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改革开放三十年
从经营机制上,计划经济时代对国有企业的统制是非常僵死的,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活动余地,一切都要遵守国家计划,否则,涉及方方面面好不容易才建立起来的国家计划,就有可能被干扰、被打破,被“冲击”。因此,在许多时候,企业明知只改一点点,就可以明显提高企业效率与效益,就可以节约很多费用,但不行,尽管谁都知道事情很合理很有好处,这点事情也很容易改,但层层申请上去,就是难批下来。一方面是官僚主义盛行,另一方面是“计划”的形式主义性质难以容许各个企业的特殊性。计划者会想:如果每个企业都这样,都各行其事、自行其是,都想要一点“活动余地”,那“计划”还如何执行?岂不乱了套?!因此,计划经济是最容易抑制与窒息人的创造精神的。而计划经济必然导致形式主义;形式主义的特征是难以容忍各个个体的特殊性,它极力维护片面的普遍性而扼杀个体的特殊性。鉴于计划经济的这种弊端,改革之初就向国有企业“放权让利”,把一部分经营自主权下放给企业,并且容许企业有一定比例的“利润留成”。这个办法当然可以提高企业的自主性与积极性,有利于企业灵活经营、提高效益。但是,利润留成实际上是企业与国家之间为了利润提成与上缴的比例而进行的讨价还价的博弈。企业想使利润留成最大化,而国家则想使利润上缴份额最大化。随后,利润留成又发展到“承包制”,只要向国家承包上缴既定的利润,那么国家可以让企业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与得益权。国企承包制借鉴了农村承包制的思想与办法,以为,国企承包也一定会取得象农村改革那样的成功。但是,国有企业与农村土地不同,国有企业是有国家大量积累在里面的,而承包尽管使企业与国家获得一时之利,但承包制也存在着承包者“透支”国有企业积累,最终使国有经济得不偿失的后果。因为国有企业毕竟不是承包者自己的企业,承包者想尽可能利用国企积累起来的资源,来为自己服务,就毫不奇怪了。因此,许多原先的承包者一方面从承包国企中获得大量好处,积累了自己的资本,另一方面,他本人则时刻打算着如何在国企的旁边开办自己的企业,以与国企竞争原料与市场资源。因此,承包制在经过几轮承包后不得不终止了,而在承包制中得到“锻炼”的国企相关人员,则纷纷开办起自己的私营企业。另一方面,利润留成与承包制又不可避免地存在“鞭打快牛”现象,即如果企业原来搞得好,各项指标处于先进状态,则经常就以这个状态为基数来核定承包量,相反,如果企业原来搞得不太好,各项指标都处于落后状态,也会以这个状态为基数来核定承包量。这样,承包制就起到“鞭打快牛”的作用,跑得越快,赶得越快,跑得越慢,就越宽容,使企业在承包中不敢突出发展,
1992年,国家在国企中开始推行“经营机制转换”,希望通过此而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且在企业中设立“法人代表”,以营造因所有权而取得的一种企业法人。但是,国企“法人”毕竟不是企业所有权人,这个法人也只是一种“所有权法人”的模拟化,它并不能象私人企业所有权人那样,真正起到“权责明确”的作用。因此,国有企业想要模拟私人企业那样的经营机制,实际上只是一种“演习”,一种“纸上谈兵”而已,除非国家不想再保留自己对于企业的所有权。
经过利润留成、利改税、承包制、实施《企业法》、转换经营机制等步骤,历时20年的改革,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这与民间经济形成很大反差。民间经济不费国家什么资源,没有从国有金融资源中得到多少支持,国家也不用管它们的生死存亡,天生身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却能迅速发展起来。而国有经济却使国家破费了巨大力量,耗费了巨大资源,尽管经历了20年的改革,仍然效益低下,问题成堆,困难重重。有一个数据可以说明国有经济与民间经济的这个巨大反差:“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计算,纯国有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1978年为81.56%,1994年下降到38.23%……从劳动力来看,国有企业比重由50.07%,下降到28.24%……从资产来看,国有企业的比重由87.98%,下降到55.59%。与此同时,其他所有制的比重相应上升。”[i]与此相对应,国有经济的效益低下一直是老大难问题:“90年代以来,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的70%以上投给了国有企业,但是,国有企业的增长部分在整个经济增长中只占20%。1994年GDP增长11.8%,而国有企业增长不到3%。”[ii]另“据世界银行所属国际金融公司的一项调查,2000年中国非国有企业创造的新价值已占GDP的2/3,其中私营企业创造了GDP的1/2,但非国有经济只运用了资本资源的1/3;而耗用了2/3最为稀缺的资本资源的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只占1/3。”[iii]可见,国有经济在占有全社会绝大多数资金与资源的情况下,却只获得这样一点点结果。
这里包含一个很有意思的变化:民间经济从无到有,在深受歧视,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只用不到20年时间,其产值就占“半壁江山”,赶上了40年来的国有经济。这说明,尽管国有经济有国家的高度重视,为国家所开办,有国家财政、国有银行与股票市场的全方位支持,但其发展效果很差,使仍然很幼稚的民间经济不需要太多时间与资源,就可以赶上了。这个反差很能说明问题。
在国有企业按传统国有制体制改来改去依然没有根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产权改革登上了历史舞台。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备受争议。因为它很容易被传统意识形态看成“私有化”而遭到批判。但是,由于1978年后历经20年的改革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问题,且随着民间经济的发展,国企市场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国家对它们所需要承担的投入与债务及职工生活安排的责任越来越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仍有“左”倾意识形态的不断干扰与阻碍,产权改革却冲破观念束缚,成为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最后出路。如何对庞杂的国有经济进行产权改革呢?1995年江泽民提出的“抓大放小”具有重大意义,它为国有经济改制指明了方向。因为它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对国有企业,我们没有能力全部都抓,只能放开“小”的,抓住“大”的,不开放“小”的,就不可能抓好“大”的。当然,“放小”并不一定是要将中小企业简单地一卖了之,至少“抓大放小”的决策者并未明言这样做,甚至声明反对这样做。但实际情况却是:已经成为“烫手山芋”的许多中小企业被有关地方政府与部门象卸包袱那样“抛弃”出去了。如果中小企业不是负担,而是盈利机构,谁愿意这样“放小”呢?这样,便掀起对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的浪潮。