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价值决定理论混乱的终结
(首钢发展研究院,100088)
王 大 谦
一、引论
在《资本论》中,论述价值问题时,马克思经常交替变换地使用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两个意思十分近似但又特别容易引起误会的概念。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到今天为止,我国经济理论界的大多数同志始终认为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同一概念;作为同一术语二者在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在价值决定问题上似乎可以完全等同而毫无二致。因此,至今仍然有许多同志常常把必要劳动时间当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简称,很少有人注意到二者概念性质上的严格区别和差异。然而,笔者根据长时间的研究惊异地发现,在马克思的价值决定理论中,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竟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价值决定问题上,把必要劳动时间直接无条件地等同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极大的理论误会。也正是由于这一理论认识的偏差和概念术语的误读,使得个别同志在早期关于价值规律问题的研究中,望文生义,混淆概念,错误地将马克思决定交换价值或相对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当作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把《资本论》第三卷关于必要劳动时间“具有另一种意义”的论述和字样,误解为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除了《资本论》第一卷已定义的意思之外还有第二种定义,从而别出心裁地杜撰了一个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两种含义的错误命题,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哪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旷日持久的学术论战。
纵观这场论战,从1955年魏埙、谷书堂两同志发表《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一文至今,五十多年已经过去了。由于参加讨论的各方同志均未注意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区别,均未看到所谓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命题的错误实质,因而使这一问题的争论无休无止,持续至今,以至于在价值决定这一基本问题上最终造成了建国以来我国经济理论界最长时期、最为严重的理论混乱。
本文认为,在《资本论》中,关于价值决定理论和价值形式理论,马克思按照三段论法精心设计了一整套系统、严密和科学的概念体系。在这个概念体系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以及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分别具有各自独立的概念地位和作用,特别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必要劳动时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在概念的数值意义上,正如价格与价值的情形一样,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相等的可能性和偶然性,但在概念的性质和理论意义上,二者的概念差异类似于交换价值与价值,是特殊性与普遍性、表现形式与内在本质之间的联系和差异,其本身有着明确和严格的界定,不能完全等同。量上偶然相等的可能性,不能抹杀两个概念质上的区别。在价值决定问题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交换价值或相对价值。在概念的内涵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一种意义的绝对性,而必要劳动时间与相对价值一样,具有两种意义的相对性;除了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同的一种意义之外,必要劳动时间还“具有另一种意义”,或者说必要劳动时间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一层意思”。必要劳动时间所包含的这样两种意义,是由其概念本身所具有的相对性决定的。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也不可能说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具有这种相对性或者说具有两种意义,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两种意义的概念或命题等于“科学的自杀”,并将带来严重的理论后果和思想混乱。把价值形式与价值本质混为一谈,把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决定与价值的决定混为一谈,正是所谓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命题的错误实质。因此,在理论上严正阐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区别,严格把握价值决定理论和价值形式理论不同的体系内容,是我们正确理解和掌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内涵,澄清事实,明辨是非,进而从根本上结束五十余年价值决定理论混乱的关键。
