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不承认土地的贡献能影响产品的价值,从而不承认地租是价值的源泉,而是瓜分价值的结果。虽然这个观点是正确的,但是,他的地租理论却存在着严重的错误而不能有效地证明自己的正确结论。为此,本文首先纠正他的级差地租Ⅰ理论。
西方经济学在研究级差地租时,只假设了劳动和土地两种生产要素。于是,本文也在这个基础上研究级差地租。如果西方经济学者具有学者风范,那么,他们应该允许本文假设土地的贡献不能创造价值,因为科学研究常常需要类似的假设。
不难分析,在这个假设条件下,产品的价值只应受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影响。这样,在同一行业内,如小麦生产行业,等量的个别劳动投在优劣不等而面积相等的土地上必然会有不同的产量与收入。劳动者扣除了自己留下的收入后,剩下的余额就是地租。由于竞争会要求等量的个别劳动获得等量的收入,因此,优劣不等的土地必然会有高低不等的地租,导致优等土地的地租率高于劣等土地的地租率。
虽然优等土地耗费的未参与社会平均化的个别劳动不多,但它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却是最多的。因为优等土地上的产量最多,而每一件产品都有价值,价值又与社会必要劳动量(并非个别劳动量)成正比,因此,优等土地耗费了最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与此同时,劣等土地耗费了最少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显然,级差地租Ⅰ产生的内因是优劣不等的土地耗费了不相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土地的质量与地理位置的优劣程度不同只是级差地租Ⅰ的外因。
根据上述分析,西方经济学既使撤消前面的假设条件也得承认,地租仅仅依靠瓜分价值就可以产生差别。这种差别可以证明,产品的价值与土地的贡献可以没有关系(参见“土地的贡献与价值无关”)。
很可惜,马克思错误地认为,劣等土地上的未参与社会平均化的个别劳动就可以直接形成农产品的价值,违背了自己强调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才能形成价值的观点。
我们将在下一篇短文中知道,只有正确的级差地租Ⅰ理论,还不能有力地反驳西方经济学的地租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