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再解读(五之二):何谓理论之“对”与“错”,经验事实



既然理论首先是一个形式体系,需要符合“内在一致性”,自然,我们可以用“内在一致性”作为标准来定义理论正确与否:如果理论不符合“内在一致性”,那么我们就认定这个理论是错误的;反过来,如果理论符合“内在一致性”,那么我们就认定这个理论是正确的。对于纯粹形式体系的理论来说,由于并不要求其一定地具有经验含义,甚而至于根本就没有经验含义,“内在一致性”自然可以作为理论正确与否的全部规定。不过,对于实证科学来说,由于我们还关注理论的解释和预测能力,还关注理论的逻辑结论是否与经验事实相一致,也就是说,我们还关注理论的“外在一致性”问题,那么“内在一致性”还是不是理论正确与否的全部规定呢?

直觉上,既具有“内在一致性”,又具有“外在一致性”,这样的理论才算是正确的实证科学理论;二者之中任何一个得不到满足,那么该理论就是错误的实证科学理论。这正是我们通常对于实证科学理论正确与否的规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含有这样的意思。很不幸,我们不可以简单地以理论的逻辑结论是否与经验事实相一致来定义“外在一致性”,然后以这样定义的“外在一致性”来判定理论正确与否。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不妨考虑一个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实证科学理论的“外在一致性”问题,也就是说,我们排除逻辑错误的可能性,排除形式上可能的错误,单纯地考察理论与经验事实之间的关系。

 《实证》再解读(五之二):何谓理论之“对”与“错”,经验事实

既然理论是由公理假设、逻辑推导和逻辑结论三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同时关注局限条件是否与理论的公理假设相符合。如果局限条件与公理假设相符合,经验事实又与理论的逻辑结论相一致,那么我们就认为理论经受了经验的检验,就认定这个理论是对的、正确的。这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如果经验事实与理论的逻辑结论不一致怎么办?由于我们排除了逻辑错误的可能性,因此经验事实与理论的逻辑结论不一致只能是局限条件与公理假设不相符合的缘故。

可是,我们不能因为局限条件与公理假设不相符合,从而经验事实与理论的逻辑结论不一致,便去否定理论本身。一个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理论,即使它的逻辑结论与经验事实不相一致,也只是与我们所处的现实世界的经验事实不一致,在另一个世界,在该公理体系所刻画的世界里,其逻辑结论与那里的经验事实却是一致的。这就是说,条件变了,环境变了,“错误的理论”可以变得正确了,而“正确的理论”反而要变得错误了。由于现实世界的局限条件千变万化,因此仅以理论的逻辑结论是否与经验事实相一致来看,我们根本就无法判定一个理论是对还是错,在什么时候就会变得对起来,又在什么时候会变得错起来。既然如此,我们怎可以仅以理论的逻辑结论是否与经验事实相一致来做理论正确与否的判定标准呢?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观察到市场能够有效运行,不需要需求管理,需求管理也没有效果,我们能够因此就否定凯恩斯经济学吗?反过来,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观察到市场不能有效运行,需要需求管理,需求管理是有效的,我们能够因此就否定古典新古典经济学吗?都不能,两种理论的前提条件不一样,不过是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合罢了。凯恩斯经济学假设名义工资刚性;短期里,名义工资刚性,经济表现出凯恩斯经济学的特征:市场不能有效运行,需要需求管理,而总需求的变化既影响产量又影响价格。古典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名义工资弹性;长期里,名义工资弹性,经济表现出古典新古典经济学的特征:市场能够有效运行,不需要需求管理,总需求只对价格有影响。

弗里德曼在自由落体定律的例子中这样讲到:“公式(S=gt2/2)之所以得到认可,是因为它有效,而不是因为我们生活在近似的真空中。”“有效”是什么意思?在我们看来,其意无非是说公式指定的前提条件发生了,那么公式指明的结果就一定会发生。我们观察到羽毛在空中下落不符合公式所指明的结果,但这并不否定公式本身,只是因为羽毛在在空中下落不满足公式的前提条件罢了。这是把理论作为公理假设、逻辑推导、逻辑结论三位一体的有机整体来看待。对此,弗里德曼进一步讲到:“与假说相关的重要问题是具体说明公式有效的环境。”

这正是“外在一致性”概念的正确含义:如果理论的公理假设与局限条件相符合,理论的逻辑结论又与经验事实相一致,那么该理论就具有“外在一致性”。“外在一致性”概念必须是在把理论作为公理假设、逻辑推导、逻辑结论的有机整体来对待的框架下才是有意义的,而不能是简单地指理论的逻辑结论与经验事实相一致。当然,在这样的概念框架下,“外在一致性”概念并不能够多告诉我们什么,不过是说理论的公理假设与现实的局限条件相一致,而理论同时具备“内在一致性”罢了。因而自然地,理论评价的恰当标准就只能是“内在一致性”,而不是“外在一致性”,理论对、正确,错、不正确的含义也就必须回到“内在一致性”标准上来。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的确可以通过“外在一致性”来检验理论,但我们一定要明白,这种检验是通过“外在一致性”间接地验证理论的“内在一致性”,进而验证理论本身——在这样的概念框架下,一个具有“外在一致性”的理论一定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一般来说,在可控实验的情况下这种间接检验才是可能的,在不可控实验的情况下,这种间接检验就困难得多。至于我们平常所说的理论检验(简单地以理论的逻辑结论与经验事实是否相一致作评价标准),其实不是在检验理论正确与否,而是在进行理论区分和选择。从众多理论中区分和选择出实用的、能够有效解释观察到的现象和有效预测未观察到的现象的理论,分离出那些不实用的、不能够有效解释观察到的现象和有效预测未观察到的现象的理论。

