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资本主义社会逐渐从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对这一新的经济现象,学术界给予了普遍的关注,相关理论层出不穷。但垄断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从而其理论也 具有一定的时期性,不可能用传统的理论来评判现在的垄断现象。
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传播,许多发达国家先后进入了知识经济社会,它是一种与传统的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完全不同的新的经济形态,是一直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创造性的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及智业为支柱的经济。其本质特征是知识成为最关键的生产资源,是一个企业能否立足于市场的决定性因素。纵观国内外的垄断厂商,尽管他们的超额利润表面上来自于一定的规模经济或产品技术差异,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不难发现,所有这些都是他们发现并利用知识的具体表现。我们姑且称之为“以知识为基础的垄断”(The Knowledge-based Monopoly)。所谓的“以知识为基础的垄断”是指企业由于具有灵活运用现存知识或持续创造新知识的能力,而降低成本或是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所获得的垄断地位。这里,知识不单纯是指生产本身所要求的技术知识,还包括“干中学”、“用中学”所积累的经验性知识。
企业可以运用并加以创新的只是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技术和产品知识。技术是产品形成的物质手段,而产品知识主要是对产品生命周期的认识,在每一阶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有一定的规律和模式,成功的运作是高额垄断利润的前提保证。2.管理知识。它首先表现在生产组织形式的采用和改进上,如从大批量生产,到成组技术,再到准时制造、大规模定制等,既实现了规模经济,又使产品具有差异性和针对性。其次,管理知识还表现在企业的财务、人力资源和信息管理上。科学而高效的管理方法也能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成本。3.市场知识。了解市场的企业不仅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而且还可以从市场需求中寻找到许多宝贵的创新机会,即创造需求。以上所属的种种知识的创新都可归结为制度的创新,它是一种动态的不断调整的过程,而垄断企业正是靠着这种持续优化和调整才能保持其垄断地位。但是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不可能把创新的重点放在所有方面,而必须有所侧重。例如传统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创新上的重点就不同。
实际上,“以知识为基础的垄断”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了一种矛盾运动。知识的易得性使垄断只是特定时点或短时期存在的,而不是绝对的永恒的。
因此,政府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政策的制定就应该有所侧重,并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我国,规模较大的企业是市场创新活动的主体。但从总体看,许多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很低,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带来的垄断效益。而同时,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中又有许多是行政垄断,不是真正经济性的。所以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特点,把鼓励经济性垄断和消除行政性垄断有机结合起来,并配合政治体制改革,使反垄断法具有发挥效力的环境。但是政府毕竟是起辅助作用的,起关键作用的还是经济运行的内在因素。
无论在哪种经济形势下,垄断或是竞争,价格都是一个关键的因素。价格的高低不仅决定着生产者的命运,更是消费者最关心的,因为价格直接影响到供给,进而通过供给而影响需求,在供给与需求曲线的不断调整中寻求新的均衡点,就这样在旧的均衡不断的地被打破,而新的均衡一次又一次的重建中,厂商寻求自身的利润最大化。特别是在垄断竞争下,市场相当程度内是和它的竞争者们分开的,它的销售量是由下面的三个因素所限制和决定:(1)它的价格,(2)它的产品性质,(3)它的广告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