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 马克思关于农村、农业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部分论述与我国农村经济



摘要:邓小平说:“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在搞社会主义方面,……我们最成功的是社会主义改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所说的“土地所有制”是一种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而不是一种单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制度”或“权利”。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仍然是我国农村和农业中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基本体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暂时性和荒谬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化和人民群众的土地被剥夺。但在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中,土地的私有化也将成为荒谬的和多余的。在吸取和借鉴资本主义农业发展中的成就的同时而努力消除资本主义的祸害,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一贯主张。前者是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改革观与资本主义的改革观的共同主张,而要不要消除资本主义的祸害则是两者的分水岭。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中任务之一,就是要警惕和阻击土地的私有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科学地阐明了农业和土地的“粗放式经营”和“集约化经营”的概念。当前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在于进一步增加国家对于农村、农业和农民集体经济的投入,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努力实现在生产方式方面的变革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而不是改变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历史的教训是……:资本主义制度同合理的农业相矛盾,或者说,合理的农业同资本主义制度不相容(虽然资本主义制度促进农业技术的发展),合理的农业所需要的,要么是自食其力的小农的手,要么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控制。”

 

邓小平说:“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在一定的条件下,走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是必要的。但是不要勉强,不要一股风。如果农民现在还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就不要着急。条件成熟了,农民自愿,也不要去阻碍。……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现在公有制在农村第一产业方面也占优势,乡镇企业就是集体所有制。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

 农村土地所有权证明 马克思关于农村、农业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部分论述与我国农村经济

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话出自《邓小平文选》第3卷和《邓小平年谱》。但在《邓小平文选》第2卷中其实也有类似的论述。例如在1980年5月5日会见几内亚总统杜尔时的谈话中就曾经说过:

“在搞社会主义方面,毛泽东主席的最大功劳是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我们最成功的是社会主义改造。那时,在改造农业方面我们提倡建立互助组和小型合作社,规模比较小,分配也合理,所以粮食生产得到增长,农民积极性高。”[2]

凡曾经历过那场农村社会变革的同志,我相信对于当时的互助合作运动给我国农村、农业带来的生产力的发展,给农民带来的欢乐和幸福,都还会记忆犹新。除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外,还有农村的供销社和信用社。那时,国家为了支持广大翻身农民避免重蹈两极分化和贫困的覆辙,尽快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对合作社的生产和经营也曾给予一些优惠的政策,例如优先向合作社供应新式农具、化肥和拖拉机等。如果不是后来我们在成立高级社时步子走的过快、过急,再加上后来的其他瞎折腾,我认为,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肯定早已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我国农村或许早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另外,邓小平讲到“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的大包干时还讲到:

“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具体说来要实现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机械化水平提高了(这是说广义的机械化,不限于耕种收割的机械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情况的、受到人们欢迎的机械化。第二,管理水平提高了,积累了经验,有了一批具备相当管理能力的干部。第三,多种经营发展了,并随之而来成立了各种专业组或专业队,从而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第四,集体收入增加而且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具备了这四个条件,目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形势就会有发展变化。这种转变不是自上而下的,不是行政命令的,而是生产发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3]

还讲到:“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这一点很重要。我们在宣传上不要只讲一种办法,要求各地都照着去做。宣传好的典型时,一定要讲清楚他们是在什么条件下,怎样根据自己的情况搞起来的,不能把他们说得什么都好,什么问题都解决了,更不能要求别的地方不顾自己的条件生搬硬套。”[4]

从邓小平的上述谈话可以看出:在他看来,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最终还是要走集体化、集约化经营和多种经营的路子,同时要大力农村集体经济的商品生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率先富裕起来的那些农村,大多都是较好地坚持并且不断发展和壮大了自己的集体经济。因此我认为,在我国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更好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无疑是一条历史的必由之路。同时这也是对于“三农”问题真关心和假关心、真正代表我国最广大的农民群众的利益还是假代表他们的利益的试金石和分水岭。

为了便于更好地开展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本文整理了马克思《资本论》中若干论述,供同志们参考。

