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分类 劳动成果的社会分类



  内容提要:生产商品的劳动部门与不生产商品的劳动部门的差别无疑是客观的、也是重要的。商品形式这种社会形式的重要性在于,这是劳动成果表现为交换价值形式,从而表现为价值形式。投入到流通中的、采取交换价值形式的社会劳动成果的数量就这么多;那些没有表现为商品的社会劳动成果,并没有投入社会的总流通洪流。

  按当今西方的统计方法即按联合国的统计方法,所有的社会劳动部门均属于生产部门。从某些表面情况讲,似乎有道理,即如国家机关,公务员也有工资收入。但其无理之处同样十分明显,其中的固定资产虚拟折旧方式计算名义收入就足以说明,国家机关等机构,性质上根本不同于生产商品的企业。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也不是出售自己生产的商品的结果,而是来源于财政拨款。

  以往社会主义国家的统计,把生产部门限于生产物质商品的企业等生产单位,而撇开生产了非物质性商品的生产单位,其根本缺陷也是没有看到客观存在的社会形式差别的重要性。就商品的社会形式讲,非物质性商品和物质商品是没有区别的。人们没有意识到,他们所犯的实际是自己极力批评的西方学者同一类毛病。

  从使用价值的角度看,管理劳动成果与物质类单纯性消费品、非物质类单纯性消费品,是有重大差异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下,人们需要有这一类劳动成果,形成具体的为社会所接受的秩序和规则。但人们只是在这样的秩序和规则下活动,却不是去享受这些秩序和规则。事情的一般性质在于,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一定的社会规则的被普遍执行,总是需要耗费一定量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其他类型的消费品不同,管理劳动成果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按事物本身的内在要求讲,降低管理劳动量在全社会劳动总量的比重,力求减少管理劳动的支出,是发展的总趋势。至于具体怎样做到这一点,取决于现实的社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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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社会,由社会形式差别决定的劳动成果的分类,仍然是一个重大问题;由劳动成果的使用价值差别决定的分类,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清晰地了解这些客观地存在的社会分类的性质,对于理解当今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也是必要的。

  一、生产商品与不生产商品的分类

  当今社会的各个部门,当它们的存在与运行为社会所需要的时候,它们的共同点,一定是生产出了社会所需要的成果。尽管对于不同的部门,所提供的劳动成果的使用价值各不相同,为形成这些劳动成果,总是一方面要消耗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条件,另一方面要有活劳动的支出。但是,如果从社会形式差别着眼对全部劳动成果进行分类,最重大的差异是,商品类劳动成果与非商品类劳动成果。

  劳动成果的这种差异是客观的。人所共知,生产商品的企业等生产单位,与经济、文化等类型的社会管理机构、基础科学研究机构、国家权力机构相比,在维持正常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来源上,前者是出售自己的劳动成果,来实现自我循环运转;后者,自己的劳动成果不以价值方式衡量,所需要的部门(机构)正常运转资金则是从外部单向性地注入的。这些单向性注入的资金,归根结底是来源于各商品生产部门。从这一点讲,不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部门的存在与运行,是依赖于商品生产部门的。就如人们从常识已经知道的,如果不向企业收税,并以财政拨款等方式支撑国家机关的支出,后者又怎么可能正常运作呢?

  但是另一方面,商品生产部门对不生产商品的部门的单向性支持,一定程度上也是表面呈现的现象。从根子上讲,社会劳动的部门的分化程度、社会整体生产商品的劳动部门和不生产商品的劳动部门的分化程度、生产商品的各部门的分化程度、不生产商品的各部门的分化程度,是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水平。一句话,是取决于现实的社会基础条件,而不是取决于人的意志。

