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找人 “人肉搜索”“合法性”浅析
都说网络带动了中国民主的建设,是草根阶层获得自我表达权利最多的时代,没有错,这个时代是言论和思想最为自由的一个时代,但是如果说,单凭网络上的数字和言论就断定一些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及将要发生的事情的正确是非、黑白对错的话,显然是对民主的大大的误解。民主(democracy),源于古希腊词根demos和kratia,分别是“人民”和“统治”的意思,民主从词源学上可以理解为“人民的统治”。古典意义的民主理论强调“人民的意志”(来源)和“共同的善”(目的)。希腊城邦与罗马共和国的政治中,公民资格仅限于有产有闲阶级,而农民、商人、工人和奴隶因忙于生产,无暇于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活动,从而不够公民资格。随着疆土扩大、人口的扩展和政治权利的普及,公民量多而又质庸。在这种新社会结构下,沿用古典民主政治模式导致了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描述的状况(暴民政治)。麦迪逊在《联邦党人》第51篇中说:“在一个共和国里,保护社会成员不受统治者的压迫固然重要,保护某一部分社会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不正当对待,同样重要。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一定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大部分成员联合起来,那么少数群体的权利就会得不到保障。所以,虽然独立战争击败了来自英国的暴政,但独立而民主的美国社会却存在着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Madison,1961)社会学者张晓峰质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可能发生很多可怕的事情。比如大多数人会不会没收少数人财产?会不会像法国大革命一样不经司法程序就判处某些人死刑?会不会因为看不惯一些奇怪的服装而立法禁止穿这样的衣服上街?会不会因为看不惯某个少数民族的饮食方式而命令他们改变?会不会因为要建铁路而责令规划线路上的住户搬家?会不会把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划归己方所有?会不会规定己方这大多数人只交一点点税而让另外少数人交很高的税?会不会只让己方这大多数人发言讨论而禁止那少数人发表意见?张晓峰认为:单就民主程序来说,并没有保证以上现象不会发生。他进一步举例说明“多数人暴政”的案例:民主制下的纳粹罪行,希特勒在1932年德国总统选举中以1900万选票当选,第二年就解散了其他政党,犹太人更是被大批地监禁和屠杀,然后发动大战。在古希腊时代的小国寡民时期出现的民主成为西方文明和制度的发源,随着时代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民主思想的广泛流行和被接受采用,民主的内核和意义也随着产生了进步和变化。aihuau.com1我们目前网络上关于“人肉搜索”是中国“民主”的象征的所谓“民主”基本是抛弃了道德和法制的怪胎;是极端的个人私欲的表现和个人好恶的膨胀发泄,和真正的民主没有任何关系。试问: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度可以随便侮辱旁人并且株连他的家人吗?何况他没有犯法,是道德领域的不被接受,如果犯法有公安机关执法,网民和被搜索的人同属普通国民,除非公务,否则是不具备执法权利的。如果认同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就是对人权、民主、法律最无耻和最卑鄙的侮辱。因为:1.这说明我们所在的社会环境是多么令人恐怖的地方,一个人在没有触犯法律,只是因为特立独行或者得罪了一些势力,就被公布一切个人隐私,被谩骂攻击,生活系统完全被破坏,这是人类文明史的倒退,这样的社会连普通公民基本的生活权利和生活空间都不能保护,是野蛮而愚昧的。2.今天是你,明天就是他,当一些人被攻击、被搜索,另外一些人实行攻击的种种举措可能是有意也可能是无意,在一些势力的倡导下,这种暴力得以风行整个国家,任何人都居于其下,那么,人人都可能遭受这样的“待遇”,虽然说似乎是推动人们向善不要做坏事,但是任何一种力量在没有法制的限定下的时候,都是可能被恶势力利用的,这是恐怖的事情,尤其是当恶的势力穿上正义和道德的外衣的时候!3.说到一种力量被人为控制,这其实并不鲜见。