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效率的标准含义是指资源配置实现了最大的价值。1897年,维尔弗雷多·帕累托提出了今天广为人知的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标准:如果不能使一部分人受益同时又没有其他人受损,那么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尽管后者更富启发性,因为问是否有人受益而没有其他人受损,比问是否达到了某一最大值要有意思得多,实际上效率的这样两种定义是等价的。
众所周知,经济学公设人是理性的,都在追求约束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该公设意味着满足约束条件的行为一定导致了、也只是导致了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这是说,考虑了所有的约束条件,个体总是实现了利益最大化。这也是说,经济效率问题是等同于社会福利最大化问题的。一般化地看问题,无论是垄断产生的社会福利问题,还是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社会福利问题,还是外部效应产生的社会福利问题,本质上都是一个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分离的问题(社会成本问题)。科斯定理告诉我们,对于由理性个人合成的组织和社会来说,经济效率问题(社会成本问题)并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对待的领域。
科斯(1960)以前,庇古传统认为当事人可能给他人带来影响,而这影响当事人却不予考虑。于是,或者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资源配置存在不足,这叫做正外部效应;或者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资源又过渡配置,这叫做负外部效应,两者都是无效率。这是典型的局部均衡分析。科斯以前的外部效应分析都是局部均衡分析。
不是说不可以使用局部均衡分析,更不是说局部均衡分析不重要,问题是真实世界的一切都是一般均衡的产物,那所谓的局部均衡并不真实存在,那重要的局部均衡分析不过是要通过多次的真实世界并不存在的局部均衡逐步逼近出真实世界存在着的一般均衡。庇古传统的错误在于天真地以为真实世界会像局部均衡所描述的那样。
科斯不一样,他告诉我们:如果当事人的活动确实给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了损失,那么这损失是要进入当事人的成本的;如果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确实从当事人的活动中获得了好处,那么这好处是要进入当事人的收益的。牧民的行为给农民造成损害,即使不征税,也不负赔偿责任,这笔帐也要记在牧民的头上。因为如果农民请他减少畜群的数量,而他拒不同意的话,他就必须把放弃的本来可以从农民那里得到的那笔赎金,算作扩大牛群规模的真实成本。养蜂人的行为给果农带来了好处,即使不补贴,这好处也要记在养蜂人的头上。因为果农一定会支付赎金,以使其增加蜂群的数量。科斯的分析是典型的一般均衡分析了。
在一般均衡框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问题不复存在了,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分离的问题不复存在了。是的,既然行为人之间相互作用,怎么会有成本收益外溢的事情?怎么会有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分离的事情?又怎么会有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分离的事情?那所谓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分离、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分离的问题,不过是我们以局部均衡的视角看世界的缘故。
这当然是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了。存在交易费用又当怎样?这就是我们要讲的效率的另一重要规定:重要的是约束条件。这也是张五常为什么反复讲:科斯定理重要的不是给出了外部效应的市场解,而是促使我们关注约束条件。
既然效率与最大化相联系,也就必然与某种边际等式相联系。最大化与某种边际等式是等价的:如果某个变量达到了最大值,那么某种边际等式一定成立;反过来,如果某种边际等式成立,那么某个变量必然达到了最大值。对于经济活动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个边际等式。由于成本和收益都是依赖于约束条件的,于是与效率相联系的边际等式也就依赖于约束条件了。约束条件不同,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大小是不一样的,边际等式因此也就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等式两边的筐的性质没有变,但筐里面所装的东西的大小是起了变化的。
由于真实世界的约束条件不同于、也不可能同于标准模型的约束条件,因此标准模型的边际等式不可能得到满足。不满足标准模型的边际等式,并不意味着经济就是无效率的;相反,如果满足标准模型的边际等式,那么经济反而应该是无效率的了。
有些时候我们会听任别人对我们造成影响而不做反应。不做反应,不是不愿意做反应,或者不能做反应,而是因为某种东西制约了我们,使我们不值得去做反应。通常,制约我们、让我们不(值得)做反应的那个东西就是交易费用。比如你吸烟,让他人被动吸入尼古丁,他人却听之任之,不做反映。这种情况,一般是他人让你不吸烟或者少吸烟的谈判费用太高(相对于所获得的收益而言),不值得做反应进行协调。在这种情况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确发生分离,但这种分离可不是无效率的表现,而恰恰是效率的表现。
如果忽视了交易费用(约束条件),我们甚至会得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效率的结论。张三偷了东西,打80大板就不偷了,李四呢,偷了东西,打20大板就不偷了。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打50大板。后果是什么?张三还继续偷,李四呢,明天却干不了活。这是不是无效率呢?不是。因为我们怎知张三打80大板就不偷了,李四打20大板就不偷了?调查十三亿人各打多少大板刚好不偷的信息费用是高昂的。考虑了信息费用,那么各打50大板反而是经济的和有效率的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交易费用约束下的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一旦考虑了交易费用(约束条件),世界就变得五彩缤纷起来:在特定的交易费用约束下,听任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发生恰恰是效率的体现;在特定的交易费用约束下,私人间的合约安排就可以解决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问题,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由于不同的行为有着不同的交易费用,不同的行为主体做相同的事情有着不同的交易费用,权利由一方转到另一方,交易费用也会转变,因此有些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问题,政府出面解决肯定更有效率。在一般意义上属于相同性质的垄断、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问题,由于产生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原因不一样,交易费用的大小也就不一样,社会成本问题的解也会不一样。例如,垄断就不同于污染这样的社会成本问题,后者不仅仅是对于要否干预及干预效果判断的信息要求要低些,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没有政府干预,私人企业不会彼此竞争以减少污染排放。可是垄断不一样,垄断利润的存在终归会引来竞争者。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或者私人之间的相互勾结,垄断不会长久地存在,私人企业的竞争最终会对垄断提供市场校正。因此和污染那样的社会成本问题不一样,在长期中,就算我们不反垄断也不会带来严重后果。只有行政垄断是例外。唯一地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反对的就是行政垄断。不过即使这样,我们也要明白,反对一切形式的垄断,要害都在于消除市场禁入。信息不对称也一样,到底市场是可以自发地提供某种校正的,那各种各样的中介组织所提供的正是这种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