二、价值概念体系的三段式结构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一文中,马克思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因此形成一个正规的三段论法;生产是一般,交换和分配是特殊,消费是个别,全体由此结合在一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上,第92页,人民出版社)三段论法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设计和概念定义分析所遵循的基本方法。在研究分工问题时,马克思把分工区分为一般分工、特殊分工和个别分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同样,在价值理论概念体系的设计中,马克思使用的也是这种方法,这一点在我国经济理论界鲜为人知,少有论述。但它却是本文辨析以及我们正确理解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区别的出发点和方法论。
首先,在经济学说史上,马克思批判地继承和沿用了亚当8226;斯密和李嘉图关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价值概念的术语和名词形式,但这三个基本概念在马克思的手中是按照三段论法重新界定的;其中价值是一般,交换价值是特殊,使用价值同消费一样是个别。亚当8226;斯密能够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从商品的价格中抽象出交换价值,却搞不清价值。李嘉图虽然能够提出与“相对价值”或“比较价值”不同的“绝对价值”或“真实价值”,但这些概念在李嘉图的理论中还是不明确的,他所使用的交换价值一词的内容有时意味着相对价值,有时又意味着绝对价值。最终,李嘉图同一切古典经济学家一样,未能在理论上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只能在交换价值的形态下探讨价值问题。而马克思借助三段论法,从抽象的意义上,严格界定和区分了价值、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三个概念的性质,第一次把价值作为一个独立范畴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来,从而实现了价值概念从特殊到一般的理论上升。
其二,在价值概念接近现实的运动中,马克思在价值、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概念定义的基础上,更加鲜明地运用正规的三段论法设计了社会价值、市场价值和个别价值三个概念。其中,社会价值又称一般价值,市场价值是特殊价值,个别价值是与社会价值相对的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尽管社会价值与市场价值在数值上有相等的可能性,但二者是平均范围不同的两种平均价值,有着各自不同的概念性质。社会价值是全社会的,由各个生产部门统一构成的一般平均价值;市场价值是一个生产部门内部不同的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特殊的平均价值。当社会总劳动时间或社会总价值在社会各个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分配时,价值规律的作用正是通过社会价值与市场价值两个不同的平均数的差别和运动,来实现部门间、不同产品的生产之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劳动时间按比例分配规律的客观要求。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与市场价值也有相等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是个别的和偶然的,差异性是必然的和经常性的。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个别商品价值的实现程度就在于高于或低于市场价值的幅度。这一运动表现出的是同行业不同生产条件下的不同企业之间,围绕同一产品展开的竞争规律。个别商品按市场价值出售并实现其价值的努力体现了劳动时间节约规律的客观要求。
第三,也就是在价值决定问题上,马克思特别设计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这样一组三段式概念体系,为什么样的劳动决定价值划分了概念体系的界限。在这个概念体系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相互对称,分别处于矛盾对立的两极,并作为一般与个别的对立统一,共同作用于商品市场。而必要劳动时间则作为二者特殊的中项存在,在三段论格式上属于共同概念。关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一词,我国经济理论界使用得较少,一般场合和大多数辞书上均用“个别劳动时间”简而代之,并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称。严格地讲这是不对的。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说较好土地提供地租,这只不过证明,社会必要劳动和个别必要劳动的差别在农业中固定下来了,因为这种差别在这里有一个自然的基础,而这种差别在工业中却是不断消失的。”(《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第139页)显然,在马克思三段式概念体系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具有逻辑上的对称性,二者的矛盾统一构成无差别中介的一致性,并被包含在中介概念——“必要劳动时间”之中。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特殊与普遍的关系,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是特殊与个别的关系。正是通过三段论法马克思真正解决了什么样的劳动决定价值的问题。
其四,马克思关于生产价格概念的定义也表现为三段式结构。由一般生产价格、市场价格和个别生产价格所构成的三段式结构深刻地提示了生产价格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的运动中所具有的调节机制。
凡此种种充分说明了马克思在《资本论》概念结构的设计中所使用的三段论方法,它为我们提供了价值概念体系的分析方法和基本框架。从黑格尔逻辑学中我们知道,辩证概念的发展应该包含三个环节在内;在三段论格式中必须也只能有三个概念,即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三者之间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普遍性和特殊性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但二者是有区别的独立自存的概念。普遍性是特殊性的本质,特殊性是普遍性的外部表现。特殊性总是把矛盾对立的两极包含在自身之中,因而,特殊性是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往往具有二重的相对性或具有两种意义。我们经常所说的“价值是交换价值的本质,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就是从这种哲学性质的定义出发的。在这里,价值概念具有普遍性,而交换价值具有特殊性。不难看出,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设计和使用,完全具有黑格尔三段论式逻辑的结构特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普遍性、必要劳动时间作为特殊性、个别必要劳动时间表现为个体性,这在逻辑上是十分清晰的。为此,笔者根据马克思价值决定理论概念体系中所反映出的三段式逻辑的结构特征,参照黑格尔三段论格式,列表如下:
