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许多现象,从表面上看,是这样那样的因素障碍了改革,比如教育、科技、卫生、公共设施、环境、交通、公安等,但真正深入到现象的本质内部,发现其背后有一种强大的力量在阻碍和遏制其进步。这就是“部门利益”。
许多部门,甚至将这种利益借法律法规之名来实施和保护。换言之,各部门在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前,首先考虑的不是国家和公民利益,而是如何最大化地实现本部门利益。
法律是不应带有部门特色的,是用来规范社会行为的一些基本准则。然而,由于延续了计划经济下条块分割、各自管理某个领域的体制,我国的各项法律一般都由主管部门拟定,谁拥有草案起草权,谁就拥有话语权,就可以把法律作为一种资源,一种能带来部门利益的资源。正如钟启权所言: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分利则顶,结果导致一些改革发展迫切需要、人民群众呼声强烈的立法难于出台,而一些主要体现部门利益的法规草案又能赶着起草实审。
现在的问题是,立法权力为什么能被部门利益左右?部门利益为什么能法制化?在我看来,应该注重“立法准备”环节的立法与实践。被称为“中国立法学之父”的周旺生在所著的《立法论》一书中指出,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正式提出决策之前所进行的有关的立法活动。它大致包括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确定立法项目,采纳立法建议和创设,作出立法决策,确定法案起草组织和程序,起草法案等内容。在立法准备过程中,明确立法准备活动的主体是个关键环节,一般情况下应由立法权力机关或保持中立的专门机构,吸纳相关专家组成专门班子来独立进行此项工作,以此避免部门利益渗透于立法环节。
于是,有人提出立法准备问题。立法准备是整个立法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整个立法过程的奠基石,也是解决部门利益冲突的治本环节。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还不够发达的国家,一部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法,在立法准备阶段就已有定夺或至少大体上已有定夺了,立法准备更为重要。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对于关键的立法准备环节,无论是立法权力机关还是立法学学者,认识与研究都显不足,2000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立法准备阶段的规定甚少。也就是说,一部法律在何种程度上能使之更有效、更公正。必须且一个严肃的程序,尤其是必须改变《教育法》由教育部起草、《科技法》由科技部起草、《卫生法》由卫生部起草这类极不正常的现象。
立法准备无法可依,谁都可以成为立法准备活动的主体,谁都可以参与立法准备,谁都想在立法准备阶段实现自身利益,怎能不乱套?
为什么有些明显的并不难改革的体制很难推进?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它削弱了相关部门的利益。我这些年来,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打交道较多,每当看到能一笔拨款或能得到相当多利益时,各部门就会想尽一切办法来重视和推进,否则,即使于国于利,但于部门利益不大时,却常常无动于衷,大家没有一点积极性,甚至以种种理由拖延或不办。
同样,为什么各部门都拼命强调本部门的重要性,想尽一切办法扩大投资和支配资源的权力,总之,中国政府各部门实际上成为了“利益主体”,于是所有本来不难办的事,都难了。
所以,我一向认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文化、公安等各种体制的改革,首先必须从“抽掉”并遏制部门利益开始。当一个部门投资、收费或靠寻租取得相关利益而必须通过公正、有效地“行政”时,那么,这样的政府机构才能真正为民着想。否则,当公安、交通、税务等部门在立法或行政时,首先想到的是自己部门的奖金以及办公大楼、宿舍时,无论如何,它的公正性含有“水份”。
(注:本文写于2005年12月29日,发表于开商博客上。最近在反思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过程中,发表曾经提出的观念,仍然成立。因此,特转发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