一、土地所有制理论在马克思经济学中的地位

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实质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中文版中,“土地所有制”一词有时也译作“地产”、“土地财产”和“土地所有权”。其德文原文是Grundeigetum,相当于英文中的landed property,俄文中的земельная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以及日文中的汉字“土地所有”。《全集》中文版中的这几种译法,主要是照顾到汉语中的语言习惯,从而把这个具有多方面规定的同一经济范畴,译成了几个不同的词。但在汉语中,人们往往会把“财产”理解为“所有物”,把“地产”理解为“土地本身及其附属物”。而对于“所有制”,人们也往往会把它理解为一种属于上层建筑方面的“制度”,即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英文institution,而不是马克思在提到“资本主义制度”时所使用的德文System,亦即“系统”或“体系”。至于把它译作“土地所有权”,人们就更容易将其理解为“土地所有者”所享有的一种“权力”(德文Macht)或“权利”(德文Recht)。这就进一步把它理解为一种纯粹的“法的关系”即“意志关系”了。而在马克思看来,财产关系(即所有制关系)乃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并且它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运动的。而如果把它看作一种在这些经济关系之外独立存在的范畴,则就会陷入“形而上学的或者法学的幻想”。这也就是为什么我认为西方经济学的“制度经济学”或“产权”理论不能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根据的理由之一。在对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所有制”或“土地产权”的研究中,我认为也是如此。

在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地产”或“土地所有制”是继“资本”之后的第二个最重要的经济范畴。众所周知,马克思自从19世纪40年代起就致力于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和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批判。马克思从研究法学和哲学转向政治经济学的最初动因之一,就是在德国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产生过程中发生的“林木盗窃案”和“地产析分”问题,马克思将后者称为“极其重要的真正现实生活问题”[5]。在19世纪50年代的研究中,马克思先后制定了他的宏伟经济学巨著《政治经济批判》[6][6]的“六册”计划。其中的《地产》册或《土地所有制》册,就是他列在《资本》(德文Das Kapitai,即现行《资本论》书名的德文原文)册之后的第二册经济学著作的书名。如果套用《资本论》书名的日文和中文翻译方法,这也就是马克思计划写作中的《地产论》,或者《土地所有制论》。只是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的这一计划没有全部实现,因此我们现在所能见到的马克思这方面最为系统的论述,就是《资本论》第3卷的第6篇,即“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不过马克思在这里并不是全面研究“地产”或“土地所有权”的“各种历史形式”的,而只是“在资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的范围内,研究土地所有权的问题。”或者说是“要考察资本投入农业而产生的一定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不作这种考察,对资本的分析就是不完全的。”[7]

然而也正是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的“现代土地所有权”或“现代土地所有制”的分析,我认为对于认识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所有制,以及与此有关的不同的改革主张,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这里,我们仅指出其中的如下几点:

(一)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自由私有权”观念的本质。对此,马克思指出:

“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就在于说明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经济价值,即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实现。用这些人利用或滥用一定量土地的法律权力来说明,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的。这种权力的利用,完全取决于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法律观念本身只是说明,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并且,这种观念,这种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在现代世界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出现。在亚洲这种观念只是在某些地方由欧洲人输入的。在论述原始积累的那一部分(第1册第24章),我们已经看到,这个生产方式的前提一方面是直接生产者从土地的单纯附属物(在依附农、农奴、奴隶等形式上)的地位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土地被剥夺。在这个意义上,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正像这种垄断曾是所有以前的、建立在对群众的某种剥削形式上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和基础一样。不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时遇到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同它不相适应的。同它相适应的形式,是它自己使农业从属于资本之后才创造出来的;因此,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克兰的所有权,同马尔克公社并存的小农所有权,不管它们的法律形式如何不同,都转化为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形式。”[8]

在这里,我认为应当指出如下几点:

第一,研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问题的经济学意义或本质。即:“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就在于说明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经济价值,即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实现。”而今天我们所要研究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因此这种研究的目的,应当在于考虑到如何才能使我国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中的“土地财产”的“经济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也就是要有利于我国农村和农民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能够更好地得到发展、巩固和壮大,而不应当是处心积虑地考虑如何把这种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制加以“私有化”,从而为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方式扫清道路。

第二,关于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化观念的来源和本质。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用这些人利用或滥用一定量土地的法律权力来说明,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的。……并且,这种观念,这种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在现代世界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出现。在亚洲这种观念只是在某些地方由欧洲人输入的。”而在我国,目前关于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我认为主要也是来源于对于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向往,以及来自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

