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民宅被无偿强拆,流离失所的7户村民把下“拆迁令”的城管部门告上法庭,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昨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海珠区官洲村7户村民的代理律师称,城管部门认定这些房屋违建,所依据的是一份1979年广州市革命委员会的文件。据陈先生称,他的房子是1993年所建,完全是合法的,还有宅基地证,但突然被告知是违法建筑,实在不能接受。陈先生介绍,当地被强拆的房屋大多在1984年至1993年期间所建,现在已有130多户房子被无偿强拆。其中7户村民不服城管处罚,代理律师辩称,城管认定这些房屋违建所依据的《关于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是一份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的文件。对该文件,城管对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公示过不能进行举证,而且该文件是1979年所制定的,城管对以“革命委员会”这一“文革”组织所发布的文件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不能作出说明。因此,城管以这样的文件为依据而作出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不能成立,应依法撤销。(2009年03月27日南方都市报)
城管能拆迁违章房屋,听起来有些恐怖,城管莫非能够上管天下管地不成?笔者孤陋寡闻,记忆中城管从来没有这项权利。仔细一看,原来是依据1979年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所制定的《关于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文件,简直是雷死人了。
法院二审尚未判决。首先,不管是否合法,依据1979年革委会制定一份文件,就把130多户房子无偿强迁,从情理上是说不过去的。有关执法单位在依据有悖社会情理的法规来处理社会民生问题是欠妥的。毕竟房子是市民安身立命之处,况且已经居住了近20年,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应慎重处理。依据一份70年代的革委会的文件就把别人的房子无偿拆迁了,过于儿戏,绝对不能服众。
从报道来看,这份文件显然已经失去法律效应。按照我国的法律效力规定,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法规服从于法律,新法效力优先于旧法。《城乡规划法》规定只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对违反规划的建筑进行查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对严重违反规划的建筑进行强拆或申请法院进行强拆。这部法律显然已经废除了革委会期间的法规。因此,城管不具有作出拆迁决定的强行拆迁的职权。
城管依据革委会文件发拆迁令的确非常雷人。不管有意无意,显然是有关部门没有即使清理旧法,留下了空间。笔者估计,类似过时的法律法规不在少数,有关部门应该及时清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废除失效、不合情理的法律法规,这样才不会再发生类似“城管依据革委会文件发拆迁令”的雷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