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经济学》第四编(下)社会再生产考察(14—19章)
第十五章第一节
第十五章介绍
生产新劳动手段所化费的劳动量与使用新劳动手段后所节约的劳动量的对比关系,决定着被替换的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使用新劳动手段后所得到的节约,是在新劳动手段的整个使用期间逐步实现的,而新劳动手段的价值,也是在新劳动手段被使用期间逐渐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中,这就是劳动手段的折旧费。因此,又可以说,被替换的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取决于用来替换的新劳动手段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量(折旧费)与使用新劳动手段后的节约量的对比关系。而新劳动手段在一个确定的时间长度里,例如在一年内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量,一方面决定于新劳动手段的价值,另一方面决定于新劳动手段本身的经济寿命。至于使用了新劳动手段后每年所节约的价值,则是清楚明白的事。所以,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实际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1)使用新劳动手段与使用旧劳动手段相比每年能够节约的价值;(2)替换用的新劳动手段的价值;(3)新劳动手段本身的经济寿命。后两个因素合起来就是:替换用的新劳动手段每年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折旧费)。又可以这样来表述问题的性质:被替换的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取决于新劳动手段在被使用期间实现的节约量总和与新劳动手段价值的对比关系。
由此还得到了以下的结论:陈旧的或旧式的劳动手段是否应该继续使用,不在于原来生产它化费了多少劳动量,而在于要综合衡量,以新的或新式的劳动手段来代替它,是否节省了社会劳动。如果经过具体计算或事实证明,把旧的劳动手段报废代之以新劳动手段有利于社会劳动的节约,那么,撇开其他形式的废物利用不谈,那就不管原来生产它化了多少劳动,现在它的价值都只等于零,相反地,如果继续使用它,它所代表的就是一个负值。
关于固定基金的更新问题,我们在前面是从与固定基金蓄积价值的取用相联系的角度进行研究,这样的研究是重要的。但是,固定基金的更新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全部得到解决。劳动手段是固定基金主要的物质担负物,要全面阐明固定基金的更新问题,还必须弄清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本章就是研究这个问题。
名种劳动手段的使用寿命,有的基本相同,有的却很不相同,并且使用寿命又是变化着的。那么,决定劳动手段经济寿命的基本原因是什么呢?每种劳动手段都有其自然的即由物理化学等原因决定的使用寿命,例如,机器被彻底用坏了,而且可以说也无法修复了,那当然就是这部机器使用的最终界限,虽然这也并不是完全绝对的事情。很明显,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只能等于或者小于自然使用寿命,或者说,劳动手段经济寿命可能的最大限度就是自然寿命。但是,经济寿命和自然寿命两者虽然有联系,但从概念上和实际上讲却又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我们这里所说的经济寿命,是指有利于社会生产和生活即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劳动手段的使用寿命。那么,决定劳动手段经济寿命的基本原因是什么呢?界限在那里呢?这就是是否有利于社会劳动的节约,是否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一、劳动生产率保持不变时的经济寿命
有必要比较具体地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我们先假定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是基本不变的,那么,生产劳动手段所化费的劳动量也就不变。这时候,只要劳动手段还能正常使用,那就是节约了社会劳动,因为生产新的劳动手段需要化费劳动。但是,一般讲随着劳动手段使用年数的增加,各种故障也就增多,为此而化费的修理劳动也就有增加的趋势,到一定程度,这种为修理陈旧的劳动手段而付出的劳动量也会是很大的。其次,劳动手段的使用年数越多,一般讲其性能也越益下降,此时,继续使用这一旧的劳动手段,生产效率实际是降低了。事实上,那是表明了对社会劳动的浪费。但是如果把这一旧的劳动手段废弃,那就需要有新的劳动手段来代替它,而生产新的劳动手段当然需要化费相当多的劳动,——我们现在假定生产的仍是同一形式的劳动手段,所化费的劳动量也不变。因此,社会必须进行综合计算,要考虑到,一方面生产新的劳动手段需要化费一定的劳动量;另一方面,随着使用中的劳动手段越益变得陈旧,所化费的修理劳动量的增加,以及因旧的劳动手段性能变差而造成的浪费——那也可以被看成是社会为此额外地付出了一定的劳动量。通过这种综合衡量,计算出到底是以新的劳动手段代替旧的劳动手段合算,还是继续使用旧的劳动手段合算。
继续使用旧的劳动手段和使用新的劳动手段相比,每年将浪费多少劳动量,这主要是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计算,因而能得出比较准确的数值。假如通过对实际情况的计算分析,得到的结论是某种劳动手段的役龄大于10年以后,每年造成的损失将达10万元。即如果继续使用陈旧的劳动手段,每年因维修劳动增加(只能就增加量进行计算,因为使用新的劳动手段同样需要维修劳动)和因旧的劳动手段性能变差,生产效率降低包括产量减少、原料辅助材料消耗量增加等因素相当于多化了和损失了共10000元。又因为我们现在假定的条件是社会劳动生产率不变,更新用的劳动手段的形式也不变,因此,只要生产这种新劳动手段所需要的化费少于10万元(那代表了一定的劳动量),这时候,新劳动手段代替旧劳动手段就是合算的。因为由使用新的劳动手段而节约的劳动量抵补了生产新的劳动手段所化费的劳动量。这种抵补是在使用新劳动手段的十年中逐步完成的,而随着过程的进行,新劳动手段本身变成了旧劳动手段,所以,这种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是等于10年。
如果我们把使用新劳动手段后每年所能节约的劳动量(亦即继续使用旧劳动手段每年将浪费的劳动量),表示在坐标曲线上,那么,曲线中必定有这样的坐标:年综合浪费量乘以相应的役龄之积等于生产新劳动手段所化费的劳动,此时的役龄就是该种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就是说,普遍地讲该种劳动手段在小于这一役龄时被使用是合算的;大于这一役龄以后继续使用该种劳动手段,则在经济上就不合算了。请看图1:
图1
上面的例子中,如果生产这种劳动手段所需化费超过10万元,而此种劳动手段役龄大于10年时造成的损失每年仍为10000元;或者,生产该种劳动手段需化10万元,但此种劳动手段的役龄大于10年时,每年造成的损失小于10000元,那么继续使用旧的劳动手段就是合算的,因为使用新劳动手段以后所节约的劳动不能抵补生产新的劳动手段所化费的劳动。这就是说,在刚才所举的两种情况下,这种劳动手段的经济使寿命是大于10年。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假定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是基本不变的,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和自然寿命,在性质上也是截然不同的,虽然在有些场合,劳动手段的经济寿命是等于其自然寿命。其次,绝对地讲我们几乎不能说某个已经严重损坏的劳动手段就不可能修复了,某个陈旧的劳动手段就不能继续被使用了。但是,如果为此要化费许多劳动量,同时,使用这样的劳动手段又将造成生产效率的降低,假如经过这样的全面计算,说明采用新的虽然也只是同一形式的劳动手段是合算的,那我们就应该把这些损坏或陈旧的劳动手段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