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利润与寻租行为:塔洛克四边形及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垄断利润与寻租行为:塔洛克四边形及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

 

内容提要:以塔洛克四边形的形式而存在的垄断利润未必一定导致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如果垄断的原因不是行政因素,而是有利的成本结构或者专利技术等等,那么导致的将不是寻租这样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而是努力降低成本和潜心发明创造这样的生产性寻利活动。塔洛克四边形不应该算做一般垄断的社会成本,而只是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即使是行政垄断,我们也不能对多大比例的垄断利润应该算作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做出一般结论。

关键词:垄断  塔洛克四边形  寻租  社会成本

1.      引言

在经济分析中,垄断历来被视为是竞争的对立面,会带来各种扭曲,造成效率损失。哈伯格(Harberger, 1954)证明与完全竞争相比垄断导致产量减少,价格上升,存在资源配置低效率。这是垄断的与定价行为相联系的扭曲。莱本斯泰因(Leibenstein, 1966)证明由于缺乏竞争,垄断企业平均成本比完全竞争企业要高,存在X—效率损失。这是垄断的成本扭曲。塔洛克(Tullock, 1967)证明企业争取垄断利润的寻租行为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是垄断的与寻租行为相联系的扭曲。虽然还有关于垄断的质量选择等方面扭曲的分析,但是从方法论意义上来讲,这些分析完全内含于垄断的上述三个方面的扭曲分析之中,因此上述三个方面的扭曲分析显然构成了垄断扭曲分析的主要内容。

不是说没有人指出垄断有可能存在增进效率的一面,例如,马歇尔(Marshall, 1920)、熊皮特(Schumpeter, 1943)、威廉姆森(Williamson, 1968)等就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垄断有可能增进效率的一面。但是这些分析,既没有从理论上严格地指出那些“证明”垄断存在效率损失的文献的逻辑错误,也不曾成为过主流,以至于主流教科书、前沿文献主要地还在重复垄断存在效率损失的讲法(Andreu Mas-Colell et al, 1995;范里安,1997;张帆,1996)。

几个证明特定条件下垄断并不存在效率损失的理论值得一提。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在自由进入和退出无成本的条件下,垄断不存在效率损失(Baumol、Panzar and Willig, 1982)。在用成本部分可加定义自然垄断的新的理论中,弱自然垄断也不存在效率损失(Panzer and Willig, 1977; Berg and Tschirhart, 1988)。不过,前者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极端状态。而后者呢,只是因为在给定条件下价格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矛盾不存在的缘故,所以才没有了垄断的效率损失。这种情况,有垄断之名而没有垄断之实,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主流经济学的垄断存在效率损失的观点。况且,即使这算是垄断不存在效率损失的特例,也只是垄断不存在与定价行为相联系的扭曲的特例,并不能动摇垄断存在其它方面的扭曲的主流观点。

本文意在指出塔洛克的垄断的与寻租行为相联系的扭曲分析的逻辑错误,纠正其错误的逻辑结论,恢复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本来应有的正确启示。哈伯格的垄断的与定价行为相联系的扭曲分析、莱本斯泰因的垄断的成本扭曲分析也存在类似的逻辑错误,我们将另文给出分析。

2.      竞争的理念

要阐明塔洛克分析的逻辑错误,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十分推崇市场竞争,他们对于竞争的论述被发展成为了后来被称作完全竞争的理论[②]。不过,古典经济学家的竞争理念并不正确,这深深影响了后来的经济分析,尤其是有关垄断的经济分析。要到阿尔钦(Alchian, 1964)才提出了正确的竞争理念。今天,虽然持有正确的竞争理念的人越来越多了,但是状况并没有根本改观,至少主流教科书讲述的竞争理念仍然是古典经济学的传统(Andreu et al.,1995; Tirole, 1988)。

第一,垄断只是完全竞争的对立面,却不是竞争的对立面;垄断并不消除竞争,只是改变竞争的方式——被导向为能在该领域经营而竞争,而不是被导向在该领域内进行代价高昂的竞争。竞争与稀缺性相伴而生;只要存在稀缺性,那么在任何非鲁滨逊一人的世界里,就总是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一切都是竞争的结果,就是偷懒,也是竞争,只是约束条件不同,竞争的标的物就不一样,效果也就不一样是了。经济学需要一般化的竞争概念,然而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视垄断为竞争的对立面,其竞争概念显然不够一般化。