表中清晰地表现出马克思关于价值决定理论概念体系中各个辩证概念,特别是必要劳动时间与交换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的一一对应关系。其中各组概念按照三段论格式构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正如一位西方学者所说:“如果《资本论》的理论结构的确是科学的,那么它就是基于一个概念的系统,即所有都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不可能像从一本食谱里拿出一条菜谱那样简单地取用单个概念。而且,每一个概念不仅相关于其他概念,而且都具有各自的特殊作用;这些作用都影响到揭示出的事实和得出来的结论,每一个概念都使它的存在被意识到,因而它的缺少同样会被意识到。”(《价值问题的论战》伊恩8226;斯蒂德曼等著第251页)
三、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从上述三段论式辩证概念体系的结构中我们看到:在每一组三段式概念体系中必须也只能有三个概念;三个概念彼此是独立自存的,不能无条件地相互代用,只有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下,三个概念在数量关系上才有偶然相等的可能性。例如,在供求均衡的条件下,当矛盾对立的两极的差别消失时,价值=价格,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才有可能取得一致。但在概念的理论意义和逻辑属性上,三段式概念体系中的每一个概念都有其特定的意义和作用,既不能完全等同也不能随意取消。
可以作这样一个类比:如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条“直线”的话,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就是“曲线”,“直线”与“曲线”是相互矛盾和对立的;而必要劳动时间在此则类似于“线”的概念意义,并将“直”与“曲”的矛盾关系统一结合于自身。“直线”就是直线,“线”却比“直线”要多一层意思,因为它还可能包括曲线。所以如不加特别说明的话,“线”既可以是“直线”,也可以是“曲线”。但人们平日所说的“点、线、面的关系”,其中“线”的含义,不用说是指直线,这是欧氏几何体系的公理。在《资本论》第一卷我们所见到的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在类似意义下使用的,泛指生产一般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在《资本论》第三卷所使用的必要劳动时间却是“另外一种意思”,并可能包括类似‘曲线’意义的个别必要劳动时间,这就有点非欧几何的味道,特别是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一起使用时,必要劳动时间往往是指个别必要劳动时间,或者说是指不同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个部门内的、从社会总体上看带有个别性质的部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所以,“线”或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究竟指谓什么要依不同的假设条件而定。但就其概念本身而言,必要劳动时间同“线”的概念作用相似,都具有一种相对性,并包含有两种意义于其中。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包括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正像交换价值包括价值一样。但不能反过来说价值包括交换价值,更不能说交换价值等于价值。说直线包括曲线显然是错误的,说直线等于曲线更是错误。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批判贝利否定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征的价值独立性时说:“他们这种看法是由他的总的误解产生的。他认为,交换价值=价值,价值形式就是价值本身。”(《资本论》第二卷,123页)
在马克思看来,交换价值与价值在数值上有相等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在科学上等于零。交换价值与价值在概念的性质上各自有着不同的意义。同样道理,在《资本论》中,在价值决定问题上,如果认为: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也是一个“总的误解”。因为必要劳动时间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一层意思,除了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同的一重意思之外,必要劳动时间还“具有另一种意义”。而多出的这种意义正好反映出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差异性。所以,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应保留两个概念相对独立的存在价值。从逻辑学上讲,必要劳动时间属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的共同概念,通过概念的限定亦称概念的缩小法可以把必要劳动时间限定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个别必要劳动时间。相反,通过概念的概括或者概念的扩大法又可以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概括为必要劳动时间。正像把“直线”和“曲线”概括为“线”一样,“直”与“曲”的矛盾不再需要考虑。马克思在研究剩余价值率问题时,相对于剩余劳动时间所使用的就是具有这种概括性质的必要劳动时间概念。
