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 325003)
试图考察系统思维下“交换行为”的社会功能,首先需要我们将要考察的社会作为一个“复杂系统”来看待,并将社会系统的秩序状态对应于复杂系统内部演化的系统秩序状态。换言之,当我们描述的社会具有良好的秩序状态时,该状态对应复杂系统的近平衡态;而当社会秩序混乱时,该状态则对应复杂系统的远离平衡态。更加严格的讲,对于复杂系统而言,从来都不存在所谓的“最优秩序状态”,这或许对许多在社会制度研究中试图通过某种“实验社会学”的思想幻境而发现“社会最优制度”的社会科学研究者而言是一种致命的打击。而之所以无法回避这种尴尬,一是因为这些社会科学研究者明显忽略了人之理性的有限性,而试图用有限的理性从事该认知水平根本无法完成的复杂制度设计;二是因为他们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社会秩序型构的内在动力机制乃在于社会系统内部的主体之间的互动和交换行为。正是由于这种严重的误解使得过往的众多社会科学研究者长久困惑于“社会何以可能”这一根本问题,而无法解脱。这种社会研究的痛苦和尴尬,在现代经济学的新古典框架和实证分析进行狂热拓疆的进程中,不但没有的得到缓解反而大大加剧了。究其原因,恐怕很难说与现代经济学对斯密关于市场和交换之思想的背离和误读没有关系。 如果笔者本人对斯密思想之理解无误的话,那么《国富论》所揭示的无疑是以下事实:即商业交换行为如何拓展了市场边界并进而促进了分工的进化,使得人类社会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寄由财富的不断积累而逐步趋向秩序和自由。任何读过《国富论》的人,或许都记得斯密关于“狗不会交换骨头”的风趣比喻,但是却鲜有研究者关注斯密这个隐喻背后的深意,自穆勒之后到马歇尔乃至此后的新古典经济学家,多半都将这个比喻,聚焦为“人与狗的理性差异”,而忽视了商业交换行为本身对于秩序型构的社会功能。在笔者看来,斯密隐喻的深意,乃在于揭示商业交换行为的独特性及其对于人类社会秩序型构的特殊功能。起自新古典的主流经济学家,多半倾向于将人类独有的商业交换行为解释为“人之理性的独特作用”,却从来不愿问及人之理性的来源何以有别于其他生物。他们似乎只愿意将理性解释为一种基于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最大化倾向”,但却对理性有何而来又会将人类引向何处毫无兴趣。实事求是的说,经济学界几乎是目前社会科学领域中不明就里却“滥用理性”的重灾区,而经济学家则是到处扮演着挥舞“理性主义的屠龙刀和实证分析的倚天剑”攻城拔寨的斗士。然而,多数主流经济学者对于“现代经济学对斯密的误读”所引发的灾难性后果尚无清晰的认识,这也是为什么目前经济学在社会科学领域四处遭遇讨伐,但主流学者仍然在无力而固执的坚持辩护的根本原因。基于功利主义的最大化行为倾向是否真的就是“人之理性”的合理应用,对于经济学家而言,或许是个需要重新思索和认识的根本性问题。首先,按照最大化倾向解读理性的倾向,根本上无法排除其他生物迫于生存压力进化而来的某些行为能力;其次,基于最大化假设的理性解读,本质上无法说明秩序型构和合作行为的演化。这种尴尬并不能寄由从“对基于自利假设的竞争行为的研究”转向“对基于自利假设的合作行为的研究”而得到消解,换言之,这种理论研究对行为关注焦点的转向,只不过是放下了一个包袱而那起了另外一个包袱。从根本上来看,不论是竞争行为还是合作行为,其实本质上都是“交换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换言之,它们只是交换行为这一全集中的两个子集。因此,从系统论的趋法上重新解读交换行为(包括竞争行为和合作行为)的社会功能,或许才是解决这一尴尬的治本之道。 在系统论看来,交换机制乃是复杂系统得以持续演化的动力源泉。因此,如果我们将人类社会视为一个不断演化的复杂系统,那么,交换行为作为该系统演化的动力学机制(或曰,交换行为促进社会秩序型构的社会功能),才能有望得以揭示。在物理学领域关于系统演化的热力学研究中,第二定律证明了封闭系统如果没有某种交换机制提供系统内外自由能的转换,那么该系统最终会走向热寂,换言之,除非存在某种类似“麦克斯韦妖”的特殊装置(该装置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交换机制),使得封闭系统内部自动产生温差进而提供做功条件以保持系统持续演化,否则,该系统仍会因热寂而毁灭。第三定律的进展在于为开放系统的持续演化提供了热力学的说明,它基于熵增原理的困境,揭示了开放系统持续演化的动力来自于该系统与外部环境通过持续的自由能交换而保持了恒久的做功条件,因此,热力学原理对系统论的研究揭示了如下事实:交换机制乃是复杂系统演化的动力机制。这一结论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人类社会何以可能”这一根本命题的启示在于,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的研究也必须对人类社会的进化及其秩序型构提供一种类似动力机制的说明,否则,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恐怕很难对人类社会的持续进化,尤其是在最近几百年所创造的文明成果做出合理的解释。 那么,如果我们真的试图去寻找这种隐在的动力机制,它应该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答案就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某种“交换机制”,而这种交换机制的理想精炼形式则是“商业交换行为”。