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1)把流通过程定义为直接生产过程结束之后的销售过程,其实是不完善的、有缺陷的。流通过程不仅发生于直接生产过程结束之后的阶段,而且必然地包含了直接生产阶段。换言之,流通过程实际在产品的直接生产阶段就已开始了,流通过程的这一部分是和直接生产阶段重合的。因此,流通过程的期间长度是等于或长于直接生产过程。(2)各种独立的流通企业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们所提供的实际是服务,并且本质上,它们的服务已经以独立的服务商品的形态存在。(3)与物质类商品的流通相比,非物质产品的流通,基本上是由这些非物质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身承担的。(4)无论那种类型的产品的生产、不管社会分工发展到多么高的程度,流通职能的一部分,必然会由直接生产企业自身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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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流通是商品的直接生产过程的继续;不管商品的流通是由生产该商品的企业自身承担,还是由别的企业来承担,情况都是如此。
如果把商品的流通定义为:商品完成加工过程之后即直接生产过程之后与商品的销售相联系的过程,那么,商品的交换就是商品流通的关键一环。但是,商品的交换决非等同于流通过程全部。人所共知,商品的流通虽不完全等同于商品的交换,但商品的流通必然地包含了商品的销售,而商品的销售在概念上或实际上都窄于商品的流通。与商品的流通相联系的商品的保管、包装、运输、展示等等是在流通的总范围中,是商品的流通过程的一部分。如果把流通过程狭隘地理解为商品的交换过程,甚至更狭隘地理解为商品的交易行为,那么流通过程就被曲解为社会产品的单纯性形式变化了,即理解为卖者所生产的商品或所经营的商品,转变成买者所需要的商品,——从属于卖者所有的待售商品,转变成买者所有的商品。
关于商品的流通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作了详细的研究。我们在此并非是要重述马克思研究过的东西,而是研究新的问题,因而马克思已经讲过的通常不再涉及。
一、流通过程的期间长度
先暂且把流通定义为商品的直接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实现商品的销售的过程。包括待售商品(本质上仍是在产品)的储存、保管、包装等活动。因所生产产品类型的差别,这些环节以及其他未举出的环节,并非全部都是必须的。较极端的例子,众多非物质类商品、服务类商品的生产,这些环节就几乎都不存在。也就是,只着眼于这些环节,这类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就几乎没有上述定义的流通过程。与之不同,各种物质产品的流通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区别就相当鲜明,储存、保管、运送、包装等环节都属必须。
但是,如果我们更仔细地考察,非物质类商品或服务类商品当然也存在售卖问题,这一类商品的售卖,就其性质而言,同样属于流通行为。
我们知道,非物质类商品或服务类商品,也是需要推销的,这些服务商品的推销会采取多种方式,和物质商品的推销相比并无大的差别。包括广告推销、上门推销、恳谈会、其他类型的交际、网上推销、纸质文本推广等等。这种种推销、接洽,从当代社会看,很大程度上是和产品的商品形式相联系的;但从更基础层面讲,就决非起因于商品形式。相反地,撇开产品的商品形式,例如试设想高度发达的未来社会,当社会产品自然地消去了商品形式的时候,各种产品包括物质产品、非物质产品的生产,最终仍是根源于社会的需要。为满足社会需要而进行的生产,与实际需要种种社会产品的各类社会主体,所涉及的是极其庞大的社会关系的建立与不断变化。对于各生产单位说来,这还具体地意味着它们所生产的东西真正被社会承认为产品。这样的联接与被承认必然是一个要支出各种费用的过程,即要支出相应的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过程。所以,非物质类产品或服务类产品的生产,流通过程同样是必然的。与物质产品生产企业一样,流通过程也是包含在总生产过程之中。另一方面,从外表上看,服务类或非物质商品的流通过程与物质产品的流通过程也有明显差别:其流通过程是和生产过程同步的,更确切地讲,与流通有关的行为,基本上就发生在直接生产总时间段里。因为,服务类产品的推销、联系、洽谈等等,只能发生在这些产品生产出来之前;生产过程一旦结束(或告一段落),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说来,流通过程也就结束了;新的推销、接洽则是新的生产的需要。
