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经济学》第四编(下)社会再生产考察(14—19章)
第十五章第二节
二、劳动生产率提高时的经济寿命
以上我们假定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基本不变,分析了在这种条件下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将受到那些因素的制约。但是,总的讲劳动生产率总是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下面,我们把这一点考虑进去,看一看对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将发生怎样的影响。
一种情形是,继续生产原来形式的劳动手段,因而其性能也没有变化,但是和以前相比,生产它现在只需要化费较少的劳动。另一种情况是,现在生产出来的是新式的劳动手段,但和旧式劳动手段相比,生产这种新式劳动手段所化费的劳动通常比较多(也可能比较少)。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使用这种新式劳动手段将比旧式劳动手段——即使后者也是新的,能够节省更多的社会劳动,即效率要更高,因为不然的话,这种新式劳动手段就不可能代替旧式劳动手段。在以上两种情形下,所要考虑的都是,一方面,新生产的劳动手段要化费多少劳动;另一为面,使用新的劳动手段包括使用新生产的旧式劳动手段和新式劳动手段两种情况,与使用陈旧的劳动手段时相比,将能节省多少劳动(包括节省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通过这样的综合衡量,来决定陈旧的劳动手段是否应该报废退出生产领域。有一点十分明显,在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的条件下,和劳动生产率不变时相比,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将缩短,也就是说,劳动手段将在较小的年龄就实际丧失了使用价值。——继续使用它就将是对社会劳动的浪费。
我们举例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在第一种情况下,假定生产这种劳动手段的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每生产一件这种劳动手段只需化50000元。因为这种劳动手段的性能没有变化,所以新芳动手段和役龄超过十年的旧劳动手段相比,每年仍然能节约10000元,而此种劳动手段以使用十年计算,现在每年转移到产品中去的价值只等于5000元,10000>5000元,就是说,在这种新的条件下,劳动手段役龄超过十年以后所造成的损失相对地讲是增大了。因此,这种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不是十年,而是要小于十年。不过,随着劳动手段经济寿命的缩短,劳动手段的价值也将在比过去要短的时间里转移到产品中去。因此,50000元不是平均分摊在10年里,而是分摊在小于十年的时期里,所以每年转移到产品中去的价值要大于5000元。另一方面,既然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缩短了,那么超龄的劳动手段所造成的损失也将减少,因为按照假定的条件,劳动手段使用的年数越多,需要增加的维修劳动也就越多,劳动手段效率的降低也越明显。如果这种劳动手段的役龄超过7年后,每年造成的损失大于7143元(不是过去的10000元),而50000÷7=7143元,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正好等于七年(见图l)。
在第二种情况下,所出现的是新式劳动手段,和旧式劳动手段相比,它的效率提高显著,使用它以后能够节约更多的劳动,所以更容易代替已经陈旧的旧式劳动手段,那同样会造成使用中的劳动手段经济寿命的缩短。讲到具体的计算,一是要计算由于使用新式劳动手段以后效率显著提高等所节约的劳动量;二是要计算新式劳动手段在被使用期间每年转移到产品中去的价值量。而新式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是指在当时的社会生产条件下的经济寿命,因为在当时还没有产生更新式的劳动手段,所以这就是指以同一形式的劳动手段代替它时的经济寿命。
假如和使用新式劳动手段相比,使用旧式劳动手段每年的浪费如下图所示,而新式劳动手段的价值为11万元,新式劳动手段自身的经济寿命为10年,每年平均分摊的折旧费就等于110000÷10=11000元,和下面的曲线图一对照就可以明白,在这种条件下,旧式劳动手段只是使用了大约5年,就应该被新式劳动手段代替了。请看图2。
图2
作为总趋势,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总是在不断地提高着。就劳动手段的生产而言,或者是生产同一形式的劳动手段所需要的劳动有逐渐减少的趋势,或者是劳动手段在经历着变革,过若干年后出现了效率更高的新式劳动手段。因此,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使用中的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有缩短的趋势,而且更新用的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在以后也有缩短趋势,更新用的劳动手段将转变为使用中的劳动手段。事实上,使用陈旧的劳动手段所造成的损失量的大小,也随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一般讲,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继续使用陈旧的劳动手段所造成的损失也就增大了。所以,从生产发展本身的规律讲,较高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又为劳动生产率的继续迅速提高提供了现实的物质条件和出发点。因此毫不奇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速度不断递增的前进运动,在现代,这一点尤其重要。