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收费在国外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已经诞生了十多年,但著作权收费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
唱片公司提出的视频权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否合理?收费标准到底该由谁来制定?视频权的权利人又如何界定?卡拉OK视频权索赔事件带出的一系列的问题,唱片界、卡拉OK、法律界人士议论纷纷,关于卡拉OK视频权的著作权争议已经到了白热化的阶段。
电影作品之争
卡拉OK自从收到了唱片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以后,对唱片公司视频权收费的法律依据提出了质疑。在卡拉OK播放的MTV或是MV,到底是不是电影作品或是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呢?
据负责此案的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郭春飞律师解释,卡拉OK作品是一种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演员、剪辑、合成等独创性劳动,依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授权公司享有其著作权没有争议。经营者未经许可就使用这些作品,显然构成了对授权公司的侵权。
“电影作品的定义是什么?我认为应该是以摄像机等为拍摄工具,以胶片为载体的一种艺术工作。大多数歌手的MTV根本不是用电影胶片拍摄的,而是用录像带来拍摄的,所以这些MTV从制作的角度来讲,并不符合电影的概念,不能称为电影作品,只能称为录像作品。在《著作权法》里并没有对录像作品有任何规定,所以卡拉OK播放MTV是不构成侵权的。如果唱片公司以MTV或是MV是电影作品为名进行索赔,是站不住脚的。”北京歌来美KTV的法律顾问钱鉴说。
国家版权局法律处调研员刘波林则认为,卡拉OK视频权索赔事件的核心问题是MTV或是MV到底是录像制品还是电影电视作品,或者是“其他”?在英国,无论是电影电视还是录像制品,甚至录音作品都被视为作品,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中国就要有区别,但是目前看来要区分是很困难的。
关于这一问题,上海娱乐协会的吴会长表示,现在MTV或是MV粗制滥造现象严重,有很多歌手的MTV或是MV制作质量无法恭维,有的MTV就是歌手在镜头前走来走去,用几个简单的镜头就凑成了一个MTV,这样的作品能称得上是电影作品或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吗?虽然有一些制作精良的作品,也是沧海一粟。
法律界人士并不同意卡拉OK界的观点,认为不管其作品的质量如何,它是一个独创性的劳动,如果使用人使用其劳动成果就必须付费,这才是市场经济应有之意。一个作品包含了著作权人的劳动、灵感和智慧,即使MTV或是MV不符合电影作品或是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也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无论作品的使用人对作品的艺术成就、灵感等持有何种异议都不能否认其为作品的事实。不管卡拉OK经营者对著作权人的作品抱有怎样的成见和看法,只要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都要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的法律付费。
对于一部分卡拉OK要提出反诉,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可以成立的法律依据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收费标准之争
“律师函上并没有写明要缴多少钱,” 北京歌来美KTV的法律顾问钱钱向记者展示了收到的律师函:“律师函只是让我们和律师事务所联系,赔偿按面积和包房的数量来决定。歌来美是目前北京城里最大的KTV,面积和包房最多的,算起来我们要赔12万以上。可是我们开张运营只有一年多,整个投资就有2个亿,一直是亏本经营,这对我们不公平。”
关于收费的标准是很多卡拉OK的经营者最关心和最具争议的问题。有卡拉OK的经营者认为,收费的标准不能按唱片公司自行制定的标准来交,应该让经营机构也参加进来,在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制定一个被双方认可的标准,并有市场调查公司的数据为依据,举行一次行业听政会来制定收费标准。
国家版权局法律处调研员刘波林表示,关于收费标准有三种情况,一种有些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这些权利的形式又需要经过授权的时候,有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集体商讨标准;第二,是由个人提出标准,使用根据个人的许可支付报酬,由是使用者和权利人在合同中去约定支付报酬的办法和标准,这属于一种私人行为,容易发生不公平的事情;第三,法律中规定的不仅许可,但要支付报酬的使用,通常称为法定许可,由于使用不征得许可,这样双方当事人就没有讨论报酬标准的可能性,进行使用以后,按照既定的标准来付费,这种报酬就需要由国家来制定。法定播放许可的报酬,根据著作权法,这项报酬办法是由国务院来制定的,现在而没有一个确定的规定。
视频播放权的收费方和缴费方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区别于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和国家行政事业机关的收费,是有国家标准的,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所以视频权收费多少应该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卡拉OK不同于煤气、水、电等公用事业,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存,不可以一日无它,卡拉OK并非生活必须,它付费的归属是著作权人,所以国家没有必要规定收费的强制性标准。
如果著作权人收取的费用过高,则是使用其作品的商家必然会减少,从而影响到经营利益;如果收费过低,对其经济利益影响显而易见。因此,收费的合理标准应该也可以由市场来决定。
南京好乐迪的负责人周先生面对索赔事件显得很委屈:“我们的曲目库里虽然有上万首歌,但经常被消费者点播的却只有五六百首歌,而这些歌又是和其他点播率不高的歌放在一张碟上,现在却要我们向唱片公司交上万首歌的费用,这很没有道理!”