对比一下,一般物质类商品如工业产品的流通过程是怎样的呢?人所共知,通常,生产出来的工业产品的绝大多数,首先是体现为产成品——特定类型的在产品。对于这一类产品说来,典型的流通过程是从产品的加工过程完成之后开始的,保管、储藏、包装、运输、陈列等等都是如此。这就是它们和服务产品的流通根本不同之点。但是,如果我们再仔细地看一看加工类商品的销售问题,加工完成之前的产品推销、接洽等等照样存在。那么与此相关的活动是否属于流通过程呢?并无什么疑问,这些活动同样属于流通过程。无论物质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还是非物质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广告或推销总是发生在直接生产之前,而实践中人们可以看得很清楚、也不会有什么疑问,企业的广告费和其他各种各样的营销费用是归于销售费用的,它们属于流通费用并无什么疑问。
由此得到了第一个重要的结论:开头把流通过程暂且定义为直接生产过程结束之后的销售过程,其实是不完善的、有缺陷的,流通过程不仅发生于直接生产过程结束之后的阶段,而且必然地包含了直接生产阶段。换言之,流通过程实际在产品的直接生产阶段就已开始了,流通过程的这一部分是和直接生产阶段重合的。因此,流通过程的期间长度是等于或长于直接生产过程。
通常情况下,非物质类或服务类产品流通过程的时间长度等于直接生产过程的时间长度。虽然广告、洽谈等活动往往在提供服务产品之前早就在做了,但是,更仔细地加以考察,不仅流通活动如此,生产活动也是如此。通常,无论物质产品的生产还是非物质产品的生产,除了界限相当明确的正规的生产活动,在此之前,往往要有各种各样的准备性活动,广义地讲,它们自然也属于生产过程;另一方面,如果所考察的是持续不断的生产过程,那么,准备性的生产活动总是时时在进行着。所以,从总体上考察,它们同样已经纳入了直接生产过程之中。流通过程也是如此。也就是,一般地,生产的起点既是直接生产过程的起点,也是流通过程的起点。
看清楚流通过程的起点与生产过程的起点是同步的,这是非常重要的。忽视产品生产出来之前的流通活动,基本原因是没有看到,由商品的买卖所体现的商品形式的社会产品的实现,虽然有其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同时反映了产品实现的一般特征。这就是,无论社会生产的发展程度是高是低,各个生产单位(生产者)所生产出来的东西,真的被社会承认为产品,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形式,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判别机制。而且事实上也必定有一定数量、一定比例的生产结果,未被社会承认为产品,——这和一定比例的废品的产生,也有性质上的差别。例如,一些项目建设完全失败,它们作为特殊类型的生产资料就未被社会所承认;又如,某些生产单位生产并投向社会的产品,被发现有严重的安全问题或危害人健康的问题,应予销毁;再如,某种产品的生产严重过量,其中的一部分既未进入其他生产单位或非生产单位的视野,也未进入消费者的视野,只得废弃,这样的生产结果也就没有得到实现。
社会产品的商品形式,只是社会产品一种特殊的、具体的判别机制,却决不是在所有的社会经济形态下都属必然的判别机制。为社会产品的判别和被接受所必要的活动,是产品的流通过程的重要内容,由此必定要付出相应数量的社会劳动,这是总流通费用的一部分。较发达的商品生产社会里,这部分流通费用或者成为相对独立的服务商品的价值的构成部分,或者是直销的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
产品的储存、保管、包装、运输等等,是流通过程的重要内容,而且从其实际内容看,这也是与直接加工过程相当类似的,相对而言,这些活动也呈连续运作方式。与之不同,广告、洽谈等类营销活动,基本上是以非连续的方式运作的。
二、服务商品是独立的流通企业的生产劳动成果
现当代社会生产的实际情况是,以执行流通职能为主的社会生产部门在各生产部门中所占比例有显著增大趋势。这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社会总生产中的流通过程独立化趋势的加强。这是观察各生产部门的关系。如果从各生产单位(企业等)的角度加以观察,就是一部分流通过程由独立的流通企业来承担了。这意味着,这一部分流通成果是体现为独立的商品形态了。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作较深入的分析。
还是先来看物质商品如工业制品的生产与流通。当直接加工与流通过程就由一个企业来承担时,显然,加工费用、流通费用(相应的社会劳动消耗),是直接地、不分离地全部凝结在该企业最终销售的商品价值中。——而在实际的市场交易中,商品价值自然是转化为具体的市场价格。此时,商品的流通费用并不是以独立的形态存在,倒不如说,流通费用是混同于加工费用,或者说是依附于加工费用。对于集加工与商品销售职能于一身的企业说来,这全部费用无疑都是它的生产费用。此时,商品的销售价格(市场价值)是这些总费用的直接统一。
那末,流通过程独立化之后——更确切地讲,是流通过程的一部分独立化之后,事情又怎样了呢?我们还是从考察具体的分离之后的情况入手。
