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娃哈哈与达能的“婚变”中,达能集团于2007年6月4日在美国将宗庆后的女儿以及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两家控股公司告上法庭。起诉的内容除了“故意侵犯预期商业利益和过失侵犯预期商业利益”之外,还包括其“不正当致富”。如果说前两项指控属于所谓的商业纠纷,那么“不正当致富”则更多的关乎社会公平公正的价值尺度,这种发生在中国境内的行为竟遭遇“洋官司”的叩问,值得我们深思。诚然,这需要我们从民族情绪的惯性中走出来,反求诸己,客观地看待令人担忧的“不正当致富”的现实。
“不正当致富”概念的中国特色
在西方的商业文明中,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追逐利润。几百年前亚当?斯密就把富人分为两种,勤劳致富的富人和暴发户,他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暴发户因为没有经过勤劳致富的过程而缺德,具有资本的贪婪。而“致富”的企盼作为农耕经济的传统,更多的具有东方文化的色彩;而“不正当致富”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日益被人们所关注的新的社会问题。笔者近日在网上搜索了“不正当致富”的条目,得到的信息有上万条。归纳起来,与“正当致富”相对而言,人们对“不正当致富”诠释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不正当致富”的剔除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扫清了舆论上的障碍。这个阶段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允许和倡导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一平二调的惯性中存在一种阻力,不少人担心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很可能纵容“不正当致富”。在这种情况下,划清依靠“先富”政策正当致富与不正当致富的界限,划清“先富”政策所带来的可喜变化与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的这样或那样的社会问题的界限,对于解放人们的思想是十分必要的。《求是学刊》1993年增刊的署名文章《论党的“先富”政策是强国富民的必由之路》对此有比较系统的论述。对“不正当致富”的否定,是为了宏扬依靠“先富”政策正当致富的精神。
“不正当致富”成为社会上存在的“仇富”情结的一个注解。这个阶段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到本世纪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分化的加大也引起了人们的反思。有关分析表明:我国收入差距按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中国实际收入差距要远大于统计显示的水平,是因为对高收入户进行收入调查并取得真实数据存在种种困难,特别是由于高收入居民中有大量的灰色收入;另一方面,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有金融腐败、权力寻租、土地收益流失、垄断行业收入等。显然,社会上存在的“仇富”现象“仇”的不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是“不正当致富”。据2005年6月6日《经济参考报》报道,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肖玉明教授认为,当前人们对于贫富差距最不满的是不正当致富。因此建议将打击不正当致富,铲除黑色收入,作为我国建立良好分配秩序的当务之急。
“不正当致富”处在需要法律给于规制的一个临界点。这个阶段是近两年才开始的,“不正当致富”成为决策者关注的一个问题。“仇富”情结是需要化解的,因为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反过来说,建设和谐社会庇护“不正当致富”之类的问题。2007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部分工作人员做客人民网强国社区,就《物权法》相关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时,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指出,实施《物权法》不会给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致富的人以法律上的保护伞。2007年6月8日,中共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规定》中列举的十种行为以受贿论处。实际上已经启动了反对“不正当致富”的法制历程。
起诉“不正当致富”师出无名?