从行文上看,在《资本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中,在许多地方,在同一段落中,马克思经常同时使用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概念,用以表达和对比各自不同的意思,决无“用语”上的错误,更不能说前者是后者的简称。
例如“每一件商品(因而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使用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资本论》第三卷,158页)
再比如“如果这个领域花费多了,即使每一单位商品所使用的只是必要劳动时间,这些单位商品的总量所包含的却会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正如单位商品虽然具有使用价值,这些单位商品的总量在既定的前提下却会丧失它的一部分使用价值。”(《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卷,595页)
还有“如果商品价值是由商品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商品一般地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那么,只有资本才能实现这种决定,同时不断缩短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资本论》第三卷,103页)
对于马克思的这些论断,我们的许多同志曾上百次地阅读、摘录和引用,却常见不疑,熟视无睹,从未注意其中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概念上的差异,以至于犯了马克思曾重点批判过的、在经济学说史上最容易犯的错误,即:把价值形式混同于价值本身。
四、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存在两种含义
根据前述,当我们知道在马克思价值决定理论的概念体系中,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概念的内涵上具有严格的区别以后,所谓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命题也就不攻自破了。现在当我们重新翻开《资本论》第三卷的时候,我们发现马克思在我们个别同志容易引起误读的地方是这样说的:“因此,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资本论》第三卷,717页)
显然再清楚不过了,马克思的论述分明是说“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并没有涉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也没有说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此还会有什么别的意义。我敬请几十年来参与和关注这一问题讨论的同志再认真核查一下马克思在这段引文中所使用的概念。
如果人们认为此处概念的使用还出于偶然的话,那么,不妨让我们翻开《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在这里马克思按照《资本论》第三卷同样的思想又说:“从这个观点来看,必要劳动时间就有了另外的意义。”(《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234页)
无独有偶,马克思在不同时期不同的两本著作中说的都是“必要劳动时间具有另一种意义或另外的意义”,根本不存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种定义之说。现在可以肯定地讲,在马克思所有的著作中,我们从未见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两种意义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具有另一种意义的字样和表述,所谓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和命题纯粹是我们自己杜撰出来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社会平均”的概念。作为平均数,它是多个部门的、在质上相互有差异的必要劳动时间中的一个“社会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随便任意一个部门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社会范围内的平均,反映的是社会范围内生产一种使用价值或商品消耗劳动时间的一般水平,必要劳动时间则应当理解为某一部门范围内生产某种或某类特定商品消耗劳动时间的特殊水平,一般与特殊,在平均范围和概念的逻辑层次上是有所不同的。为此,马克思在特别容易引起误会或概念易于混淆的地方曾多次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前面添加“平均”二字,以与必要劳动时间相区别。这样在《资本论》中就偶尔可以看到一个新词——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曾说:“假定他耗费在他的产品上的只是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商品的价格只是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量的货币名称。”(《资本论》第一卷,125-126页)
显然,“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一个有别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新概念,而是为了在与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一同出现或转换使用时,提醒人们注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别于必要劳动时间的平均数特性,即社会平均数的特性。“平均”二字强调性地加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标准概念之前,这是马克思在论述问题时,从必要劳动时间转换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使二者得以区分以免混淆所使用的一种方法。对此细微之妙,几十年来我们一直未曾注意。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又说:“……为了使所用劳动时间成为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使他不超过生产商品的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资本论》第三卷,279页)社会平均数就是一般平均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社会生产商品劳动时间消耗的一般平均水平或标准。