如果加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采取直销方式,即批发商和零售商的职能由加工企业独自承担,销售的商品的价值也就作为整体反映着该企业的总耗费与社会平均消耗水平的关系,流通费用实际是隐而不显的。与之不同,当该加工产品的流通主要由独立的商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承担的时候,直接加工费用与流通费用的差异也显化了。不仅对于批发商、零售商说来,商品的制造加工费用现在是体现为独立的商品形态了,而且对于全社会说来也是如此。例如在实际的交易中,当需求量不大的消费者以批发价买得商品时,该商品的运送费往往要由买者承担,因为他所购买的商品价格不包括部分流通费用。很明白,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为执行相应的流通职能必须的活劳动耗费、生产资料消耗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再表现为直接生产费用;十分重要的是,商品价格的这一部分现在实际是以独立的形式存在的,尽管在表面上还是以提高销售的商品价格的方式实现的。这是因为,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们所提供的实际是服务,并且本质上,它们的服务已经以独立的服务商品的形态存在。这是我们得到的第二个非常重要的结论。
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同样是生产商品的企业,但是,它们所生产的商品,决不是这些企业所流通的商品本身,它们所生产的商品就是服务。如果从使用价值的角度加以区分,批发商生产的服务商品,就是为完成商品的批发销售所必要的运输、储存、保管、看样、签合同、提货等综合过程;零售商生产的服务商品与批发商相比有类似之处,其鲜明的不同点,正是与各个社会主体细碎的小量购买相联系的过程,这是社会生活中时时经历着的。一切非物质性商品或服务商品,同样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很明白,为生产出精神产品或提供服务,同样要支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
如果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事情也相当清楚。当代社会的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同样是生产企业、是创造价值的企业,现在这大约很少有异议了。但是,可以进一步问一句,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自然也是生产商品的企业,那它们生产出了什么商品呢?人们不会说,它们所生产的就是这些从加工企业购入的商品,因为它们只是运送这些商品、销售这些商品。就如相应的实务统计是某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一年或一季的商品销售额是多少,而不是说产值是多少。这时候,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独立产值则是这些企业所生产的服务商品的价值。这个服务商品的价值,不只是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新创造的价值,而且包括这些流通企业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尽管这些服务商品的价值仍然是依附于加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之上,但是很明白,批发、零售企业决不会把从加工企业购入的商品当作原材料来看待。
商品生产的流通过程的很大部分的独立化,对于独立地承担这部分流通过程的企业说来,它的流通职能的履行是表现为它向社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也就是向社会出售了相应的服务商品,这无疑是社会分工的深化。更仔细地分析,社会分工这样的分化,与加工生产的纵向分化,是有重要差别的,虽然两者也有重要的共同点。
我们所说的加工生产的纵向分化,是指例如飞机的机体的生产,原来是由某家企业整体独立承担的,这时候从全社会观察,该机体的产品的价值,就体现为整机生产企业的相应的销售额(即相应的总产值)。当然,此时生产机体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是体现为相应的原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额。如果现在机体的生产采取分包的形式,——我国现在的一些企业就承担了波音公司和欧洲空客的部分机体的加工生产,这时候,从全球范围看,与机体相关的销售额(生产额)就因分包加工而相应地增大了,因为中国公司及其他分包公司局部机体的生产现在也体现为社会产品了。与此同时,波音公司和空客公司的机体总装工厂总装的机体总价值,仍然是这些公司的销售总额。加工生产这样的纵向分化,反映了社会分工的加深。