弗里德曼十分看重理论的经验检验。他明确讲到:“理论应该通过对它意在加以解释的那一类现象的预测能力来检验。……唯有实际证据才能表明该理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或者更恰当地讲,尝试性地‘接受为’有效理论,或加以‘拒绝’。……实际证据永远也不能‘证实’某一假说的正确性,它只能通过无法将该假说驳倒来显示该假说的‘正确性’。”弗里德曼的理论检验的观点表面看来颇有点类似于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后者在《科学发现的逻辑》(1959)中指出,虽然我们难以用一个证据证实一个命题的真实性,但是我们却可以用一个反例驳倒一个命题的真实性。不过究其实质,弗里德曼的证伪方法却是有别于证伪主义的。它不是用来批判理论的真实性的,而是用于界定理论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它并不因为有一个“反例”就否定掉该理论,而是认为该理论不适用于这个(类)现象。例如,实验中的羽毛落体“反例”就不否定自由落体法则,只能说羽毛落体实验没有满足法则所要求的前提条件,而公式不适用于实验中的羽毛落体罢了。严格来讲,在弗里德曼那里,理论是没有“正确”与“错误”(以逻辑结论与经验事实是否相一致作评价标准)之分的,所以他讲“更恰当地讲,尝试性地‘接受为’有效理论,或加以‘拒绝’”。

在理论检验这个问题上,我们与弗里德曼和证伪主义之间是存在重大分歧的。证伪主义认为由于经验事实的无限性,理论将永远无法被证实。虽然认为理论不能被经验事实所证实,但证伪主义认为理论是可以被经验事实所证伪的。弗里德曼虽然也认为由于经验事实的无限性,理论将永远无法被证实,但他的证伪方法却不是用来批判理论的真实性的,而是用于界定理论的适用范围。在我们看来,理论是可以被证实或证伪的,而证伪方法一方面可以证明理论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又可以用来界定理论的适用范围。核心在于怎样来实施理论检验。

理论是由公理假设、逻辑推导、逻辑结论三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如果局限条件与公理假设相符合,经验事实又与理论的逻辑结论相一致,那么我们就认为经验事实证实了理论。再说一遍,这种证实只是表明理论具有“内在一致性”。反过来,如果局限条件与公理假设相符合,但是经验事实却与理论的逻辑结论不一致,那么我们就认为经验事实证伪了理论。同样,这种证伪只是表明理论不具有“内在一致性”。更为一般的情况是,我们观察到经验事实与理论的逻辑结论不一致,但这是由于局限条件与理论的公理假设不相符合的缘故,这并不表明经验事实就真的证伪了理论,不过是表明理论不适用于这个(类)现象罢了。也有可能,经验事实与理论的逻辑结论相一致,但是局限条件却与理论的公理假设不相符合。这不过是巧合罢了,是不能真正证实理论的。古人曾经认为月蚀是天狗吃掉了月亮,并且准确地推测了月蚀发生的时刻。今天我们知道古人的月蚀理论是错误的,但古人月蚀时刻理论的逻辑结论却与经验事实是高度一致的。

分歧的实质在于我们的证实与证伪观与证伪主义者和弗里德曼的证实与证伪观有着根本的不同,这种根本不同又在于是否将理论视为公理假设、逻辑推导、逻辑结论三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来对待。在我们看来,证实决不仅仅是理论的逻辑结论与经验事实相一致,证伪也不仅仅是理论的逻辑结论与经验事实不一致,必须要把理论看成是由公理假设、逻辑推导和逻辑结论三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来对待,必须要在这个概念框架下来谈论理论之检验问题。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证伪主义,因为他们仅仅关注于理论的逻辑结论与经验事实是否相一致,没有把理论看成是由公理假设、逻辑推导和逻辑结论三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来看讨论理论之检验问题,因而其证实与证伪观或多或少都包含了不正确的成分。(一般理解的证实仅仅是理论的逻辑结论与经验事实相一致。如果理论的逻辑结论与经验事实相一致一次,就增加一点理论正确的可能性,如果理论的逻辑结论总是与经验事实相一致,那么就证明理论是正确的。而证伪则仅仅是理论的逻辑结论与经验事实不相一致。如果理论的逻辑结论与某一经验事实不相一致,那么就证明理论是不正确的。所以证伪主义和弗里德曼都认为,由于经验事实的无限性,理论将永远无法被证实,只能被“尝试性地‘接受为’是有效的理论”,因为就算我们所知的所有经验事实都与理论的逻辑结论相一致,又怎么知道在无限尽头的经验事实也与理论的逻辑结论相一致呢?这说明,人们并没有明确地将理论作为公理假设、逻辑推导和逻辑结论的有机整体来加以对待。因为一旦将理论作为公理假设、逻辑推导和逻辑结论的有机整体来对待,那么就会产生如我们文中所表述的证实与证伪观。不过,弗里德曼显然已经把理论作为公理假设、逻辑推导和逻辑结论的有机整体来看待了,所以他强调不能因为羽毛在空中下落不符合自由落体公式所指明的结果,就否定公式本身,“与假说相关的重要问题是具体说明公式有效的环境”。这正是《实证》一文前后不一致和晦涩难懂的地方,而且这种不一致和晦涩难懂还在多处表现出来。我们说,理论既要有被证实的可能性,又要有被证伪的可能性(按一般意义来理解的证实与证伪)。其实,如果一个理论既有被证实的可能性,又有被证伪的可能性,那么这个理论就只能被看作是由公理假设、逻辑推导和逻辑结论有机构成的整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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