第三,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论述原始积累的那一部分(第1册第24章),我们已经看到,这个生产方式的前提一方面是直接生产者从土地的单纯附属物(在依附农、农奴、奴隶等形式上)的地位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土地被剥夺。在这个意义上,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正像这种垄断曾是所有以前的、建立在对群众的某种剥削形式上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和基础一样。不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时遇到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同它不相适应的。同它相适应的形式,是它自己使农业从属于资本之后才创造出来的;因此,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克兰的所有权,同马尔克公社并存的小农所有权,不管它们的法律形式如何不同,都转化为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形式。”在这里,马克思进一步明确地指明了土地的资本主义垄断与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关系:前者是后者(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和基础。而我国一些有关土地私有化的主张,其核心和实质正在于要求把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种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相适应”的形式,“转化为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形式。”这种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的形成,又是以“人民群众的土地被剥夺”为前提的。而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仅是我国农民的最基本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和社会保障条件,而且也是他的社会主义集体农民身份的体现,是他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公的经济地位的体现。一旦我国农村集体农民的土地被“私有化”了,他们的这些条件和地位也都必将会完全丧失。

(二)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历史暂时性、荒谬性和经济上的不合理性

我认为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以下两点:

第一,关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历史性质。对此马克思写道:“我们所考察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独特的历史形式,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或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在后一场合,土地的占有是直接生产者的生产条件之一,而他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他的生产方式的最有利的条件,即他的生产方式得以繁荣的条件)受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而转化成的形式。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总的说来是以劳动者被剥夺劳动条件为前提,那么,在农业中,它是以农业劳动者被剥夺土地并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因此,如果有人提醒我们说,曾经有过,或者说,现在还有其他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和农业形式,那末,这对我们的阐述来说,只是一种完全开关的指责。只有对那些把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不是看作历史的范畴,而是看作永恒的范畴的经济学家来说,这种指责才会有意义。”[9][9]同时,马克思还指出:“总之,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蜕皮的地步,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的、在经济上和历史上有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 [10]

而我国学术界一些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作者所依据的,却恰恰是把“市场经济进行资源配置和达到效率的最大化,要求土地产权的自由流动”看作“永恒的”这样一种非历史的理论和教条。而这种主张的实质,也正是主张在我国农村推行这样一种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第二,关于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的荒谬性。马克思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后传给后代。”[11]

在这里,马克思不仅从历史的和现实的角度,而且“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从全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以及土地的永续利用的角度,进一步阐明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乃至一切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权的荒谬性。至于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我认为同样也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因为它不仅是宪法所赋予我国广大集体农民的一种“权利”,而且本身就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体现。并且这种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与在其他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不同,是包括了今后仍将在这些土地上生产和生活的他们的后代在内的。在国家和民族仍然存在的历史条件下,它与我国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以及劳动者主人公地位的体现。同时也是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完全能够适应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生产方式的变革的需要的。而且即使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其中所需要的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和配置,也是完全可以得到满足的。在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规定中,已经充分地包括了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合理流动的各种可能性。所以我认为,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关于维持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长期不变的方针和政策是稳妥的和谨慎的。

第三,关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不合理性。马克思不仅从人类社会一般的角度有力地揭穿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荒谬性,而且还分别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资本”和“小农”的角度,分别阐明了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在经济上的不合理性。其中从产业资本的角度看,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必须要以土地的私有化、也就是农民土地的被剥夺为前提,但在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中,则就成为制约这种生产方式进一步发展的无用的赘瘤和障碍。因为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就是资本主义的地租,也就是资本投在土地上所带来的那些超额利润。这些由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进步以及社会的进步等等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却由于土地所有权而被转化为地租,从而落到了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者这样一个“非生产”的阶级手中,而不是落在“产业资本家”手中。而从资本和资本家阶级的角度看,只有产业资本和产业资本家才是“生产”的。所以也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土地所有者“不仅从不费他们分文的别人的资本获得利息,而且还无偿地得到别人的资本。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下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土地所有权同其他各种所有权的区别在于: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甚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而且有害的。”[12]