与之不同,一部分流通过程的独立化,对社会总产值的影响就不是这样的。对于流通企业说来,一方面,流通的商品价值总额,是作为与加工企业的生产额有重要差别的营业额计量的;另一方面,流通企业的服务商品的价值对于批发、零售企业却还是依附于流通的商品价格中,即以加价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对于流通企业中的运输企业,它的运输服务才是以独立的形式出现的。但是即使如此,从货主单位看,如果这些货主单位是加工产品生产企业,它为此而支付的运输费,通常还是体现为被运输物品的加价,或以此为生产资料的新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的相应部分。与加工企业的纵向分化相比,流通企业从加工企业分离后的产值,通常并不是表现为独立化的产品价值的形式。尽管从性质上讲,这时候的流通企业职能履行的结果,已经是服务商品的形式。区分两者的这种形式差别是重要的。产生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一个是流通阶段与直接加工阶段的分离;另一个是加工过程不同阶段的分离。由此同样可以看到,加工生产这样的直接生产过程以及其他非物质产品的直接生产过程,与流通过程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从全社会整体生产讲,这种区别还是十分重要的。相反地,如果从单个企业的角度观察,这种区别就显得无关紧要了。这也是当代西方经济学没有了流通概念的基本原因。因为,从单个企业着眼,既然相应的流通职能已经体现为相对独立的服务产品,对于它说来,就和生产其他物质产品或非物质产品的企业一样,关键就在于高效率地生产和销售社会需要的产品,以便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尽可能高的利润率。至于自己企业的产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它和社会生产其他部分的关系怎样,是无关紧要的。
流通的相对独立化,由此形成对于全社会非常重要的产业部门,这本身是非常重要的。其实,这样的社会分工的形成,在人类社会的古典时期就已初步完成。这容易理解,商人阶层,在古代社会就已相当重要,即使在古代中国长时期里重农抑商政策的重压下,以及统治阶级对大宗产品盐、茶采取官营专卖方式,商人依然是重要的,商品交易或畸形的商品交易也依然十分引人注目;尽管在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里,商品流通并非是产品流通的唯一形式,甚至也不是主要的流通形式。
也必须看到,从生产本身的种种客观的以及主观条件讲,流通的独立化只能是相对的,这种独立化实际内在地受到限制的,而且这种内在限制也是正常的社会生产的体现。
首先很明白,到目前为止的社会生产实际告诉我们,虽然许多规模很大或较大企业,其流通职能的一部分,由别的企业专门承担有利于本企业也有利于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是,数量极为庞大的小企业或其他类型的生产单位,至少在流通职能的分离程度上是差别不小的。不少生产单位所生产的部分产品是采取由自己直销的方式,还有一定比例的生产单位几乎完全采取直销方式。
其次,对于绝大部分非物质类消费品和非物质类生产资料,正因为这些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是不可分离的同一过程,所以不言而喻,这些产品的流通基本上就是由生产企业自己承担的。我们是说基本上,这主要是指广告业,作为独立的流通职能的一部分,无论要做广告的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总只能找广告公司或其他传媒企业。这样的分工的形成本身是重要的,是社会职能的专门化、一部分流通职能的专门化。当代社会广告推销的重要性人所共知,当然也必须适度。另一方面,做广告或在其他媒体的推销,对于广告公司或别的媒体公司,它们固然是独立地执行了一部分流通职能,但这对于委托做广告的企业说来,相应的费用的支出实际是购买和消费了特定种类的非物质性生产资料。因此,非物质产品的流通,基本上是由这些非物质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身承担的,这是第三个重要结论。
接下去要讲的是第四个非常重要的结论:无论那种类型的产品的生产、不管社会分工发展到多么高的程度,流通职能的一部分,必然会由直接生产企业自身来承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只要它是生产某种产品的生产单位,它所生产的产品,总是为了社会的需要而生产的,作为商品,总是为了卖给别的社会主体。直接生产企业把自己的产品卖给批发商同样属于流通和销售。即使一部分产品就由它自己所消费,也并不影响这一点的正确性,因为那是把一部分产品卖给了它自己。由此可见,对于各类企业说来,生产与流通实际总是密不可分的,它总是既要担负直接生产职能,又要履行流通职能。后一个职能的履行之所以是必然的、必须的,前面已指出,无论在多么高的社会发展阶段,也无论在多么低的社会发展阶段,各个生产单位生产出来的东西,总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必须由社会通过某种机制、某种形式承认为社会产品。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就是要被企业、个人或非生产单位所购买,由此真正被承认为商品。
