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生产者购买了劳动者的劳动力这种使用价值而对之进行消费,这种消费过程就是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这个过程所形成的使用价值归资本家所有。而使用价值的价值是由其中消费的必要劳动所决定的,从而其价值与劳动力价值并不变成本的差额,即为剩余价值。于是,这样看,这个价值差额显然就是由雇佣劳动者创造的。
现在,我们下面的讨论且放下生产者究竟购买的是否是劳动力的价值这一经常性争议的问题不谈。我们现在只考察,这个似乎仅仅是由雇佣劳动者生产的使用价值本身的价值问题。
显而易见,在生产过程中,在某种使用价值来到消费者手中之前,生产者对之已经支付了几乎一切必要的生产成本或者说这种使用价值已经包含了一切人们日常所认识到的生产费用。这个成本内容或费用内容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不变成本和可变成本,一部分是利润。前者在价值量上已经是确定无疑的了,而后者呢?换言之,作为一种产品在使用价值形态上已经是确定的了,但它的价值形态是确定的吗?如果我们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那么,这里首先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只是与生产者已经发生的一切关系,而不是那些尚未发生的关系。换言之,这里的社会关系只是表现为与生产者的支付或交换有关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与其收入——他还未有收入——有关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商品的价值对于在此的一切收入者与支付者而言,已经是确定无疑的了。那么这里什么是商品?显然,生产者购买或为其支付价值的一切才是商品。这意味着,这些商品的价值确定于与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或社会关系之中,而不是其他什么场合。而主要由这些商品所形成的使用价值在未来的另外场合的价值如何则已经与之前的参与者无关了。我们要注意,在使用价值没有作为商品而最终获得市场——具体而确切地说是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并支付从而发生对其所有权的转移之前,其中的利润还是未定的。这也就是说,作为这种商品的价值是确定于另外的场合的,而这种场合发生交换关系或社会关系的主体只有生产者与消费者双方。
马克思曾指出:“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这意味着,在马克思看来,对于一种确定的使用价值形态而言,其交换价值从而价值内容也可以是未定的;从而其在一个场合的交换价值从而价值可能是这种水平,在另外的场合可能又是另外一个水平。而这种使用价值究竟会处于什么样的场合,则显然应当与形成这种使用价值从而结束了一个过程性交换关系的参与者无关。所以,我们的上述说法与马克思在这里的观点是相容的。
因此,显而易见地:无论前述商品的最终价值如何,原则上已经与之前发生的交换关系或社会关系无关,人们不能因为后者的价值多寡而追溯于前者。一个企业不能因为发生了巨额亏损而寻求由之前与之已经结束了交换关系的另一方承担,而之前的已经结束了交换关系的某一方显然也不能因为这个企业获得了巨额利润而寻求分享。
对于同样数量的资本投入且同样的资本有机构成,可以生产相同或是不同的使用价值,但我们却很难因此而取得他们必然获得相同利润的逻辑上和经验上的支持。
既然最终商品价值的多少与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之间并无必然联系,那么,根据这种最终商品的价值来判断所谓的剩余价值,就是不合乎逻辑的了。
我们要问,既然这种使用价值的最终价值与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之间无必然联系,那么与谁有必然联系呢?而如果我们要是重新考虑了所谓的剩余价值问题,那么劳动力价值的问题呢?
2008-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