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二重性 马克思反比定律和劳动二重性中的逻辑问题



一、马克思反比定律不成立

 

马克思的反比定律是指商品的价值与其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即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无关,这是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原理,但是这个原理在实践中一直得不到验证。其实依马克思构建的逻辑体系也是推导不出这个反比原理的,马克思的能推导出反比原理是偷换概念的结果。马克思主要是将生产偷换成劳动、将生产力偷换成劳动生产力、将生产时间偷换成劳动时间这三个偷换(这里不讨论马克思是有意还是无意偷换概念的问题)。

 

(一),“商品的价值与其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与“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无关”同一个意思,但是从“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无关”我们很快能发现问题:劳动是影响劳动生产力的一个因素,既然价值由劳动形成(注:有时是说劳动创造价值,这两种说法也是一种混乱。),二者间怎么会有无关的关系呢?这里唯有假设劳动不变才有“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无关”的关系。但是这种假设不是真正的假设。真正的假设是指依据部分事实或已有理论和经验对暂时不知道的事物和关系作出的某种猜测,这其中也包括作出与理论和经验完全相反的猜测。显然事实证明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或降低过程中劳动是可变的,所以劳动不变不是真正的假设,是假假设。假假设在科学研究中也很重要,它是得出定律和原理中某种关系的重要方法。比如万有引力定律中就有三种关系:一、另物的质量和距离不变引力与这物的质量成正比;二、这物的质量和距离不变引力与另物的质量成正比;三、两物质量都不变引力与距离平方成反比。这三者都不是万有引力定律,都只是万有引力定律中的一种关系,所以真正的万有引力定律是:两物间的引力与两物的质量的乘积成正比,与两物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由于劳动生产力变化后,劳动很难保持不变,所以马克思的反比只能是某种经济学原理中的一种关系,其本身绝不是原理。但是很显然的错误是,马克思将其反比当作原理来用了。这就是马克思理论与实际高度脱节的主要原因。比如生产形式由手工生产变成机械生产,我们不可能指望其中的劳动要素不发生变化。这其中一般人看得见的变化有两个,一是劳动量(人数)发生变化,二是劳动的合作程度发生变化。作为实际,两人抬合作石头与两人各自搬石头的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不合作时一个人很可能没有办法搬动石头,结果为0或者是结果非常少,可是两人合作时能搬了一块又一块。那么此时的劳动生产力提高的倍率是多少?在此时,如果按马克思评估的劳动量增加1倍,则商品量可能增加0.5倍、1倍、2倍、3倍……无穷大倍等等,其中只有商品增加2倍时才有马克思说的“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其它情况下商品价值会降低,但是都不是反比降低。

在劳动量上的进行分析时,两人合作劳动1小时的劳动量难道仅仅是两人不合作时的两倍吗?——这个问题就是劳动合作程度改不改变劳动量(价值)?不用多说,马克思根本就没有看到或者是不愿意看到这变化。从个人看,在马克思逻辑下劳动量应该等于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即Q=FT,可是马克思不知为什么就是认为劳动量由劳动时间决定,与劳动力无关。考虑到劳动力对劳动量的决定后,我们可以认为倍加关系是由于劳动力大小不一样造成的,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倍加关系统一于一个原理之中。不仅如此,从Q=FT我们还可以对劳动的合作进行分析。个人分析的结果是:n个人的合作劳动时总劳动力往往大于n个人分开劳动时劳动力的加总。这就是说两人分开劳动时的劳动力都为10单位,那么两人合作抬石头时的总劳动力往往大于10单位。造成这种变化在于合作劳动中肯定也必定要加入新的组织因素,它使劳动内部的结构发生了变化,总劳动力以一个全新的方式展现出来。就好比碳,在一种组织方式下是石墨,在另一种组织方式下是金刚石。

 

整个经济学中似乎不知道何为真假设,绝大多数都是将假假设当作真假设来运用了,从而将原理中某种关系当作原理来运用了。需求定律就是这样的一个东西,由于其中的“其它不变”一定是变化的,所以它不是原理,而是某个经济学原理中的一个关系。

 

(二),理解马克思反比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劳动生产力,但是很遗憾的是马克思没有给出劳动生产力的定义。就个人理解,劳动生产力是指劳动创造商品的能力,不是指劳动创造价值的能力,因为如果是后者,肯定没有马克思要讲的反比(如果有人反对这个理解,请拿出你的理解,否则别反驳。)。这里的问题是马克思构建的逻辑中劳动只是创造价值,不能创造商品,商品是由人(劳动)和物共同创造的。这样“劳动生产力是指劳动创造商品的能力”是非法的,自然没有“劳动生产力是指劳动创造商品的能力”这个逻辑环节,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也不可能有。毫无疑问,商品只能与生产(人+物)相对应,我们可以说生产出商品,但是不能说劳动出商品,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有劳动不可能创造出商品。显然依马克思所有理论的共识,“创造商品的能力”只能是生产力,而不能是劳动的生产力。马克思在这里应该使用的概念是生产而非劳动,是生产力而非劳动的生产力。

