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科学界定转移性收入之外延,既是全面、完整、准确反映城乡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客观需要,也是中央实施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促进公平分配,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要求。
转移性收入的外延之内容应当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亲友搭伙费;以及记帐补贴、出售财物收入等。
离退休金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退休、离休人员的全部收入。包括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和生活补贴,因公致伤退休、离休人员的护理费,退休离休人员异地安家的安家补助费,宿舍取暖补贴,医疗费,困难补助等。
价格补贴 指非职工得到的各种价格补贴。职工得到的价格补贴一律记入“工资”中。
赡养收入指亲友因赡养和抚养义务而给家庭的现金。
赠送收入包括亲友赠送的现金和现金性质的遗产收入。赠送收入与赡养收入的区别是赠款的亲友对本家庭成员无赡养和抚养义务。
记帐补贴指城市住户调查户因记帐所得到的现金,包括统计部门或工作单位所给的补贴,不包括实物部分。
出售财物收入指调查户出售财物所得到的收入,如出售废旧物资、自行车、电视机、手表、衣服、家具等。不包括出售当年新购的自行车、电视机、手表等贵重物品的收入。这部分收入的处理办法是:先按贵重物品的原价在出售月份作“其他借贷收入”记帐。如果出售所得小于原价,同时将差额作为“其他商品”支出记帐;如果出售所得高于原价,则将差额作为“其他转移性收入”记帐。在填报年(季)报时,应从当年(季)的购买商品数量和支出金额中扣去该件贵重物品的数量和金额,并从“其他借贷收入”中相应扣去该件贵重物品的金额。出售其他新购的贵重商品,如衣服、家具等也可参照执行。出售上年度所购的商品或贵重物品的收入,全部作“出售财物收入”统计,不作任何扣除。代亲友购买或营业性的购销活动不包括在内。
其他转移性收入包括从各种意外事故中得到的补偿和由于各种灾害从非营利性的机构得到的捐赠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