但是,不管未来的发展中,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将怎样地得到提高,就每一确定的时点而言,更新用的劳动手段,不管它是形式未变的新劳动手段,还是新式劳动手段,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总是相当确定的,在这一实际的前提下,它有被同一形式的劳动手段代替时的相当确定的经济寿命。因此,更新用的劳动手段的折旧率是相当明确的,而继续使用陈旧的劳动手段所造成的损失也有明确的数值。所以,旧劳动手段被同一形式的新劳动手段或新式劳动手段代替在经济上是否合算,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下总是一件相当确定的事实。社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并不会影响以上所说的衡量新劳动手段是否应该代替旧劳动手段的基本方法的正确性。如果更新用的劳动手段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下的折旧率10%为最适当,这当然是说,在这种社会生产水平下,更新用的劳动手段使用10年在经济上是最合算的。假如在继续的发展中,在新的经济条件下,这种劳动手段不是使用10年最合算,而是使用8年最合算(折旧率就是12.5%),那么事实上表明了,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是得到了新的提高,因此这是社会生产一步又一步地不断向前发展的表现。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在制定更新用的劳动手段折旧率的时候,把未来的因素作为预测考虑进去,即折旧率定得比较高,那就是说,在较短的时期内劳动手段的价值就将转移到产品中去,这实际就是要求,更新用的劳动手段的效率必须更高,节约的劳动必须更多。举例讲,如果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下,某种劳动手段使用12年是合算的,该劳动手段价值100000元,则使用这种劳动手段后只要每年能节约8333元以上就是合算的。假如考虑到未来的发展,有意地把折旧率定得比较高,为10%,则使用这种劳动手段后就要求每年能节约10000元以上。因此,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提高劳动手段的折旧率决不是造成了浪费,相反地,那是要求提高劳动生产率,要求节约劳动,是要求更新用的劳动手段效率更高。我们是说在-定的范围之内,这就是说,脱离实际地提高劳动手段的折旧率也会发生不好的作用。上例中,假如实际情况是该种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约为10年,但人为地把折旧率定得很高,例如定为25%;此时,这种劳动手段要实际作为更新用的劳动手段,使用它以后每年必须节约25000元以上,不然的话在经济上就认为是不合算的。但实际上,最低的界限是每年节约10000元以上。所以如果事实上使用新劳动手段以后每年节约15000元以上就是相当合算的;但因为现在提出了每年节约25000元以上这样过高的要求,就限制了新的或新式劳动手段的采用,结果生产中使用的仍然是陈旧的劳动手段,同样造成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缓慢;是浪费了劳动而不是节约了劳动。可见,劳动手段经济寿命的确定,从而劳动手段折旧率的制定包含了矛盾的因素,但显然,这是辩证的矛盾。
由上面的分析还得到了以下的结论:陈旧的或旧式的劳动手段是否应该继续使用,不在于原来生产它化费了多少劳动量,而在于要综合衡量,以新的或新式的劳动手段来代替它,是否节省了社会劳动。如果经过具体计算或事实证明,把旧的劳动手段报废代之以新劳动手段有利于社会劳动的节约,那么,撇开其他形式的废物利用不谈,那就不管原来生产它化了多少劳动,现在它的价值都只等于零,相反地,如果继续使用它,它所代表的就是一个负值。
所以,单只谈论劳动手段的自然寿命,并要以此作为劳动手段的实际寿命,那是离开经济学,也是离开实际社会生产很远很远了。实际上,还有这样的情况:某种劳动手段,它生产出来后,完全没有被使用过,但是因为它却已是过于落后的东西,结果虽然它没有被使
用过却已丧失了使用价值。当然,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在不同的国家会存在着差别直至很大的差别。这不奇怪,因为他们的生产发展水平不同。而是否有利于社会劳动的节约是针对着具体的情况而言,也正是要经过具体的计算,才能确定某一劳动手段是否丧失了使用价值,从而它的经济寿命是多少。
因为有的新式劳动手段的效率大大高于旧式劳动手段,所以,它代替旧式劳动手段后就能大量地节约劳动。因此,如同我们已经指出的,完全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些旧式劳动手段,还完全没有被使用过,但由于出现了代替它的效率很高的新式劳动手段,这些旧式劳动手段就丧失了使用价值,因为使用这样的旧式劳动手段——尽管还是新的,在经济上已是极不合算了。假定和使用新式劳动手段相比,继续使用旧式劳动手段每年的综合浪费量超过12000元(见图3)
图3
又假定新式劳动手段价值13万元,这种新式劳动手段自身的经济寿命为11年,则平均每年分摊的折旧费就是130000÷11=11818元。12000>11818元。又可以这样计算:年节约量12000×11=132000,132000>130000。可见,在上述情况下,这种旧式劳动手段,不管是否被使用过,都已丧失了使用价值。
