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原发于别处)
刚才看到诸位网友仍在拙文《关于剩余价值学说及所有制的讨论》的贴子上就资本家剥削问题进行讨论。之前,因手头事多而早就把这个贴子的事给忘了(有人说是左派们把我挤出了这个论坛呢——呵呵),今日发现有人又将其顶起,一看实在是攒了太多的内容,故也就未一一细看。不过,以在下简单看来而认为,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地澄清,一些人的认识仍然似是而非。
比如,有人说,我之所以否定劳动价值论,是因为看到了商品价格并不反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位网友的观点其实是马克思错误的继续。——我怎能知道一种劳动的社会劳动时间是多少呢?——注意,这里我去掉了“必要”二字,因为这个概念在后面将要与马克思的有所不同,马克思的概念仅仅是从生产方面来考虑的,但这种区别并不影响对问题的理解。事实上,哪怕就是我们自己的劳动,我们的时间概念,也不过就是自然的时间概念,而不是社会的或经济上的时间概念——我们无从就我们的劳动过程本身知道这一点。难道说我们的八个小时的工作,就是八个小时的必要劳动时间吗?显然不是,马克思的必要劳动时间自然就会否定这一点。那么,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难道就可以为我们自己所把握吗?大家只要看一下马克思的定义就很明了了,他的出发点仅仅是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的,他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对此,我们且不说我对这段话的置疑,而仅仅就这段话本身而言,谁能够因此而就可知道或换算出这种“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如果你不能,何以来判断自己的劳动时间是多少?
马克思接着还说:
“例如,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中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
大家看一下吧,这里的少了一半的“采用蒸汽织布机”劳动是时间概念呢?还是前面提到的强度与熟练程度的概念?马克思坐在书斋里是能够知道前者是怎样呢,还是能够知道后者是怎样?天晓得马克思是怎么计算出来后者就是过去的一半的。不过,马克思随后就有所透露了:
“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
慢说以后,以前也不曾麻烦一次呀。
——原来如此!
我曾说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自相矛盾的,以上便是所有矛盾的一面。与此相对的另一面则是,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总是联系到有用效果来考察的。不知诸位能否从上述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中看出这个有用效果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反正本人愚钝,实在是没有看出来——如果有人看出并令人信服地指出来,在下愿意收回一切对马克思相关观点的置疑!
那么显而易见地,既然我无从知道马克思的劳动必要劳动时间的怎样,那么,我又怎么会是从这位网友角度来否定的劳动价值论呢?我所要否定的之一,恰恰是这位网友所判断的东西!
而我所说的社会劳动时间,由上述可以“判断”,定是要与社会方方面面相联系的,而不仅仅是生产者一方。这也就是说,这种时间必须考虑到马克思所提到的有用效果问题,从而使矛盾的东西统一起来。然而,如果是这样,我们就无从在这种有用性判断之前——确切地说在最终的市场交换实现之前来确定这种社会劳动时间是怎样(这里还有另一个复杂的问题,即劳动的过程性或连续性问题;换言之,是生产者或劳动者的前瞻性问题;再换言之,是劳动的长期与短期问题——此处不议,另文曾有相关讨论)的。于是,我们将会因此而颠覆很多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