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精神病医院66163 驳回精神病鉴定要求,法官主观判断不应替代专业判断



 “熊振林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月9日上午,震惊全国的湖北随州熊振林特大故意杀人案在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尽管庭审中被告人熊振林一再表示悔意,希望给他一次重生的机会,其辩护律师也提出对熊振林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请求。但斧头、鱼叉等凶器,周密的杀人计划,以及严密的证人证词,铁证如山,精神病鉴定要求被驳回。宣判后,熊振林当庭没有提出上诉。(2009年02月09日21:27,新华网)

  首先,笔者认为法官驳回熊振林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请求的所有理由都具有主观色彩的判断。一般的常识告诉我们,有些精神病状态下是完全可以制定出周密的杀人计划的,就像有的人梦游,做的事情都十分完整,甚至其他人根本看不出,但是当事人依然不知道自己究竟做了什么。精神病鉴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医学专业行为,不要说是法官了,就是非精神病专业的其他医生,哪怕他们曾经在医学院读书的时候甚至上过精神病方面的课程、实习、见习,他们也无法准确诊断是否犯有精神病。再退一步,即使是精神病医生,有时候如果不借助仪器、或者更加资深的专家等手段,都无法准确判断一个人是否犯有精神病。因此,驳回精神病鉴定要求,法官主观判断断不该替代专业判断,这个判断必须由专业人士负责任的作出。

  精神病鉴定究竟哪些人才能申请或者批准呢?笔者在网上收索到的资料显示:司法机关对精神病鉴定并不是“有申请就做”的,而是要“经过法院研究”才能定。我国法律对什么样的人应该做精神病鉴定,没有相关规定。是否给嫌犯做精神病鉴定,完全由司法机关决定。也就是说:精神病先要经过外行的法官“鉴定”,然后才有机会交给专家鉴定。如果一个外行的法官的错误判断或者一个有私心的法官的 “徇私判断”,那么将直接把一些精神病人送上刑场或送进监狱。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一些特权、特殊人士将有机会被鉴定,一些普通人或许就会失去鉴定的机会。

 福建精神病医院66163 驳回精神病鉴定要求,法官主观判断不应替代专业判断
  为何不给所有被申请的嫌犯做精神病鉴定的机会呢?笔者实在不知道法院需要“研究”什么?笔者认为,法官在精神病鉴定方面显然不应该拥有像法律判决那样的“自由裁量权”,因为他们根本不具备医学的专业判断能力。精神病的“研究”一定应该归属专业机构和人士。笔者认为,既然有申请,法院就应该准许鉴定,这是嫌犯的普遍权利。

  给熊振林一个做精神病鉴定的机会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倒是匆忙把他送上刑场。在笔者看来,涉及到国家机器对公民进行惩处的刑事犯罪分子,不同于民事赔偿案例,公民显然是弱者,法律上应该排除一切可能,这也是“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只要有一丝丝可能性,司法机关就应该去排除,尤其是可能执行死刑的疑犯的法律判决应该能够经得起任何方面的考验,这样才不至于有冤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浙江兼广东教学中心主任 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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