我们知道,平均数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⑴它用一个代表性的数值说明被研究对象总体的一般水平;⑵它把被研究总体某一数量标志在各个总体单位之间的差异加以抽象化。很明显,马克思所定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范畴,充分体现了平均数所具有的这样两个基本特征。其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具有的第一个特征,已经明确地限定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社会平均范围内的平均数只能是一个,而不能是两个;只能用一个数值或一种含义说明生产总体的一般水平和商品的一般价值,而决不能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个特征又进一步地说明了只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是生产商品同一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价值量的计算标准。
五、必要劳动时间还有另外一种意义
“必要劳动时间”一词,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从一开始的确像是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代名词”而出现的。因为在《资本论》第一卷研究的是一般商品生产;作为生产一般,如果只考虑类似一个部门整体的社会生产,那么,生产某一部门特殊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与生产社会一般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致的。所以,马克思从一开始并没有对突然改用“必要劳动时间”代换“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刻给予说明,只是到了第七章,在另外对“必要劳动时间”一词进行定义时,才在页末的一个注脚中补充性地说:“我们在本书的前面一直是用‘必要劳动时间’这个词泛指生产一般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现在起,我们也用这个词指生产特殊的商品即劳动力的必要劳动时间。用同一术语表示不同的意思是容易发生误会的,但这种现象在任何科学中都不能完全避免。例如,我们可以用高等数学和初等数学作一比较。”(《资本论》第一卷,243页)显然,这里所说的同一术语分明是指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说,用同一个必要劳动时间既表示生产一般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表示生产特殊商品(不仅仅是劳动力这一种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是容易发生误会的,并没有说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属同一术语,或者说二者是同一概念。然而,多数人在阅读《资本论》第一卷的时候都很难理解这个脚注的真正意思,容易不假思索地由此以为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属同一术语。因此,在《资本论》第三卷,当有人一看到马克思说“必要劳动时间具有另一种意义”的字样和用语时,就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相混淆,并以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到了《资本论》第三卷又有了另外一种解释,或者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除了《资本论》第一卷已有的定义之外,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又给出了第二种定义。由此便杜撰了一个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两种含义的错误命题。
其实,从《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开始,马克思就有意识地将价值同交换价值即相对价值严格地区分开来,多次提醒人们注意价值形式与价值本质的区别,并在许多地方把这种概念的区别作为理论经济学不同于其他经济学的基本属性而加以强调。与之对应,在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概念的层面上,马克思分别设计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必要劳动时间这样两个在内涵上彼此有差异的概念,以保持与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概念在逻辑上的对称性和一致性。我们注意到,凡是在论述价值或价值决定的地方,马克思一般都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在论及交换价值或相对价值以及价值表现的地方,则主要使用“必要劳动时间”。在《资本论》第一章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一节中,马克思几乎全部使用必要劳动时间而不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只要我们把必要劳动时间与相对价值在概念的地位和作用上联系起来,只要我们知道马克思关于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也具有两种意义的话,那么,其关于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两种意义的论述也就不难理解了。
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中。在论述“李嘉图在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上的混乱”问题时,马克思详细地论述了相对价值概念所具有的两种意义。他说:“李嘉图起先把价值称为‘交换价值’,他和亚当8226;斯密一起把价值规定为‘购买其他货物的能力’。这是作为最初的表现形式的交换价值。但是,接着他就谈到真正的价值规定:
‘各种商品的现在的或过去的相对价值,决定于劳动生产的各种商品的相对量’。
这里所说的‘相对价值’无非是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交换价值。但是相对价值也可能有另一种意义,也就是说,我用另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表现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比如说,用咖啡的使用价值来表现糖的交换价值。”(《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卷,187页)
在这里,我们发现马克思关于“相对价值也可能有另一种意义”的语气和用语与《资本论》第三卷关于“必要劳动时间具有另一种意义”的表述完全相同。不仅如此,在谈到两种商品的相对价值发生变动的原因时,马克思又说:“例如,1磅糖=2磅咖啡,后来1磅糖=4磅咖啡。我们想知道的‘变动’在于:是糖的‘必要劳动时间’变了呢,还是咖啡的‘必要劳动时间’变了,是糖耗费的劳动时间比过去多一倍呢,还是咖啡耗费的劳动时间比过去少一半,生产这两种商品各自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这种‘变动’中是哪一种变动引起了它们的交换比例的变动。可见,糖或咖啡的这种‘相对价值,或者说比较价值’——它们交换的比例——不同于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在第一种意义上,糖的相对价值决定于一定劳动时间内能够生产出来的糖的量。在第二种场合,糖(或咖啡)的相对价值表示它们相互交换的比例,而这个比例的变动可能是咖啡或者糖的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变动的结果。”(《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卷,188页)最后,马克思说:“因此,同第二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即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用另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用货币来实际表现)相比,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就表现为‘绝对价值’。”(《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189页)
显然,马克思关于相对价值两种意义的论述与有关必要劳动时间两种意义的论述,属异曲同工;二者在概念作用的地位上和理论逻辑的关系上具有高度统一的一致性和对称性,并且直接有助于我们对“必要劳动时间另一种意义的理解”。
那么,“必要劳动时间另一种意义”究竟指的是什么呢?马克思同样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也给予了最详尽的注解。
马克思说:“如果1码麻布的价值只等于1小时,并且这就是社会为满足自己对1码麻布的需要所必须花费的必要劳动时间,那么,由此还决不能得出结论说:如果生产1200万码麻布,从而花费1200万劳动小时。或者同样可以说,花费100万工作日,使用100万工人来织布,那么,社会‘必须’花费在麻布织造业上的,就正好是社会劳动时间的这样一个部分。如果必要劳动时间已知,就是说,一日内所能生产的麻布量已知,那还要问,究竟有多少这样的日数必须花费在麻布生产上。”(《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234页)(12小时/1工作日)
显而易见,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一个部门总量的问题。意思是说,尽管单位商品中耗费的是该部门的必要劳动时间,例如:1码麻布=1小时必要劳动时间,但是,由此还决不能说生产1200万码,从而花费1200万劳动小时,也正好是社会对该部门所要求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单位商品例如1码麻布耗费的是必要劳动时间,但按照这一劳动时间消耗水平或生产效率生产100万码或1000万码所要耗费的100万个小时或1000万个小时还能保证是必要劳动时间吗?部门总量在规模上“必要”不“必要”这就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要看与之交换的另一部门总量的相对关系和相对量。该部门产品总量必要不必要,决定于相对部门可以与之交换的量。这个问题要说明的是:一个部门究竟应该耗费多少社会劳动时间或者说究竟应该有多少社会劳动时间分配到这个部门中去。
因为在商品经济任何一个部门的总量都要与另一个部门或其他部门进行物质替代和价值补偿,都要与别的部门进行交换,并形成一个价值比例的等式序列,一般等价物的等式序列都要力求实现足额地相互买进和卖出。所以,部门与部门、商品与商品就必须在总量上彼此保持一定的相对规模和数量比例关系。一种商品总量要与多种商品进行交换,从而形成一个总产品量的社会分配比例,随之一般等价物的等式序列加总起来,那么,社会总劳动时间也就形成了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
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必要劳动时间就有了一个“相对性”的问题。即:一个部门消耗或投入劳动时间总量的必要与否,取决于与之交换的另一部门劳动时间总量的多寡。所谓部门必要劳动时间是相对于另一部门必要劳动时间而言的。因此,我们说存在于交换或流通之中的这种部门与部门劳动时间和商品数量比例关系的“相对性”,就是必要劳动时间所具有的“另一种意义”。这种意义与相对价值的第二种相类似,也是一个价值表现和部门之间相对关系或数量比例关系的问题。由此我们可以把必要劳动时间理解为“相对必要劳动时间”,而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解为“绝对必要劳动时间”。前者是交换的问题,是价值表现。后者是生产的问题,是价值决定。是流通决定价值,还是生产决定价值,这几乎可以说是劳动价值论的命根子,否则,分配论和马克思经济理论都将全部推倒。
正是在这种概念和定义的基础上马克思说:
“虽然产品每一部分包含的只是生产这一部分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虽然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的每一部分都是创造总产品的相应部分所必要的,但是,一定生产部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总量对社会所拥有的全部劳动时间的百分比,仍然可能低于或高于应有的比例。从这个观点来看,必要劳动时间就有了另外的意义。”(《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234页)