笔者曾在我的博士论文《制度演化的逻辑——基于认知进化与主体间性的考察》一文中,借助奥菲克《第二天性——人类进化的经济起源》一书中所揭示的“商业交换促进脑进化和人类进化”的观点,拓展了商业交换行为对于制度演化的社会功能。某种意义上说,该文所作的工作正是我在本文中重提这一理论任务的一个初步尝试。概言之,我在博士论文中所得出的结论乃是一个关于社会秩序型构的动力机制的图示,该图示将交换行为视为一种动力机制,其动力作用一方面作用于人脑的进化,即表现为理性的认知进化;另一方面作用于秩序的进化,即表现为自发秩序和正式制度的秩序进化。换言之,交换行为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它一方面为认知进化提供动力支撑,另一方面则为秩序进化提供动力支撑;而这两种在个体层面和群体层面分别表现的进化形式,则寄由交换行为而形成了一种循环反馈的动力机制。鉴于这一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这一机制的抽象性,对其做个分解性的说明和澄清也许是必要的。
首先,从认知进化这一层面来看,交换行为的动力作用最初体现为单个人脑的认知能力的进化,而这一进化结果在生物学载体意义上的进化结果则是脑容量的扩大(人脑褶皱面积的增大)。奥菲克在其著作中指出了人类独特的商业交换行为所导致的人类进化中的两个显著结果:一是人脑的进化;二是市场的拓展。他的研究开创性的说明了交换行为在动力学上对认知进化所提供的信息支撑。换言之,正是交换行为在生物大脑和外部环境的信息集合之间建立了一种便捷的通道,而商业交换则由于其独特性为人脑和外部环境的信息集合提供了一种动力机制,它源源不断的将更多、更广、更复杂的信息传入人脑,使得人脑不得不处于一种不断处理更为复杂情形的繁重任务之中,而正是由于这种“自激式脑进化”才导致了人脑(比之于其他生物大脑而言)具有了如此卓越的认知能力,进而成为万物灵长。个体层面的认知能力进化作为一种结果,其功能外化的结果就是经由主体互动的交换行为而导致了群体层面的认知进化。这一点,我在博士论文中从主体间性哲学的视角也给予了说明。主体间性哲学的精髓在于将人类群体层面上的认知意义和价值依附于主体之间彼此的互动行为,进而将认识论从主体性哲学那种“我向思维”的主观视界回置到了“镜中自我”的互主体性世界之中。换言之,任何群体层面的认知和观念都来源于其内部个体之间和群体之间的互动行为和交换机制,而在这一动力机制中,商业交换行为的动力作用则显得尤为突出。因为,在最近半个世纪的群体观念和社会文明的演化历史中,商业交换行为对于社会进化的动力几乎显露无疑。而最近200多年的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提升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商业交换行为的扩散和市场的拓展。 其次,从秩序的进化这一层面来看,交换行为的动力作用同样是十分显著的。人类社会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依赖和重视制度的阶段,秩序的进化正在从基于无意识演化的自发秩序的隐在状态转化为表现为有意识演化的订立正式制度与立法的显在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群体认知层面上对于制度价值的辨识和肯定,而人之理性参与制度演化的目的并不在于展示理性之能力或与上帝争功,其根本目的乃在于通过立法和正式制度的订立为交换行为提供一种约束和保障。我在博士论文中曾经提出“哈耶克悖论”的命题,即哈耶克在自发秩序理论中一再强调理性建构制度所面临的理性不及性,却在最后仍然将人类自由秩序的维系使命交由“立宪”来完成,这对于他所一再声言的进化理性而言,明显是一个“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悖论。我在论文随后的章节中指出,哈耶克悖论的产生恰在于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本身缺少一种对于制度演化和认知进化的动力学考察,而正是这种动力机制的缺乏导致了哈耶克悖论的尴尬。我在论文中将秩序演化分为表现为无意识演化的自发秩序和表现为有意识演化的正式制度变迁两种类型和方式,前者指个人认知和群体认知尚未明确意识到制度价值和功能时,仅仅依赖个人认识实施互动行为时无意导致的秩序结果;后者则是指在个人认知和群体认知都明确认识到制度价值和功能时,有意识地依赖个人认知或是群体认知实施互动行为,并以订立正式制度为目的时导致的秩序结果。需要强调和明确指出的是,表现“基于有意识演化的正式制度订立和立法”这一类型的制度变迁本身,并不像“有意识”这一术语本身那样带有建构特征,恰相反,我所试图强调的乃是“演化作为一种基本动力和倾向是优先于理性建构本身的”,或曰,它更希望描述的是人之理性(包括个人理性和群体理性)对于秩序进化过程本身实施参与的“主动性”而非“主宰性”。回到哈耶克自发秩序原理的意义本身,那么哈耶克所谓的“立宪”对于自由价值的维护的深意则在于——通过理性参与制度演化既实现了对自发秩序作为自由秩序的维护,又实现了通过立法这一否定性正义的手段有效规范主体之间的互动交换行为。这样,吸收了奥菲克的交换促进认知进化的理论成果,则形成了我所提供的“交换行为作为动力机制促进社会进化”的图示,同时也有效消解了哈耶克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