非物质类商品生产企业、服务类商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成为独立地向社会提供产品的企业,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这一历史过程的具体内容,部分地是生产部门的分化,包括一部分流通职能从直接生产企业中分离出来;部分地是社会原来的一部分非生产性劳动转变为生产性劳动,相当一部分文化精神产品的生产就是如此;还有很大部分则是新的社会需要的产生,由此催生出大量非物质性商品生产企业。
三、生产期间和流通时间资本的占用
前面我们分析了因流通即因产品的实现而产生的费用(相应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下面重点考察以生产资料为实物形态的基础资本的占用问题。
所谓资本的占用,就其性质而言,是指存量状态的资本。无论是加工生产的各个阶段,还是从总生产角度来看的加工生产阶段、流通阶段,资本的存量必然会随着过程的推移而不断地发生变化。所以,为客观地反映资本的占用状况,各个具体阶段的资本占用额、各时点的资本占用额和平均占用额,都是重要的。
无论加工生产阶段还是流通阶段,基础资本有三种形态也只有三种形态:(1)在产品。这包括正处于加工过程中的在产品、加工结束后的产成品或待售的产成品。(2)使用的劳动手段。包括厂房、生产线、机器、控制系统、工具、容器、无形资产等。(3)储存的生产资料。包括尚未被加工的放置于加工现场的原材料,储存于仓库、货场或运输中已属于本企业所有的各种生产资料。尚未安装的机器等劳动手段,性质上也属于储存的生产资料。
随着生产过程的推移,现存的生产资料相应地改变自己的实物形态:储存的生产资料随着加工过程的进行转变为在产品;机器等劳动手段随着自己的被消费,相应的价值(折旧)同样向在产品转移;一部分产成品完成销售,企业又按照生产的需要购入各种生产资料,有的转变为储存的生产资料,有的直接转变为在产品或产成品——消耗的能源就是如此。
在生产的持续推移中,社会生产不但是一个再生产过程,而且,以储存的生产资料、使用的劳动手段、在产品这三类形态存在的生产资料,是一个循环的生产过程。与积累相联系的增加的生产资料投入生产过程,使循环生产的规模相应地扩大。
现行会计核算科目固定资产和存货加上无形资产,其总口径就是上面讲的三大类生产资料。为了理解存量生产资料循环生产的客观性质,要从客观地存在的性质上有显著差异的上述三大类生产资料入手。那么,与商品的流通相联系的生产资料形态的资本的占用,有何重要特征呢?
(1)物质类商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结束之后流通时间的资本的占用,如前面已经指出的,不管流通的独立化程度怎样,加工企业总是要承担流通职能的,只不过所承担的量有差别。加工产品完成之后,以在产品形态存在的生产资料,性质上属于流通阶段占用的生产资料;但这是产成品,与处于加工阶段的在产品是有重要差别的,实践中人们已清楚地知道了这一点。在此期间,企业对这些产成品的储存、内部运送等费用,是增加了这些产成品的价值。也就是说,作为一般规律,在社会必要的劳动消耗量这一限度之内,储存的产成品的价值是逐步有所加大的。——必须注意,只是在社会必要的消耗水平时才是如此。从实践中可以知道,众多的工业制品,平均计算每件产品因必要的储存和保管而增加的费用是相当有限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与之不同,一些渔业产品、农产品的储存保管费用就相当可观,但那往往也只是在特定的阶段才是如此。如有些渔类只在某个季节才能大量捕捞,由捕捞旺季储存到淡季,由于颇为可观的储藏费用成了该渔类产品淡季价值的构成部分,和旺季相比,销售价格自然显著增大了。
不仅以产成品形态存在的待售商品是企业在流通时间里占用的资本,而且,用于储存、保管这些待售商品的仓库、运送设备、一些辅助材料,也属于因流通而占用的生产资料。当然,就实际生产讲,成品与原材料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储存不可能截然分开,但从性质上或实务经济的角度讲,对此加以区分还是一个重要问题。例如可以据此分析企业成本支出的合理程度,以及怎样降低非正常的成本支出。另一方面,对于该企业说来,问题最终是会归结为占用的总资本额,在此,我们研究的重点是占用的基础资本额。
(2)加工生产阶段中起因于商品流通的资本占用。
先略为作点回顾。经过前面较详细的考察之后,已经作了重要修正的流通的定义,概括地讲就是:各生产单位为使自己的生产结果被社会承认为产品所必须的过程。与此有关的费用属于流通费用,与此有关的资本占用属于因流通需要而占用的资本。
由前面的研究已经知道,企业在直接生产阶段几乎总是要支出各种营销费用或流通费用的,而不是在产品生产出来后才开始营销的。这一阶段的营销,对于物质类商品与非物质类商品相同的方面实际是大于差异之处的。广告或其他形式的营销费用,同样成为成品价值的构成部分。差异之处主要在于,非物质性产品的生产,不会有在产品或产成品阶段。那么,在直接生产阶段所支出的流通费用到什么地方去了呢?一般地,支出的这些费用就是凝固在相应的在产品或产品中。