“由生产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商品相对价值的降低,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已经在市场上的这块麻布,过去值2先令,假定等于1工作日。但是现在,每天能用1先令把它再生产出来。因为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决定于个别生产者要用的劳动时间,所以,生产者生产1码要用的1日,只等于1 个社会规定日的一半。他1码麻布的价格从2先令降低到1先令,即1码麻布的价格降低到他在这块麻布上花费的价值以下,这不过表明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表明必要劳动时间本身发生了变化。”(《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235页)
六,价值决定理论混乱的终结
自1956年魏埙、谷书堂发表《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个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一文以后,随即就有同志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从另一方面或从两方面理解提出了质疑。但是,由于概念的混淆,理论认识的局限,人们未能从一开始就明确地把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区别开来,因而使错误的概念和观点得以形成并逐步漫延,最终使整个学术界陷入到对一个错误命题,长时间、不可解的争辩之中。
在五十年代后期,以魏埙、谷书堂和吴树清为一方,王章耀、萨公强和宋承先等为另一方,围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不存在两种含义,以及哪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两大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形成了建国以来这一问题争论的第一个高峰。
六十年代初期和改革开放以后,又分别出现了两次争论的高潮。但争论的问题依旧,两个回合下来,参与争论的各方仍相持不下,各持己见,彼此相非。
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由于实行商品经济,引进市场机制,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当然成为基本理论问题的核心;特别是由于这一错误命题的竭力倡导者一再坚持阐发自己的错误观点,使这一问题所引起的意见分歧,在新的形势下表现得更加尖锐和突出,甚至出现了不少对马克思整个劳动价值论持怀疑和否定的观点。因而使人们对马克思基本经济理论产生了许多疑虑,并在更大的范围内引起了一些理论和思想的混乱。在此期间围绕这一问题发表的文章很多,但首先应当说是从谷书堂、杨玉川在1983年《经济研究》第6期发表《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一文开始,一个跨越“文革”到八十年代、延续近三十年的错误命题,又一次成为争论的热点问题。在谷、杨的这篇文字中,我们没有看到什么新东西,大部分内容仍旧是重复以往的错误,所不同的只是更加明确地把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错误概念与价值决定直接地联系在了一起,从而使错误的性质更加严重。
九十年代初,胡寄窗先生在《经济研究》1990年第一期,以良好的理论素养和对《资本论》整体很好的把握,明确断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存在两种含义”,并表示“对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来说,究竟存在不存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非弄清不可。”(《经济研究》,1990年第一期,37页)此语即出,确有破竹之势。但由于论证不力,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在同一刊物上又遭到潘石的反驳。潘石在自己的文章中,不仅没有分清是非,反而向错误的方向又迈出了一步:个人臆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内容与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甚至说胡寄窗先生提出的否定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的种种理由,是缺乏根据的。由此看来,围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种还是两种含义的争论,已经进入到白热化状态。要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西方经济理论的大量涌入,理论混杂,范式多样,要想把马克思经济理论中一个讨论了五十余年悬而未决的疑难问题彻底解决,确实难度很大。199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上,著名经济学家苏星教授坚持正确的观点,发表了主题鲜明的“劳动价值一元论”一文,论述有力,观点明确,引起很大反响。但是在错误的命题下讨论命题,等于接受命题。说“只有第一种涵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就等于承认还有第二种或者承认另外还有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在逻辑上就留有缺口,也很难在价值问题上坚持马克思唯物主义的一元决定论。正因为如此,谷书堂等同志不仅没有被说服,反而在错误的路线上越走越远。1993年谷书堂、柳新二人在同一刊物上发表了“新劳动价值论”一文,以发展和创新为名,使人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更加疑惑和混乱。