我们把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问题总结一下:生产新劳动手段所化费的劳动量与使用新劳动手段后所节约的劳动量的对比关系,决定着被替换的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使用新劳动手段后所得到的节约,是在新劳动手段的整个使用期间逐步实现的,而新劳动手段的价值,也是在新劳动手段被使用期间逐渐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中,这就是劳动手段的折旧费。因此,又可以说,被替换的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取决于用来替换的新劳动手段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量(折旧费)与使用新劳动手段后的节约量的对比关系。而新劳动手段在一个确定的时间长度里,例如在一年内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量,一方面决定于新劳动手段的价值,另一方面决定于新劳动手段本身的经济寿命。至于使用了新劳动手段后每年所节约的价值,则是清楚明白的事。所以,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实际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1)使用新劳动手段与使用旧劳动手段相比每年能够节约的价值;(2)替换用的新劳动手段的价值;(3)新劳动手段本身的经济寿命。后两个因素合起来就是:替换用的新劳动手段每年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折旧费)。又可以这样来表述问题的性质:被替换的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取决于新劳动手段在被使用期间实现的节约量总和与新劳动手段价值的对比关系。
如果替换用的与被替换的劳动手段是同一型式的,那么,就各个具体的更新时机讲,两者的经济寿命自然是相同的。所以这时候,当使用中的劳动手段的役龄乘以使用新劳动手段后一年内的节约量等于新劳动手段的价值量时,该役龄就是该种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
如果更新用的与被替换的不是同一型式的劳动手段,则由于两者在质上并不相同,一般讲它们的经济寿命也就并不相同。而更新用的新式劳动手段的价值向所生产的产品中的转移过程,和使用了新式劳动手段后所得到的节约,都是在新式劳动手段的使用寿命期间完成的,所以,必须弄清新式劳动手段本身的经济寿命问题,并以此作为计算的一个依据。关于新式劳动手段本身的经济寿命——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仍然是以同一型式的劳动手段进行替换的问题。
从上面所作的讨论可以知道,劳动手段的物质磨损和精神磨损,无论是在资本主义下还是在社会主义下,甚至是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都必然存在。而与不同的生产发展水平、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劳动手段经济寿命,正是物质磨损和精神磨损的综合体现。资本主义下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取决于是否能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是否能减少资本的支出,而劳动量的节约却并不一定就能达到这一目的。正如马克思在谈到使用机器的界限时所说的:“如果只把机器看作使产品便宜的手段,那么使用机器的界限就在于:生产机器所费的劳动要少于使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可是对资本说来,这个界限表现得更为狭窄。由于资本支付的不是所使用的劳动,而是所使用的劳动力的价值,因此,对资本说来,只有在机器的价值和它所代替的劳动力的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情况下,才会使用机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430、431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虽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但是,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在社会的生产发展水平还不是非常高,各个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也很不一样时,历史地积累形成的物化劳动表现为资本价值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生产价格成为商品价格的实际基础就是必然的了。但生产价格以资金利润率为前提,因此,劳动手段没有把自己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而是继续存在于旧的实物形式中的价值,也是形成利润率的重要基础,从而也是形成生产价格的基础;其次,实际上也是计算工资的支出减少了多少,而不是计算减少了多少活劳动的支出。所以,新机器要能被实际投入使用,使用它以后所节约的劳动必须比新机器每年转移到产品中去的价值多得多,只有这样,现在的利润率和过去相比,才能或者保持不变,或者还要高。不过尽管如此,社会主义下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和资本主义下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还是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因为在社会主义下,物化劳动的节约或活劳动的节约都是为了劳动者自己的利益,归根结底是为了使用价值的生产,是为了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相反地,资本主义的生产,直接就是为了剩余价值本身。
