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者普遍认为,赋税是瓜分他人创造的价值。其实不一定,如果我们假设小商品生产时代,官府只对小商品生产者课征产品税,不对货币生产者征收任何赋税,那么,商品生产者肯定要提高商品的售价,弥补纳税后的损失。否则,他们的活劳动收入将会小于货币生产者的活劳动收入。显然,全社会的价值总和会因这种税收制度而增加,这样的产品税应该是价值的源泉。
如果这样的产品税是政府瓜分小商品生产者创造的价值,那么,等量的劳动在商品生产行业所创造的价值将会大于它在货币生产行业所创造的价值。这是违背逻辑推理的。
虽然官府没有瓜分纳税人创造的价值,但却瓜分了商品与货币的生产者们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因为商品因产品税的征收而普遍涨价,于是,商品生产者和货币生产者能够买到的商品数量总和减少了,而减少的商品数量总和正好被官府用产品税购买了。由于价值与财富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官府瓜分财富并不等于瓜分价值。价值应该是没有感情色彩的概念。
再假设当时的官府对货币生产者征收较低税率的产品税,那么,商品价格也要提高,只不过没有前一种假设的涨价幅度大而已。显然,产品税不一定全部是价值的源泉,只有其中的一部分才能成为价值的源泉,即由购买者承担的间接税。通常,商品的流转税(如产品税、增值税等)不一定是间接税,很可能包含了一部分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的直接税。直接税与地租一样,既是瓜分价值的结果,又是瓜分财富的工具。
如果我们用“T”表示间接税,那么,历史上第三个价值公式将如下所示(参见“历史上第二个价值公式”),
M-Cm
P = C + W ×————— + T
Wm
从此,间接税与活劳动收入并列成为早期产品的两个价值源泉,直接税与地租只能是对活劳动收入的瓜分。
由于间接税属于不劳而获的收入,因此,不劳而获的收入也有可能成为价值的源泉。早期的利润就是如此,参见以后的价值演化系列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