第二,既然竞争与稀缺性相伴而生,总是存在的,那么重要的就不是竞争本身,而是竞争的方式。不是凡竞争都是合意的、好的。有的竞争是生产性的、价值增值的竞争;有的竞争是非生产性的、价值消散的竞争。以价高者得的方式获得有价值的资源,这是竞争。一般来说,这样的竞争是生产性的、价值增值的竞争。以武力的方式来得有价值的资源,这也是竞争。一般来说,这样的竞争是非生产性的、价值消散的竞争。人类要生存,就不能不对竞争进行筛选限制。产权就是因为要对竞争方式进行筛选限制而起。有什么样的约束条件,就有什么样的与之对应的竞争方式,产权是决定人类竞争方式的最为重要的约束条件。

第三,垄断、竞争与厂商数量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潜在厂商所起的阻遏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克拉克就曾指出:“在某些场合,大公司宁可廉价售出全部可销货物也不愿意在它的领域内招致竞争者。这在形式上是垄断而事实上则不是,因为它的危害力已经被潜在竞争者剥夺。”[③] 某种意义上,可竞争市场理论就是这一思想的一种严格表述。而且,也不是一切垄断行为都是有害的。如果追求垄断的动机不应该被指责,那么垄断者的垄断行为就不应该被指责[④]。

3.      塔洛克分析及其逻辑错误

塔洛克(Tullock, 1967)认为,以哈伯格三角形衡量的垄断的价格扭曲效率损失和以莱本斯泰因四边形衡量的垄断的成本扭曲效率损失都低估了垄断的社会成本。他认为,垄断的最重要的社会成本是潜在厂商为了成为在位厂商,以及在位厂商为了保有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而进行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寻租)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这部分成本可以用表示垄断利润的四边形来表示。一般地,我们将这个表示垄断社会成本的“利润四边形”叫做塔洛克四边形。波斯纳(Posner, 1975)就曾分析过要成为垄断者的企业间的竞争中寻租行为的极端例子,得出所有垄断租金都应该算在垄断成本上的结论。

垄断利润可能是与垄断相联系的福利损失的一部分,这显然是一种正确的观点。但是,塔洛克将全部垄断利润都一般地算作垄断的社会成本,这就不正确了。第一,寻租活动中应该是攫取租值的边际支出等于边际租值收益,而不是攫取租值的总支出等于总租值。因此租值是有消散,但一般是不可能全部消散的[⑤]。第二,张五常(Cheung, 1974)讲的更深刻:租值是有消散,但是经济一定会内生出一些安排来避免这种消散。这是说,经济中的租值消散一定是约束条件下的最小的消散。综合上述两点,我们不应该对垄断利润的多大比例应该算作福利损失做出一般结论。只有对寻租博弈的仔细描述才允许我们给出这一比例的数量约束。而由于寻租博弈在实践中变化很大,我们将不得不一个事例一个事例地分析该问题。

不过,塔洛克分析的更为重要的逻辑错误是,由于缺乏正确的竞争力理念,误以为凡垄断利润都会带来寻租这样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因而错误地将垄断利润一般化地算作是与垄断相联系的福利损失的一部分了。可惜这一点从来没有人指出来。

实际上,垄断的成因不同,垄断利润对于在位厂商以及潜在厂商的影响就不一样,并不是凡垄断利润都会带来寻租这样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如果垄断的成因不是行政因素,而是有利的成本结构或者专利技术等等,那么为什么导致的不是努力降低成本和潜心发明创造这样的生产性寻利活动呢?这种情况下,一定是努力降低成本和潜心发明创造这样的生产性寻利活动,而不会是寻租这样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塔洛克四边形只是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而决不是一般垄断的社会成本。

即使是行政垄断,如果垄断地位是通过拍卖来分配的,那么由于支出被政府得到了,垄断利润就不能算作社会成本,至少不能全部算作社会成本。的确,由于确定价格、质量等标的的拍卖者是政府组织或者类似于政府组织的中介组织,一定程度的寻租活动仍然不可避免,因此一部分垄断利润肯定应该算作社会成本。不过,我们却不能对多大比例的垄断利润应该算作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做出一般结论。

如果不是采取拍卖的方式来分配垄断地位,那么寻租活动当然要发生,租值自然要消散。但是正如上文已经指出的,寻租活动中应该是攫取租值的边际支出等于边际租值收益,而不是攫取租值的总支出等于总租值,租值一般是不可能全部消散的。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够预期较之于通过拍卖来分配垄断地位的情况,垄断利润的更大部分应该算作社会成本,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对多大比例的垄断利润应该算作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做出一般结论。