劳动手段折旧率的制定是人们对劳动手段每年的消费量,从而对劳动手段经济寿命的认识的表现。如果每年的折旧率为10%,那么,普遍地讲,使用了10年的这种劳动手段就应该报废了,由新生产出来的,通常是性能更好、效率更高的劳动手段来代替它们。但是,如果实际上使用了10年的这些劳动手段并没有更新,而是又继续使用了5年,那么这些劳动手段的更新周期是多少年呢?是按照折旧率计算的10年呢,还是15年?当然是15年。因为那是无可怀疑的普遍的实际使用寿命,会计制度和具体的会计方法都不可能改变事实本身。因此,前面所说的10%的折旧率也就只是名义折旧率,平均计算实际折旧率每年是6.67%而不是10%。人们或许会说,劳动手段虽然普遍是到第十五年底才更新,但折旧率却确实是照每年10%提取的啊!怎样解释这一点呢?提取的折旧费本身只是年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只有当这些折旧费确实是劳动手段的转移价值的时候,它们才是名符其实的折旧费;劳动手段的转移价值,其中的一部分用于劳动手段的正常更新,另一部分作为蓄积价值被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其他方面;并且,劳动手段蓄积价值的这样取用,并不会影响劳动手段的正常更新。我们从上一章所作的分析中可以看得很清楚,虽然平均计算,劳动手段原值的一半已被取作他用,但劳动手段的更新周期却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劳动手段每年的实际转移价值量是和劳动手段普遍的使用寿命相对应的。因此,如果劳动手段的实际更新年限要长于照折旧率计算的更新年限,那就表明,折旧费本身包含着虚假的成份,其中的一部分其实是和新创造的价值同等对待的,这样的折旧费也就只是名义上的。相反的情况结果也就相反。上例如果劳动手段使用到第八年底就普遍地报废更新了,那末平均每年的实际折旧率就是12.5%而不是10%。这时候,是新创造价值包含着虚假的成份。以上所说,只要是一般的、普遍的情况,就是正确的。因此,如果整个社会平均计算全部劳动手段实际的使用寿命是20年,那么实际的每年平均折旧率就是5%,不管名义上的折旧率是比5%大还是小,例如是8%、4%,都改变不了这种客观事实。这一问题具有实际的重要性,我们要相当重视和认识清楚。
由以上所述可知,劳动手段实际折旧率即其实际使用年限的确定,必须以有利于社会劳动的节约、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出发点。而且这并不只是抽象的理论要求,恰恰相反,那是可以经过具体的计算分析而确定的。我们必须力争在这方面使自己的行动符合客观规律,力争使劳动手段的实际使用寿命等于或接近等于经济寿命。相反地,假如劳动手段的实际折旧率过低或过高,那就会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也是从上面的分析所必然得出的结论。因为如果人为地延长劳动手段的使用年限,那么一方面将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另一方面将造成劳动手段的变革缓慢,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就缓慢。而且我们知道,和劳动生产率水平较高时相比,同一形式的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将延长。因此,那结果就会是一种恶性循环:越是人为地延长劳动手段的使用年限,各种技术改革和发明就越是难以进行和产生,劳动生产率当然就不可能较快地得到提高。相反,如果人为地缩短劳动手段的使用年限,既然那是浪费了社会劳动,劳动生产率也就没有得到提高。不过,因为各种劳动手段的实际经济寿命是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是有缩短的趋势。所以,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问题,事实上是劳动手段在使用过程中逐步得到解决的。也因此,制定的劳动手段的折旧率随社会生产的发展而适时地改变,以求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就既是正常的,又是必须的。
以货币的形式计算折旧,至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漫长时期里是必然的。但是因为价值实体是社会劳动量,所以如果某一劳动手段当初价值10000元,这10000当时就代表了确定的劳动量,假定是代表了一个标准劳动者两年的劳动量(即5000元代表一年的劳动量,同时假定这个劳动者每年的总劳动量又是不变的)。因此,只有假定同量货币所代表的劳动量是一直不变的,才能保证劳动手段的正常更新。但是,实际往往并不如此。由于货币贬值等原因,如果劳动手段更新周期为10年,10000元在10年前是代表了一个标准劳动者两年的劳动量,而10年后的现在,可能只等于一个标准劳动者一年的劳动量。因此,即使制定的折旧率当初是合理的,但照此计算所得的折旧基金,仍然会大大小于为维持简单再生产劳动手段正常更新所需要的量,这时候的再生产就会是有缺陷的、不健全的再生产。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注意到,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实际问题。
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使同一型式的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相应地缩短,从而该种劳动手段的折旧率就要提高,每年提取的劳动手段的折旧费就会因此而增加。从性质上讲,这样增加提取的折旧费,仍然只是劳动手段的转移价值。那就是说,在新的已经提高了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之下,对于该种劳动手段说来,要有这样高的折旧率,并且只是为了劳动手段能够正常地进行更新。
当以新式劳动手段代替旧式劳动手段的时候,如果新式劳动手段的价值要比旧式劳动手段大,那末这个差额部分,归根结底只能来源于常年劳动,因而就要有积累,社会的消费资料的生产量就会相应地减少。可见,如果新式劳动手段的价值大于旧式劳动手段的价值,那么,它能否大量地、普遍地代替旧式劳动手段,并不单纯取决于这样的代替能否节省劳动,而且还要受社会消费状况的制约。因为过高的积累率不利于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从长远讲也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