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提及,解释个别合约安排,指出某些交易费用的转变就足够,但分析制度的整体,把交易或社会费用的整体放进去,要过三道难关。前文分析过首两道,这里转谈第三道,最困难的。困难的起因,是经济学要遵守在局限下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这个武断假设,任何情况不能反复。稍有差池,或时守时不守,推理逻辑立刻发神经,假说不可能被推翻,于是无从验证。
假设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交易费用是一种局限,是制度或合约安排的成本。从套套逻辑的角度看,任何安排,这些费用一定是最低的。史密斯的思维说,人的自私会带来改进生计的安排,虽然没有明确地考虑交易费用,但确是白纸黑字地这样写过。问题是,我们怎可以解释昔日中国的人民公社的兴起呢?说过了,人民公社是一种合约安排,交易或制度费用高得离奇,死人无数,而我自己绝不怀疑,一种足以灭绝人类的制度安排是可以出现的。局限下争取利益极大化,怎可以导致灾难性的发展呢?无可置疑,解释当年的人民公社从大锅饭起,演变出来的公社工分制,跟着是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再跟着是包产到组、到户、到劳、到大包干——到今天的权利界定及惊人的经济增长——远比解释为什么人民公社的出现来得容易。不要告诉我毛主席的主张是个解释——要解释的是为什么当年有那么多人支持人民公社。史密斯是古往今来的一个伟大思想家。他的思维有两个相关的重要起点,都对。其一是人的自私自利,通过专业产出与市场交易,互相得益,给社会带来惊人的财富增长——这是后人重复过无数次的「无形之手」了。其二,史前辈认为人与人之间有同情心,有点互爱:见到一个孩子快要溺毙,有人会跳下水去抢救。二者相加,再加上博学多才,洞察入微,史氏的思维走上了后来影响达尔文的「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路,以之阐释制度安排的演变。很不幸,思想伟大如斯,却无从解释为什么单是二十世纪,就出现过那么多次近于毁灭人类的竞争安排。如果我们接受赫舒拉发的《The Dark Side of the Force》的看法,那么三十年来大行其道的博弈理论,是起于史前辈漠视了人类的本质有无可救药的一面:自私推到尽头,在某些局限下,可以是漆黑一片的。我不认为博弈理论可以解释什么,但究竟是哪些局限推翻了史前辈的规律是个重要问题。是哪种哪类的局限可以导致灾难性的制度安排呢?让我们回到Tripolitania的土地公用的例子去。作者A. Bottomley发表该短文是一九六三年,今天Tripolitania的土地制度安排可能改变了。我没有跟进,这里提出的解释是猜测,作不得准,虽然其它实例支持我的看法。
话说Tripolitania的土地极宜种植杏仁树,租值高,却公用放牧,土地的租值于是消散了。这是走上了史密斯的思维不容许的路,那是为什么?有几个可能。首先,我们不能漠视当年史德拉与高斯提出的、半说笑的理由:蠢政策可能因为人生得蠢。Tripolitania的人民可能因为知识不足,或讯息费用过高,所以不知道土地可以界定为私产,或不知道杏仁有市场价值。有可能吗?机会甚微:这些讯息得之甚易也。
第二个可能的机会较高。那是私产的界定与保护的费用高:建造栏杆费用不小,而外人侵犯(偷杏仁)要防御,加上在政局不稳定或战乱随时会出现的情况下,需要长期培植的杏仁树是不容易考虑了。这解释的命中率可观:一九八三年底从香港坐火车到广州一行,见到小果树开始培植,我立刻说中国的开放改革不容易走回头路:农民一般有这样的判断,他们对维护产权的压力比我的文章建议大得多了。第三个可能的机会也高。那是尽管我们见到的是土地公用放牧,其实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放。如果放牧的人数或户口有数量约束,租值不会是零:土地的租值是零,但放牧的权利,因为有户口约束,不是零——土地私产应得的租值,某部分转移到有户口约束的放牧权利那边去。租值的总额比不上土地界定为私产,但户籍因为数量有约束而值钱,是另一种租值。三十八年前我调查公海渔业,结论与传统的租值消散有别。公海本身不是私产,不能收租,但渔船的数量有牌照管制,每个牌照的市价动不动数十万美元,是租值。有牌照的当然不反对渔海公用,但极力反对多发牌照!(后来美洲西岸的海湾学香港,以浮笼饲养三文鱼,使鱼价暴跌七成,渔船牌照之价下降九成,大吵大闹,今天打成怎样我没有跟进。)上述的分析含意着一个没有人提出过的重要规律。(这里先卖个关子,让读者猜猜,很难猜中的。)每个人在局限下争取利益极大化,合约或制度安排的选择会朝着增加资源使用的租值那个方向发展。这是减低租值消散或减低交易费用的方向了。然而,姑勿论人民公社那个层面的租值消散的安排,局部的租值消散或公用资源的安排,含意着提升交易费用的,历史屡见不鲜。我要指出的规律是:增加租值消散的安排,只有在集体性的选择可以出现。当然,社会永远是集体的,但由个人作决策而加起来的集体,与联群结队或分党分派的集体决策不一样,而租值消散的增加只可能是集体决策的效果。集体决策不一定会增加租值消散,可以减少,但规律是,严重的租值消散只可能在或明或暗的集体决策中出现。一般来说,不管民主不民主,政治决策多属集体性。四十三年前艾智仁对我说,经济学的起点永远是个人作决策,因为从来没有集体决策的理论(no group theory)。今天也没有。回头看史密斯,他是以个人作决策为起点。在自私自利与同情心的合并下,逻辑说,灾难性的租值消散推不出来。另一方面,集体是由个人组合而成,集体的决策也是由个人决策组合,不同之处是,先或明或暗地组合而后决策,或有组织性的决策,个人反对不易,要离队独行代价不小。好比一家股权不能出售的公司,集体决策导致租值消散的机会远高于股权可以出售的。一九七四年我发表重要的《价格管制理论》,其中提到,凡有价管,任何其它分配准则都会导致某程度的租值消散,人的行为怎样要看哪种准则被采用,而准则的采用或选择,则要遵守在局限约束下减少租值消散的规律。今天回顾,当年的思维没有错。这里作出的补充,是集体性或对个人有强逼性的决策,可以导致租值大消散的,是因为联群结队的局限条件或交易费用被推到另一个层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