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上集)
在考虑提供的福利待遇差异之后,很多人会选择名义工资看起来较少的职位。
普遍存在的劳保福利都是属于这种情况:以实物和服务支付员工的劳务报酬。有些公司对员工的福利包括良好的餐饮标准和住宿条件,以及相当水准的文化娱乐设施如图书馆、健身房、karaoke、网吧等等。一些企业的年终福利甚至可以达到几乎无须员工自备年货的程度。企业对高级职员和特殊人员往往实施很高的福利,如送住宅,送汽车,送股权,带薪休假、报销某级别的差旅费用等等,其实这本质上都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非货币形式的报酬。
这类非货币经济并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小数量,而是庞大惊人的,是劳资交换当中的重要构成。国家对企业的员工福利甚至有强制性的计提规定。
“培训是员工的最大福利”,这句话已经写在一些企业的培训中心的墙上。很多员工尤其是年轻员工会比较注意企业提供的培训,这意味着自身的发展空间和未来。
当然还有一些非正当的、不适宜经济学考虑的交换形式,如寻租。很多寻租不是以货币形态出现,而是以实物形态出现的。例如新近讨论的“性贿赂”问题。各种灰色收入或隐性收入当中也常常以非货币形式。
过去我们普遍采用实物分配住房的福利待遇,其实这就是一种非货币参与的交换,福利住房是员工劳务报酬的一个构成部分。所谓的“房改”,把实物分房变成货币分房,有人从理论上认为这是经济形式的一种改进,其实它并不会改变交换的本质,也不会因此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尤其是低收入家庭。
有一种大家熟悉的生产加工合同形式,叫做“三来一补”。这种贸易形式中,双方互有买卖角色的错位:在生产商出卖成品货物的表象下面,还有采购商事先出卖原料的事实。而生产商并不需要为原料支付代价,用成品价值冲减即可,双方都不会伴随着物流把货币逆向地搬来搬去。此时,货币只是在最终结算环节起作用。如果生产者认为来料估价太高,便会采用自己独立采购的方式。很多时候,这种原料的价值转移并不反应在帐目之上,生产商以货物的名义出卖的仅仅是“加工费”。
两个具有相互的采购关系的企业,往往会利用这种非货币交换形式逃避基于货币销售额的税收。
以工代赈是经常为政府采用的救灾方式,这时施舍性质的救灾行为被转化为交换形态的经济行为,灾民要以劳务换取救命物品。此时,是无良的政府把救灾品当作硬通货在使用(可是真够硬的,硬过人命啊)。
股市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赌场气氛浓重。
简单直观的,在二级市场上,“入股”就是货币对股权的购买,但是,“入股”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用货币资本和所有权做交换这么简单。资本市场的资本也并不单指货币资本。可以用来入股的商品很多,如知识产权,如实物资产,如实质内容为社会关系(权力、名望等)的“干股”等等,这些交易都不牵扯到货币。
在外贸当中,货物的价格有“离岸价”和“到岸价”之分,离岸价低于到岸价,这个价差,本质上就是船运费用由谁来支付的问题。这些费用都会加到货物的成本当中,其中就包含着货物与船运服务之间的交换问题——如果采用离岸价,就是用“一定价值量的货物”在和“约定的船运服务”做交换。卖方接受采用较低的离岸价,而不是采用较高的到岸价的理由,就如同一些出卖劳务的打工者愿意接受包含了食宿条件的较低工资,而不愿意接受需要自理食宿和交通的高工资一样。
说近一点,我们这些常在论坛上发表言论的人,并非与网站之间有什么货币交易,但是实质上保持着一种非货币形式的交换关系(思考题:交换了什么?)。
在种种非货币参与的交换当中,人们依然会用货币价值来计算价值流的变化,但是这和真正的货币购买是不同的,货币在此仅仅起到一个计量单位的作用。
不要被“货币”蒙蔽了眼睛,不要把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权交换”等同于普通商业意义上的“货币购买”。 一般性包含着特殊性,而特殊不能代表一般。所有形态的交换,都只有从其一般形式2+2上才可以得到一致的理解。也只有在最一般的、最普遍形式层面上,才能理清“交换”这个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