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技术的进步,淘汰了平炉炼钢的工艺,冶炼时间从3.5个小时缩短到了30分钟,铁水入炉前要进行脱硫处理和出炉钢水的炉后精炼才能适应这短暂的冶炼时间,因而,废钢原料越干净就越省时间并且品质越高。
由于很多外国客户从去年9月份至今,向中国出口废钢铁的业务几乎停滞,工厂里积压了很多加工后而无法卖出的货,就委托我们海元律师所寻找我国的买家。为此,我认真看了“美国废钢铁标准”的内容。
第1段关于废钢铁“清洁”概念的语言就令人折服。“所有等级的废钢都必须无污垢,不含有色金属或任何异物,不能有过多的铁锈和腐蚀,然而,无污垢,无有色金属或任何异物的措辞并不意味着不得含偶然混入极少量的夹杂物。因为在正常加工和搬运特定品种的废钢中,显然,有极少的夹杂物是不可避免的。”这段话既全面严谨,又富有人性化。它将现实中可能出现的事实空间全部吸纳其中了,同时又做了明晰的界限规定。这样的语言表述,就使这种技术法规在实际运用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反之,来分析一下我国的《废钢铁的环保控制标准》的语言表述,第4.4条:“废钢铁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0.01%,④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钢铁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这段话就出现了逻辑上的误区,本条款是禁止性内容,而在其中的第④项,却是辩解性质的,“可以充分说明”,意即当事人有理由或以本条为理由来辩解;“难以避免混入”,意即混入是正常的。这种逻辑上的矛盾在现实中怎样去操作呢?
这种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的现象在很多部门规章中都可见到。例如,上个月,我提交给全国政协的“对质检总局进口废料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中重点提出的,办法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这段措辞无论怎样理解都是不对劲的。
这句话不知道是在说些什么?想表述什么?想规范什么?让人摸不着头脑。因为,作为一个部委的规章,每句话和每个字都要围绕着一个中心,那就是对于这项行政审批,你政府是怎样工作的?你让百姓做什么?作为一个日常性的行政工作,为什么要10天?为什么要现组成专家组?针对每天都有企业申请的情况,你政府要组成多少个专家组?一年有240个工作日就需要240个专家组?那么质检总局的工作就是组织专家组吗?这就犯了很天真的玩笑错误!
这种作为法规性作用的语言,最重要的是在现实中可以运用,并且能够很好的运用,即所谓的“可操作性”。
大凡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都是犯了共性的问题,就是没有“以人为本”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以人为本”,这是人类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最基本保证。
“以人为本”就是要深入到实践中去,深入体验现实经济生活的点点滴滴,就是要真实地完整地将现实的状况呈现出来。脱离现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毫无价值的,因为没有可操作性就是没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的任何东西都谈不上价值,这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最基本的理论。任何违反这些基本理论的人都是要犯大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