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新娘的面纱 《债券投资入门到精通》入门篇—— 揭开债券神秘面纱 第一节 债



十、金融债券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金融系统日益健全与完善和金融机构的日益强大,我国的金融债券也体现出一定的发展势头。金融债券就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筹资主体,以筹措资金为目的,而面向个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它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动负债。债券依法发行并承诺按约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且到期偿还本金。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但在不同的国家,归类是不同的。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属于公司债券。而我国和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才称为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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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筹资的重要手段,它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通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吸收存款、向其他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存款资金的缺点是在经济发生动荡的时候,容易发生储户争相提款的现象,造成资金来源不稳定;而向其他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借款所得的资金一般是短期资金,但金融机构经常需要进行一些期限较长的投资和融资,在期限上,这样就使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匹配。而发行金融债券正好能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因为债券一旦发行,在到期之前一般是不能提前兑换的,只能在市场上转让,发行机构从而保证了所筹集资金的稳定性。而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时也可以灵活规定期限,比如为了满足一些长期项目的投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因此,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使金融机构筹措到稳定且期限比较灵活的资金,从而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保证中长期投资业务的顺利进行。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通常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政府一般对它们的运营监管十分严格。相对来说,金融债券的资信就往往要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要小,安全性较高。不过,金融债券的利率通常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但和风险更小的国债和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相比,还是要高的。

可见,对于不想太保守去投资国债又不敢去冒险投资企业债券的投资者,金融债券是一种非常好的选择。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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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利息支付方式的不同,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

那些债券上附有多期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的金融债券称为附息金融债券。如果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即利息为发行价与面值的差额)的金融债券,则称为贴现债券。比如票面金额为1 000元,期限为1年的金融债券,假如发行价格为900元,到期支付给投资者1 000元,投资者的利息收入即为100元, 这种金融债券就是贴现金融债券。在国外,贴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通常要征税,并且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根据发行条件的不同,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

普通金融债券按面值发行,期限主要有1年、2年和3年期三种,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这种金融债券比较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不过利率高些。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没有固定的利率,不同的时间段,利率也不同,并且是一年比一年高,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也就是说,债券的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而增加,比如面值1 000元、期限为4年的金融债券,第一年利率为8%,第二年利率为9%,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1%。投资者可在第1~4年之间随时去银行兑付,并可获得规定的利息。

除了上面两种很常用的分类方法外,债券还有很多其他分法。如根据期限的长短不同,金融债券划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根据是否记名,金融债券又可划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依担保情况的不同可划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按是否能提前赎回可划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考虑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又可划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若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金融债券可划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侦券等。

金融债券最早产生于日本,是在日本特定的金融体制下产生的债券品种,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进金融债券。在日本的债券体系中,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大体分为三类:政府债券(包括国债、地方债和地方保证债)、金融债券和公社债(即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在日本的债券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发行主体主要有:东京银行、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农林中央金库、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等。在日本的金融体系中,这些机构虽属于“民间专业金融机构”,但都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日本政府根据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常对需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给以强有力的经济和政策支持,以提高他们在国内国际经营和竞争中的能力,这些金融机构从而获得了政府稳定的资金供应。

日本的金融债券和该国的公司债券(公社债)不同,它们各遵循不同的法律法规。即使对金融债券本身来说,发行主体不同,发行的金融债券遵从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因此,在日本,金融债券被视为一个特殊的债券品种,理论上不具有一般性。

我国内地于1985年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到目前为止,共发行过三类金融债券:

1985年,为缓解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缺乏问题,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用于发放贷款以支持一些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建设项目的扫尾工作,帮助它们迅速竣工投产。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要贯彻量入为出的原则,即债券的发行要根据特种贷款的实际需要,发行额度在批准限额范围内,防止所筹资金因利率较高而用不出导致发生亏损。这种金融债券的发行一直持续到1992年,共发行了大约200多亿元,1992年后就再没有发行过。这种金融债券在发行目的上看,是为了贯彻国家经济政策,执行国家资金管理机构承担的融资任务,而不是为了金融机构本身融资以多赚取利润,性质上它类似于政府债券。但从发行办法看,它又类似于企业债券,因为它既不给各地下达指令性指标,也不做政治动员,依靠的是金融债券自身的特点上市发行的。

1994年,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成立,开始这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和信贷资金由国家财政拨付,但是后来由于财政困难,这三家银行的资本金和信贷资金的需求得不到完全的满足,于是国务院给予了它们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特权。到2002年底,这三家政策性银行共发行此类金融债券达15 299亿元。

1997和1998两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14家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以解决证券回购出现的问题,这些金融机构先后发行16次金融债券,发行总规模超过56亿元。这14家金融机构包括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中兴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发展银行、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海南国际租赁公司、新疆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四通财务公司。

投资小博士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通常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政府一般对它们的运营监管十分严格。相对来说,金融债券的资信就往往要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要小,安全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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