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
“在当今的世界,应当允许少量剥削、适度剥削;剥削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利大害小;如果消灭剥削的话,资本家的企业就会全部破产,工人就难以生存,资本主义社会就无法生存发展,就会终结,人类的发展就会出现极大的困难,甚至出现人类生存危机或人类灭亡。因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不可或缺、不可逾越的历史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社会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资本主义社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会灭亡,所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剥削’无法取消或消灭。‘剥削’虽然是不公平的表现,是资本家占有工人劳动成果的表现,但其在当代必须存在,它的功大于过……”
本人是这样考虑:
我们不要仅仅被生产资料或企业物质存在本身所迷惑,而要看到这生产资料或企业背后起支配作用的人。如果说一个企业必须要有利润才能存在下去,那么它与一个人必须因劳动而获得报酬或其必须要有最起码的供给而才能生存下去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一个人的劳动我们给予其报酬有什么样的理由,对一个企业的正常生产认可其利润就有什么样的理由。显而易见,就像人们所认识到的那样,我们总不能说一个企业是不应该获得利润的;那么,既然是应该获得利润,我们又有什么样的理由而认为这个利润一定是建立在剥削别人的基础之上呢?这就像两种商品所有者的商品交换一样,既然一方非以某种交换比例而不能提供一种商品,同时我们也认为这种比例是必要的;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同时还要说,这一方之所得是剥削另一方的结果呢?如果我们认为某一劳动者必须要获得某种水平的工资,否则我们就会得不到他提供的相应劳动;那么,我们此时还有理由认为他是在剥削什么人吗?一个人必须要有某种工资是应得的,一个企业必须要有利润也是应得的,但这个利润去却又被视为剥削的结果,显而易见是人们观念上自相矛盾的产物。
显然,这位先生与马克思的观点颇有类似之处。马克思也认为企业是应当获得利润的,只是,这个利润为资本家个人获得是不正当的。于是,每一个人都应当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即把生产资料收归公有,个人不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总体的人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于是,剥削便不存在了——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的地位是相同的,从而就不会存在人对人的劳动的占有了。于是乎好像是生产资料自身有着一种超人的力量,它必须吞噬而且必然能够吞噬作为人的劳动!因此,谁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谁就必然会占有他人的劳动从而成为一个剥削者。因此而顺理成章地:社会分配就是按生产条件的分配,雇佣劳动者的生产条件是他自身,而资本家的生产条件则是生产资料,而他的自身则不过是用来支配这种生产资料从而摄取而不是创造劳动果实的——如果他的自身也可以勉为称之“生产”条件的话。那么,我们由此而得出的一个结论便是:一个企业的盈亏是由其资本家的剥削艺术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其资本家把握市场需求的艺术所决定的;从而在马克思的价值概念中我们就再也看到不了市场——存在着需求方的市场,而只有生产者确切地说劳动者自己的劳动。
在此,生产资料被马克思赋予了一种活的灵魂,它的噬血是可以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便是物质对意识的决定,这便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只是,我们不要忘记,作为物质和生产力的东西决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这么简单,人们所处环境的一切物质因素包括他们自身(对于个人还有精神因素),都是决定人们意志的力量。而生产资料不过是人的认识物与创造物——对于个人则是他有权支配的相应的东西,从而生产资料仅仅是为作人们可以支配的存在从而不过是人们肢体的延伸。
如果我们不这样考虑,那生产资料(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生产力)果然就有着超人的力量呢;似乎一旦我们不承认这一点,我们自己就会沦为了唯心主义。岂不知,我们越是敬畏这种生产资料,我们就越是容易沦为唯心主义的;我们将因此而忘记了生产资料是怎么来的——尽管我们曾经清楚地明白这一点。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不理解斯密的三种收入之于价值的讨论,不理解萨伊的三要素之于价值的观点;从而认为各种分配不过是生产条件的“应得”之物——作为劳动者的生产条件也仅仅是他的劳动力从而其收入不是他自己的意志决定的某种结果。
于是,我们发现,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人——这一最为能动的因素——不见了!所谓的人只有劳动能力这一躯壳,他的灵魂属于生产资料!
而当圣人马克思不理解这些问题时,他的徒子徒孙们就更不会理解了——他们的见解决不曾比他们的上帝更高明,这一点由近百年乃至几十年来他们所走过的道路就可以证明。而他的所谓最为“坚定”的信徒们将会彻底地把这个宗教葬送,因为他们因此而埋葬的人们越多,那些幸存的人们就越会对这些圣言厌恶——哪怕其中确实存在着真谛!
20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