  回顾解放以后中国社会的发展历史,似乎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度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主观愿望,似乎部门的比例关系可以不是在社会生产的发展中自然地形成、自然地分化的,而是坐在办公室里就可以计划出来并成功地实施的,所谓由宏伟的蓝图变成灿烂的现实。事实证明,这是多么可笑、多么幼稚!最近的也可以说是最好的例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众多新的产业的形成、原有产业的重大变化,都绝不是预先规划出来的。就生产部门讲,各类加工产业的发展就是如此,新形成的非物质性生产部门的巨大规模,又有谁能预先作出较为接近后来事实的规划?实际上,这时候所能做的是总体方向性、趋势性的预测和瞻望。如果讲一点更早时期的事,即使对过于扭曲的经济结构当时也已经有所认识,例如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经济实务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讲了多少年的“骨头与肉”关系,即认为与基本建设配套的生活服务建设是短腿,在当时的管制型经济体制下实际也难以有大的改观。至于当时经常讲的国民经济比例关系问题,则基本上是一种没有实质意义的空话,因为当时对于具体的适当的比例关系的议论,很大程度上只是脱离实际的空论。

  对社会的劳动部门的划分,按当今西方的统计方法即按联合国的统计方法,所有的社会劳动部门均属于生产部门。从某些表面情况讲,似乎有道理,即如国家机关,公务员也有工资收入。但其无理之处同样十分明显,其中的固定资产虚拟折旧方式计算名义收入就足以说明,国家机关等机构,性质上根本不同于生产商品的企业。如果一定要在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部门和不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部门找到共同点,那么,这两类社会劳动部门的运行,都一方面需要相应数量的劳动者,另一方面需要适当的物质和非物质条件;两者的运行,都既有活劳动的消耗,又有物化劳动的消耗;两者运行的效果或成果,都是社会所需要的;这两类部门占用和消耗的物质和非物质劳动条件的规模和数量、需要的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相应地表示着社会发展程度的高低。

  但是着眼于当今社会,生产商品的劳动部门与不生产商品的劳动部门的差别无疑是客观的、也是重要的。在这里,商品形式这个社会形式的重要性在于,这是劳动成果表现为交换价值形式,从而表现为价值形式。投入到流通中的、采取交换价值的社会劳动成果的数量就这么多。那些没有表现为商品的社会劳动成果,并没有投入社会的总流通洪流。人所共知,企业因折旧而引起的固定资产更新,是自我完成的,已经体现于企业成本的支出中,进而体现为销售的产品价值的一部分。企业劳动者的工资则包含于全部新创造价值中。与之不同,国家机关等不生产商品的劳动部门,无论是劳动者的工资,还是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质非物质条件的维持、消耗资金,都来源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部门——现代国家主要是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当然,不生产商品的劳动部门,并不是真正单向性的索取者,因为他们所在的部门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成果,并没有以商品形式进行计量。而各类社会主体是近乎无偿地接受了这些部门提供的劳动成果,通常是接受了相应的服务。

  至于以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统计,把生产部门限于生产物质商品的企业等生产单位,而撇开生产了非物质性商品的生产单位,其根本缺陷也是没有看到客观存在的社会形式差别的重要性。尽管当时我国生产非物质性商品的生产部门相当不发达,但例如当时我国的金融业所提供的就是服务类商品;演艺类的剧团、电影院,也是向社会出售自己的演艺商品。就商品的社会形式讲,这样的非物质性商品和物质商品是没有区别的。人们没有意识到,他们所犯的实际是自己极力批评的西方学者同一类毛病。差别在于,西方学者是不管生产部门与非生产部门客观存在的界限;以往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则在生产物质商品的部门与生产非物质性商品的部门之间,硬生生地砌起了一道不准逾越的墙。产生后一类问题的原因并不是马克思,正是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详细明确地指出: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英国的教育工厂中,被资本家雇佣的教师同样生产剩余价值,资本家雇佣的音乐家、歌唱家也是如此。不言而喻,剩余价值生产的基础是商品生产。就实际的社会原因讲,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高度重视物质产品的生产尤其是重工业生产,造成物质类消费品严重匮乏。在那样的情况下,非物质性消费品自然无足轻重了。而把理论上的无知与过错轻易地推卸到马克思头上,至少是不诚实的。

  二、按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分类

  各种类型的企业或生产单位,不管它们所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特性有多么大的差别,只要是社会所需要的,即只要别人会购买它的产品,对于生产商品的企业说来,这些差别就完全无关紧要。这时候,各个企业所生产商品的差异性就完全被价值衡量的社会统一性所遮盖了。