近些年来,围绕价值决定理论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问题,一些学识广博、深受西方经济学理论影响的学者也加入到这一问题的讨论当中,从而使这一问题的讨论日趋复杂,消极影响也日渐扩大。有代表性的是樊刚教授在《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一书中,十分肯定地说:“马克思自己对这个问题也并不是完全清楚的,因而在《资本论》第三卷涉及社会需求、社会生产比例、结构调整等问题时,提出了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种含义’的概念。”(《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第175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随后,在《经济研究》1995年第10期上,樊纲">樊纲教授又进一步下结论式地说:“‘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是马克思自己提出的一个概念,这表现出他自己在研究过程中认识到了社会需求的重要作用,但却没有意识到‘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概念本身在他的理论体系内遇到了一个严重的逻辑上的矛盾,这就是:他在建立劳动价值论的时候,坚决地排斥‘需求决定价值’的观点,而当他需要将‘需求’引入理论来解释‘社会生产的比例关系’问题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通过‘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又回到了‘需求也决定价值’。……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需求本来不决定价值,而只决定价格;硬要在这一体系当中让需求‘从后门进来的’也决定价值,一定会发生不可解的逻辑矛盾。因此,对‘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的讨论,‘天生地’是难以获得真正的理论进展。”(《经济研究》1995年第10期,78页)显然,在这里樊纲教授看出了一些问题,但却将“魏、谷”二人因杜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两种涵义”命题所产生的逻辑矛盾算到了马克思的帐上。对此,辽宁大学宋则行教授以过硬的理论功底对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假设条件和供求关系因素进行了论述,并对樊纲教授的错误观点进行了论争和指正。但近期姜启渭同志在《当代经济研究》杂志1997年2、3、4期上,针对辽宁大学宋则行教授在同一杂志发表的正确观点,相继连篇累牍地坚持重复着以往的错误,“并要让后一代接力争论下去,不相信永无统一认识的一天……”。显然,这已是最后的争辩,到现在,我们已经无需再对这类观点做详尽和更进一步的评论了——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已经解决,“统一认识的一天”即将到来。
最后,总结五十余年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含义问题的争论,可以说是“群盲摸象,各执一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人也不例外,应当说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本人一直倾向于认为何炼成教授提出的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是唯一正确的解释。但现在看来保持这样的认识,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这一问题论述的原意。我不是左派,五十年来坚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一种含义的同志也不是左派,只是把一本书正确解读的一方。本人以为,既然是读书和解读,就应当准确无误,是什么就是什么,要尊重原著的本义,不要歪曲。如果说你采用自己全新的概念体系,另立新说,想创新、想发展适合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逻辑框架,那将另当别论,但就此问题和命题来讲,谷书堂等同志的观点,显然是对经典理论的关键词进行了曲解发挥,以用于表达自己想表达的观点,也算是一个“总的误解 ”,结果误导了学术理论界,造成了人们对劳动价值论长时期的歧义性理解和错误的理论纷争。价值决定理论对于政治经济学是十分重要和异常复杂的,但我们所造成的这一问题及引起的争论,现在看来却是简单的;其实质是概念的混淆和术语的误读。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依然是马克思,要认错的是我们。马克思关于价值决定理论在《资本论》中的体例安排及叙述方式不能说是简明易懂和无懈可击的,但其逻辑的严密性、结构的完整性以及理论分析的严肃性,是无庸质疑的。因此,只要我们深刻领会马克思关于价值形式不等于价值本身的理论宗旨,明确地区分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差异,那么,在我国经济理论界持续五十余年,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含义的学术论战以及价值决定理论的混乱就可以于今日得到彻底地终结。
(本文第一稿于1998年和2001年曾分别得到我国著名经济学家何炼成教授和苏星教授的悉心指导,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参考文献:
魏埙、谷书堂,1956:《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上海人民出版社
谷书堂、杨玉川,1983:《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经济研究》第6期
胡寄窗,1990:《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存在两种含义》,《经济研究》第1期
苏星,1992:《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
何炼成,1994:《也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樊刚,1995:《苏联范式批判》,《经济研究》第10期
林岗,2005:《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关系问题的探讨》,《教学与研究》第5期
姜启渭,2005:《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量关系探讨”的探讨》,《教学与研究》第11期
王大谦,1994:《价值等比规律和构造模型》,《当代经济科学》第4期
王大谦,1997:《劳动价值论的坐标体系和模型分析》,《当代经济科学》第2期
2007年10月10日修改稿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