既然如此,达能集团为什么不在我国起诉宗庆后“不正当致富”,那样不是更容易让人们认清其维护民族品牌的真相么?这实际上是达能集团根据自己的总体策略作出的选择,我们不必在这里深究。问题在于,如果达能集团果真在我国起诉娃哈哈“不正当致富”,可能面临着诸多的尴尬。
首先,“不正当致富”目前不能作为一个诉讼请求。美国法律与中国的法律分属不同的法系,美国法的案例本身就具有“创新”的意义,“不正当致富”即使其管辖范围内没有先例也可以被审理。而在我国,从成文法的体系看,“不正当致富”似乎尚不能作为一个诉讼请求。因为“不正当致富”目前还只是受到人们道义上的谴责,在法律体系中还没有相应的条规加以规制,如果以“不正当致富”起诉则师出无名。即使宗庆后在主流媒体上坦然承认:“我欺骗了国家,欺骗了政府,而且我以串通去欺骗来的”,他的巨额资产的来源涉嫌不正当,人们也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追究其“不正当致富”的责任,最多也只能以“欺骗”等方式本身进行相关指控。
其次,中央纪委新近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宗庆后不适用。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该规定中的十种行为仅限于受贿的范围,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宗庆后尽管是人大代表、共产党员,但娃哈哈集团不再是典型的国有企业,宗庆后是以民营企业家的身份出现在与达能的纷争中的。宗庆后即使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他的“不正当致富”也不属于受贿的范畴。从这里可以看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虽然被提出来了,只是针对权钱交易的新的若干具体形式,并没有囊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全部,所以,宗庆后即使涉嫌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正当致富”,也不属于现有的可以给于法律规制的具体形式。
再次,达能集团似乎没有以“不正当致富”之诉主张自己权益的资格。对于“不正当致富”的认定,涉及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这类行为的规制应当是给每个市场主体一个平衡点,那么针对于此的诉讼应当以集体诉讼、团体诉讼或者公诉的形式提出,达能集团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似乎没有单独提起“不正当致富”之诉的资格。在每个市场主体没有得到那个平衡点之前,达能集团也不可能单独实现它自己认为因此受到损害的权益。况且,假如宗庆后被认定为“不正当致富”,达能集团也涉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反不正当管理中寻求乱象破局
“不正当致富”遭遇“洋官司”是偶然的,在我国提出这样的诉讼也只是一种假设,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中看出不可回避的因素,未雨绸缪也是必要的。因为“先富”政策的推行存在着正当致富的善良假设,当善良假设受到扭曲,“不正当致富”正在制造一种乱象时,默认其在和谐社会“滥竽充数”是不行的。对“不正当致富”进行法律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又不能助长“仇富”情绪。因此,以反不正当管理为突破口,寻求乱象破局之途是一个值得关注和认真探索的重要路径。
反不正当管理有利于区别对待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集中治理因权致富的问题。不正当管理指得是企业管理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管理行为,其外在的表现就是“不正当致富”。毫无疑问,这样的管理者属于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至少在其财富聚敛的后期是因权致富,因此与其他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有明显的区别。例如娃哈哈有上万职工持股,程度不同的先富了起来,不能因为宗庆后涉嫌“不正当致富”而株连到他们获得利益的正当性。反不正当管理正可以将宗庆后个人与娃哈哈集团公司、与一般中小股东区别开来,避免矛盾扩大。从目前披露的事实看,一方面,宗庆后作为和达能合资公司董事长,有维护大股东达能权益的责任;另一方面,按照公司治理的一般原则,董事长是不应当直接插手经营管理具体事务的。但是宗庆后除了承认欺骗国家外,直接安排在同一销售渠道"分立账户",涉嫌体外循环,有悖于上诉两个方面的要求,显然属于不正当管理。
反不正当管理有利于巩固反腐败斗争的成果,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如果说“不正当致富”处在需要法律给于规制的一个临界点,那么“两高”最近根据中央纪委的《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已经将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纳入了法制的轨道,这是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成果。但是它只是迈出了一只脚,规制的只是“受贿”的一方;还有一只脚没有迈过来,即对行贿一方的相应行为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不能说不是一个缺憾,而反不正当管理正可以弥补这一缺憾。不正当管理者即使没有追求“不正当致富”,也在为受贿者提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需求,如果不遏制这种需求,权钱交易的“供给”就难以避免。况且像宗庆后这样涉嫌“不正当致富”,如果存在着国有资产转移的话,那就是“自买自卖”,完全用不着行贿受贿。遏制腐败不能留下这样的“盲区”。
反不正当管理有利于政府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在商业纠纷中主张社会公平公正。在娃哈哈与达能的纷争中,代表国家利益的职能部门如商务部和上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等并没有象在海信、徐工等事件中那样迅速形成一个倾向性的意见,这种中立的立场固然有助于防止商业行为政治化;但是在“封口”的劝告失效之后,关乎社会公平公正的问题时,有关部门不能再“失语”。反不正当管理正可以发挥政府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为有限介入商业纠纷提供一个重要的途径。因为中立显然不等于超脱,而且更容易表达社会正义的声音。反不正当管理可以形成一种行政诉讼,相对便捷的解决企业的管理问题,使其恢复和保持正常的运行状态,以保护更多相关主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