4.      结论和启示

本文主要结论和启示是:

第一,以塔洛克四边形的形式而存在的生产者剩余未必一定导致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如果垄断的原因不是行政因素,而是有利的成本结构或者专利技术等等,那么导致的将不是寻租这样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而是努力降低成本和潜心发明创造这样的生产性寻利活动。塔洛克四边形不应该算做一般垄断的社会成本,而只是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即使是行政垄断,我们也不能对多大比例的垄断利润应该算作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做出一般结论。

第二,其实,垄断不过是竞争的产物,我们提倡竞争,就不应该一般地反垄断。当然,由于不是凡竞争都是合意的,一方面,一些垄断是应该反对的,比如行政垄断就应该反对,事实上,也只有行政垄断才是应该反对的;另一方面,一些垄断行为是需要进行筛选限制的,但是需要进行筛选限制的,哪里只是这些垄断行为呢?我们讲产权是因为要对竞争方式进行筛选限制而起,但产权要筛选限制的可不仅仅是这些不合意的垄断行为。所以,我们反不正当竞争就是了,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一般地反垄断。我们补充和完善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了,何必要劳师动众去搞什么反垄断法和反垄断呢?

第三,我们要知道,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垄断主要是行政垄断。虽然说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的行政垄断需要依靠推进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但严格来讲,反一切形式的垄断,要害不过是消除市场禁入,因此搞那么复杂的反垄断法多少给人多此一举的感觉。

参考文献

范里安,1997,《微观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谢佩德,1980,《市场势力与经济福利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

张帆,1996,“对自然垄断的管制”,《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商务印书馆。

Alchian, A. A. and Allen, W. R., 1964, University Economics,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lnc.

Andreu Mas-Colell, Michael D. Whinston and Jerry R. Green, 1995, Microeconomic Theory, New York: OxfordUniversity.

Baumaol, W. J., Panzar, J. C., and Willig, R. D., 1982, “Contestable Markets: An Uprising in the Theory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Repl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73: 491-96.

Berg, S. V. and Tschirhart, J., Natural Monopoly Regulation,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Cheung, 1974, “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7, April.

Harberger, A., 1954, “Monopoly and Resource Alloc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Leibenstein, H., 1966, “Allocative Efficiency vs. X-Inefficienc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Marshall, A., 1920, Principle of Economics, London: Macmillan.

Panzar, J. C. and Willig, R. D., 1977, “Free Entry and the Sustainability of Natural Monopoly”,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Posner, R., 1975, “The Social Cost of Monopoly and Regul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83: 807-827.

Schumpeter, J., 1943,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London: Unwin University Books.

Tirole, J., 1988, Theory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MIT Press.

Tullock G., 1967, “The Welfare Costs of Tariffs, Monopolies and Theft”, Western Economic Journal.

Williamson, Q., 1968, “Economies as an Antitrust Defense: The Welfare Tradeoff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8: 18-36.


[①]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6年度重大项目“正交易费用约束下的垄断分析框架:垄断与反垄断理论再建构及经验验证”和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正交易费用下的垄断分析框架”阶段性研究成果。

[②] 亚当·斯密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初步提出了现代经济学所说的完全竞争思想。斯密认为,竞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使不同用途之所有利害达到均等:“第一,那些用途,必须在那地方及其附近,为人所知,而且确立很久。第二,那些用途,必须处在普通状态,即所谓自然状态。第三,那些用途,必须是使用者唯一用途或者主要用途。”(见商务印书馆1979版第107页)斯密关于竞争的三个条件,用现代微观经济学的语言表述,就是信息的充分性和对称性、产品无差别性以及厂商生产经营的单品种性。

[③] 见谢佩德《市场势力与经济福利导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页。

[④] 常见的对于垄断行为的指责,是垄断者定价高于“竞争性定价”。这正是哈伯格的垄断的与定价行为相联系的扭曲分析。不过垄断者定价高于“竞争性定价”虽然会有哈伯格三角形存在,但如果不要垄断的话,就得或者不能独占要素投入,而这会导致租值消散;或者放弃有利的成本结构(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或者放弃有效的创新激励。如果垄断的避免租值消散、获得有利的成本结构以及有效的创新激励这些好处超过了哈伯格三角形,我们怎能一般地指责垄断者定价高于“竞争性定价”?也许哈伯格三角形只是获得这些好处要支付的必要的代价。

[⑤] 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有租金存在,说明市场一定不完全。反过来,既然市场不完全,获得租金的总支出就不会等于总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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