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建议说明稿)



(又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管制法》)

 

 

第一章

 

总纲

 

本法的制定者认为,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腐败行为的产生均与对各种资源管理的缺失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各种资源管理机制的建立,并使固有资源资本化、商品化变便具有了经济学、管理学意义上的价值。为此,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为了保持一个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了避免资源与资本的非正常交易,为了防止在经济过程中产生贪污腐败现象,为了避免因经济资源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管理不善现象的发生,并引发金融危机、能源危机,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应有损失,为了将企业的“亏损资源”、社会的“危机资源”转化为企业的“赢利资源”和社会的“发展资源”,提高经济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率,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特制定本法。

 

第二章

 

法理

 

由于资本是由包括“剩余价值资源”在内的各种经济资源的转化形式,或者说资本是由各种经济资源转化而来的,即各种经济资源是形成资本的物质基础,因此,如何管理好各种经济资源便具有了防止在经济过程中产生贪污腐败现象,避免因经济资源管理不善而引发金融危机、能源危机和避免给经济社会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重大价值意义。

又由于经济资源是一种已经发现有用而尚未被开发和利用的经济物质形式,而对其的开发和利用又能够给开发利用者带来经济利益和经济损失的双重可能,因此,如何令其向有利的方面发展而又能避免有害事物的发生,无疑是非常重要和非常有价值意义的事件,而我们通过对不利经济资源的有效管制,可以达到“减去一个负的”而“得到一个正的”的目的。

更由于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由资本物质形式转化而来的“亏损危机资源”,而对这些“亏损危机资源”的逆变——将企业的“亏损资源”、社会的“危机资源”转化为企业的“赢利资源”和社会的“发展资源”——能够给企业、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所以,以法律的形式将“亏损和危机资源”管制起来的法理特别清晰。

第三章

规则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都可以证明这样一种原理: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存在都是对应的或者是对称的而不是孤立的或者说是单一的。因此,如何建立一个对称、合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就显得非常重要。为此,经济业务、经济事物、经济物质的产生、发展、转化是否能够体现“对称原则”就具有了科学价值与实际意义。反之,凡是能够体现“对称原则”经济过程、生产过程、服务过程就属于“守法”的行为,反之则属于“违法”的行为。

为此,本法不仅仅要管制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过程、生产过程、服务过程,也包括对非传统反经济过程、反生产过程、反服务过程的管制。长期以来,由于我们一直把社会物质的生产与再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所以忽略了始终与经济过程、生产过程、服务过程对应的反经济过程、反生产过程、反服务过程的管理,而经常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经济恶果。为此,为了避免不良经济后果、社会后果的产生,从本法发布之日起,决定对各种经济过程实行“对称管理”,目的是为了提前预知“反经济后果”的产生,使经济社会得到可持续发展。

由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承担于之行为对应或对称的、给非经济行为人造成的“反经济责任”,所以在某种经济行为开始产生之前,须对可能产生的“反经济后果”做出必要的经济承担,并需要以经济的、法律的形式公布于众,随时随地地接受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管理、监督、管制。本法与会计学意义上的“复式记帐法”有本质上的不同,它强调的不仅是“记帐过程”的对称(理论意义的)而主要体现的是“经济过程”的对称(实践意义的)。

其基本对称原则是——“有来龙必有去脉,来龙去脉必对应”。“对应”是多方对应而非单方对应,既表现为会计学意义上的“科目对应”,也表现为“科目”所指的“实物”的对应;既表现为“价值创造”意义上的对应,也表现为相应“价值损害”意义上的对应;凡一时找不到对应关系的业务、项目均属于成立、立项的项目,监督、管制者有权制止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建议说明稿)

第四章

适用

凡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企业、行政、国家机关、部队、学校、事业单位均在该法管理、管制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脱离本法的管理、管制。外国在华独资企业由于其资产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所以原则上也适用本法管理范围。对于一时不能认同的外国独资企业,可暂缓施行,但对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国家赔偿。其间如发生与施行该法的单位与个人发生冲突的,以该法之规定为根据解释。

 

第五章

对象

 

本法的管理、管制对象是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经济过程、生产过程、服务过程是否存在或能够体现“对称原则”。凡能够体现的,属于该法提倡、允许的,反之则是本法反对、管制的,当然也是责令其限时更改的。当有一个项目上马时,不能仅考核它所能产生的经济社会价值,也必须要考核因此而产生的反经济社会价值,相关部门有令其承担反经济价值的权力,而形成反经济价值的单位和个人也有主动、被动承担相关反经济价值的义务与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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