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废有色金属进口商大面积违约,质检总局有责任
中国物质再生协会会长在鼓动我参加6月份的法国再生资源协会年会时介绍说,法国有4000多家做废料出口的企业,其中一半以上是做废有色金属的,他们都希望与中国企业合作。
从去年9月份至今,废有色金属的国内市场价格下跌了近一半,这使得中国的进口企业拿着高于市场行情一倍价格的合同,望而却步,只有选择拒收货物,拒交货款的违约之路。这使中国企业的形象、信誉和经济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因为他们已经支付了20%的货款。美国废料回收协会联系美国商务部、美国大使馆等机构,收集中国企业取消订单而违约的证据,为诉讼做准备。
一种情况是,货物在国外港口未装船之前,中国企业就通知不让装船,取消订货,这样,造成大量废料集压在国外的港口,给港口的正常运营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港集压出口到中国的废料已占据了相当大的港口空间,荷兰商务部已协调中国商务部解决此问题。
另一种情况是,货物已到达中国的港口后,中国企业根本就不去接货,因为企业从船运公司手中接过提单,就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中国企业就必须支付100%的货款。
去年10月11日、12日,我国废铜市场出现恐慌性抛盘,跌幅超过40%,创下20年来的最低位。而下游生产企业因为原料的紧缺,纷纷减产或停产。人们纷纷指责金融危机,指责美国的侈度消费,但面对法律,违约失信的是中国和中国企业,而一旦究其责任者,违约的中国买家乃至有关政府部门将会遭到经济损失。
法律的思维是推理的思维。
为什么造成中国企业没有在市场的最低价位订货?为什么签约时间与货物交割时间相差一个半月,而废料价格却不能随行就市?为什么中国买家要提前一个半月就支付20%的货款?为什么作为废料最大买家的中国企业,在买方市场为王的游戏规则中,就无法享受到主动的地位和享受充分的话语权?如果合同的支付条款定为:废料浮动的价格空间并遵循货到港一周时的市场价格的话,那么,金融危机期间,中国买家们不是赚大发了吗?
全球共有近200个国家,象法国这样与中国贸易较多的国家至少有几十个,而法国有4000多家企业希望向中国出口废料,那么,全球至少有20万家企业希望并可以做这种贸易。而国家质检总局在给我的复函中,写道:总局批准注册境外企业达4032家,基本涵盖了主要供货来源地的具有质量控制措施的供货企业。
显然,4032家与20万家的倍差太大了。抛开法律所遵循的公平、公正、平等这些原则不说,仅分析供求关系就可以得出结论:作为有10万多家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不包括将废料作为原料的纯生产型企业)的中国,谈判和交易的对象只有4032家,这就是供求相差悬殊,而导致中国多家企业抢一个供货商的原因,从而造成买方市场条件下的中国买家被动的可怜局面。
这是完全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怪现象,作为手掌大权,却认识不清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该反省并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