若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小农经济或小土地所有制的角度看,马克思则指出:一方面,在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往往会低于价值或生产价格。因而“在最不利的条件下劳动的农民,他们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白白地送给了社会,…… 这种较低的价格是生产者贫穷的结果,而决不是他们的劳动生产率的结果。”另一方面,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或者说“自由所有权”,必然会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入侵而灭亡。其表现之一则在于:“农业上的各种改良一方面降低了土地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要求较大的投资和更多的物质生产条件”。其次是由于:“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还有就是:“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种的资本。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13]

因此我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即使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看,无论是为了发展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还是以保护农民和农户利益的名义,那种把现行集体土地加以私有化的主张也是错误的和有害的。因此,我完全赞成有的学者的提法:

“阻击土地私有化,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名义!”[14]

二  土地和农业的“粗放式”经营和“集约化”经营

在党中央关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提法中,“粗放式”和“集约化”的提法,都来源于马克思的《资本论》。其中在现行《资本论》中文版中提到“粗放耕作”的地方,其德文原文是oberflächliche Bebauung,相当于英文中的superficial cultivation。直译应为“浅层耕作”或“粗略耕作”的意思。而“粗放经营”的德文原文则是extensiv,相当于英文中的extensive。其中虽然也包含有“粗放的”的意思,但主要则是外延上的扩大的意思。马克思写道:

“级差地租Ⅱ的基础和出发点,不仅从历史上来说,而且就级差地租Ⅱ在任何一个一定时期内的运动来说,都是级差地租Ⅰ,就是说,是肥力和位置不同的各级土地的同时并行的耕种,也就是农业总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在不同质的地块上同时并行的使用。”“历史地看,这是不言而喻的。……在作为独立的生产部门的牧羊业或整个畜牧业中,或多或少都是共同利用土地,并且一开始就是粗放经营。”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是从农业的手工业经营发展起来的。……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是在这里表现出自己的特征来说,这……并不是发生在资本在较小土地范围内的集中上,而是发生在较大规模的生产上,这样就可以节省马的饲养费用及其他生产费用;事实上并不是由于在同一土地上使用了更多的资本。…… 在已耕地同未耕地相比只占较小面积,地力也还没有耗尽的时候(在真正的农耕和植物性食物占统治地位以前,当畜牧和肉食盛行的时期,情形就是这样),这种刚刚开始的新生产方式同农民生产的区别,主要在于由一个资本家投资耕种的土地面积较大,也就是在于资本以粗放的方法投在较大的土地面积上。”[15]

“集约化耕作”的德文原文则是intensiver Kultur。其中的intensiver是形容词intensiv的阴性形式。作为extensiv的反义词,则是在内含上的“强化”或“加强”的意思。而这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卷中谈到“外延的”和“内含的”扩大再生产时的用法是完全一样的,所使用的就是这同一组反义词。所以,所谓“粗放式的增长”就是“外延的扩大再生产”,“集约化的增长”就是“内含的扩大再生产”。这在语义上是不需要再作进一步争论的。而“在经济学上,所谓集约化耕作,无非是指资本集中在同一块土地上,而不是分散在若干毗连的土地上”[16]。

就我国农村和农业目前的经济增长方式或扩大再生产的方式来说,考虑到我国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我认为,弄清这一点无疑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为所谓农业的经济增长方式,无非就是农业的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方式”。而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角度看,所有制乃是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现实的生产关系是由生产方式的性质决定的。生产方式的性质又决定于生产力。它们三者的相互关系则正如马克思所说:“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17]

正因为如此,我认为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仍然在于发展农村、农业和农民的生产力,努力实现在生产方式方面的变革,而不是改变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其中尤其要不得的,是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主张。生产力的一个最基本的含义就是生产资料。在目前的情况下,我认为最重要的首先就是努力增加国家(主要通过财政的手段)对于农村和农业的投入,努力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减少农村、农业和农民的负担,同时努力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的公共积累,从而努力提高农村和农业的生产力。其次,则在于调整与改进农村和农业的生产方式,包括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营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继续强调走以内含的扩大再生产为主的农业发展的路子,这比单纯强调以“资本”或投资的“密集化”和“规模化”等等为特征的“集约化经营”可能更加重要。而生产方式的另一个方面的基本含义,就是生产的社会形式和社会组织。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我认为重提“组织起来”的口号,以朝向邓小平所说的实现农村经济的“第二次飞跃”的目标前进,已经具有了越来越迫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否则,解决三农问题就只会是一种空话。至于“规模化”意义上的“集约化”,则是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联系在一起的。对此我认为,就我国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而论,它的惟一真正合理的解释,也是重提“组织起来”的口号,搞好科学生产和多种经营,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农村和农业的集体经济,而不是向个体和私营的所谓“生产和经营大户集中”。后者所倡导的,无非是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而已。

