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抵押借贷 对信贷业务涉及林权抵押的主要风险的再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与森林资源和林权有关的各项金融业务得到了各商业银行的特别重视,特别是采用林权抵押的信贷业务有了快速发展。全国各主要大型商业银行均相继推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业务发展指导意见。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金融机构采用林权抵押的信贷余额已高达400多亿元。笔者认为,林权的属性较为复杂,林木形态多样且变化较快,从而导致采用林权抵押与采用其它产权抵押相比较,其风险相对较大,特别是与采用土地房屋产权抵押相比较,其风险就更加突出。因此,在采用林权抵押的信贷业务快速发展之际,回过头来认真审视和分析因林权抵押可能涉及的主要风险十分必要。 一、林权抵押可能涉及的主要风险 (一)对林权属性识别不清可能涉及的风险 所谓林权是指对林地和林木(包括林地上的所有附着植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属性包括了两个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林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另一方面是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与《森林法》的规定,林地所有权仅限于国家与集体所有,除此以外的个人只能拥有林地的使用权;而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对国家、集体、个人均不受限,都可拥有。由于林权涵盖的属性较为复杂,因此在林权抵押中对林权属性的识别与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对林权属性识别不清,判断不准,就有可能带来林权抵押的潜在风险。对于林权属性识别不清,判断不准,容易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林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致。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是,林地被单位、集体等机构或个人承包,承包者仅拥有对林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并且承包者的使用权仅限于对林地的承包年限之内。 2、林地与林木的所有权不一致。一般情况下,林地与林木的所有权不一致是因为林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致而形成的。如:林地被承包人使用,并种植林木,因此所种植林木的所有权在承包期内归承包人所有。 3、林地与林木的使用权不一致。林地与林木的使用权不一致的情况相对较少,有可能是林地由承包人部分承包使用,对其林地上原有的林木,承包人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使用权,只是行使看管守护的职责。但承包人有部分林地的使用权,并且只能在部分空地上种植新的林木,或种植果树、药材,花草,等其他经济作物,只是对新种植林木拥有所有权。 4、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致。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致主要是存在于对果树、橡胶树、松脂树等部分经济林木的承包经营情况。一般由林地或林木的所有权人将林地和林木租赁给承包人经营使用。承包人承包经营林地与林木,在承包期内对原有林木仅有使用权,或部分使用权,如:仅限于对林木的维护和对果实、胶液、松脂的采收。 如果对上述几种林权的属性状况不认真审查,严格区分,不搞清楚林地与林木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包括使用者对林地与林木的承包年限,使用现状等情况,而是简单地、单方面地与所有权人,或者是使用权人签订抵押协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都有可能最终出现抵押无效,或存在抵押的权属瑕疵。例如:仅与林地所有权人签订抵押协议,而未搞清楚当前林地的使用状况,一旦要处置被抵押的林地,则有可能出现因林地已由第三方承包使用,正处于承包使用期限内,并且林地上的林木则归承包者所有而无法进行处置。 (二)对林木品种、生长形态认定不准确产生的风险 由于林木品种繁多,生长周期较长,生长形态各异,并且用途又有多样性,如:有用于加工木材的,有用于造纸的,有用于采收果实的,有用于收割树脂的等各种林木。加之拥有的林地,林木的权属又各有不同,自然给其价值的认定,用于抵押的评估判断带来一定难度。如果对林木品种,用途、树龄等情况不认真识别,严格区分,准确认定,则必然导致林权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偏离,甚至出现严重高估其价值的潜在风险。 (三)对林权处置与流转可能出现的风险 随着林权制度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各地林权管理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已不是突出问题。但关键的问题是林权抵押一旦进入处置过程,则往往难以实现最终的处置和流转。由于我国林权制度改革起步较晚,各地方政府对林权的管理水平差异较大,许多地区仅有林权登记部门,无林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对林权处置与流转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即使有少数地区能够办理林权的转让,也仅仅是由地方政府指定,或处置方自己联系买家。加之林权的属性较为复杂,往往存在诸多瑕疵,一旦进行处置难度必然加大。实际上在许多地区,目前仍无法以市场化进行林权的处置与转让。
(四)自然灾害造成的风险 森林自然灾害不仅容易发生,而且预测与控制的难度也比较大。特别是火灾、虫灾、洪涝,干旱等森林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往往是毁灭性的损失。因此,采用林权抵押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潜在风险要相对大一些。另一方面,由于对森林自然灾害的预测与控制的技术难度大,控制成本高,发生损失的程度也难以估量。因此,一般保险公司不太愿意开展林木火险、虫灾等自然灾害保险业务,这也给林权抵押出现自然灾害造成的风险难以形成对冲机制。 二、强化林权抵押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严禁发放与林木、林地经营活动无关的林权抵押贷款。一般来说,林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对象必须限于与林业产业链相关的经营企业,贷款也只能用于企业正常的经营资金周转和收益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短期技改项目贷款。对于中长期的项目贷款,必须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中贷款期限最长不应超过5年,并且需要特别谨慎对待。 2、严格区分,认真审查林地与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要尽可能做到林地与林木的权属清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高度统一,(即林地与林木为同一个所有人拥有与控制),在此前提下,还要认真分析林权抵押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因此,属于下列情形的不能用于抵押: (1)生态公益林;(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5)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等;(6)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资源资产;(7)集体所有的林权;(8)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9)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严格把关,认真确定抵押物价值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要认真筛选评估机构,严格把控评估机构的资质、信用等级等准入门槛。要求评估机构拟对抵押林权的类型、性质、年限,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木种类、年龄、蓄积量,以及目前经营或承包经营情况等等进行严格把关,认真筛选,准确定位与评估。 4、按林木形态分类合理确定抵押率 要根据信贷业务的风险程度、林木的生长形态等因素合理确定林权抵押率,一般采用林权抵押的贷款,其综合抵押率应控制在50%(含)以内。其中: (1)用材林的幼龄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及林地的抵押率不宜超过评估确认价值的30%; (2)用材林的中龄林、近熟林及林地的抵押率不超过评估确认价值的40%; (3)用材林的成熟林、盛果期的经济林及林地的抵押率不超过评估确认价值的50%。 5、争取对林权抵押资产办理财产保险。应尽可能的要求借款人(或被抵押人)对被抵押的林权资产在贷款期限内办理财产保险。具体涵盖的险种应根据林地与林木的现况,以及借款人的情况而定。但连续投保的期限不得低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保险合同中必须注明贷款银行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益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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