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和谐稳定 注重人的本性
人是人类社会的主人,也是社会治理的对象。任何一个国家,从中央到地方,一切政策法规都是为指导和规范人们的某种行为而制定的。而一项政策或法规能否行得通,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在于它是否合情合理。1995,年我在接受《中国经济瞭望》杂志记者采访时,我曾用一个情、理、法缘三角比喻情、理、法的关系。由图可知:情是基础,理在其中,法在其上。理不寻私情,法不护邪理。这其中作为基础的情是一个多层面,多角度的概念。相关“理”的产生绝不能只符合一面之情。例如甲有某物,乙有爱意,甲“愿”馈赠,乙“愿”接受,既合理又合法;但乙方愿要,甲方不愿给,乙方非要,便是非偷即抢,即不合理又不合法,这种以理治情,以法治理的社会秩序就是一种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而翻过来,情在上,理在下以法垫底的倒三角,便是一种以情乱理,以理乱法的社会秩序。“动中是非很难辨,稍一静观就难看。”然而,当出现这种情、理、法次序颠倒的时候,当事人有的可能乱中取利,而其对应的一面则必然因乱而受害,于是社会就产生了不安定因素。这就要求我们每个当事人,特别处于矛盾主要方面的一方,必须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情理法缘之序。特别是制定法规的一方,一定要考虑情这个基础因素,这里所说的情,首先是人情,人的心情。而人的心情这个复杂多变的因素,要真正认识它、把握它,就要注重人的本性。只有分析认识人的本性,才能抓住根本,才能有真正对症适用的政策措施。
这里所说的人性,就是人的趋利性,向光性,好胜性,攀比性,自信性,自满性;自私性等等。这些作为常人,程度不等的,普遍存在的本性,有的当扬,有的当控,有的当知,有的当用。其中自私性是一个最应倍加关注和认真对待的本性。就某种意义上讲,认识、理顺、把握、运用好人的自私心理,是一切领导者的基本功,也是一切法规正确有效与否的试金石。
在此,笔者要为“私”字定性,正名。在过去诸如“大公无私”“破除私有观念”“斗私批修”等一系列政治口号和相关社会活动的影响下,尽管人们的自私性作为一种天生的本性丝毫没有减少,但名声已经很臭。这个“私”字,之所以破而难除,批而不倒,就是因为它是一切生命体生存的客观必须。尤其人类这种高等动物的自私性,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之源。私是公的基础,公是私的集合,“八厶为公”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祖先造字时早就己经发现的真理。
本文提出这个问题,就在于奉劝全社会的每个人,在处理和面对社会问题时,必须摆正公与私的关系,自觉把私利放于公利之中,以维护公利来保护私利;且不可损公而肥私。否则,就必然会走向反面。如果我们的社会,自上而下都能从关注人的本性的角度宣传、教育、立法、执法、正确处理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公私关系,我们的社会就一定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