  但是,从另一角度看,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差别无疑是重要的。例如,流通部门是社会生产的极重要部门,其中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向客户所提供的本质上是服务。这些企业生产的是服务商品,批发商和零售商的营业收入就是服务商品的价值的体现。其中所包含的除了商业企业劳动者的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还有消耗的辅助材料、折旧。而从产品的使用价值特征讲,这些流通企业的服务之所以必要,是为了流通各类加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因此,大多数流通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是属于依附性商品。社会的加工产品生产部门与流通部门的这种相互依存的联系是客观的,也是重要的。但流通企业中的运输企业的客运业务,属于独立的服务商品而不是依附性商品。

  还可以举一个例子。当代社会,个人对于法律事务的依赖性是相当突出的。个人因诉讼事务而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个人的公证费用等等,总体上属于消费性支出。但是很明显,这样的消费性支出,对于绝大多数人说来,决不是他们自己真正喜欢这一类消费,而是一种不乐意的、被迫的消费。这和个人对绝大多数消费品的购买显然存在着重要差别,和人们对文化类非物质性消费品的购买同样有很大差别。我们是说绝大多数消费品,这是说个人对有些物质消费品的购买实际也是被迫的,例如,当代社会依然很有必要的对防盗商品的购买,同样是被迫的。金融机构的服务,总体看也是依附性商品。

  上述差异的衡量与分类,是从商品的使用价值属性着眼的。无疑,各种各样的商品,它们都是为了满足某种具体的社会需要。本来,这也是不言而喻的事。因为作为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而使用价值总是具体的,是起因于具体的社会需要。我们下面就以各种商品依其满足不同的社会需要进行分类。

  人所共知,马克思是把全部社会产品分成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两大类。当然,消费品概念的形成与提出不是始于马克思,生产资料的概念也是如此。但是,马克思对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概念的运用更加科学和一贯,则是事实。当代西方学者的大多数,喜欢用的是消费品、投资品这两个概念。前者是相同的,对于后者有必要讲几句。消费品和生产资料这两个概念,直接地讲是着眼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属性,而不是着眼于商品的价值属性。当然,在着重描述商品的价值生产时,企业所需要的生产性投入的一个重要方面,仍然用生产资料投入这个概念,不能说有什么不妥当。但是,反过来看就有问题了,因为价值的形成并非是使用价值本身所固有的属性。所以,马克思在研究商品价值的形成、剩余价值的生产时,当需要撇开各种使用价值的差别,所使用的就是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固定资本、流动资本这些概念。与此类似,投资品概念基本上是着眼于商品生产的价值属性。还是回到我们的主题上来。

  (1)各种物质性消费品。这是人们所熟知的,不必多说。只需要指出,物质生产始终是社会生产的基础,一切精神类产品或非物质性产品实际总离不开物质产品的生产。人本身就是特殊类型的生命物质体。同样地,当分析社会生产过程时,总是要对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考察。即使如当代西方经济学,物质产品的生产仍然是其必然要举的例子。如果说一些西方学人所举例子有什么不恰当的地方,那么往往不是伤在追求时髦,而是伤在所举例子过于浅俗。

  我们这里所作的分类,是以产品的使用价值特征作为区分的界限,并且,使用价值的最终区分,是以具体的生活消费过程、具体的生产消费过程为最终界限的。马克思在好几个场合已讲明了这一点。因为,某种具体产品,就其所具有的各种性能等条件讲,是既可以作为消费品也可以作为生产资料的。最终的结果就取决于具体商品的购买者是把它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的。产品最终性质的确定,取决于实际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

