对题。

  农民“不善合”或农民不能合作,就不能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中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农民就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代价。而构成当前农民不能合作的原因,正是市场经济所构造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及这种个人主义价值观所制成的“农民是理性的”结果,使农民合作无法达成。曹锦清曾举例说他调查的一个村庄有50多户,共同商议修一条进出村庄的道路。如果这50多户都是个体的理性行动者,他们要想获得进出村庄这个公共物品,他们就要达成分摊修路所需人财物力的协议,并监督这个协议的实施。如何分摊修路成本,要依据从修路中获得好处多少或使用道路程度。50多户中,有的家庭人多,有的人少;有的家庭有50匹马力的拖拉机,有的没有拖拉机;有的家庭有经营性的更多依赖公路的作业,有的则无;有的家庭比较富裕,对道路要求更强烈,有的则穷。总之,达成协议的成本是很高的,甚至高的无法承受。即使所有50多户都从进出村的道路中得到同等的好处,因而应该支付同等的成本,他们修路时出钱的积极性也是不同的,即他们中有人想搭便车,一个人以各种借口成功地搭上便车,就使其他人产生了抑制不住的搭便车冲动,最终如农民所说“一棵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因为监督协议实施所需成本高,而无法修出这条路来。

  但在这个50多户的村庄中,如果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威人物,比如一个威望很高的老支书,或者一个势力很大的地痞,他们可以抑制住那些想搭便车农户的搭便车愿望,从而可以将修路这个对所有人都有好处的事情办下去;或者村中有强有力的压力,可以构成对搭便车者的强有力的斥责,并因此使其他农户不愿意为搭便车而丢了面子;或者村庄有几户对道路要求特别强烈的经营大户,他们独自出资将道路修建起来;或者建立一个由多数人对少数人强制的机制,即走地方自治的路子,等等。所有这些,都已经远离了在原子化的个人主义的农户基础上建立内生秩序的逻辑,而将道路这种公共物品的供给建立于或者强制(外生),或者非原子化的基础上。是的,有些村庄农民依靠自身力量提供了诸如村庄道路一类公共物品,但这类公共物品的供给究竟是依靠农民理性行为的现实,还是依赖农民受到理性行为以外其他压力来达到的,实在是一件一目了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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