使用生产这个概念与使用劳动这个概念是大不一样的,使用生产这个概念我们不能不考虑物的贡献,可是使用劳动这个概念时我们就只能考虑劳动的贡献了。只考虑劳动时,我们有这样的逻辑:一方面劳动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劳动又创造商品,于是有:现在劳动不变而商品数量增加了,自然有“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如果我们依这样的逻辑:劳动创造价值,生产创造商品,则价值与商品间没有办法发生联系,价值与商品间不存在任何必然的比例关系(前面的“如果按马克思评估的劳动量增加1倍,则商品量可能增加0.5倍、1倍、2倍、3倍……无穷大倍等等”已经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当然我们也看到生产中也包含劳动这个因子,但是此时要保证商品与劳动间有二倍关系是不可能的——假如商品与劳动成二倍比(即劳动增加1倍,商品增加2倍),则必定有马克思反比。

 

(三),当将生产偷换成劳动时,自然生产时间也就被偷换成劳动时间了,但是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劳动时间只能是劳动持续的时间,不是生产持续的时间,生产持续的时间才是生产时间。一方面生产时间是劳动时间与物劳动时间(物在生产中运动的时间)的并集,通常比劳动持续的时间长。比如谷子的生产时间可能有四个月,但是其中劳动的时间只有20天;比如房子的生产时间是1年,但是其中有两个月可能是纯粹的自然作用的时间。多数情况下,在劳动的时间内商品是生产不出来的。二方面是劳动时间与生产时间的范畴不一样,不能混同。劳动时间仅仅是劳动这一个要素的运动时间,而生产时间则是所有要素的运动时间。

 

劳动时间只是劳动持续的时间,这个时间内可以创造价值,但是不可能创造出商品。生产时间是指生产商品全部要素持续时间的并集,商品只有在这个时间内才能被创造出来。这样即使劳动时间与生产时间在量上完全相等,二者也不能混同。比如张三和李四都在同一单位工作10年,我们能说张三的工作时间就是李四的工作时间吗?

 

总之,不管马克思偷换概念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他论证过程中都偷换了概念是事实。将生产偷换成劳动,从而将物对商品的贡献全部偷换成劳动的贡献;将物的作用时间全部偷换成劳动的时间,从而将社会必要的生产时间全部偷换成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

顺便指出,在马克思理论中还有一个关键性的偷换——即将剩余价值偷换成剩余劳动产品,将生产的产品偷换成劳动的产品,从而使我们以为剥削剩余价值就是剥削剩余财富。显然在马克思构建的逻辑下价值和商品是两码事,不曾真正有过劳动的产品。马克思这种偷换使得价值、工资、财富三位一体了。这种三位一体化在马克思主义实践中是明目张胆的,我们从来都是以地主资本家剥削财富来验证地主资本家剥削价值的;这种三位一体化在理论上则是隐蔽的,马克思在原理上明确不承认这种三位一体,但是在要说明其价值理论能指导实际时便毫不犹豫地按“价值即工资,从而财富”的逻辑方式进行表述。显然马克思明白,假如剥削剩余价值不能在剥削剩余财富上被验证,他的理论没有任何说明能力。个人认为马克思将剩余价值偷换成剩余产品(或剩余劳动产品)是有意识的偷换行为。

 

二、劳动二重性中的逻辑问题——具体劳动能创造使用价值吗?

 

 马克思劳动二重性 马克思反比定律和劳动二重性中的逻辑问题

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是混乱透顶的东西,马克思从没有明确的对他理论中的这个灵魂进行必要的逻辑分类,有蒙哄过关之嫌:

(一)具体劳动与劳动有什么区别,抽象劳动与劳动有什么区别,马克思自己说不清,也没有人能说得清。显然,劳动不能创造商品,但是具体劳动可以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毫无疑问,仅仅有种劳动、织劳动这样的具体劳动是很难创造出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但是使用价值却由马克思说的具体劳动(或是有用劳动,或是具体的有用劳动)创造了。那么谁能说清具体劳动、种劳动织劳动、劳动三者之间的关系?显然,劳动创造价值,但是抽象劳动形成价值,那么有谁能说请抽象劳动与劳动的关系?我们能说是劳动将抽象劳动创造成了价值吗?劳动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对种劳动、织劳动这些具体劳动的抽象,那么,抽象劳动究竟是对劳动的抽象还是是对种劳动、织劳动这些具体劳动的抽象?如果抽象劳动是对劳动的抽象,则抽象劳动与劳动不是同一个东西,从而“劳动创造价值,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由可能说得通,但是作为对种劳动、织劳动的抽象物或者统称就那么一个独种——劳动,已经没有任何差别了,然而马克思又明明定义了价值就是这个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似乎又在说这个独种——劳动就是抽象劳动。如果抽象劳动是对种劳动、织劳动这些具体劳动的抽象,则抽象劳动与劳动这个独种就是同一个东西,可是抽象劳动的定义又不允许这种同一。

(二)按劳动二重性,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是劳动的两个方面(这是个人理解,有不同意这种理解的,请拿出你的理解,否则别反驳。),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两个方面。这样在逻辑上有:抽象劳动+具体劳动=劳动,价值+使用价值=商品。按马克思构建的逻辑,我们对“价值+使用价值=商品”没有异议,但是对“抽象劳动+具体劳动=劳动”就没法理解,因为在马克思劳动二重性构建的逻辑下“抽象劳动+具体劳动”肯定创造了商品,但是马克思又说“劳动”不能创造商品。

这里真正问题是:一、是什么东西使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究竟是价值还是形成价值?二、仅仅有具体劳动能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吗?三、价值是实在的,而抽象劳动仅仅是个概念,虚无的概念能形成实在的东西吗?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就必须回答:具体劳动与劳动的区别和联系,抽象劳动与劳动的区别和联系,具体劳动与种劳动、织劳动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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