对这些企业,该出售的出售,该破产的破产,该重组的重组。国家只抓住对国民经济具有“命脉”意义的企业,通过控制这些企业而达到控制国民经济的目的。此时,关于国有经济的理论也发生了变化。过去国有经济是“遍地开花”,从石油钢铁到饮食理发,所有行业都是国有经济的天下。而现在,提出了国有经济“控制力”理论,即国有经济并不需要遍地开花,面面俱到,只需要体现出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则可。我们知道,国有制的理论渊源是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即“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以消灭剥削的理论,在这个理论里,劳动者就是企业的主人、所有权人,企业的产权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而当公有制以国有制的形式出现时,国有制企业则是全体劳动公民的企业,也即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但是国有制企业不可能只有一家,必须设有无数的企业,才有足够数量的企业以供全体公民在其中“联合劳动”并“共同占有”。即,国有企业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与规模以供全体公民在其中就业,而这种就业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就业,而不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就业。因此,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实际上要求国有企业“遍地开花”,实际上不容许将企业改制;它并不包含国有经济“控制力”意义。因此,国有经济控制力实际上是一个理论上的突破与飞跃。
另一个理论突破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指出国有制只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除此之外,公有制还有其它实现形式,并非只有国有制一种。这样就打破了把国有制直接等同于公有制的传统观念。1997年,江泽民提出“公有制经济要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实现形式”,同时他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真正走出了一条正确的路子,消除了过去由于所有制关系不合理造成的对生产力的羁绊,大大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那么,过去的所有制关系是什么呢?就是国有制,即国有经济占绝对多数,而这是不合理的所有制结构,这样的所有制结构根本不可能产生出市场经济。前面说了,国有制中的“制”包含着“普遍性”的意义,国有制即是指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占全部国民经济的绝大多数,整个国家普遍都是国有企业。因此这种“过去的所有制关系”便可确定为“国有制”。现在,国有企业数量已经不多,产值也不再象过去那样占绝对份额了,因此现在的国有经济实际上并不在“国有制”的轨道上运行。这个理论突破主要想确立这样的观点: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样就真正摆脱了姓“公”姓“私”的纠缠。
公有制有哪些实现形式呢?除了具有民主形态的国有制(非民主形态的国有制实际上并不算是公有制)及集体所有制外,有人还把股份制看成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甚至有人把普遍的“个人所有制”看作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所谓“普遍的个人所有制”是指每个人都是公正公平的资产者,即每个人都差距不大地拥有资产,形成“共同富裕”的局面。(如果把个人所有制只理解成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而拒绝这种个人所有向生产资料个人所有的转化,那是错误的,也是可笑的。因为,你如何能够拒绝人们将消费品转化为资本品呢?就象当年“割资本主义尾巴”时,只容许农民自食鸡蛋,不容许他们出卖鸡蛋那样。)这与传统意识形态所注重的“无产者”形成很大的反差。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理论创造,都体现了对将公有制与国有制相混淆的传统观念的破除。这样,个体与私营经济等民间经济形式,在它们公正公平地发展的情况下,也是公有经济所理应包含的经济成分,因为它们是公众所创办发展出来的经济,而公有制的“公”包含着“公众”、“公民”的意思,而不是游离于社会公众之外、处于社会公民之上的东西。另一方面,有人将“公有制”解释为“社会所有制”,这样的解释就更有意义了,因为个体、私有经济不就是“社会”上存在的经济形态吗?很难想象社会主义是个没有“社会”内容的东西。
这个理论“变通”当然具有很大的理论变革,它使执着于传统意识形态的“左”倾主义者陷于既不愿意承认、又无力反驳的尴尬局面。他们想坚持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但却不懂马克思的辩证法,他们错误地将形式的东西看成了本质,将特殊的形态看成为普遍的实质。比如,本来国有制只是公有制在一定条件下的一个实现与体现形式,一个特殊的存在形态,但传统意识形态却坚持将国有制直接等同公有制,这是违反马克思辩证法思想的。马克思在同资产阶级学者论战时,所坚持的一个基本论点就是:资本主义只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殊历史形态,而不是人类社会永恒不变的制度;既然是特殊形态,那它必然有兴起与灭亡的过程。而马克思想看到的,正是它的灭亡过程。因此,将国有制直接看作公有制,而不懂得它只是公有制的一个特殊存在与体现形式,更不懂得国有制要成为公有制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这本身就违反了马克思的思想方法论。实际上,如果没有在政治上实现真正的民主制度,那么国有制非但不是公有制,反而是一种坏的私有制。因为它很容易蜕化成为“权贵资本主义”。 更重要的是,国有制的最终目的到底是什么?它不是为了全民的共同富裕吗?如果全民能够通过某种更自由自主的方式实现共同富裕,如果每个人都公平拥有他们自己的个人资产,从而变成资产者,那为什么不能容许呢?
[i]新华社1995年8月14日《我国工业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转引自杨继绳著:《邓小平时代---中国改革开放十二年纪实》,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363页。
[ii]杨继绳著:《邓小平时代---中国改革开放十二年纪实》,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362页。
[iii]杨天宇。载《转型经济理论研究》,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年,第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