三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农业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

这里着重指出以下两点:

(一)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农业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

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产生时,同时也阐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形式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他说: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大成果之一是,它一方面使农业由社会最不发达部分的单凭经验的和刻板沿袭下来的经营方法,在私有制条件下一般能够做到的范围内,转化为农艺学的自觉的科学的应用;它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完全解脱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这样,土地所有权就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因为它摆脱了它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杂物,简单地说,就是摆脱了一切传统的附属物,而这种附属物,像我们以后将要看到的那样,在产业资本家自己及其理论代言人同土地所有权进行斗争的热潮中,曾被斥责为无用的和荒谬的赘瘤。一方面使农业合理化,从而第一次使农业有可能按社会化的方式经营,另一方面,把土地所有权弄成荒谬的东西,——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大功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进步,同它的所有其他历史进步一样,首先也是以直接生产者的完全贫困化为代价而取得的。”[18]

鉴于马克思这段论述已经足够清楚和通俗,这里我们也就用不着在作任何进一步的解说或解释了。在我国经济学界、理论界甚至政界一些人士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所有权改革的主张中,我认为恰恰是仅仅看到了资本主义的农业与前资本主义相比的历史进步性的一面,而完全忽略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进步,同它的所有其他历史进步一样,首先也是以直接生产者的赤贫为代价而取得的”这一点。这与我国社会以及农村、农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是完全不相容的。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和农村建设的本质,就是在保留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消除这一生产方式给农村和农业劳动者带来的祸害。就“保留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这一点来说,马克思主义者与资产阶级改革观的主张可以说具有一致性。要不要“消除资本主义的祸害”,则是区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资产阶级经济学、社会主义的农业和农村改革观与资产阶级改革观的试金石和分水岭。

(二)为什么说“合理的农业同资本主义制度不相容”?

在《资本论》中,除了资本主义的地租之外,还在多处论述了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与合理的农业的不相容性。其中“合理的农业”的德文原文是“die rationelle Agrikultur”,我理解所指就是农业生产中的“长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意思。而这正是我们今天所提倡的“科学发展观”在农业生产方面的重要体现。“资本主义制度”的德文原文是“das kapitalistische System”,即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和生产方式。合理的农业与资本主义制度不相容,从一个侧面正好可以解释为: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在农业部门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使农业经济做到“长期、协调、可持续发展”。马克思的这些思想我认为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和基础的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垄断(即土地私有化)本身的荒谬性。

这不仅从人类社会一般的角度来看是荒谬的,而且“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甚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而且有害的。”此点前面已有引述,这里不再重复。

二是资本主义农业所造成的对于农业生产上的两种最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破坏。

正如马克思在谈到“大工业和农业”时所说的(这里把资本主义农业的历史进步性撇开不说):

“如果说机器在农业中的使用大多避免了机器使工厂工人遭到的那种身体上的损害,那么机器在农业中的使用在造成工人‘过剩’方面却发生了更为强烈的作用,而且没有遇到什么抵抗”。

“大工业在农业领域内所起的最革命的作用,是消灭旧社会的堡垒——‘农民’,并代之以雇佣工人。因此,农村中社会变革的需要和社会对立,就和城市相同了。……农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原始的家庭纽带,也就是把二者的早期未发展的形式联结在一起的那种纽带,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撕断了。……资本主义生产使它汇集在各大中心的城市人口越来越占优势,这样一来,它一方面聚集着社会的历史动力,另一方面又破坏着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也就是使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回到土地,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这样,它同时就破坏城市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农村工人的精神生活。……在农业中,像在工场手工业中一样,生产过程的资本主义转化同时表现为生产者的殉难历史,劳动资料同时表现为奴役工人、剥削工人和使工人贫困的手段,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同时表现为对工人个人的活力、自由和独立的有组织的压制。农业工人在广大土地上的分散,同时破坏了他们的反抗力量,而城市工人的集中却增强了他们的反抗力量。在现代农业中,也和在城市工业中一样,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劳动量的增大是以劳动力本身的破坏和衰退为代价的。此外,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一个国家,例如北美合众国,越是以大工业作为自己发展的起点,这个破坏过程就越迅速。因此,资本主义生产发展了社会生产过程的技术和结合,只是由于它同时破坏了一切财富的源泉——土地和工人。”[19]