虽然仔细分析起来,部分营销费用是发生在生产的准备阶段,对于开办费用,财务处理上是几年之内均衡分摊,但就其性质而言,这些费用本来就是和继起的各个生产周期相联系的。这一点,物质产品生产企业、非物质性产品生产企业是类似的。至于以生产资料为实物形态的基础资本的占用量,因为非物质产品生产企业不存在待售商品形式的资本占用,所以其生产期间的基础资本占用额也就是流通时间的资本占用额。
现在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各个生产单位为使生产活动持续地进行,对各种适合本企业需要的生产资料的采购,也总是要花一定时间,要支出相应的费用。尽管在比较正常的社会环境下,和商品的销售相比,为此而花费的时间和费用相对较少,——这些费用属于什么费用呢?如果从较宽广的视角观察,商品或产品的流通,作为具体的当事人,总是供给与需求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较特殊的条件下,如某些产品严重供不应求时,为完成该种产品的流通过程,需求者所承担的费用通常是显著大于供给者所承担的费用。从这个角度讲,确实可以说,总流通费用应当包括为完成相应的流通过程,供需双方与此有关的全部费用。这样概念的总流通费用,实际直接是从社会生产整体出发的。与之不同,以各生产单位的产品的实现为界限,流通费用就总是对于商品的卖者而言,即对于产品的供应者而言。
这种从不同的视角看待的产品的流通及流通费用,本身都是客观的。那么,这些不同的侧面的共同特征是什么呢?与商品的出售相联系的社会联系的建立与认定,与作为生产资料产品和消费品来源的社会关系的建立与认定,从为此而支出的劳动的具体特征讲,都属于社会的管理劳动,这就是它们两者的共同点。
会计实务中,企业为采购生产资料而支出的差旅费,是归入管理费范围,而不归入销售费用。这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既表明了以各生产单位为基本界限的流通费用的客观性,也表明了从全社会整体看,这一类劳动都属于社会的管理劳动。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论述,关于流通问题,马克思讲到了企业对于生产资料的采购及相应的消耗:“在资本的流通过程中……它要转化成在一定投资场所形成生产资本的一定要素的商品。生产资料也许在市场上还没有,还必须生产出来,或者要取自远方市场,或者它们的通常供给出现了障碍,价格发生了变动等等,总之,发生了许多这样的情况,……会使流通阶段的这个部分耗费的时间时而较长,时而较短。”(《资本论》第二卷143页)这就是从全社会整体看的流通。
但是马克思在更详细的研究中,把重点是放在了卖者的商品的实现即商品价值的形式变化的完成:“从社会的观点看,只要商品没有进入生产消费或个人消费,资本的一部分就仍旧处于商品储备的形式。”(《资本论》第二卷165页)这样的界定是适当的,不仅从商品生产实现的一般特征讲如此,从产品实现的一般特征讲也是如此:各生产单位的生产结果由社会来认定为产品或未被承认为产品,而不是由各生产单位自己说了算。需求者对待售商品的购买与否,则是社会对商品形式的产品的判别机制。
但马克思在对流通问题的详细研究中,忽视了直接生产阶段必然发生的流通行为。这本身无疑是一个重大问题。而且,不管社会产品是否采取商品形式,对于社会化大生产,包括资本主义形式的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形式的商品生产、以及未来自然地消去了产品的商品形式后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这个问题都是十分重要的。
直接生产阶段发生的流通行为的特殊性在于,流通行为并不立即伴随商品的实际运动,因为在此期间商品尚未生产出来,但是可以预先达成对将要生产出来的商品的承认,例如买卖双方签订法律上有效的必须执行的供销合同。无论如何,以下事实总是肯定的:发生于直接生产阶段的与未来的商品销售相联系的活动,不属于直接生产活动,而是总的流通过程的一部分。
商品生产社会里,商品的单纯性形式变化,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就其性质而言,属于非生产性的,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非生产性费用;但是,看到商品的这种单纯形式变化所具有的一般意义,也是重要的,所以,更准确地讲,这是属于非生产性的生产费用;如果我们再接合一点实际,营销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和相应的费用,——甚至相对说来比较规范的西方国家,最近也揭露出某些颇著名的公司在国际业务中以巨额贿赂开路,这一类支出,才是公开的或隐藏的非生产性费用。
部分流通职能的独立化,流通职能的履行转化成服务商品形态,则是社会生产自然发展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