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制度的悖论:-企业道德建设
在onmouseover=displayAd(3);onmouseout=hideAd(); style="BORDER-BOTTOM-WIDTH: 1px" onclick=linkClick(3);>企业文化建设中,道德问题一直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比如企业道德、员工职业道德建设等等,甚至一些企业还将“八荣八耻”的内容略加修改,作为本企业道德建设的理念。企业文化中道德文化的风行,是我们的传统密切相关。由于“家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以个体道德自省和个体的修养作为组织管理的前提,一直是传统社会统治的重要方法。因此,从文化意义上说,中国历来就是一个中国“道德社会”而不是一个制度社会。所谓不是“制度社会”,并不是说我们没有制度(制度的好与坏姑且不论),而是说在制度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道德的强势,以圣人、大人的意志来“湮没”甚至“反动”制度的情况。听到一个朋友说起坐公交车因让座位而发生的不愉快,联想起了前段时间网上对某城市公交车“排队”与“让座”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排队与让座的问题折射出的是社会发展中也是组织建设中至关重要的制度(秩序)与道德的问题。先说排队。毫无疑问,排队首先是一个公共秩序的问题,虽然社会层面并无法律和法规等硬性规定必须排队,但排队实际上关乎社会秩序中的公平与正义,即先来者享有先上车的权利,因为他付出了时间的成本,应该得到相应的报偿。而后来者如果插队,就违背了正义原则,是一种违规行为,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来自外部的强力约束,比如围栏的约束、交通部门的人工管理、排队者自发的集体约束等等,都是合理的和正义的。同时,对于插队等不良行为的批评乃至曝光都是必要的,也符合社会正义原则。
再说让座。在道德文化十分浓厚的我国,让座是体现社会公德和良好个体私德的优良传统,让座者往往因为其高于一般人的良好德性而受到人们的称赞,而且让座也是社会层面应该大力提倡的。但是,让座的问题为什么会成为争论的焦点问题呢?这是因为,新闻中有“如果不让座,就会有电视台不定期的暗访和对拒绝让座的人进行曝光云云”。这里的问题是,让座行为不是一种秩序的要求,而是一种基于个体良知的道德行为。也就是说,让座的人理应受到表扬,而不让座的人似乎不应该收到批评,因为他的座位很可能是通过我们赞同和极力维护的、遵循“先来后到”的原则排队而得来的。因此,如果排队是为了保证先来者先得到座位的“公平”,那么,假如我们以道德的名义“迫使”通过排队得到座位的人让座,岂不是反过来损害了排队的“正义”原则?因此,社会首先应该坚守的是基于社会正义的契约性的秩序,而不是以高端的道德诉求来损害和破坏这些合理的契约。aihuau.com这一类问题,我们在社会生活中都会遇到。而我们产生诸多困惑和迷失的原因,是因为我们经常会混淆秩序(制度)和道德的界限,往往以道德的名义损害基于正义的制度(秩序),形成了“以道德反对道德”的悖论!实际上,我们应该看到,这些基于正义的秩序,其背后也是有一种道德观念作为支撑的。道德和良知是人类社会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拿企业文化建设来说,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在企业倡导和褒奖崇高的道德理念和具有崇高道德行为的人,都没有错误。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将企业道德的理念实践化?不可否认,道德的宣传和说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员工的行为起到“塑型”作用,但是如果仅仅将道德停留在“说教”层面,长此以往,结果可能适得其反,这也或许就是企业文化在实践中部分地遭到员工“抵制”的原因吧。在企业的道德建设实践中,要避免道德建设成为空谈甚至造成对制度的侵蚀,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将企业道德口号与企业的制度设计及运行“链接”起来,保持道德理念与现实制度设计和运行的统一。即有怎样的道德理念,就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设计,让制度的内涵充分体现道德诉求的价值,不说空话和假话,以道德理念引领制度,以制度体现和道德,将道德寓于制度的实施之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企业也有宣传和弘扬高尚道德理念的责任,但是不能也不应该仅仅将这些宣传工作作为道德建设的惟一或者主要任务。◎ 二是将非正式制度的道德理念尽量与现实工作的“具体场景”结合起来,在简单的道德理念背后,加上一些能够在管理实践中起作用的具体规范。贺卫方先生在博客里的一篇文章中谈到这一问题时,曾举美国加州“司法伦理准则”的内容以为佐证。加州“司法伦理准则” 的核心内容就是五项戒律:一是法官应维护司法的公正与独立;二是法官应避免从事不正当或表面上不正当的活动;三是法官应公正、勤勉地履行司法职责;四是法官从事准司法和非司法活动,应使其与法官义务产生利益冲突的风险降至最低;五是法官和法官候选人应避免从事不当的政治活动。贺先生认为,“表面看来,内容似乎相当简单,但是,每一条所附加的详细说明以及有关案例却显示它们明确的范围和严格的效力。例如,如果法官单方面与当事人接触,即便没有任何收受好处的行为,也可能受到依据第二条的指控;一个在法庭上诋毁律师人格的法官足以因为第三条戒律而遭到公开警告或公开谴责,结果失去继续担任法官的机会。”我想,这一案例,可能会对目前枯燥乏味的“企业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一类的东西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三是企业领导者乃至各级管理者的示范作用。最近因为购买电脑和商家发生的小小纠纷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案例。买回新电脑后,发现一个硬件出现了问题,三番五次地打电话给商家,才派了一个技术人员上门服务。技术员是一个刚走出校门不久的小伙子,人很实在,发现电脑硬件有问题后,说实际上可以退换的,同时又说:“我们老板很严格,一般是不愿意给退还、只愿意给维修的。可能退还会很费劲。你们给公司打电话时,别说是我说的可以退还。”我很感谢年轻人的坦率和好意,虽然最后经过“艰苦奋斗”将电脑退了,但这件事情引起了我的思考。试想,这个商家的老板在教育员工的时候,肯定会给员工大讲特讲如何要对公司忠诚、要实在、要讲道德之类的话。但是,在对待顾客时,他却让员工采取了不正当和不诚实的行为。这样的一种道德教育和实践的反差,会造成员工怎样的行为模式或者文化模式呢?自然,员工肯定无法从他身上学到诚实和正直的高尚品格。这样的老板和企业,恐怕只能是从领着员工欺瞒顾客始,以员工最终的欺瞒老板和企业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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