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的恶是臭名昭著的,但“利己”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也会成为善的动力和源泉。“利己”的均衡就是要实现“利己”从恶境界向善境界的转化。
亚当·斯密认为:自由竞争可以导致“利己”的均衡,即“利己”的个体通过竞争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可导致公共利益的增进。但这是一个伪命题。自由竞争并不能导致“利己”的均衡,只有人本、理性、公平的自由竞争才能导致“利己”的均衡。
一是自由竞争不能有效解决起点公平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人们之间竞争的起点一般是不同的。这里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由于世界的万事万物不可能都是整齐划一的,所以起点不同是一种必然现象。由于起点不同,竞争也就不能“自由”,就需要矫正;否则,竞争就是不公平的,竞争就失去了合理性意义。
二是自由竞争不能有效解决制度建设的合理性问题。现实中的制度均衡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势利益集团的主导性。在任何社会权力体系中,总存在强势利益集团,这个强势利益集团对制度演进的影响是巨大的。强势利益集团的形成是多因素的。基于财产、规模、合作、声望、军事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强势地位。由于强势利益集团本身也是一个利益追求者,所以,由强势主导的制度变迁其最终结果必然有利于强势集团。同时,由于有路径依赖,已经形成的制度对新制度的创新有很大的制约作用,所以自由竞争极有可能使社会制度陷入一种低水平均衡而无力自拔。
三是自由竞争不能有效解决长期性和整体性问题。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由于不确定性增大,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竞争主体将更多考虑的是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而不是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
四是自由竞争不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自由竞争条件下,信息不对称问题会进一步加剧。这既不利于生产者,也不利于消费者。对生产者而言,将不得不加大信息的搜寻成本,以提高生产决策的有效性。对消费者而言,也将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认知成本。同时,由于生产和消费机会不确定性的增大,所以,信息不对称会提高生产者与消费者生产与消费的选择频率,从而也就增大了生产者与消费者实际选择的机会成本。
五是自由竞争不能有效解决“公用地的悲剧”。用自由竞争手段解决“公用地的悲剧”并非不可能,但成本很高。因为这里有一个认知和行动的博弈过程,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一旦造成损失就无法挽回。所以选择用自由竞争手段解决“公用地的悲剧”,风险大而收益小。
六是自由竞争不能实现对强势利益集团的有效制衡。如对一些垄断集团,靠自我约束是很难的,只能依靠政府和更强势的集团去制衡,而自由竞争所提供的制衡手段是极其有限的。
七是自由竞争不能实现对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在任何一个社会,弱势群体都是存在的,只不过人数有多有少的问题。人既是社会发展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的目的。人类社会不同于动物界,人道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即符合社会发展的目的要求,也符合人道主义的理念。但自由竞争只会导致社会达尔文,导致弱肉强食。
八是自由竞争不能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外部性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外部性有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有利影响,社会应当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负的外部性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不利影响,社会应当给予更多制约和限制。由于主体在决策时更多考虑的是私人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而非社会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所以,为了保证社会的边际收益等于社会的边际成本,就需要对自由竞争进行限制。
九是自由竞争不能有效解决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对社会而言,公共产品是必要的。因为公共产品可以有效提高社会发展的效率。但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以私人没有供给公共产品的积极性,这就决定了公共产品只能由公共部门去提供更合适和更合理。
十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实践证明,自由竞争只能导致“利己”的非均衡,而不是均衡。
所以,自由竞争并不能导致“利己”的均衡,只能是“利己”的非均衡,这种非均衡的最终结果概括起来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就是不人道,不理性,不公平。所以只有人本、理性、公平的自由竞争才能导致“利己”的均衡。首先,人本性保证了社会竞争的目的性要求。其次,理性可以保证竞争的有序性、长期性和整体性。理性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指真,二是指求真。所以理性就意味着反权威,就意味着创新和科学。有了科学性,就意味着发展的有序性、整体性和长远性就能得到有效保证。再次,公平使利己者既利己,也利他,从而可实现由利己向利他的转化。因为公平保证了交换的等价性,保证了要素贡献与要素报酬的对应和平衡,从而也限制和约束了利己者的单向利己行为。所以,公平的制度体系将有效约束无偿占有行为,一个人要想为己就得先为人,这样双方在交换和交往中就共同增进了福利水平,而不是一个人单独增进了福利水平。而不公平的制度体系就有可能造成相反的结果。在不公平的制度环境下,要素的贡献与报酬是不对等的,这样社会运转的过程,实质就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不断进行剥夺的过程。一部分人是无偿奉献,一部分人却实现了无偿占有。一部分人实现了幸福,一部分人却得到了痛苦。所以,不公平的制度体系是实现利己损人的温床,而公平的制度体系是克服“利己”弊端的良药,是实现“利己”者由个人福利到社会福利的有效转化器。另外,“利己”可以促进效率,但不能促进公平。“利己”与公平有效结合,也就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人本、理性、公平的竞争实质也就是一种和谐的竞争。所以,也可以说只有和谐的竞争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竞争,才能保证竞争既增加个人福利,也增加社会福利。这样“利己”的恶才能转化为“利他”的善,实现“利己”的均衡。
如何保证竞争人道、理性、公平,这里政府是关键变量。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政府是社会发展的关键。首先,政府在推动制度变迁方面具有优势地位。因为政府是一个社会的强势主体。一般而言,制度变迁是一个合力的结果,但具有强势地位的主体,对制度变迁的作用力相对较大,而具有弱势地位的主体,对制度变迁的作用力相对较小。其次,政府在提供发展的公共产品方面具有生产规模优势。对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不论是自由主义的政府职能论,还是干预主义的政府职能论,都强调政府应起主导作用。再次,政府更有积极性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第四,对诸如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用地悲剧”等问题,政府都有得天独厚的解决优势。第五,政府是弱势群体的天然保护人。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政府有时保护的并不是弱势群体,而是相反。但在理论上,保护弱势群体应是政府的天然责任,这也是政府存在合理性的一个必要条件。第六,政府与市场相比,政府更具主动性和目的性,而市场更具被动性和盲目性。第七,相比社会其它团体而言,政府可对强势集团实现有效制约。第八,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也证明,政府有效干预是摆脱“利己”困境的有效武器。凯恩斯主义对古典主义和新古典主义最关键的纠正就是充分引进了政府的作用。由于政府的干预,使资本主义最终摆脱了自由竞争的非均衡,也催生了资本主义的黄金时代。
当然,政府的干预并非都是有效的,这里也有一个政府失灵的问题。因为政府不是抽象的,现实中的政府也是由大量的个人组成的,所以政府也是一个利益追求者的集合体,政府也不能摆脱利益的约束。另外,即使政府能摆脱利益的约束,由于决策水平有限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政府也有可能造成决策失误。市场失灵要靠政府去弥补,但要克服政府失灵,又主要取决于政府自身的改革。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命题:从长远和根本的角度看,社会发展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改造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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