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漫长的进化历史表明,个人无法脱离群体而获取生存和繁衍。个人对群体的依赖作用,在人类进化的不同阶段受不同因素的约束。在人类作为物种进化的早期阶段,由于个人对抗自然环境和他物种竞争的力量十分微弱,因而依赖群体显得极其必要。而个体对于群体依赖的特征,在其他物种中也广泛存在,但却没有任何物种像人类一样,在个体和群体两个层面同时实现进化的奇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之独特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在自我意识和大脑认知方面的分立进化,促使个体彼此能相对独立地存在;其次,个体之间通过商业交换方式互动交往,一方面使得个体彼此由于分工而更加独立,但另一方面也由于借助商业交换和分工协作而彼此更加依赖。再次,个人意识和大脑认知的进化在促使个体更加独立的同时,也促进了个体之群体意识的发展从而对个体超越群体的单子化趋势形成引力。因此,人类社会中的个体与群体关系的复杂结构,是认识人类社会进化过程的重要命题,也是完成人类进化之“独立证明”所必须解释的复杂问题。
费尔巴哈曾指出:“孤立的,个别的人,不管是作为道德实体或作为思维实体,都未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只是包含在团体之中,包含在人与人的统一之中,但是这个统一只是建立在‘自我’和‘你’的区别的实在性上面的。”“真理和完善只是各个本质上相同的实体的结合和统一。哲学最高和最后的原则,因此就是人与人的统一。”[1]个人存在于群体中,是以群体成员的面目出现的,是通过群体获得社会身份与地位的。因此,可以说群体是联系个人与社会的一个桥梁。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在群体中的行为,构造了群体的行动状态。当我们论及个人与群体关系时,很容易发现以下事实:首先,作为群体成员的个人,其行为深受群体其他成员的影响;其次,由个人组成的群体在行动时(群体行动)并非个人行动的简单加总,而是群体成员相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个群体都要想办法形成对成员的凝聚力,强化对成员的凝聚和吸引。个人与群体的关联源自于社会生活本身的特性。个人在许多时候,都需要通过维护群体的形象和利益来维护自我的尊严与权利。群体内部一般都有其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它是保证群体协调一致的有力工具。个人对群体的隶属关系,是个人获得价值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的重要来源。群体规范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取决于规范内容能否符合群体成员的意愿;越被成员共同认定的规范,越有可能被成员遵守。
从本文研究的视角来看,作为人类群体内部行为规则约束的制度,是个体彼此之间互动交往关系的反映,也是个人与群体关系的重要反映。制度不仅描述了人类作为主体认知和改造自然的主体与客体的秩序状态,同时它也描述了人类在脑进化引致的意识独立条件下,所形成的主体之间彼此(相互独立而又彼此依赖的)互动交往的秩序状态。从认识论发展的历程看,前者属于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主体性阶段,后者则属于认知进化和有限理性条件下的主体间性阶段。
“主体”概念的形成,本身特指人类个体在认知的自我意识方面的觉醒,是相对于客体和非主体而言的。“主体性”在涵义上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指主体的自我意识:即“主张平等、自由之理念的自我意识”;二是指具有自我意识的人。[2]作为认识论哲学,近代主体性哲学考察了人类认知的可能性和限度,而把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源归因于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理性的独立。但正如我在本文第四章所指出的那样,主体性哲学的认识论并不能提供客观事物存在的一切理由。那种“我思故我在”的认识论观点,将一切存在归咎于意识的镜像,而将意识之外的存在归于虚无的看法明显存在缺陷:一方面无法对“存在先于本质”的问题做出回答,另一方面在高扬主体性的旗帜时也终结了主体性的意义。“主体间性”认识论的诞生,将存在视为主体间的存在,主体之间彼此互动的交往行为不仅为认知和自我意识提供了来源,也为客观存在的阐释提供了更为有力的认知论基础。本节将通过主体间性认知论观念的引入,并结合哈贝马斯交往理性的规则观,来论述主体间性状态对制度型构的实际过程的影响。
[1] 参:《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上卷,生活8226;读书8226;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85~186页。
[2] 参:彭诚信,《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