  (2)非物质的单纯性消费品。各种文化类产品,作为非物质性消费品在当代社会的重要性,它们在全部消费品中所占份额的增大趋势人所共知。我们在此加上了单纯性消费品的限制词。刚才已经指出,个人支付的法律事务费用,从而相应的消费性支出,实际是被迫的,不是个人真喜欢这样的支出。这和购买某些产品时由消费者承担的流通费用,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物质类消费品如某些大件消费品的运达费用有的要由消费者承担,这样的流通费用本来就是总生产过程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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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理型生活消费。上面已经举了个人打官司支付律师费等司法费用。虽然这是个人或家庭总的消费支出的一部分,但是,如果从狭义的生活享受、生活满足的角度加以限制,由这些费用的支出所换来的相应的社会劳动成果,从它们的使用价值属性看,也是属于另一类型。总体而言,它们是管理劳动成果或效果,对此我们下面还要再作点分析。现在再举一些非狭义的生活消费实例。当代社会,除了直接的实体性投资外,金融资产的投资对于个人越益重要。我们在此是着眼于为完成金融资产的交易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例如,投资者抛出债券购进外汇现金资产,或购入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等。这些交易,可能是以抛出原先持有的一定量某种金融资产,以便购得新中意的某种金融资产;也可能是以原先备用的现金购买的;还可能是多种交易的综合。在此可以把金融产品投资的最终盈亏问题撇开,专注于这种种交易行为本身。这些交易的完成,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讲,是向客户提供了一定的服务——本质上和其他种类的商品生产者一样,是向客户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商品,客户则是购买和消费了这些服务商品。银行对客户的存款和贷款实际也是如此。银行由存、贷款利差所获得的收益中,从全社会整体看扣除了必然会发生的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和坏账损失,其净收益就是银行的服务商品的价值。一般地,这些服务商品的价值也是由两部分组成的:技术设施、办公楼、各种办公用具和用品的消耗;银行职工新加劳动所体现的价值(新创造价值)。

  从这一视角观察,保险业与银行业类似。保险机构的净收益同样是保险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商品的价值的体现。这里要略说几句。投保人的财产损失理赔以及人寿保险到年限后的固定性回报,其资金最终当然是来源于众多的投保人自己。这些财产损失赔付和固定性回报,其实只是已有的资金在投保人中间的转移性再分配。而财产损失保险理赔这种转移性分配,在市场经济下是社会风险均衡承担的重要方式。人寿保险的收益回报,是保险人自己支付的特定消费基金的均衡获取方式。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自身所生产的服务商品的价值,只是这些金融企业全部营业收入中的一个较小部分。从外表上看,这一点是与物质产品生产企业类似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经营收入和支出的特殊性此时是隐而不显了。

  个人的资金汇兑、货币的币种变换,也可以看作广义的金融。在完成这些金融业务的过程中,银行是提供了相应的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服务商品的价格,往往是采取手续费的形式。与此类似,消费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中,也包含了银行的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中的安保费用,和卫生、绿化费用不同,后两小类所体现的实际属于物质类消费品。安全保卫成果不是属于狭义的消费品。

  上述消费性劳动成果,在性质上有重要的共同点,这是我们现在要探讨的:它们属于社会的管理劳动及其结果。而这些管理劳动成果是体现为具体的服务商品。很明白,从使用价值的角度看,管理劳动成果与物质类单纯性消费品、非物质类单纯性消费品,是有重大差异的。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下,人们需要有这一类劳动成果,形成具体的为社会所接受的秩序和规则。但人们只是在这样的秩序和规则下活动,却不是去享受这些秩序和规则。事情的一般性质在于,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一定的社会规则的被普遍执行,总是需要耗费一定量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当相应的劳动消耗结果,即为形成具体的社会秩序而提供的服务,是体现为商品形式时,部分地会表现为生产费用,部分地会表现为消费费用。这所耗费的是什么类型的社会劳动呢?是社会的管理劳动。与其他类型的消费品或生产资料成果不同,管理劳动成果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按事物本身的内在要求讲,降低管理劳动量在全社会劳动总量的比重,力求减少管理劳动的支出,是发展的总趋势。至于具体怎样做到这一点,取决于现实的社会生产条件。而且,不管管理劳动是表现为商品服务形式,还是表现为无偿服务方式,情况都是如此。例如,当代社会把一部分管理性服务由行政性服务转变为商品性服务,就有利于必须支出的社会总的管理劳动的减少。但这讲的是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从各个具体的社会主体讲,总是会有追求自身的当前利益的冲动。例如政府机关总是有扩大自己权力的倾向,主动考虑社会发展的其他方面的可能性极少。

