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税收问题越来越成为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我国目前税种复杂、税目繁多、税负较高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任何一个企业高层管理者必须认真面对和加以解决的主要问题。税收“临界点”的应用便是企业合理降税负的最有效方法之一。
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中总计有七大类23个税种,各税种又相互作用和影响。例如,由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存在,一笔企业所得无论是留在企业内上缴企业所得税,还是转移到个人身上缴纳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问题,这个临界点可以用来作为是否转移利润的参考;对企业来说,往往在流转税问题上,同一项销售行为要面临交纳两个完全不同税种,比如在兼营和混合销售中,是选择交纳营业税还是选择交纳增值税,因为不同的税种交纳的税率、税额不同,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税负,这里面也有一个避税临界点问题。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纳税“临界点”主要有:起征点“临界点”、税率跳跃“临界点”、时间“临界点”、资金“临界点”、人员“临界点”、优惠对象“临界点”等。这些“临界点”的出现,有的是国家在制定政策时为了照顾某些行业和企业的专门设置的、有的是国家为了引导产业导向和投资导向而故意设置的、有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寻找和利用好这些“临界点”对于企业合理合法地节省税收,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起征点“临界点”
起征点与免征额不同,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减免,而起征点是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临界点)的全部进行征收。所以,起征点上下的部分税率、税额变化很大。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率有三档,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33%,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适用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以下的适用税率为18%。例如甲企业2003年取得的应税收入是100110元,乙企业2003年取得的收入为99999元,于是甲企业适用税率为33%,2003年需要缴税为100110×33%=33036.3元,而乙企业适用税率为27%,2003年需要交纳所得税为99999×27%=26999.73元,乙企业2003年度比甲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6036.57元,而甲乙两企业2003年的应纳所得额只相差111元,此处乙企业的规避筹划非常简单,只需在2003年12月31日这一天花掉111元就可以节税6036.57元。
二、税率跳跃“临界点”
税率跳跃临界点存在于许多应税商品、应税行为中,由于价格、应税行为的变化而导致税率跳档。例如,我国甲类卷烟税率为50%,乙类卷烟税率为40%,丙类卷烟税率为25%,三类卷烟的税率差别很大,适用什么税率取决于卷烟分类,而类别的划分一定程度上又依据卷烟的价格。三类卷烟价格的分界点便成了税率跳跃变化的临界点。如果卷烟价格在分界点附近,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卷烟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三、时间“临界点”
时间临界点主要集中在办厂时间的限制上,主要税种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例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减免税优惠中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像这类规定经营期限的优惠内容还有很多。实际上,时间临界点还存在许多种情况,如优惠办法起止日期临界点:税法规定,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场、物资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免所得税一年。
四、人员“临界点”
人员临界点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所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收所得税。在利用人员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时,操作难度较小。某些情况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只需要多用几个人,便能达到享受优惠的条件。
五、优惠对象“临界点”
优惠对象临界点往往会影响企业的身份。如在确定是否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时,以当年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为判断依据。又如,在增值税的混合经营行为和兼营行为中,也存在比重临界点的规定。
六、资金“临界点”
资金“临界点”一般是指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资金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的资金。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及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为了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了加扣50%的优惠规定。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根据《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上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纳税人应该好好把握税法对技术开发费的这些优惠措施,因为这等于是国家对企业的技术开发进行财政补贴,是一笔无偿援助款。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应尽量使用开发研究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避开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如可抵扣的技术开发费尽量不要超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公司2002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30万元。该公司2002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200万元,2001年实际列支技术开发费182万元。两个年度相比较,2001年度新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9.89%,但未超过10%,不能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假若该公司当年多发生新技术开发费1万元,则2001年度新技术开发费就为201万元,比2000年新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82万元增长了10.44%,就可享受按实际发生额的50%即100.5万元抵扣当年应纳所得额,则抵扣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5=899.5万元,应缴所得税仅为296.84万元。两者相比较,虽然该公司多列支了1万元新技术开发费,却比未列支要少缴所得税33.16万元。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应好好把握税法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在技术开发过程中,企业应该根据年度的应纳税额情况,尽量争取让技术开发费的支出标准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七、惩罚“临界点”
在“临界点”筹划法方法中,实际上还存在另外一类相反性质的筹划。因为税收惩罚也存在“临界点”的问题。当然,我们应该依法纳税,实行不违法纳税筹划,尽量避免受到税收惩罚。但是当税收惩罚已成为必然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考虑避重就轻了,这时,规避筹划也就成为必要。一般来讲,应该尽减轻违法的严惩程度,使惩罚力度尽量小一些。如印花税票管理,情节严重者受罚程度肯定高,这时纳税人就应该积极认错,补缴税款,使自己的行为低于情节严重的标准。
税法中“临界点”星罗棋布,从惩罚到优惠、从资金到人员等等,许多要素都含有“临界点”。经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税法中的许多极具调节功能的临界点一时也无法消除,税收优惠还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表明,纳税筹划赖以存在的“临界点”将会长期存在,这就为纳税人合理避税提供了无数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