三是由农业生产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周期性波动的不适应性。

对此,马克思指出:

“剧烈的价格波动,会在再生产过程中引起中断,巨大的冲突,甚至灾难。特别是真正的农产品,即从有机自然界得到的原料,由于收成的变化不定等等,——这里我们还是完全撇开信用制度不说,——会发生这种价值变动。在这里,由于无法控制的自然条件,年景的好坏等等,同量劳动可以体现为极不相等的使用价值量,因此,一定量的这种使用价值会有极不相同的价格。…… 第二个要素……是:按照事物的本性,植物性材料和动物性材料不和例如机器和其他固定资本、煤炭、矿石等等那样按同样的程度突然增加,因为前二者的成长和生产必须服从一定的有机界规律,要经过一段自然的时段,而后面这些东西在一个工业发达的国家,只要有相应的自然条件,在最短时间内就能增加。因此,由固定资本即机器等等组成的不变资本部分的生产和增加,可能会并且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中甚至不可避免地会比由有机原料组成的不变资本部分快得多,结果对有机原料的需求会比它的供给增长得快”。

“一切企图对原料生产进行共同的、全面的和有预见的控制——这种控制整个说来是和资本主义生产的规律根本不相容的,因而始终只是一种善良的愿望,或者只是在面临巨大危险和走投无路时例外采取的一种共同步骤——的想法,都要让位给供求将会互相调节的信念。”

“因此,在生产史上,我们越是接近现代,就会越是经常地发现,特别是在有决定意义的产业部门中,从有机自然界获得的原料,是处在一种不断重演的变动中:先是相对的昂贵,然后是由此引起的贬值。”

“历史的教训是(这个教训从另一角度考察农业时也可以得出):资本主义制度同合理的农业相矛盾,或者说,合理的农业同资本主义制度不相容(虽然资本主义制度促进农业技术的发展),合理的农业所需要的,要么是自食其力的小农的手,要么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控制。”[20]

这里所说的“自食其力的小农的手”,我认为所指是前资本主义时代的那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的“小农的手”,而不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残存下来的“小农的手”。在这种前资本主义的小农经济中,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者自己和家人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不存在由于市场竞争而造成的价格波动及其对于生产自身的影响。同时,在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维持着一种“原始的家庭纽带”,也维持着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即“循环”,也就是“使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能够“回到土地”,从而维持着“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然而,这种“自食其力的小农的手”,与大规模的农业经营和农业生产的科学化、现代化又是天然不相适应的。所以,剩下来的就只有“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控制”。问题仅在于如何找到一种更加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对我国农业生产进行“控制”的好形式。

(本文是向2005年12月在郑州举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模式研讨会”、在泉州举行的“全国马克思列宁主义经济学说史第10次学术研讨会”和在开封举行的河南省《资本论》研究会2005年年会提交的论文。)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2版,第355页。

[2]《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2版,第313~314页。

[3]《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2版,第315~316页。

[4] 同上书,第316~317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第1版,第135页。

[6]马克思这一宏伟著作的名称以及《资本论》的副标题,其德文原文为Kritik der Politischen Ökonomie。我国和日本出版界、学术界传统上都是译作《政治经济学批判》。日本学者松石勝彦教授在其所著《资本论の基本性格》(青木书店,1985)中提出不应译作《政治经济学批判》,而应译作《政治经济批判》。对此,我是十分赞成的。参见许兴亚:《马克思的国际经济理论》,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7]《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693~694页。其中“交往关系”一词的德文原文为“Verkehrsvehrältnisse”,原书译作“交换关系”。此处笔者按德文改译。

[8]《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695~696页。

[9]《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693~694页。

[10] 《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877~878页。

[11]《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878页。

[12]《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702页。

[13] 同上书,第909~912页。

[14]巫继学:《阻击土地私有化,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名义!》 参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网站,www.marxismeco.com

[15]《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761~762页。

[16] 同上书,第760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2版,第142页。

[18] 同上书,第696~697页。

[1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551-553页。

[20][19]《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134~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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