  (4)物质类生产资料。厂房等建筑物、生产线、其他各种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尤其是电能等动力的消耗)。土地无疑是极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基础性生产资料。当代社会为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企业通常要支出巨额费用。但是单纯性土地并不是过去劳动积累的结果,土地作为物质性生产资料,是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的,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决定点的土地价格,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供给品的价格。

  (5)非物质性生产资料。当代社会,专利权、技术秘密、商标等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人所共知。仔细分析起来,专利权、技术秘密等专门技术或专有技术,也是一种实体性资产。这些实体性资产,只是在和物质产品可见外观明显差异的意义上,称它们为无形资产才是合理的。专利技术和技术诀窍(技术秘密)等技术性资产,就其内容看,是具体的、可操作的,而不是空洞的。这些对实际生产的进行非常重要的成果的形成,同样是消耗活劳动和生产资料包含的过去劳动的结果。它们是积累劳动的体现,是资本价值的重要存在形态。从当代社会实际情况讲,之所以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惩处越益严厉,因为这是对相关主体重要资产的严重侵占。

  其实,如果我们从另一角度思考一下,更容易理解专利技术等资产的特点。众多物质产品中需要精密加工、为此要耗费巨额成本的生产资料或消费品,其价值和价格自然高昂。但如果体积很小或较小,单从外表上或从数量上,是很难意识到如此高昂价值的。用现在的通俗说法,就是它们的技术含量很高。实际上,这已经显示,这样的物质产品和专利技术等资产有重要的共同之处。也因此,它们都是实体资产。更一般地,从社会生产的整体过程看,它们都是生产资料,是生产资料的不同形态。

  企业的非物质类生产性支出中,职工培训费用和广告费用是两个重要项目。其中对职工的培训,当代社会已是极重要的常规性的内容。培训的结果是职工的知识技能的提高,培训所提供的是服务。在这里培训的社会形式的差别是重要的。如果企业的培训就由该企业自己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效果就并不表现为社会产品形态。与之不同,如果聘请企业之外的教师来上课,或者就到别人办的学校接受培训,这些学校或教师所提供的就是服务商品。对于接受培训的企业说来,所获得的是非物质性的商品类劳动效果即劳动成果。广告对当代生产和生活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当代许多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项目,是非物质性消耗。

  (6)管理型生产消费。这与前面分析的管理型生活消费很大部分内容是类似的,所以有些话不必再重复。律师给企业提供服务、资产评估或登记机构提供的服务,属于管理性服务成果。商务谈判所形成的也是管理劳动成果。从全社会整体来看,这些成果也是社会的管理劳动支出的结果。

  人所共知,企业总生产费用的一个重要项目是管理费。当这些管理劳动与企业整体生产采取紧密结合形式,从而只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劳动时,相应的管理劳动效果就只是企业内部整体生产中的必须一环,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的社会产品形式。如果随着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某些管理内容由专门企业承担,或者由社会公共性机构承担了,这些劳动成果从其使用价值特征分类,就属于独立的管理劳动成果了。而从社会形式差别着眼,由企业承担的管理服务属于生产劳动成果(商品),由社会公共机构承担的管理服务不属于商品生产。至于怎样的形式对社会有利,则是社会选择的结果。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这样的商品生产社会里,正是社会产品的商品形式,从根本上制约着非商品生产的劳动部门脱离社会实际需要的扩张。例如,行政性扩张造成的对财政资金的需求压力,就是这种客观存在的限制的表现。

  在遥远的高度发达的未来社会,当社会的一切劳动自然地消去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形式差别的时候,劳动成果的使用价值类型的差别仍将是重要的,刚才分析的管理劳动成果的特殊性质,也表明了这一点。从基础上讲,全社会各种劳动成果的生产量,取决于社会对不同类型成果的需要量。只不过那时的社会调节机制,也是决定于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实际条件,并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200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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