“打包价”对卡拉OK经营者不公平,每首歌的使用频率不一样,消费者对每首歌的喜欢程度和点播率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每个歌手,甚至每首歌的著作权使用费是一样的话,收费方采取“打包价”的方式进行收费则付费方无法选择其采购的歌曲,卡拉OK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很少选择或是不会选择的歌曲付相同的费用。
但是要具体规定每一首歌的价格是不可能的,比如,孙楠的成名曲电影《不见不散》的同名主题歌,电影公映以后一炮而红,孙楠的身价也跟着水涨船高。现在孙楠已成为了中国大陆的一线男歌手,《不见不散》目前的价格和孙楠刚开始演唱这首歌曲时的价格肯定是不一样的,界定其价格是难的。
既然如此,至少要制定一些不可违反的行为,比如禁止搭售,某唱片公司拥有黎明、周杰伦、S.H.E等当红歌手的MTV或是MV著作权,如要卡拉OK经营者要买这些的MTV或是MV必须搭售一些不知名歌手的歌曲,这种就属于搭售;还有一种是禁止利用垄断的地位制定垄断的价格,比如某歌手的MTV播放权属于某唱片公司独有,该唱片公司不得因对其的垄断地位而漫天要价,会导致卡拉OK被迫出高价买歌,这种损人肥己的行为太短视了。
权力归属之争
目前,中国内地唯一一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各大娱乐经营场所主要通过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来支付曲作者、词作者,另外还有音乐出版者和权利继承人的费用。各家唱片公司再次向娱乐场所收费是否存有两次收费呢?这一问题成了卡拉OK行业最大的疑问。
国际唱片协会北京办事处的司先生表示,“两次收费”的疑问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给卡拉OK经营者造成了误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只能对词曲作者的著作权进行收费,他们为了能够让卡拉OK经营者乐意交钱,人为扩大了自己的权利范围。导致了卡拉OK经营者以为只要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了钱,就能放心的使用任何人的著作权了。
这种想法给唱片公司的索赔带来了麻烦,有些卡拉OK经营者甚至认为索赔事件就是一件“欺诈事件”。 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MTV或是MV是由唱片公司的导演、演员、摄像等人员共同完成的,他们或是唱片公司才是著作权人。如果要使用或是播放他们的作品,必须经过他们的同意;如果未经同意就擅自播出,就构成了侵权。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唱片公司的请求是合理的,关于“欺诈” 卡拉OK经营者并没有提出任何法律依据。
至于索赔的收费方应当是著作权人和著作权的委托人,并且收费方要与卡拉OK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明确使用作品使用的期限、使用的方式、使用的地点。
根据《著作权法》第一章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2001年10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就出台了,我们唱片界苦苦等待了两、三年,没有任何机构出来对卡拉OK视频权进行管理。这几年来,唱片公司,也就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一直受到侵害,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们也是想通过给卡拉OK法律师函,让整个行业对此事重视起来,尽早进行集体管理。”国际唱片协会亚洲区总裁饶锐强说。
现在大部分的卡拉OK都享受到了放映权,任何一个行业在集体共同使用此项权利的时候,应该进行集体管理,但是这个集体管理到现在还没有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