在中国这个资源和权利相对集中的社会环境中,人们都试图通过某中方式获取更好的生存空间,达到社会阶层的向上流动,网络的广博性和自由为这种流动提供了机会和工具,这是一种文明的进步,当时,当这种进步被利用公然向国家法律和制度挑战——随意侮辱同是公民同样享有公民权利的未曾触犯法律的人的时候,这就不再是正义和正当的了。4.因此,试图通过以“人数”——在网络中自由投票,看似“公平”和“民主”,实际上是否能够代表大众值得思考,因为这个“大众人数”,“绝大多数”完全有可能是技术的产物。以这种形式的“投票”来确定对错衡量道德,对比法制的媒体显然自身对民主和法律的认识就是无知的。所以,在常规意义上说,这样的争论本身就意味着媒体对国家法律的轻视甚至藐视!一个连法律都不要的社会,一个连人民生存权利、名誉权利都不能保证的社会,一个群体随时准备颠覆另一个群体的社会怎么可能是平稳的和谐的社会呢?5.所谓的“普罗大众”在网络上的数字庞大显示就一定代表了人民吗?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政府首先应该辩论和反思,而不是民间这莫名其妙的讨论。如果人肉搜索可以降低犯罪,那么应该由执法机关使用这个工具而不是人人可用!这是一个工具被利用之后所带来的能量对整个社会影响的本质的问题,而不是谁来用谁可以用的问题。执法本应该归属在专业机构,又有什么可争论的呢?争论的目的难道是网民们各个都要“执法权”吗?难道每个人都可以独立成为“司法机关”?难道每个参与“人肉搜索”的人都可以随便对一个没有触犯法律的人进行处决?并且还冠上“代表人民,代表政府,代表正义”的冠冕以显示自己的正直?以彰显自己道德审判者的地位?那么,我们的国家机器,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司法机关,我们的公检法是不是都应该下岗?完全让网民来治理这个国家?是谁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利?如果是属于任何人的权利,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审判别人,处决别人吗?假如,今天你的邻居污染了楼道影响了你的生活,百般沟通不见他整改和道歉,你就可以发动“正义网民”对他进行“宣判”和“处决”了吗?就可以公布他的点位、电话、地址等等个人信息在网络公共视野中了吗?或者发布言论辱骂他以及他的家人了吗?这个争论根本就是“笑话”,正是因为对于国家民主的不理解,对于法制的轻视才导致的这个争论和这种现象。这是国家环境中法盲过多导致的,是普法教育的失败,是公民权利教育的失败,是公民对自我权利滥用对其他公民实施侵害甚至犯罪的行为。中国传说中说世界有黑白两界,白是人间的活人世界,黑是阴间死人世界;但是因为一个魔王的出现,他为自己开拓了灰色世界,就是人间和亡世之外的世界,堕入这个世界的人或者鬼都成为魔王的奴隶,被他操纵为非作歹对抗黑白两界。那么,虚拟社会在无法制、无制衡的前提下是不是一种“类灰色”世界的存在呢?是不是在这个“类灰色”地带无论做什么为非作歹的事情都可以不被追究呢?我们不能否定网络带给我们的生活便利和社会进步以及一个高度自由的表达平台,但是我们也不能否定这其中藏污纳垢的事实。即便是虚拟社会也是一样,是社会的延伸,是需要规则和法制规范的,同时也应该和现实社会一样遵循公民合法权利,公民合法自由,并非是乌烟瘴气的“失重力,失衡”盲点。提出不要法制,提出虚拟无须治理的言论居心叵测,是对政府民主制度进步发展、执法部门执法能力和公民智力的质疑。当这种手段(人肉搜索)以强大的威力出现形成舆论影响,再以正义和道德作为外包装,以对政府相关机关质疑为靶向向政府和社会要约权利和地位的时候,它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为,良性质疑是对法制建设和民主建设的推动,而以此为靶向显示其强大力量的任何形式权利要约都是对现行《宪法》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挑战,甚至挑衅和抗衡。如笔者上文所言:争论的目的难道是网民们各个都要“执法权”吗?难道每个人都可以独立成为“司法机关”?质疑是合理并合法的,是推动我们从不完善向完善进步的督促手段,但是挑衅和对抗则必须重视和制止!因此,此类关于其合法性的争论本身就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不知道、不理解、不了解造成的。因此关于其合法性的争论从对现行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无知而言是可笑的;如果依此为力量和工具向政府要约“网民执法权利”。毋庸置疑,是不合法的。因为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由任何人、无数人、随意哪个人执行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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